銀川8月3日電 題:西夏陵「返璞歸真」 科技助千年遺址「開口說話」 作者 楊迪 葉雨晨 隨著西夏陵入列《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中國第60項世界遺產,其展示形式與設計理念迅速登上社交媒體平臺熱榜。特別是遺址區內點狀分布的建築復原解說牌與鋼絲網雕塑,被稱為陵區展示中的「點睛之筆」。 7月14日,西夏陵遺址區內的3號陵石象生。 葉雨晨 攝 近千年前的遺址何以重塑風貌、矚目世界?這得益於科學的展示理念與先進的技藝「加持」。 2011年,西夏陵申遺工作啟動。同年,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築歷史研究所(下稱「建築歷史研究所」)接手西夏陵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規劃設計。 建築歷史研究所副所長劉劍回憶,彼時的西夏陵帝陵邊界模糊、周邊環境雜亂,整體風貌亟待梳理,與今日判若兩地。 「党項人在此建陵,看中的正是賀蘭山下的自然氛圍。」劉劍近日接受記者採訪表示,「我們要做的,就是去景區化,恢復陵區歷史環境,返璞歸真。」 秉持這一理念,項目團隊初期在保留遺址真實狀態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專業、真實、完整,又具備公共傳播力的展示體系。 設計的第一步,便是「做減法」,在陵區內部開展相應環境整治工作。 博物館和遊客中心被整體移至110國道以東,通過地下通道與陵區相連,雜亂無章的設施建築被拆除,需要保留的建築進行外觀改造,幹擾陵區視線關係的林地被移栽,賀蘭山前平坦開闊的歷史景觀得到恢復。 傳統景區的「標配」設施也被替代升級。新圍欄形態低矮,採用拉絲不鏽鋼材質,遠觀幾近隱形,近看則劃清邊界,防止誤入;解說牌從突兀的立式大版面改為斜臥在地面上,與陵區景觀融合,力求「見而不顯」。 環境改變後,下一步便是重塑陵區的視覺語言,賦予西夏陵9座帝陵既獨立又相互關聯的敘事主題,讓這段距今近千年的歷史「開口說話」。 3號陵格局保存非常完整,主題被確定為「重現」,幫助觀眾理解西夏帝陵的基本形制;4號陵依山而建,突出「環境」特徵,引導觀眾感知遺址環境與選址理念;6號陵因出土文物豐富,主題設定為「建造技藝」,基於考古發現展示西夏建築工藝與手工業水平…… 遺址展示不僅服務專業研究者,更應藉助科技手段,幫助公眾「看見」和「看懂」那些殘缺不全的歷史信息。 為此,項目團隊與中央美術學院團隊合作,結合美術史、党項服飾與同時期帝陵研究,對石象生殘片進行推測性復原——將已知的實物殘塊以實體材料呈現,而想像部分則以鋼絲網勾勒,兩者加以明顯區分,既還原形態,又避免過度具象導致誤讀。 在西夏陵的展示設計中,項目團隊還採用了一種實景疊合的復原手段,即通過在透明玻璃板上繪製或列印復原圖像,使觀眾站在特定角度時,能清晰看到遺址現狀與歷史形態的重合輪廓。 7月14日,西夏陵遺址區內,遊客通過實景疊合的復原手段可以看到遺址現狀與歷史形態的重合輪廓。 葉雨晨 攝 劉劍回憶,這一設計靈感最初來源於赴羅馬考察時的見聞。當時,一本旅遊紀念冊中將遺址照片與透明塑料片疊加,塑料片上手繪出遺址缺損部分及古代人物形象,呈現出生動形象的歷史復原效果。「這一手法不僅體現了對文物現場的尊重與還原,也反映出中外文創理念在展示藝術中的融合與創新。」 此外,項目團隊打破「文物應陳列於博物館」的慣例,將部分出土文物以複製形式重新歸置於其發現地。通過採集大量典型文物——如蓮紋花磚、鴟吻、脊獸、力士碑座等的三維掃描數據,採用高強無機纖維材料翻模製作文物複製品,並進行表面質感處理,儘量還原其歷史肌理。 成為世界遺產不是終點,而是新的開始。劉劍表示,後續西夏陵還會給公眾帶來更多新體驗。(完)
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豫法陽光」披露一起烈性犬傷人致死案件引發關注。高某在村頭羊場內飼養三隻大型烈性犬,其飼養的狼狗從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狗籠中竄出,將路過的馬某撕咬致死。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馬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這起案件引發公眾關注。 惡犬咬死路人,為何飼養者會被追究刑責?8月11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 烈性犬多次傷人仍未防範 撕咬路人致死後 法院判飼養人應負刑責 據案件披露,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在案發前已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他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案發當日,馬某路過高某羊場時,一隻狼狗從底部無鐵網阻斷、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的狗籠中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其當場死亡。現場勘查顯示,該狗籠不僅底部存在空隙,頂部也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無鐵絲網防護,犬只可輕鬆逃脫。 法院指出,高某豢養的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且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結合其此前多次發生犬只傷人事件仍疏於管理的情節,認定其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於高某提出的「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法院認為不能成立,因其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責任。 從拘留到判刑 烈性犬飼養的「法律雷區」有哪些? 針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嘉偉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解析。 胡磊介紹,我國法律對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有嚴格規範。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具體罰則,即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另外,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比如未牽繩、未戴嘴套而致使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於違法出售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導致動物傷害他人的,按上述標準處罰。 胡磊介紹,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需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胡磊提到,部分城市還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禁止飼養特定烈性犬種,例如阿拉斯加犬、羅威納犬等,飼養人需遵守當地禁養規定。若未遵守規定,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後果:行政層面,公安機關可對違規行為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沒收犬只;民事層面,飼養人需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行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致人損害仍需全額賠償;刑事層面,若因管理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上述案件,陳嘉偉認為,法院認定高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於其「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高某明知烈性犬具有攻擊性且已多次傷人,卻因疏忽大意未消除狗籠安全隱患,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 「動物飼養人對動物傷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管理過錯。」陳嘉偉強調,高某的辯解「人是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不能成立,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飼養人對動物負有管理義務,狗的傷人行為本質上是飼養人疏於管理的延伸。而「烈性犬多次傷人」「狗籠有安全隱患」等情節,既證明了高某主觀過錯的持續性,也加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定罪和量刑均起到關鍵作用。 胡磊認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因為即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胡磊表示,本案中,「烈性犬多次撲倒、咬傷路人」表明犬只具有明顯危險性,「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則反映飼養人長期疏於管理,這些情節共同證明高某主觀過失程度較深,且屬於「情節較重」情形,直接影響定罪並導致量刑加重。 胡磊介紹,除過失致人死亡罪外,動物傷人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意傷害罪適用於飼養人故意驅使動物傷人的情形,例如主動放開犬繩放任攻擊他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適用於在公共場所未採取措施,導致動物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情況,如烈性犬在人群密集區域失控。 陳嘉偉指出,若飼養人已採取合規安全措施(如使用合格狗籠、牽狗繩),但因意外導致傷人事件(如地震致狗籠損壞),可能認定為意外事件,減輕或免除責任;但因措施存在缺陷或未及時維護導致傷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但過錯程度可能較未採取措施的情形減輕。 陳嘉偉提醒,普通動物飼養人尤其是烈性犬飼養者需注意:嚴格遵守地方規定,不擅自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合法飼養需辦理相關證件;盡到嚴格管理義務,確保犬只不會脫離控制(如使用合規狗籠、外出牽繩);若犬只曾有傷人史,必須採取更嚴密的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傷人事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減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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