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 育兒補貼制度的時代意義及其完善途徑 我國長期以來以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為主的兒童福利制度出現了明顯拓展,由補缺型向補缺與普惠相結合的組合普惠型邁進的趨勢有所體現。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發放每年每孩3600元的國家基礎標準育兒補貼,至其年滿3周歲。這是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民生領域首次採取大規模、普惠式、直接性的資金發放形式來實施惠民舉措,展現出國家高度關注生育問題並有力紓解家庭在育兒領域急難愁盼的堅定決心。 現代化國家在既往的工業化過程中都會普遍面臨生育率走低問題,各國通常會在生育率下行時期採取各類政策手段以降低其下降的幅度與速度。其中,最有力、最常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建設。該政策體系一般包括三項具體的制度安排:一是以生育補貼、稅收減免、信託基金為代表的現金轉移支付制度,它側重於以資金形式對育兒家庭進行直接的經濟補償;二是以產假、育兒假為代表的育兒休假制度,它側重於為育兒者提供充裕的照料機會;三是以公共託育、學前教育、嬰幼兒免疫、早期發展探視、家庭教育指導、殘障兒童康復照料為代表的基本公共服務,它側重於為有兒童家庭提供專項服務支持——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於逐步推行免費學前教育的意見》,即屬於這個類別。 各發達國家普遍形成了資金、假期、基本公共服務相銜接的一攬子組合型生育支持政策。隨著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國家財政投入的增長,一些現代化國家的生育狀況的確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例如,美國、英國、瑞典等國家近20年的總和生育率長期維持在1.9-2.1左右的水平,法國、比利時、荷蘭等國家的總和生育率,甚至在近20年裡從1.6-1.7增長至1.8-2.0。 就我國而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已成為解決現階段少子化問題的關鍵舉措。實踐中,有關生育支持政策的建設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有序推進,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但堅持了原有的針對特殊困難家庭的臨時/長期監護服務、收養寄養服務、康復服務、關愛保護服務等,還陸續針對普通家庭形成了個人所得稅抵扣、生育假、公共託育、嬰幼兒免疫、普惠性學前教育等制度支持,並在資金保障、信息協同、檔案管理、協調機制、基層服務隊伍建設方面給予了諸多配套。此次育兒補貼,不但是國家堅定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生動體現,也是在民生保障領域中切實展現「投資於人」理念以及提升惠民體感溫度的標誌性事件。 具體而言,我國建立實施育兒補貼制度的時代意義主要有四點:首先,這開創了兒童福利制度乃至民生保障領域普惠型政策的先河,反映出國家充分利用惠民政策來打贏應對少子化風險關鍵戰役的堅定決心。其次,顯示出我國正在對普通家庭過重的育兒經濟負擔及家庭照顧赤字進行主動有為的幹預。第三,標誌著我國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在形式結構上補齊了短板,資金、假期與基本公共服務三種形態的政策工具箱已經初步齊備。最後,它標誌著我國長期以來以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為主的兒童福利制度出現了明顯拓展,由補缺型向補缺與普惠相結合的組合普惠型邁進的趨勢有所體現。 當然,也必須正視我國育兒補貼制度的建立實施尚處於摸索階段,仍然需要在未來重視三大問題:一是要注重育兒補貼的持續、穩步增長。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與兒童規模,此次育兒補貼在年齡範疇上確定為嬰幼兒、在補貼額度上相對較低,與已有現代化國家普遍全周期、高標準的兒童津貼尚有一定差距,未來仍然需要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而穩步增長。二是要注重育兒補貼的地方差異。此次育兒補貼為部分地方政府提高標準留有一定餘地,但在政策監管過程中也要注意防止少量經濟發達地區的標準過高或標準增長過快,防止人為造成社會保障水平的參差不齊並進而影響我國區域人口增減的大局。三是要注重育兒補貼與其他政策工具的協同使用。從日韓等國的經驗來看,育兒補貼制度的建立實施並不意味著生育率會在短期內快速提高,它不但具有一定的政策滯後性,也與其他政策工具以及多重工具組合的配套協調有關,因此,育兒補貼制度仍然需要納入全生命周期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中去綜合考量,以設計出生育支持的最佳方案。 (萬國威,作者系華東師範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臨床社會工作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中國青年報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8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是指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發生後,為查明災害起因、經過、性質、影響、損失、責任等開展的相關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充分考慮自然災害特點規律,總結經驗教訓,剖析問題,舉一反三,提出防範應對等整改措施建議。 第四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組織開展。 原則上,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務院派出調查評估組,或者按照《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較大、一般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視情組織實施。 對未達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但具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等情形的,採取提級調查評估或者對調查評估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章 調查評估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成立調查評估組開展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六條 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由國務院決定啟動調查評估工作,或者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啟動調查評估工作。在調查評估工作啟動前,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派出工作組開展前期工作。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八條 對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公眾質疑災害原因或者傷亡人數、相關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等的重大自然災害,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提級調查評估。 第九條 對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有關典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並視情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調查評估實施 第十條 調查評估組由調查評估牽頭部門、涉災部門、應急處置相關部門以及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若干工作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等內容,以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迴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組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勘查探測、檢驗檢測鑑定、模擬推演等,為調查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災害發生後,應當及時組織收集、匯總和報告相關災情、應急處置等信息數據,配合調查評估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應當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及時組織開展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訪座談、徵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工作,並運用必要的技術手段深入開展統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客觀、審慎綜合分析災害不可抗力與人為過錯等對災害損失的影響。對調查評估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需要追責問責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的,應當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有關機關查處。對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調查評估中發現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災害造成更大損失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安排,遵守調查評估組工作制度和紀律。 調查評估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四章 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災害基本情況、災害經過、災害防治、應急準備、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問題、責任、教訓、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等內容。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調查評估報告上簽名。對支撐調查評估報告的證據材料、專項調查評估報告等應當嚴格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形成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過程中開展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十九條 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提級調查評估的,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經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調查評估報告經批准後,調查評估組應當向災害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印發調查評估報告,提出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的要求。必要時召開警示教育會,開展案例剖析,吸取災害教訓,推動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第二十一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向社會公布,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調查評估報告的要求,組織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印發調查評估報告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評估的單位牽頭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落實。 第五章 調查評估保障 第二十三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專業力量和技術服務保障,做好技術服務機構培育發展和規範工作,發揮其在調查評估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二十四條 建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資金保障機制。國家層面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共享,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確保調查評估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提高調查評估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化建設,做好綜合數據歸集,實現調查評估信息資料數位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海洋、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由於因災重傷7日內經搶救或者重症監護救治無效死亡等,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發生變化,導致災害等級變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評估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調查評估組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大及以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的具體辦法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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