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8月11日電 題:國民黨抗戰女傑鄭蘋如:勿輕花弱無筋骨 作者 柴燕菲 張斌 章是一 在浙江金華蘭溪青松公園,白柱灰瓦的「鄭亭」靜靜矗立,與池塘邊的依依垂柳相映。亭邊碑記上,鄭氏「一門忠烈成仁」的記載,被往來行人的目光反覆摩挲。 這座由旅美華僑、鄭氏宗親鄭德明捐建的紀念亭,承載著對國民黨抗戰女傑鄭蘋如的緬懷。 浙江金華蘭溪的「鄭亭」。張斌 攝 出生於1914年的鄭蘋如,祖籍蘭溪。 其父鄭鉞在蘭溪長大,曾留學日本,並加入同盟會追隨孫中山革命。其母木村花子是日本人,嫁與鄭鉞後相夫教子,並反對日本侵略中國的行徑。 1937年,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後,從上海政法學院畢業時年僅23歲的鄭蘋如投身抗日,成為國民黨的一名地下工作者。 作家張愛玲的小說《色·戒》、影視劇《旗袍》裡「女英雄刺殺汪偽76號頭目丁默邨」的故事,就是以鄭蘋如為原型。 「我叫她一聲嬢嬢,我們家的孩子都很欽佩她。」近日接受連線採訪時,鄭蘋如的侄子、已是耄耋之年的鄭國基憶起鄭蘋如時說。 據他介紹,特務頭目丁默邨是鄭蘋如所上中學的一位董事。獲得刺殺他的任務後,鄭蘋如利用其好色的特點,借「師生之誼」與之結識並發展關係。 1939年12月21日,鄭蘋如以買大衣為由,將丁默邨誘至上海靜安寺路戈登路口皮貨店,由他人伺機刺殺。但丁默邨十分警覺,最終逃脫。刺殺失敗後,鄭蘋如的特工身份也隨之暴露。 鄭國基回憶,刺殺失敗後,丁默邨憤怒地以鄭蘋如家人相要挾,要求她立即前往汪偽76號特工總部自首。為不連累親人,鄭蘋如與家人吃了最後一頓飯,毅然走進敵窟。 在獄裡,鄭蘋如曾給父親鄭鉞寫過一封信,裡面寫道:「爸爸,我很好,請您放心,蘋如。」 鄭蘋如被捕後,汪偽政府隨即聯繫鄭鉞,以鄭蘋如的自由為條件,利誘他出任「司法部部長」。這位國民黨元老斷然拒絕,寧舍愛女性命,也要守住民族氣節。 1940年2月,鄭蘋如被帶到上海郊外執行槍決,犧牲時年僅26歲。鄭鉞聞訊後一慟成疾,於1943年4月含恨而終。1944年1月,鄭鉞病逝後不到一年,鄭蘋如的哥哥鄭海澄(鄭國基之父)在重慶的飛行任務中犧牲。 中共蘭谿市委黨史研究室工作人員郭連標介紹,近年來,蘭溪當地編纂《蘭溪史志》,發表《鄭鉞一門忠烈風存》《幽蘭自香》等文,持續推進鄭蘋如相關歷史研究。 蘭溪鄭氏後人鄭瑞明近日向筆者展示《蘭溪鄭氏族譜》,裡面記載了鄭蘋如及其一家的抗日事跡。 「作為後人,我們對鄭蘋如的紀念,就是要永遠銘記傳承這段抗日事跡,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鄭瑞明說。 在上海福壽園,鄭蘋如的雕塑與墓碑莊嚴肅穆。據記載,從事地下工作期間,她及時向當時的重慶國民政府報告汪精衛投日的重要情報,為抗戰傳遞關鍵信息。 如《蘭溪史志》中《幽蘭自香》有記:「勿輕花弱無筋骨,異香堪可驚仇虜」。(完)
近日,有網友爆料,福建泉州一家餐飲店老闆多次在外賣平臺以「會得癌」回懟顧客的差評。此事引發網絡熱議。 網帖顯示,涉事店鋪為泉州石獅當地一家售賣傳統特色小吃的餐飲店,可堂食或外賣。 在外賣20條差評中,商家針對其中兩條提出「煎包有問題」「餃子好鹹」的差評分別回覆: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這並非涉事商鋪老闆第一次辱罵詛咒顧客。 網友們認為,作為餐飲商家態度如此極端很影響觀感,也產生了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也有網友指出,老闆是針對「惡意評價」才做此言論,不必上綱上線,萬一存在不當商業競爭呢? 記者致電涉事店鋪了解此事。店鋪老闆申女士(化名)告訴記者,網帖發酵後,近一周以來店鋪的兩個公開電話已被打爆,嚴重影響了正常經營。 為何會以「要得癌」回復差評?申女士解釋,她認為那是惡意差評,故意搞破壞的評價。「(他們)想把我們的店搞倒閉。」針對店方是否存在辱罵顧客、詛咒顧客的情況,申女士並未正面回復,只回答:「我們在這裡開了八九年了,有問題我們還能開下去嗎?」 針對此事,該外賣平臺工作人員回應記者,對於有問題的商家,平臺不會包庇縱容。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平臺不允許商家以這樣的態度辱罵用戶。目前有顧客持續兩年一直反饋該商家言語不當,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邊馬上會有商家檢查組的同事前去核實。如果屬實,會對商家進行一個(扣)違約金的處罰。後續商家若沒有任何改進,平臺會考慮取消合作關係。」 記者注意到,如今,商家兩條回復已被摺疊,無法看到。 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近年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各地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費者的合理批評得到法院支持而贏得官司,也有消費者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差評而追究其責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曾關注到,當下,在外賣、二手交易等線上平臺,由於買賣雙方各執一詞,有年輕人化身「賽博判官」(在一些網絡平臺上受邀評判評論合理性、交易糾紛等的大眾評審員——記者注),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場面,作出自己的判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上述法條分別從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的角度確定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的權利。 人民法院報提醒,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乃至批評,相較於監督而言,其對經營者的影響程度更輕,更應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應容忍消費者的非惡意差評,把消費者的評價權、監督權視為鞭策和激勵,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網絡截圖 消費者在消費後進行評價是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應把握好評價的分寸和尺度,要基於事實發表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不惡意詆毀,不侮辱、誹謗等。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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