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以來,上海持續遭遇高溫「烤」驗,松江區日供水量連續多日突破26萬噸。記者從松江區城投公司獲悉,面對用水高峰,松江自來水公司依託「智慧水網」數位化系統,通過實時監測、智能調控與精準搶修,構建起覆蓋水源、水廠、管網、用戶的全流程安全屏障,確保高溫天氣下供水「穩量、優質、高效」。實時監測背後的「數據流」走進松江供水服務調度中心,巨型電子屏上跳動著水廠餘氯、濁度、流量等數百項關鍵數據。這些數據來自全區400餘處監測設施,覆蓋取水頭部、水廠制水流程、管網水質監測點等核心環節,形成一張24小時更新的「供水神經網絡」。「高溫導致原水藻類濃度波動加劇,管網壓力變化頻繁,傳統人工巡檢難以應對。」松江自來水公司用水監管部主任衣江華指著屏幕介紹,目前調度中心已整合熱線服務、供水管線GIS系統、二次供水系統、管網預警系統等模塊,實現「一屏統管」,編織起覆蓋水源、水廠、管網、用戶的智慧水網」。點開供水管線GIS系統,全區供水管網運行概況清晰展現,中控數據平臺實時捕捉著輸水管、配水管、二次供水管線等數據,流量、壓力、水質等運行參數也一目了然。松江自來水公司供水業務所副所長李園表示,這些數據24小時持續更新,可以滿足應急響應、實時處理等需求。「夏季爆管、漏水等應急事件時有發生。在接到搶修派單後,可以通過數位化水務系統迅速判斷點位漏水情況以及供水影響區域,並以此為依據制定搶修方案,極大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李園說。除了為搶險維修工作提供高效支持,「智慧大腦」也為制水生產環節築起了安全屏障。夏季高溫下,水廠原水面臨高藻、高濁、高pH值等多重挑戰。依託高頻次、高精度監測技術,水廠實現對現用原水及備用水源每小時一次的巡查採樣,實時追蹤藻類濃度變化動態。同時,通過升級生產設備技術,數字加注泵可根據夏季用水量實時波動,精準調控混凝劑、消毒劑等藥劑投加量,精準匹配水質變化,大幅提升制水質效。智能搶修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預判」以數位技術為核心的「智慧大腦」,看似僅是中控室內的幾塊屏幕,背後卻是海量的數據與技術支持。松江自來水公司生產運行管理部主任袁磊介紹,在設備管理方面,數據採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如同人類的「中樞神經」,通過實時採集各個設備的運行參數,做到設備故障及時發現,立即處置,溯源解決。此外,生產運行管理部門不斷完善生產監控系統報警機制,對故障點實施分級報警,針對重點點位加強監控,使得隱患處理效率顯著提升。在原水監測環節,水廠每小時對現用原水及備用水源採樣檢測,實時追蹤藻類濃度變化。「智慧系統不單是針對故障進行報警,還可以通過強大的數據採集分析做出故障預測,『跨前一步』實現全流程運維管控。」松江自來水公司副經理沈輝峰介紹道。目前,松江自來水公司已在取水頭部、一二水廠制水流程、管網水質監測點等重要點位,布設了400餘處監測設施,逐步構建起「採集、分析、決策、控制」的全流程智能化管理體系,將數字基因深度融入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後續,智慧水網將持續整合升級,實現水質、運營、服務效率的全面優化。
最近這段時間,全國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職場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衝走並傷亡,算工傷嗎?一職工就不幸遇上此事,家屬認為其是工作途中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人社局不予認定,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最終會怎麼判? 員工:上班途中被洪水衝走死亡 紀某為河南某市某工廠員工。 2021年7月21日19時30分左右,天降暴雨。 21時左右,某鎮某村防汛工作人員在某路與某路交叉口往南過橋後200米處拉出警戒線,並設卡勸返行人和車輛。 22時左右,現場人員發現紀某從南向北駕駛電動自行車至某路口,防汛工作人員喊叫阻止其通過,並派鏟車上前救援,但水流太猛,救援未果,現場人員看到紀某被水衝走。水位下降後,紀某的遺體被發現。 不幸發生後,工廠為紀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不能算工傷 人社局認為—— ■該路段已由專人阻止,不得通行,紀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認識到自己將要通行的路段已無法通行,其本人對自身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其次,即使認為紀某是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其在該次交通事故中也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紀某應當意識到進入洪水有巨大的危險,其在防汛工作人員喊叫阻止其通過的情形下仍繼續前進,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紀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家屬:提起訴訟 紀某家屬不服,認為紀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是交通意外事故。紀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無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無過錯,本人無責任或次要責任,不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由於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積積水,有關責任方沒有設置危險標誌也未派人看守,天還一片漆黑,紀某為廠裡的利益冒著生命危險去上班不幸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隨後,紀某家屬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為工傷。 法院: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二審:均認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社局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紀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實均無異議。 ■關於紀某的死亡是否系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問題。 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紀某系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行至某市某路與某街路口時,因天降暴雨路面過水較深,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天降大雨導致路面過水較深致被洪水衝走亦是一種意外,故紀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車被洪水衝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人社局辯稱本案事故發生時紀某面對的是洪水而非道路,其進入洪水中受到傷害不屬於交通事故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於紀某對該次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的問題。 人社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故的發生系由於紀某本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造成,亦不能證明紀某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況且在當時夜間天降暴雨的情況下,紀某對前方路況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在此情況下無法苛責當事人準確快速作出反應,人社局認為紀某應當對危險有充分認識、受到傷害有其自身主動性,故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原審法院判決撤銷本案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 綜上,裁定如下:駁回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相關法律 工傷認定有哪些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在上下班路上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滿足3個條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傷原因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據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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