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一條環繞塔克拉瑪幹沙漠邊緣、全長3046公裡的綠色阻沙防護帶宣告全線貫通,標誌著世界最長的環沙漠生態屏障正式建成。這項歷時40餘年的接續奮鬥,終於在沙漠外圍築起了一道堅實的「綠色長城」。 目睹此景,許多人心中或許會湧起這樣的期待:「我們幹了這麼多年,種了這麼多樹,沙漠總該變小了吧?」然而,現實給出的答案令人意外。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河西走廊—塔克拉瑪幹沙漠邊緣阻擊戰專家組組長、中國科學院新疆生態與地理研究所研究員雷加強說:「塔克拉瑪幹沙漠總面積約33.76萬平方公裡,並未顯著縮小。」 那麼,在沙漠本體面積未減的情況下,投入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意義究竟何在?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認識一下沙漠。 沙漠是地質時期氣候乾旱的產物,其特徵表現為地面完全為沙丘所覆蓋,氣候乾燥,植物稀少。 按沙丘穩定性分類,沙漠可以分為流動沙漠、半固定沙漠、固定沙漠。流動沙漠,沙丘基本無植被固定,受風力作用不斷移動;半固定沙漠,沙丘表面有少量植被,植被覆蓋率約10%—30%,整體不移動但局部沙面可能移動,移動速度較慢;固定沙漠,沙丘被植被覆蓋率>30%,沙丘整體不移動,多分布在沙漠邊緣或氣候相對溼潤區域。 沙漠的流動性持續威脅著人類定居點,構成了持久的挑戰。歷史上,遊牧民族通過「逐水草而居」的遷徙模式被動適應沙丘的變遷;而現代社會固定的生產生活模式,則使人類在面對沙丘移動時顯得更加脆弱。然而,人類並未選擇被動接受,始終在主動作為。 這種威脅在塔克拉瑪幹沙漠表現得尤為顯著。作為中國最大的沙漠和世界第二大流動沙漠,其85%以上的沙丘處於流動狀態。流動沙丘年移動速度通常在幾米至幾十米之間,歷史研究推測曾出現過一年移動超百米的極端情況,治理難度極大。 相比之下,古爾班通古特沙漠作為中國面積最大的固定、半固定沙漠,植被覆蓋度較高,生物結皮發育廣泛,整體較為穩定,基本不會向外擴張對周邊造成嚴重影響。 沙丘移動帶來的直接危害,在塔克拉瑪幹沙漠南緣清晰可見。位於此區域的和田地區策勒縣,就曾因風沙侵襲被迫進行三次搬遷。至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流沙一度逼近縣城僅1.5公裡,流沙掩埋農田村莊,乾熱風、沙塵暴導致作物死亡、農業減產。 區域風沙危害的源頭與影響範圍同樣巨大。河西走廊—塔克拉瑪幹沙漠邊緣區域,被學界認為是我國北方風沙活動最頻繁、災害最嚴重的沙塵源區之一。 新疆氣象局正研級高工何清認為,塔克拉瑪幹沙漠大約20%懸浮沙塵可長距離輸送影響河西走廊,部分浮塵可隨高空西風氣流影響下遊黃土高原、華北平原等地。 面對日益嚴峻的形勢,治沙便從可選項變成保障生存發展的必選項。 過去為何鮮見大規模治沙? 雷加強認為,在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的階段,人類活動與沙漠之間存在廣闊的自然緩衝地帶,衝突並不凸顯。隨著人口增長與經濟發展,人類活動不斷向沙漠邊緣推進。特別是上世紀中葉以來,部分地區在生態脆弱的過渡帶進行過度開墾和超載放牧,導致原本固定的沙丘被重新活化。「人沙過渡帶」被急劇壓縮甚至消失,原有的生態平衡被打破,沙漠的流動性從一種自然現象,演變成了對人類生產生活的直接現實威脅。 治沙就是要消滅沙漠嗎? 「治沙絕非要消滅沙漠。」雷加強說,作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中的一員, 沙漠是地球陸地生態系統不可或缺的獨特組成部分。治沙的根本在於遏制流沙對人類生存空間的侵襲,穩固「人沙過渡帶」,保障綠洲安全,最終實現「人沙和諧」。 其實,無論是過去綠洲防護林體系建設還是當前的「鎖邊」工程都是這一理念的具體實踐。 1978年,「三北」防護林工程啟動,新疆開啟大規模防沙治沙工程。 國家荒漠—綠洲生態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生宇介紹,依託「三北」防護林工程,新疆在和田縣、且末縣、莎車縣等地構建了綠洲綜合防沙體系,體系內部採用「窄林帶+小網格」結構,外圍則喬灌草相結合,形成生態安全屏障,有效遏制了流沙對綠洲村莊和農田的侵蝕,保障了農業生產。 2000年左右,隨著滴灌技術與寄生植物人工接種技術的突破,治沙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從單純投入轉為「固沙—增收」雙贏模式,拓展了「綠富同興」的治理路徑。 近年來,和田地區的治沙實踐充分印證了這一模式。「草方格固沙+灌木種植」成效尤為顯著:草方格沙障如同大地鎧甲,將肆虐的流沙牢牢鎖住;方格內生長的耐旱灌木根系深扎,使裸露沙丘逐漸披上綠裝。而在沙漠—綠洲的生態過渡帶中,依託夏季洪水灌溉的檉柳、胡楊等植物密匝成林,形成綿延的綠色鎖邊林,不僅有效阻截了風沙侵襲,更重塑了人沙邊界。 尤為重要的是,沙區人民在這些固沙先鋒植物的根部成功種植名貴中藥材肉蓯蓉,在穩固沙丘、守護綠洲的同時,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收入,具有顯著的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 但面對浩瀚無垠的塔克拉瑪幹沙漠,這條綠色防線的覆蓋範圍究竟如何?一組數字揭示了鮮明的對比:2025年和田新增造林47萬畝(約313平方公裡),僅佔塔克拉瑪幹沙漠總面積(33.76萬平方公裡)的0.093%。「好比120平方米的房子,陽臺擴建0.02平方米,不能說整個房子變大了。」雷加強說,因此,沙漠本體面積保持穩定——雖受自然氣候波動或局部人類活動影響,邊緣可能出現微幅進退,但整體基準規模相對穩定。 「治沙的最終目的,並非要縮小沙漠面積。」雷加強說,核心在於保護人類生存環境,守護家園,保護我們的農田、村莊、道路等基礎設施免遭沙害,拓展未來的生存發展空間。 近年來,新疆各地治沙堅持 「保護優先、科學治理、因地制宜、生態與經濟雙贏」 的核心原則。以水資源承載力為基礎,分區分類施策,統籌工程與生物措施固沙,同步發展生態產業,實現生態屏障鞏固與民生改善協同推進。 比如,新疆在塔克拉瑪幹沙漠等區域推廣的光伏項目,形成了 「板上發電、板下固沙」的創新模式:光伏板相當於高立式沙障,可降低風速,削弱風沙挾沙能力;清洗光伏組件的廢水用於灌溉植被,節水效率提升40%,實現資源循環利用。 但不少人也提出了質疑,原本相對穩定的荒漠地表,經過幾十年形成了一層土壤結皮,可有效減緩風沙移動。在上面建光伏板,會加重土地沙化。 雷加強認為,塔克拉瑪幹沙漠雖蒸發極為強烈,地下鹹水儲量巨大,光伏電站恰好解決了生態修復區的抽水用電問題,保障植物平穩度過脆弱成長期。通過樁基架空技術可避免地表擾動,保護荒漠結皮完整性,實現新能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雙贏。 尋求動態、可持續的「人沙和諧」 雷加強指出,治沙的終極目標在於尋求一種動態、可持續的「人沙和諧」。塔克拉瑪幹沙漠綠色阻沙防護帶的建成,正是這一理念的生動實踐與美好印證。 這道新建的綠色屏障,不僅有效抵禦了風沙對綠洲的侵襲,更意外地為塔裡木兔等野生動物提供了棲息地,成為候鳥遷徙的重要驛站。這深刻詮釋了「人沙和諧」的內涵——人類在守護家園安全的同時,也為其他生命拓展了生存空間,共同維繫了區域生物多樣性。 雷加強認為,實現這種和諧,核心在於科學認知與動態平衡:既要尊重沙漠固有的流動屬性及其生態價值,也必須穩固人類賴以生存的綠洲「安全區」。這種和諧並非僵化狀態,其平衡點如同一個「動態的槓桿」,會隨著氣候變化、人類活動強度以及科技水平的提升而不斷調整。 要維繫這一動態平衡,關鍵在於治理理念的升級:從傳統的、單一的治沙模式,全面轉向「全鏈條、全要素、全流域」的系統治理模式—— 「全鏈條」治理:統籌保護、預防、治理與利用。強調非見沙就治,需系統考量,物盡其用。 「全要素」治理:核心是打好「水仗」。保障生態用水是基礎前提,同時需系統性地統籌治山、治水、治鹽鹼等關鍵要素,形成合力。 「全流域」治理:強調整合空間尺度,統籌上遊山區水源涵養與生態治理、中遊內河流域綜合管理、下遊綠洲防護體系構建以及沙漠邊緣帶治理。保障下遊生態用水是維繫全鏈條健康的關鍵。 此外,治沙工程必須高度注重可持續性與可經營性,避免陷入「邊治理、邊破壞」或「今治明毀」的困境。積極探索沙區特色產業發展路徑,如發展沙生經濟植物種植與加工、生態養殖、沙漠文化旅遊等,將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緊密結合。這不僅能為治沙提供持續動力,也能有效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構建治沙長效機制。 更值得關注的是,沙漠本身作為一種獨特且寶貴的景觀資源,其價值正被重新審視。塔克拉瑪幹沙漠被譽為「天然沙丘博物館」,已成為重要的國際文旅探險目的地。「保護沙丘景觀就是保護特色資源與未來潛力」的理念日益成為共識。未來,科學探險、文旅研學等新興業態的發展,將更充分地釋放沙漠蘊藏的生態、科研與人文價值。 治沙是一項滾石上山的艱巨事業,充滿複雜性與長期性。如同逆水行舟,不進則退。人類活動對自然系統的擾動,會激發自然力持續尋求恢復「原狀」的動力,稍有鬆懈,流沙便可能捲土重來,導致沙丘活化等風險。 在這條追求「人沙和諧」的永續之路上,每一株頑強生長的固沙植物,每一寸艱難拓展的綠色疆域,每一道精心構築的科學屏障,都在宣告:治沙的終極目的並非徵服自然,而是守護人類家園,探尋一條與自然共榮共生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浩瀚的沙海,是地球自然本底的見證;邊緣蜿蜒生長的綠色長城,則是人類以智慧、韌性與共生決心鑄就的生態豐碑。未來,人與沙的故事還將繼續書寫,我們當以更加堅定的信念和科學的方法,共同續寫「人沙和諧」的新篇章。(文/謝慧變)
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K字籤證,發給入境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 二、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申請K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的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本決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2013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7號公布 根據2025年8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籤證的籤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四條 在籤證籤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籤證的類別和籤發 第五條 外交籤證、禮遇籤證、公務籤證的籤發範圍和籤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 普通籤證分為以下類別,並在籤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籤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籤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籤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籤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籤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籤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採訪報導的外國記者。 (六)K字籤證,發給入境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 (七)L字籤證,發給入境旅遊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可以籤發團體L字籤證。 (八)M字籤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九)Q1字籤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十)R字籤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一)S1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二)X1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三)Z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籤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籤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籤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籤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籤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籤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籤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K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的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L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M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九)申請Q1字籤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籤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十)申請R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S1字及S2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X1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三)申請Z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籤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籤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籤證機關籤發籤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籤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籤發條件的,籤發相應類別籤證。對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籤證機關應當在籤證上註明入境後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條 外國人持籤證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籤證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籤證。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籤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籤證。 第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籤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籤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籤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籤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並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籤證註明的停留期限。 籤證停留期限延長後,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籤證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條 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第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係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籤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准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籤發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籤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持出境入境證件註明停留區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域內停留。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居留: (一)超過籤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籤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籤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證件的籤發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於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三十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的,應當出具限制活動範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報到;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變更生活居所或者離開限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的具體期限。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於非法就業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籤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二)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其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未被收繳或者註銷的; (三)原居留事由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籤發籤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籤發機關對籤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或者收繳: (一)被籤發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註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籤發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籤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籤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籤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籤證入境的有效時間範圍。非經籤發機關註明,籤證自籤發之日起生效,於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籤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後被準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 經外交部批准,駐外籤證機關可以委託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籤證申請的接件、錄入、諮詢等服務性事務。 第三十八條 籤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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