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六月高考過後,高考作文題都會準時登上熱搜榜,全民熱議的背後,藏著一個深層的思考:我們到底希望通過一道作文題,考查學生的哪些素質?其實,高考作文題從來都不只是寫作測試。當我們討論「什麼是好的高考作文題」時,實際上是在追問:未來的社會中堅,該具備怎樣的思維能力和人文素養? 作文題不只是「寫作任務」 要說清楚「好的高考作文題」,得先回到本源:作文題究竟是什麼? 從「題目」二字,你能看到古人造字時的巧思。《說文解字》裡說「題,額也」,額頭是人臉上最顯眼的部位。「目」就更直接了,本義眼睛,後來引申出「條目」「項目」之意——比如說「目錄」,就是「用眼睛看的條目」。當「題」和「目」組合在一起,就有了奇妙的張力:「題」是框架、方向,像額頭一樣明確;「目」是細節、視角,像眼睛一樣靈活。比如寫《我的校園》,「校園」是「題」,規定了你不能寫家裡的事;但可以寫操場的樹、教室的窗——這些都是「目」的自由。這種「規範」與「開放」之間的平衡,正體現了作文題目的本質。好的作文題,就像給你畫了一個圈:圈太小,人會受限制;圈太大,人會迷茫。它得在「管」和「放」之間找到那個微妙的點。 生活中處處有「題」。老師布置的「讀後感」是題,單位要求的「工作總結」是題,但作文題和這些都不一樣——它是「用文字表達思考」的專門訓練。筆者曾請教過一位前輩:「教了三十年作文,您覺得作文題最該教會學生什麼?」他說:「不是華麗的辭藻,而是『想清楚再寫』。一道好的作文題,會逼著學生把事情想明白:我要表達什麼?別人可能怎麼反駁我?」比如寫《談堅持》,平庸的題目只會讓學生堆砌例子,而好的題目會加個限定:「堅持到底一定是對的嗎?」——這就逼著學生思考「堅持」和「變通」之間的關係,從單一的價值判斷轉向辯證思考。作文題的終極目的,是培養「有邏輯的表達」和「有深度的思考」。這一點,在高考作文題裡體現得尤為明顯。 因此,好的高考作文題,就像剝洋蔥,一層比一層「辛辣」,也一層比一層接近核心。 第一層是「現象層」。比如上海卷的「專・轉・傳」,表面是在說「專業知識怎麼轉化、怎麼傳播」。考生可以舉「科學家寫科普書」「學術論文被短視頻解讀」的例子,這是最基礎的要求。 第二層是「邏輯層」。它要求考生找到事物之間的關聯:從「專」到「轉」是不是必須的?「轉」得越多,就一定「傳」得越廣嗎?有個考生寫道:「專業是根,轉化是橋,傳播是果。但橋要是建歪了,根就會被挖斷,果也會爛在地裡。」這種對邏輯關係的辨析,比單純舉例進了一步。 第三層是「價值層」。它追問的是背後的意義:在信息爆炸的時代,我們為什麼需要「專業」?「流傳」的本質是什麼?有考生提到:「真正能傳下去的,從來不是知識本身,而是知識裡藏著的人對世界的追問。就像孔子的話傳了兩千多年,不是因為他說的每句話都對,而是因為他教會了我們『怎麼做人』。」這種思考,已經觸及了文明傳承的本質。 普通作文題可能只需要剝開第一層,而高考作文題,要求考生至少剝開第二層,能摸到第三層的,才是真正的佼佼者。 高考作文題是一份精神成人禮 有位教育專家說過:「高考作文題是給18歲年輕人的一份『精神成人禮』。」18歲是人生的重要節點,一道好的作文題,應該在這個節點上,啟發他們思考一些「必須想清楚」的問題。 它該教會學生「直面真實」。生活不是美好的童話,而是充滿了矛盾和不確定。好的作文題,應該讓學生明白這一點。它不應該只展示「崇高」「美好」,也應該讓學生看到「平凡」「掙扎」。比如寫「苦難」,不僅要寫英雄的犧牲,也要寫普通人的無奈;寫「成功」,不僅要寫光鮮的結果,也要寫背後的代價。這樣,學生走出考場後,才不會被「完美人生」的幻想迷惑,才能更從容地面對生活中的不完美。 它該鼓勵學生「保持追問」。真正的人才,不是「知道答案」的人,而是「善於提問」的人。好的作文題,應該在學生心裡種下「追問」的種子。比如面對「專・轉・傳」,追問「什麼知識值得被傳承」;面對「苦難與新生」,追問「我們該如何紀念歷史」;面對「AI與人類」,追問「人之所以為人的意義是什麼」……這些追問,可能沒有標準答案,但很可能會伴隨學生一生,成為他們深度思考的起點。 它該引導學生「學會擔當」。好的高考作文題,應該讓學生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角色。有個考生在作文結尾寫道:「艾青說『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現在的我,可能還說不出這麼深沉的話,但我知道,我腳下的土地,需要我們這代人去守護。也許是學好一門技術,也許是做好一份工作,也許只是不辜負每一天的陽光。」這段話沒有豪言壯語,卻透著樸素的擔當——這正是社會需要的品質。 讓高考作文題成為「思想的種子」 高考作文題的意義,遠不止於「選拔人才」。它像一顆種子,種在每個考生的心裡,會在未來的歲月裡生根發芽,讓他們成為有思考能力、有擔當精神、有時代感知力的人。 對命題者來說,設計一道好作文題,需要勇氣:敢於跳出「安全區」,不怕被質疑「太難」;需要智慧:在規範與開放、傳統與未來、公平與區分之間找到平衡;更需要情懷:真正關心年輕人成長,關心這個國家的未來。 好的高考作文題,應該是個「矛盾容器」。它不提供標準答案,而是拋出一個讓人糾結的問題,逼著考生去權衡、去辨析。在這方面,2025年全國1卷作文題就做得不錯。老舍的「開不了口」和艾青的「嘶啞歌唱」,本身就是一對矛盾:人在困境中,到底該沉默還是發聲?沉默是懦弱還是智慧?發聲是勇敢還是魯莽?這種矛盾,沒有標準答案,卻能看出考生的思維深度。 好的高考作文題,應該像一架「思維梯子」:起點不高,讓大多數考生都能爬上去;但越往上,臺階越陡,越能區分出誰有力量爬到頂端。上海卷的「專・轉・傳」就很像這樣的梯子。最底層,考生可以解釋三個詞的意思,舉幾個簡單的例子——這對大部分考生來說都不難。中間層,需要分析三者的關係:「專」是基礎,「轉」是橋梁,「傳」是目標?還是說「轉」可能毀掉「專」,「傳」未必需要「轉」?能想到這一步,就已經不錯了。最高層,則要跳出文字本身,思考時代問題:在算法推薦的時代,「專」的深度會不會被「轉」的流量綁架?在信息速朽的時代,「傳」的意義是不是該重新定義? 好的高考作文題,既要紮根當下,又要面向未來。它得讓考生聊聊身邊的事,更得讓考生想想十年後的世界,不僅關注「歷史」和「文化」,還要觸及「未來」。現在的考生是「數字原住民」,他們從小玩VR、刷短視頻、用AI,這些經驗應該被納入作文題。未來的社會,需要能和AI共處、能應對技術變革的人才。高考作文題作為「指揮棒」,應該引導學生關注和思考:技術和人文該怎麼平衡?人類獨特的創造力到底在哪裡? 一道好的高考作文題,最終會沉澱為一代人的共同記憶。多年後,當考生們回憶起18歲那年的考場,他們可能記不清具體的分數,卻會記得那道題曾讓他們認認真真地思考:「我是誰?我要成為什麼樣的人?我該如何面對這個世界?」 這,才是高考作文題最珍貴的價值。 (作者:程永超,系上海市建平中學正高級教師、全國百佳語文教師)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健全黨校(行政學院)培訓體系和工作機制,發揮黨校(行政學院)教育培訓幹部和黨員的主渠道、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重要陣地作用,對于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全黨,培養造就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認真落實辦黨校(行政學院)、管黨校(行政學院)、建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責任,抓好《條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和督促檢查,確保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堅持黨校姓黨根本原則,自覺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更好為黨育才、為黨獻策,推動新時代黨校(行政學院)事業高質量發展。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5年8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全面領導,提高新時代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是黨領導的培養黨的領導幹部的學校,是黨委的重要部門,是教育培訓幹部和黨員的主渠道,是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重要陣地,是黨和國家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重要智庫。 第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自覺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黨育才、為黨獻策,培養造就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執政骨幹隊伍,當好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生力軍,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校姓黨,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融入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全過程各方面,牢牢把握正確辦學方向; (二)堅持實事求是,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強化問題導向,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 (三)堅持質量立校,積極探索和遵循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規律、幹部成長規律,提高教學、科研、決策諮詢、人才培養引進、管理和服務水平; (四)堅持守正創新,繼承和發揚辦學治校的光榮傳統,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增強辦學活力; (五)堅持從嚴治校,大力弘揚學習之風、樸素之風、清朗之風; (六)堅持系統觀念,注重統籌謀劃、整合資源,不斷增強工作的整體性和協同性。 第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年輕幹部、理論宣傳骨幹、高層次人才、基層幹部、黨員,開展黨校(行政學院)師資培訓; (二)加強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研究,重點研究宣傳闡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三)承辦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舉辦的專題研討班; (四)開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諮詢服務,為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貢獻力量; (五)以培養馬克思主義理論人才為主要目標,在國家批准的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內開展學位研究生教育; (六)開展同國(境)內外有關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七)參與黨委關於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政策以及幹部培訓計劃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對學員的教育培訓目標是: (一)堅持對黨忠誠,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鍛造過硬黨性,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提升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運用能力,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增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意識,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 (四)敢於擔當作為,勇於開拓創新,發揚鬥爭精神,增強鬥爭本領,善於分析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 (五)全面提高履職能力,增強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要求、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六)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設置和體制 第七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分別設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各師(市)黨委設立黨校(行政學院)。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可以設立黨校。 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應當設立黨校。 第八條 堅持全黨辦黨校。各級黨委是辦黨校(行政學院)、管黨校(行政學院)、建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兼任黨校(行政學院)校長(院長)的黨委負責同志是主要責任人。黨委應當加強對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領導: (一)把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研究黨校(行政學院)工作; (二)制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把幹部的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三)選優配強黨校(行政學院)領導班子,把優秀幹部充實到班子中來; (四)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到黨校(行政學院)講課、作報告和與學員座談的制度,每學期領導幹部講課總課時佔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總課時的比例不低於20%; (五)加強黨校(行政學院)人才培養、經費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支持黨校(行政學院)實施綜合性的教學、科研、決策諮詢、管理和服務創新; (六)定期召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會議,總結經驗,部署工作; (七)將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委黨的建設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列入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內容。 第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實行校(院)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院)委會〕領導體制。校(院)委會全面領導校(院)工作,委員由同級黨委(政府)任命。校(院)委會工作由校長(院長)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主持。 第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校長(院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組織部部長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選配並一般作為同級黨委成員提名人選。主管教學、科研的副校長(副院長)一般應當具有教學、科研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 上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的業務指導: (一)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進行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師資培訓等工作進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制定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和辦法,指導下級黨校(行政學院)開展評估工作; (四)市(地)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牽頭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黨校(行政學院)業務工作規劃; (五)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的課程設置與開發、教材編寫、學科建設、科研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十二條 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成為培訓黨的基層幹部和普通黨員的主渠道、主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統籌推進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和辦學模式創新。 整合縣域教育培訓資源,統籌用好黨校(行政學院)資源,提升縣級黨校(行政學校)辦學水平。基礎薄弱、辦學條件差的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可以通過加掛市(地)級黨校(行政學院)分校牌子等方式,多措並舉開展辦學。 第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所設立分校的業務指導和工作統籌,幫助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四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之間應當加強在教學、科研、決策諮詢、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資源共建共享機制,發揮整體優勢。 第三章 班次和學制 第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常態化培訓特別是基本培訓要求,開展好基本培訓和其他重要培訓。開展基本培訓應當落實下列要求: (一)科學制定培訓方案,明確培訓的對象、內容、方式、學制、周期等關鍵要素; (二)堅持應訓盡訓,儘量擴大受益面,努力做到全覆蓋,避免重複培訓、多頭調訓和多年不訓;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運用線上線下、直播錄播相結合等方式,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 (四)堅持集中學習,有條件的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做到集中住校培訓,嚴格規範管理; (五)健全基本培訓機制,持續提升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育培訓質量。 第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常態化培訓特別是基本培訓對象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主要開設進修班、培訓班、專題研討班、理論研修班和師資培訓班等。 第十七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舉辦進修班。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進修班主要培訓中管幹部、廳局級幹部、縣(市、區、旗)委書記等。主要開設中管幹部進修班、廳局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2個月;市(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修班、廳局級正職任職進修班、縣委書記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3周。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進修班主要培訓廳局級幹部、縣處級幹部、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等。主要開設廳局級幹部進修班、縣處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廳局級副職任職進修班、縣處級正職任職進修班、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3周。 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進修班主要培訓縣處級幹部、鄉科級幹部、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等。主要開設縣處級幹部進修班、鄉科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縣處級副職任職進修班、鄉科級正職任職進修班、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2周。 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進修班主要培訓鄉科級幹部、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黨員等。主要開設鄉科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3周;鄉科級副職任職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2周;基層黨組織書記進修班,學制一般5天。有條件的還可以舉辦基層黨組織班子成員進修班。培訓黨員的班次、學制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第十八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開設中青年幹部培訓班。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和部分縣處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4個月。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縣處級和部分鄉科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3個月。 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鄉科級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2個月。 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主要培訓基層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 第十九條 圍繞學習貫徹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精神、中央全會精神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根據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黨校(行政學院)舉辦各類專題研討班。學制一般為3-5天。 第二十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可以開設相應的民族幹部班次。 第二十一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可以舉辦主要以從事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工作的廳局級、縣處級幹部和哲學社會科學教研骨幹為對象的理論研修班,以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和管理骨幹為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等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相關培訓。 第二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可以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視頻培訓班,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國黨校(行政學院)的培訓資源。 第二十四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以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管理。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教學是黨校(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布局應當堅持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和首要任務,著眼於提高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覺悟、政治能力和執政本領,以掌握黨的理論創新最新成果為重點夯實學員的理論基礎,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觀念和改進作風為重點加強學員的黨性修養,以全面提高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為重點增長學員的履職本領。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充實和創新教學內容,優化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布局,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可以開設體現地方特色的教學課程。 第二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教學應當突出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的主業主課地位,加強履職能力培訓。 黨的理論教育應當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培訓,重點抓好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 黨性教育應當深入開展理想信念、黨的宗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革命傳統、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正確政績觀、黨風廉政等教育,把黨章黨規黨紀學習教育作為黨性教育的重要內容,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履職能力培訓應當圍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開展,重點提升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眾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 市(地)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總體教學安排中,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每學期總課時的70%。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班次都應當設置黨性教育課程,黨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每學期總課時的20%,1個月以上的班次應當安排學員進行黨性分析。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舉辦的黨性教育培訓班次中,課堂教學的比重不低於總課時的50%。 第二十七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提升教學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學術水平、專業水平,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努力創新教學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和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訪談式等互動式教學方法,加大案例教學力度,推進案例庫建設。加強網絡培訓平臺建設,用好網絡直播課堂、在線課堂等教學模式。省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有針對性地開發一批精品網絡課程,推動優質資源直達基層。 第二十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學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教學實施和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學習考核體系和教學效果評估體系。 第三十條 學科建設是黨校(行政學院)提高教學科研質量、提升師資水平的基本建設。黨校(行政學院)應當重點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加強中共黨史黨建學學科以及黨性教育相關學科建設,積極扶持教學急需且相對薄弱學科,逐步形成突出黨校(行政學院)特色、滿足黨員幹部培訓需要的學科體系。 第三十一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學科建設規劃。加強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學科建設的協作,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學科建設。 第三十二條 教材建設是教學的基礎工程。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組織編寫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點的教學大綱和系列教材,建立與教育培訓目標、教學布局相適應的黨校(行政學院)教材體系。 第五章 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科研是黨校(行政學院)的基礎工作。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工作應當密切關注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加強理論研究、對策研究,重點加強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體系化、學理化研究闡釋,加強重大現實問題研究,為提高教學質量服務,為推進黨的理論創新服務,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十四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經批准設立的地方黨校(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基地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應當在推進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的學習研究宣傳闡釋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決策諮詢工作應當聚焦黨和國家中心工作、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重要思想理論動態,提出有價值的對策建議,推動教學、科研與決策諮詢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發揮好智庫作用。 第三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政治立場堅定性和科學探索創新性的有機統一,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恪守學術道德,加強科研誠信建設。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體現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學術規範。 第三十七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有組織科研,創新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符合黨校(行政學院)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鼓勵教職工、學員參與決策諮詢工作,統籌優化科研和決策諮詢成果的考核和評價,推動決策諮詢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三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應當面向社會,加強與黨委和政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是黨的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前沿陣地。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創新思想文化宣傳方式方法,用好圖書、報刊、新媒體等傳播媒介,積極發聲、正確發聲,切實發揮思想引領作用,當好黨的創新理論的積極宣講者、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堅定維護者、用黨的意識形態引導社會思潮的可靠排頭兵。 第六章 開放辦學 第四十一條 開放辦學是提高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水平的重要途徑。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對外工作大局,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遵循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互學互鑑原則,統籌各方面資源,發展對外開放辦學,在國際傳播工作中積極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以多種方式開展同國(境)外學術研究機構、智庫、政黨等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發展中國家交流與合作,構建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治國理政經驗交流、學術理論傳播、文明交流互鑑和國際合作平臺。 第四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通過選派教學、科研和管理人員等赴國(境)外學習、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邀請國(境)外學者和知名人士到黨校(行政學院)訪問、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舉辦或者參加國際會議、論壇等方式,加強對外合作交流。 第四十四條 開展國際和港澳培訓工作,創新培訓機制和方式,完善培訓課程體系,編制培訓教材,提高培訓實效。 第四十五條 積極參與對外話語體系建設,注重用中國話語和中國敘事體系講好中國故事、中國共產黨故事,宣介好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開展國際傳播知識培訓,提高國際傳播理論研究水平。 第七章 學員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員管理是實現黨校(行政學院)培養目標的重要環節。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領導、強化培訓、嚴格管理、注重實效,堅持從嚴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七條 學員管理包括黨性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和生活管理。黨性教育應當貫穿學員管理全過程。學習管理應當加強導學、促學、督學,引導學員完成學習任務。組織管理應當嚴肅培訓期間黨內政治生活,完善並且嚴格學籍、考勤等制度,注重發揮學員臨時黨支部和班委會作用。生活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校規校紀,開展健康文體活動。 第四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各個班次設專職組織員或者班主任,負責學員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員或者班主任由相應級別的幹部擔任。 第四十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各個班次一般應當成立學員臨時黨支部。在校(院)委會領導下和學員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學員開展政治學習,對學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第五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與黨委組織部門、學員派出單位的協調配合,形成嚴格管理、有效監督的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一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學員培訓情況的考核,全面考核評價學員的學習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性修養、作風養成和遵規守紀情況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考核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反饋。 學員在校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由黨校(行政學院)視情節輕重,商組織人事部門,給予約談提醒、通報批評、責令退學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嚴格執行學員請銷假制度。學員在培訓期間,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時的1/7,超過的應予退學。 第五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學業證書是學員在校學績的憑證。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學業證書。因故未按照規定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學業證書。 第八章 隊伍建設 第五十四條 隊伍建設是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發展的關鍵。黨校(行政學院)應當適應新時代幹部教育培訓要求,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需要,統籌加強教師、管理和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批政治強、信念堅、業務精、作風正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第五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堅持人才強校戰略,深入實施「名師工程」,突出抓好教師隊伍建設。黨校(行政學院)教師應當做到: (一)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忠誠於馬克思主義,熱愛黨校(行政學院)事業,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黨性修養,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紮實,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專業基礎知識深厚,注重調查研究,勇於理論創新,堅持教研與實踐相貫通,具有較強的教學、科研與決策諮詢能力; (三)學風嚴謹,品德高尚,學為人師,行為世範,遵規守紀。 第五十六條 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黨校(行政學院)教師隊伍建設。專職教師佔校(院)職工總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加強對教師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業務培訓,完善教師知識更新、實踐鍛鍊等機制,突出做好青年教師全鏈條培養;營造在教學方式方法和理論研究上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的良好環境;主動引進政治素質好的高水平專家學者等;選聘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善於課堂講授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和先進模範人物、優秀基層幹部按照規定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健全兼職教師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 建設既區別於公務員又不同於普通事業單位,符合黨校(行政學院)發展特點的教師管理體系。突出政治素質考察考核,把政治要求貫穿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管理始終。建立健全師資招聘、教師授課等方面的準入機制,建立健全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教師考核評價體系、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制度、師資退出機制,有序推行教師競聘上崗,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納入符合規定的有關人才政策支持範疇,享受國家規定的同級國民教育教師有關的各種待遇。落實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建立健全與教學、科研等崗位職責目標相適應的黨校(行政學院)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幫助黨校(行政學院)做好優秀教師和管理人員選調工作,建立黨校(行政學院)教師和管理人員內外交流制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為黨校(行政學院)輸送和引進人才提供條件。 第九章 校風、教風和學風建設 第五十九條 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是黨校(行政學院)事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堅持嚴以治校、嚴以治教、嚴以治學,把從嚴治校的要求貫徹到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全過程各方面,不斷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強化校規校紀,嚴格落實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的原則和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第六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教師承擔著教育培訓領導幹部和黨員的重要責任,應當堅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嚴格要求自己,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弘揚教育家精神,自覺做到潛心治學、虔誠問道、悉心育人,用實際行動影響和帶動學員。對師德師風不良或者不適宜從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調離黨校(行政學院)。 第六十一條 弘揚理論聯繫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倡導崇尚學習、勤奮學習的風氣。聚焦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鼓勵教師與學員之間、學員相互之間切磋交流,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第十章 機關黨的建設 第六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建立機關基層黨組織。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校(院)委會領導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實現黨建工作與教學、科研等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為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第六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應當由本單位黨員負責人擔任。黨員人數和所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六十四條 校(院)委會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機關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黨組織書記是機關黨建工作直接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建工作。 第十一章 辦學保障 第六十五條 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是黨校(行政學院)各項工作運轉的重要保障。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按照管理科學化和服務規範化的要求深化改革創新,堅持勤儉辦學、力戒鋪張浪費,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所需必要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做好基層幹部教育培訓經費保障,具備條件的地方黨委可以使用留存的黨費,對黨校(行政學院)開展基層黨員培訓進行適當補充。 第六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視黨校(行政學院)的教室、圖書館(室)、宿舍、食堂、信息化設施等幹部教育培訓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實用、安全、有效、節約的原則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做好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高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數位化水平。 第六十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圖書館(室)建設,做好紙質文獻和數字資源的採集、整理、保護和開發,積極推進數字資源建設工作。 第七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校(院)文化建設,用好紅色資源,開展形式多樣、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突出黨性教育主題的文化活動。 第十二章 執行與監督 第七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應當嚴格執行和遵守本條例,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本條例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地方黨校(行政學院)設立的分校,按照本條例執行。黨政部門、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組織設立的黨校,參照本條例執行。具有黨校(行政學院)性質的其他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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