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人工智慧、具身智能為代表的新興技術發展,以及就業市場形勢的整體演變,在改變眾多行業生態的同時,也影響著眾多青年的職業軌跡。產業迭代加速、崗位結構重塑、用工方式日益靈活,許多職場人都在這場變革中調整方向、重新規劃職業路徑。 在此背景下,或出於個人特質與當前職業的錯位,或出於對新興行業的熱情與嚮往,不少職場人萌生出了改變職業路徑,通過轉行開闢嶄新事業道路的想法。然而,「轉行」既意味著新希望,也意味著新挑戰。如何高效學習新技能、重建職場人脈網絡、適應新的行業環境,都是有意轉行者必須面對的問題。 對此,職場人應如何理解、看待轉換行業的過程?又該如何釐清機會成本,作出理性決策?日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圍繞相關話題,分別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李育輝、招聘行業分析師單恭、人力資源專員林心,邀請他們從學者與專業人士的角度出發,對職場青年與轉行相關的常見疑問作出回應與解答,並提出實用建議。 要不要轉:認清職業本質,避開情緒誤區 中青報·中青網:從職業發展的角度看,轉行的本質是什麼?在您的經驗中,年輕人該如何理解轉行,又要避開哪些誤區? 李育輝: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看,轉行的本質其實就是人力資源的重新配置。具體到個人,就是要對自身的職業價值進行重新定位,並以增加職業價值為目標,對自己與崗位進行再匹配。現在年輕人最大的誤區,是把轉行看作擺脫困境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增加職業價值的途徑。我身邊的許多年輕人都覺得,只要換一個環境和行業就能擺脫當下的問題,這本質上是一種情緒化的決策,並不合理。 中青報·中青網:如果要避免這種情緒化,您認為轉行應遵循怎樣的原則? 李育輝:轉行始終是一個連續的職業決策過程,好的轉行一定是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職業價值,它遵循的是一種「增長」的邏輯。盲目地在轉行中寄託情緒與壓力,很可能會否定過去長期的投入,讓職業生涯陷入割裂、不可持續的狀態。所以,轉行必須從增長的邏輯出發,而不是逃避的邏輯。 如果真的想轉行,不妨先問自己3個問題,並儘量找到明確答案:第一,這份新工作是否與我的核心競爭力更匹配?第二,我現在的困境是否真的無法在現有環境中解決?第三,轉行的成本是否在我的可接受範圍之內? 中青報·中青網:轉行成本是很多年輕人容易忽略的因素。轉行成本該如何計算?是否有可供參考的科學框架? 李育輝:有參考框架,可以粗略分為量化和非量化兩類。 非量化的決策工具我推薦兩個。一個是基於對未來職業的想像,另一個是基於對當前離職理由的理性梳理。第一個工具,就是想像一下自己轉行後10天、10個月、10年的狀態,以及繼續留在現有行業相同時間段的狀態,並對比差異。第二個工具,是給自己寫一封離職信,在信中理性列出不得不轉的理由。不要小看這個由想法變成文字的過程,這個時候理性會發揮作用,你會逐漸擺脫情感衝動,避免因為一時的情緒作出錯誤決定。 量化工具我也推薦兩個公式:一個是計算轉換成本的公式,另一個是計算預期收益的公式。轉換成本指進入新職業賽道必須投入的成本,主要包括技能補充的成本和重建社會網絡的成本,最好細化到金錢和時間,算清自己會損失多少。除了轉換成本,還要計算預期收益,即「新行業的平均收入×晉升概率+新技能帶來的成長空間」。我建議年輕人一定要試著算一算,因為轉換成本是大家最容易忽略的部分。 轉向何方:用兩個維度判斷崗位的長期價值 中青報·中青網:在當下,職業早已不再是「一選定終身」的選擇。您認為年輕人在看待職業發展方向時,應抱有什麼樣的總體心態? 單恭:對許多年輕人來說,職業已經是一個可以隨著時間不斷遷移與修正的動態過程,而不是一勞永逸的終身命題。不同的人對工作的價值排序也各不相同——有人一開始就有條件去追求「月亮」(熱愛、創造力、意義),有人則必須先顧好「六便士」(生存、收入、穩定),而更多人會在兩者之間不斷搖擺、試探與調整。 中青報·中青網:面對風口行業或熱門崗位,年輕人如何理性判斷它是否值得長期投入? 單恭:進入某個行業或崗位後,可以參考兩個核心維度來判斷它的長期價值。 第一個維度是個人是否具備長期動力:這份工作是否能持續激發你的好奇心與主動投入,是否與你的優勢能力相匹配,未來的成長路徑與回報機制是否符合你的期待?此外,這個行業裡的人與文化,是否是你願意融入並能產生認同感的,也很重要。 第二個維度是行業或崗位是否具備結構性機會:它是否處於增長期,並能持續受益於技術、政策或人口等長期趨勢;是否具備正向反饋機制,讓經驗與能力得以累積、產生複利;以及你能否在這份工作中沉澱出可遷移的知識、技能與方法,從而支撐未來多種發展的可能性。 如何操作:把握時機、展現能力 中青報·中青網:從企業用人周期來看,轉職的黃金窗口期一般在什麼時候?在不同行業是否會有差異? 林心:這個問題需要結合具體行業甚至具體公司來看。以網際網路行業為例,從員工自身利益出發,比如,不同公司會有不同的發年終獎節點,這些時間點前後往往會影響員工的離職與入職選擇。從企業需求的角度看,其快速變化的特性決定了新增用人需求可能隨時出現。對於常規需求,通常會在企業財年前後進行調整,包括人員編制、費用預算和業務方向等方面的變化。 中青報·中青網:跨行求職者想贏得企業的認可,應重點展示哪些能力和價值?在能力展示上有哪些有效做法? 林心:我們最看重員工的學習能力。好的學校背景是學習能力的一個直觀體現,這也是很多企業關注第一學歷的原因。但進入企業後的項目經歷更重要,關鍵在於能否在一個項目中快速學習並展現自身價值。其次,一個人的包容程度同樣重要,這裡的包容主要指對新鮮事物的開放態度,願意接受變化,並能適應新技術、新流程帶來的挑戰。因此,在能力展示環節,要有意識地體現這兩方面的優勢。可以分階段向領導呈現成果,逐步增強領導對你的信任。 中青報·中青網:對於簡歷中出現的短期工作經歷,求職者應當如何解釋? 林心:實事求是地說明原因,切勿編造,否則一旦背調結果與描述不符,會帶來更不利的評價。如果確實是因個人原因導致頻繁跳槽,就要清晰表達對下一份工作的規劃,證明自己有長期穩定工作的決心與動力。 實習生 符文迪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楊鑫宇 來源:中國青年報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入庫參考案例《吳某慧、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為實施誹謗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定性。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系江蘇省某中學教師,被告人吳某慧系朱某的親屬。吳某慧在與朱某發生矛盾後多次向被告人陳某強提及此事,陳某強提出可以通過獲取朱某個人信息並在網上發負面帖子抹黑朱某。吳某慧遂向陳某強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證信息,以便查詢朱某的個人信息。2020年5月,陳某強以人民幣13150元(幣種下同)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購買包含朱某及陳某強前女友楊某等人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購票記錄等信息1442條。其中涉及朱某、楊某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行程信息299條,其他與朱某、楊某等人具有時空交叉關聯人員一般身份信息1143條。 後被告人陳某強將獲取的信息發給被告人吳某慧,吳某慧從中挑選了部分與朱某同一時間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員信息(涉及在該中學就讀、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學生等共計20餘人),用於撰寫帖文,後由陳某強修改帖文並支付費用交由專門發負面帖子的鄧某等人(另案處理),將詆毀朱某的不實帖文以多個吸引流量的誇張標題在知名網絡發布。帖子發布後在上述網站迅速擴散,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後教育主管部門至江蘇省某中學調查此事,該中學在校學生也紛紛向老師詢問相關事件,學校專門對帖子涉及的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輔導,朱某的教學和生活均受到較大的困擾。 其間,同案被告人陳某、湯某良、丁某沙等購買並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買賣個人信息的消息,買賣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楊某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739條,售價從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案發後,被害人朱某等人沒有就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蘇0508刑71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吳某慧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陳某強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項略) 宣判後,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蘇05刑終26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丁某沙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在列舉「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情形外,還在第十項設置「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項。對此,可以綜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慧,陳某強非法獲取他人的公民個人信息後,撰寫詆毀他人的內容在網絡上發帖,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給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職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吳某慧,陳某強的行為雖不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類具體入罪標準,但綜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動機、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情節,可以認定其行為的危害性與《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當性,綜合考量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故吳某慧,陳某強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對於通過網絡「開盒」等方式公開曝光他人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結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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