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豬肉產量和消費量佔肉類的六成左右,農業農村部最新調度顯示,當前,我國生豬產能階段性偏高,為防範生產大起大落、價格大漲大跌風險,將實施生豬產能綜合調控,引導調減約100萬頭能繁母豬。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6月末全國存欄生豬4.24億頭,增長2.2%。其中能繁母豬存欄4043萬頭,為正常保有量的103.7%,接近產能調控合理區域上限。 同時,5月齡以上的中大豬存欄量和上半年全國新生仔豬量均處於歷史高位,這意味著,下半年和明年春節後生豬出欄將明顯增多。 農業農村部生豬產業監測預警專家 朱增勇:如果不及時調控可能會導致豬價消費旺季不旺,明年上半年尤其是春節後生豬養殖可能會出現虧損。 當前,我國生豬產業正處於第6輪「豬周期」,隨著生產效率持續提升和豬肉消費增長趨緩,生產大起大落、價格大漲大跌風險依然存在。8月第1周豬價已降至每公斤14.53元、同比下降28.1%。 為此,農業農村部會商研判,將實施有效的生豬產能綜合調控。按目前的生產和消費趨勢,全國需要再調減約100萬頭產能,能繁母豬總量保持在3950萬頭左右。 農業農村部生豬產業監測預警專家 朱增勇:引導生豬龍頭企業發揮產能調控帶頭作用,合理淘汰能繁母豬,減少低質低效產能,適當調減能繁母豬存欄。減少二次育肥,控制肥豬出欄體重,嚴控新增產能,避免盲目擴張「拼規模」,降低後期生豬供過於求的風險,保障生豬價格和養殖收益的穩定。 大型企業去產能 避免後期豬價大幅波動 在我國,生豬產業養殖場戶有1700多萬,其中,大型龍頭企業出欄生豬佔全國總出欄量的30%多,對調控產能起到風向標作用。當前,不少大型企業已開始去產能。 晚上8時,山東菏澤單縣一家生豬養殖企業銷售區燈火通明,140頭商品豬正在依次過磅、裝車,一小時後發往臨沂一家屠宰場。與兩個多月前不同,現在出欄的商品豬都進行了「減重」。 山東菏澤單縣牧原16場場長 耿風蓮:均重從5月份的128公斤,降低到7月底的123公斤,現在銷售的這一車豬的體重已經降低到了119公斤,較7月體重又下降了4公斤,這也是我們調節產能的一個重要舉措。 除「降體重」之外,二次育肥豬對市場擾動同樣不容忽視。部分養殖戶通過二次育肥,人為延長養殖周期,製造供應短缺預期,導致豬價波動幅度加大。從今年6月起,單縣這家生豬養殖企業全面停止向二次育肥客戶銷售育肥豬,並構建起全鏈條管控體系,從源頭進行把控。 山東菏澤單縣牧原16場場長 耿風蓮:從客戶的篩選,流向管控,還有車輛的軌跡稽查上進行管理,確保所有育肥豬都能流向屠宰場。 調減能繁母豬總量是此次生豬產能綜合調控的關鍵一環。此次國家實施生豬產能綜合調控,全國能繁母豬總量有望調減到3950萬頭左右。記者在採訪中看到,目前,牧原等大型養殖企業正在有序淘汰低產低效能繁母豬。 牧原養豬生產負責人 李彥朋:牧原從最高的母豬存欄362.1萬頭,已經減少了19萬頭。今年計劃再減少13萬頭,預計年底將降到330萬頭,總共減少32萬頭母豬,相當於減少900萬頭的供給量。這些調控措施將有效平衡市場供需關係,促進生豬價格平穩運行,降低行業周期性波動風險。 綜合調控 擺脫生豬「大起大落」周期困境 生豬產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一頭連著百姓的「菜籃子」,一頭連著1700多萬個大小養殖場戶的切身利益,保持合理產能,對保障豬肉供給和價格穩定至關重要。 目前生豬產業正處於第6輪「豬周期」,國家實施生豬產能綜合調控,正在通過政策的堅定護航與產業的積極協同,促進生豬市場逐步擺脫「大起大落」的周期困境,邁向「穩定健康、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 (總臺央視記者 王凱博 李嘯虎 宋建春 菏澤臺)
本報訊 (記者李國 實習生劉恩貝)員工與公司籤訂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內,只要不從事任何與公司相同或類似行業的競爭業務,即可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員工李某採用虛假入職證明騙取原公司補償,近日被法院判決退錢並支付違約金。 據了解,2022年1月,重慶渝中區某信息公司與員工李某籤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李某於在職期間及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從事任何與公司相同或類似行業的競爭業務,如李某離職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某信息公司將按月支付補償金;若李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除應全額返還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其後不久,李某離職,並向原單位報告已在某商貿公司重新就業。某信息公司按照約定,遂陸續向其支付了15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後來,某信息公司發現,李某實際入職的並非某商貿公司,而是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某科創公司,遂經勞動仲裁後訴至渝中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查明,某科創公司與某信息公司存在競爭關係,且李某實際入職某科創公司。其行為違反了其與原用人單位籤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遂判決李某全額返還某信息公司向其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重慶五中院二審認定李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截至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並履行完畢。 「勞動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競業限制約定,如實向原用人單位報告新入職情況,否則應承擔侵害用人單位公平競爭權的民事責任。」該案審理法官說,為證明李某離職後報告的在某商貿公司重新就業情況屬實,李某應舉證證明其與某商貿公司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如工資流水、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證據,而李某未能舉示相應證據,因此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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