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起,被外界譽為「人工智慧教父」的傑弗裡·辛頓每年都會在公開場合發出關於AI的警告。 那一年,他提醒人們,AI的發展將帶來越來越大的風險。 2024年,他聲稱,AI將操控人類。 2025年,他在上海舉辦的世界人工智慧大會上,將人類與AI的關係形容為「把小老虎當寵物」——當幼虎長大後,很可能傷人。 近日,2025世界機器人大會在北京亦莊舉行,各類機器人颳起運動旋風。圖/記者 賈天勇 攝 如今,在AI帶來的蓬勃機遇面前,越來越多的人並非害怕技術本身,而是擔心自己無法掌握方向盤。 人工智慧的發展正以難以預測的速度推進,而治理機制和國際共識仍然滯後。 面對這場技術變革,中國正在給出自己的方案——不僅考慮如何發展,更著眼於如何在發展中確保安全、在競爭中尋求合作。 其一是保證人工智慧健康有序發展。 「不發展是最大的不安全。」幾周前的中國網際網路大會上,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長申衛星的這句話,引起了業內共鳴。 他認為,當前在人工智慧領域,不能因為治理或立法,扼殺掉產業發展的機會。「但人工智慧也確實必須保證健康有序發展,這個底線是應該明確的。」 業內普遍認為,人工智慧領域的治理,應在設定明確底線的前提下,為發展留出充足的空間。而鼓勵創新應該作為人工智慧治理的第一原則。 近期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指出,當前人工智慧技術加速迭代演進,要深入實施「人工智慧+」行動,大力推進人工智慧規模化商業化應用,推動人工智慧在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加快普及、深度融合,形成以創新帶應用、以應用促創新的良性循環。 其二是加快形成多元協同治理格局。 治理的目標不僅是防範風險,更要讓技術在可控範圍內釋放最大價值。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提升安全能力水平,加快形成動態敏捷、多元協同的人工智慧治理格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輝對三裡河表示,人工智慧技術屬於顛覆性技術,在治理過程中,需要將一致性評估、合規性審查等引入人工智慧監管機制。同時,考慮到人工智慧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應適應性地構建敏捷治理機制。 此外,由於人工智慧技術在全球各領域都會產生深遠影響,其發展和應用帶來的風險與挑戰往往是跨越國界的,治理更需國際合作。對此,中國是倡導者也是積極實踐者。 中國工程院院士鄔賀銓在2025網際網路安全大會上指出,數字空間是人類共同的新家園,人工智慧與數字安全的挑戰是全球性的,單打獨鬥無法應對。 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副研究員劉典認為,中國應摒棄個別國家的「小院高牆」政策,通過「一帶一路」等多雙邊框架,推動AI技術務實合作。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姚佳表示,打造一個全方位、多層次、匯聚廣泛共識,具有包容性、平等性和多元性的人工智慧治理框架,應是各國未來合作的重要方向。 其三是讓技術解決技術的挑戰。 面對人工智慧帶來的新挑戰,傳統、被動、碎片化的安全防護已力不從心,亟須變革。 鄔賀銓曾多次表示,要創新升級數字安全防護體系,構建AI驅動的主動免疫。 2025世界人工智慧大會期間,辛頓呼籲人類探索通用AI訓練方法,使人工智慧向善。 上海人工智慧實驗室主任周伯文指出,在面對長期風險,特別是管理可能超越人類智能的智能體時,要轉向「內生安全」的新思路,即從「讓人工智慧變得安全」(Make AI Safe)邁向「打造安全的人工智慧」(Make Safe AI)。前者是後置性的安全補丁,缺乏敏捷性和韌性;後者則強調安全的內生性和原生性。 人工智慧的未來,並不只是關於算力的競賽。更重要的是,誰能在技術創新與規則之間找到平衡,誰就有可能贏得真正的主動。 中國正在給出的答案,是一條兼顧發展、治理與技術安全的道路。 (「三裡河」工作室)
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K字籤證,發給入境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 二、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申請K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的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本決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2013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7號公布 根據2025年8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籤證的籤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四條 在籤證籤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籤證的類別和籤發 第五條 外交籤證、禮遇籤證、公務籤證的籤發範圍和籤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 普通籤證分為以下類別,並在籤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籤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籤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籤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籤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籤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籤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採訪報導的外國記者。 (六)K字籤證,發給入境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 (七)L字籤證,發給入境旅遊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可以籤發團體L字籤證。 (八)M字籤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九)Q1字籤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十)R字籤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一)S1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二)X1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三)Z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籤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籤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籤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籤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籤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籤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籤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K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的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L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M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九)申請Q1字籤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籤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十)申請R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S1字及S2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X1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三)申請Z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籤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籤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籤證機關籤發籤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籤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籤發條件的,籤發相應類別籤證。對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籤證機關應當在籤證上註明入境後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條 外國人持籤證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籤證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籤證。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籤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籤證。 第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籤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籤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籤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籤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並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籤證註明的停留期限。 籤證停留期限延長後,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籤證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條 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第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係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籤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准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籤發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籤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持出境入境證件註明停留區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域內停留。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居留: (一)超過籤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籤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籤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證件的籤發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於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三十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的,應當出具限制活動範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報到;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變更生活居所或者離開限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的具體期限。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於非法就業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籤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二)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其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未被收繳或者註銷的; (三)原居留事由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籤發籤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籤發機關對籤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或者收繳: (一)被籤發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註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籤發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籤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籤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籤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籤證入境的有效時間範圍。非經籤發機關註明,籤證自籤發之日起生效,於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籤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後被準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 經外交部批准,駐外籤證機關可以委託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籤證申請的接件、錄入、諮詢等服務性事務。 第三十八條 籤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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