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暴雨天氣,不少停放在低洼地帶的車輛和行進中的車輛不慎被水淹,甚至有車輛被大水衝走。當車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可能以「強降雨系突發事件」為由主張免責。保險公司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嗎?車主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降低損失? 投保車損險涉水 車輛獲賠付保障 因突降暴雨,車主李某駕駛小汽車經過積水的橋洞時熄火,導致車輛被水泡。事發後,李某迅速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報案,並拍照記錄了車輛泡水情況。後經鑑定評估,該車發動機電腦、線路受損,達到報廢的標準。李某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以強降雨系突發事件為由主張免責。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鑑定費用。 近段時間進入汛期,多地強降雨頻發。不少停放在停車場、低洼地帶的車輛和行進中的車輛不慎被水淹,甚至有車輛被大水衝走。根據2020年9月發布的《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原需單獨購買的「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及其附加條款的保險責任,已直接納入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即車損險)的保障範圍。這就意味著,只要車主投保了商業車險中的車損險,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車輛損失,原則上都屬於車損險保障範圍。 車損險並非萬無一失 五種情況應避免 車主投保了車損險,是不是就萬無一失,車輛涉水一定能夠獲得賠償?其實不然,涉水車輛理賠也需要注意例外情況。這些免賠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因此,車輛涉水事故後,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應當及時報案,儘快向保險公司告知車輛涉水等情況,以便在保險公司指導、配合下進行處理。實踐中不同保險公司有不同要求,但報案時間多在48小時以內,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精準辦理。報案的同時,還要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現場證據固定,及時留存包含車牌或周邊參照物的事故車輛全景照、能夠清晰顯示水位的局部照、發動機進氣口等受損部位特寫,有條件的還可以錄視頻,連續拍攝車輛編號、水位變化及施救過程,保證時間、地點可追溯。 2.車輛涉水後二次點火。《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車輛涉水被淹後,若擅自二次啟動,由此造成的發動機等部件損壞,一般不在車損險理賠範圍內。車輛涉水熄火後,發動機可能已進水,若二次啟動,水流會通過進氣口進入氣缸,造成活塞、連杆等部件嚴重損壞。這種操作屬於「人為擴大損失」,保險合同一般都明確將其列為免責條款,不予賠付。當然,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救災防損義務,必須以被保險人的應知、能知以及能夠採取措施為前提,而不能強人所難片面加重被保險人的義務。 3.車輛未按期年檢或年檢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確保通行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通行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危害。因此,多數商業險條款將「車輛未按規定檢驗」列為免責條款,如果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車輛違反法定上路條件即使發生了水淹事故,保險公司也可依據保險合同相關規定整體拒賠。 4.駕駛人存在違法行為。若駕駛人在車輛涉水時存在酒駕、毒駕、無證駕駛、故意駛入深水區等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上述這些行為都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行為,保險合同一般也都會將其作為免責條款。具有這些情形時,如果支持機動車商業保險賠付,無異於鼓勵違法行為的存在,與法律原則的要求不相符。 5.車輛零部件自然老化損壞。因暴雨導致車輛零部件如電路、線路等自然老化、鏽蝕、損壞,通常認為這是車輛本身自然損耗的結果,而非暴雨直接造成的突發、意外損失,可能不予理賠。另外,即使是在暴雨積水中行駛導致輪胎、輪轂損壞,車損險通常也不賠單獨的車輪損失。 格式條款或無效 保險公司難脫責 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公司免賠或者免責條款多數是基於合同的約定,這就存在因為格式條款被認定無效的可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因此,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需履行「雙重義務」,即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提示義務是指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顏色或者其他明顯標誌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相關內容作出提示,提醒其注意這些免責條款。例如採取較大字號、特殊字體、黑體、加粗、加框、特殊顏色等辦法,使得被保險人能夠輕鬆識別應當注意的條款。明確說明義務則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籤訂保險合同之時,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一般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以使投保人明確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司法實踐中,還要求保險公司對已盡到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及明確說明義務進行舉證,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不能據此免賠。 文/何昌(故宮博物院法律處) 王蘇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據媒體報導,巴掌大小的萬能遙控器近期在網絡平臺公開售賣,號稱能打開所有小區道閘、捲簾門甚至學校大門,實現「出入自由」。部分商家藉機牟利,公然售賣並演示破解效果,此類工具泛濫引發社會關注。那麼,生產、銷售萬能遙控器是否合法?網絡平臺有沒有監管責任呢? 生產商私自生產涉嫌刑事犯罪 此類萬能遙控器具備對小區道閘、學校門禁等系統的破解、控制功能,這類工具的出現,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更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近年來,因非法生產此類具有侵入、控制功能的設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屢見不鮮。 郭某成立了一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他設計並生產出一種具有射頻對拷功能的遙控器,其未經授權便能輕鬆獲取停車場道閘系統的控制信號數據,從而輕鬆開啟車閘,逃避停車費。隨後,郭某對該類遙控器進行生產銷售,劉某從郭某處購進遙控器後加價在網絡店鋪售賣,並將部分產品批發給芮某,非法獲取利益20餘萬元。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郭某、劉某、芮某提供專門用於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的工具,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分別判處上述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並處相應罰金。 生產萬能遙控器的行為可能觸犯多項罪名。首先,若明知生產的遙控器具有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並提供給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可能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相應罰金。其次,部分萬能遙控器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等需行政許可的領域,而生產者未取得相關許可擅自從事此類活動,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面臨刑事處罰。最後,若生產者在明知下遊人員將萬能遙控器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向其提供產品,還可能與使用者構成相應罪名的共同犯罪。例如,明知使用者實施盜竊、詐騙、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行為,還為其製造萬能遙控器並提供實施犯罪,可能構成相應犯罪的共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提示 生產者作為工具的源頭製造者,必須嚴守法律底線,絕不能為追求利潤而生產具有非法控制、侵入功能的設備。萬能遙控器看似是「便捷工具」,實則可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其生產行為不僅會讓生產者付出沉重的刑事代價,更會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任何試圖規避法律、投機取巧的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網購平臺和銷售商都需擔責 對於銷售商而言,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違反該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無相關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除銷售商外,網絡購物平臺作為商品交易的重要場所,對平臺內商品的合法性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若對萬能遙控器的銷售和相關內容發布放任不管,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平臺自身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萬能遙控器如果存在威脅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話,平臺明知其銷售卻不幹預,無疑將與賣家構成連帶責任。部分萬能遙控器可直接用於違法犯罪,且宣傳品中明確有不正當引導性宣傳的,顯然屬於法律禁止交易的商品範疇內,平臺允許其上架銷售,或違反相關規定。 對於平臺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平臺若對萬能遙控器的銷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停業整頓的後果。 此外,平臺還負有主動監管和及時處置的義務。若發現平臺內存在萬能遙控器的違法銷售信息時,應當立即採取下架商品、屏蔽連結等必要措施,阻止違法交易的繼續,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若平臺怠於履行這一義務,導致損害擴大或違法後果蔓延,還將加重其法律責任。 法律提示 電商平臺不能以「技術中立」為藉口逃避監管責任。對於萬能遙控器這類明顯具有違法風險、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商品,平臺應當建立主動篩查和快速處置機制,從源頭阻斷其銷售渠道。平臺從交易中獲取利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若為了短期利益放任違法商品流通,不僅會面臨法律的嚴懲,更會喪失消費者的信任,最終也會損害自身的長遠發展。 不當使用者面臨多重法律責任 不當使用萬能遙控器可被追究侵權責任。因為使用者往往會對小區物業、停車場管理方、學校等第三方造成損害,使用者及相關生產者、銷售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可以提請賠償的「被侵權人」,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購買並使用缺陷產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產品但受到損害的其他人。這一裁判規則同樣適用於萬能遙控器引發的侵權糾紛。當使用者利用萬能遙控器破解各類門禁等系統,導致物業方的設施損壞、管理成本增加,或因秩序混亂造成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時,受損的物業、學校、其他業主等非直接購買者,均有權向使用者、生產者及銷售者主張賠償。 擾亂秩序或將承擔行政責任。擾亂公共秩序或侵犯公私財物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日常生活中,存在利用萬能鑰匙開啟小區道閘導致車輛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屬於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此處有必要提示的是,利用遙控器非法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作業的行為,同樣面臨著相應處罰。江蘇省某工業園區裡管理道閘系統、汽車鑰匙等頻繁失靈,經無線電管理部門監測發現,幹擾源為工業園區一門衛使用未經型號核准的「無線電遙控終端」,該設備佔用某頻段導致周邊無線電設備無法正常工作。根據我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幹擾的設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相關規定,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需要取得型號核准並完成銷售備案,否則構成違法。 情節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萬能遙控器不當使用的行為一旦突破法律紅線,便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臨刑事處罰。從逃避小額費用到實施侵入行為,看似微小的操作背後,潛藏著觸犯刑法的巨大風險。戴某等人通過網購的小區停車場「無人值守破解器」,多次逃避地下車庫停車費。其中,戴某逃費1.05萬元,羅某、胡某等5人分別逃費3000元至9000元不等。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對戴某等6人定罪判刑並處罰金。這一案例表明,利用萬能遙控器實施的逃避費用、非法控制等行為,並非小事,當情節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時,必然會受到刑事制裁。 除了上述罪名外,如果利用萬能遙控器破解居民住宅門禁、門鎖等,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侵入後若實施其他犯罪,則可能構成相應罪名,數罪併罰後承擔更加嚴重的刑事責任。 法律提示 消費者要正確認識萬能遙控器,不購買、不使用具有「非法控制功能」可以隨意破解他人系統的遙控器產品。如果發現他人銷售、使用此類產品實施違法活動,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法官有話說 應從源頭遏制違法工具流入市場 看似便捷的萬能遙控器,實則隱藏著違法風險。 從產品供給角度來講,一是生產商要明確產品適用標準,特別是要在產品說明中明確禁止非法使用,並建立銷售臺帳,拒絕向用途可疑的買家出售。二是銷售平臺要更加完善產品上線審查標準,建立健全平臺銷售歸責和處罰機制,防止商家通過「換連結」「改關鍵詞」等方式規避監管。三是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非法生產者的打擊力度,從源頭遏制違法工具流入市場,要加大對電商平臺專項檢查力度,對監管不力的平臺依法處罰並公開曝光。 從使用者的角度來講,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商品時要警惕標註「萬能破解」「全頻段適配」等模糊描述的設備。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使用範圍,只能用於自家合法所有的設備,切記不要隨意用於控制公共設施和他人財物。發現遙控器控制其它設備要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繫有關人員排除故障,禁止使用遙控器複製他人設備信號。此外,遙控器在出現故障時,要聯繫正規維修機構處理,不要私自隨意修改頻段、加裝破解模塊等,以免佔用幹擾其它電子系統。 (陶奮鵬 馬玥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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