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往往是一場不計代價的投入——有人花了10萬元做司法鑑定,有人辭職自學法律,有人耗了幾年,打一場可能會輸,但哪怕贏了也賠不了多少錢的官司。 半年前,崔燦成為一名「寵物律師」。這種與貓貓狗狗相關的案子標的一向不大,最少的幾百元,平均幾千元,有的可能上萬元,接案子的律師多自稱「為愛發電」。 他發現,為寵物打官司的當事人,「從經濟方面考量,得不償失」。但很多人堅持把官司打到底。 也有一些特別的官司——夫妻離婚,寵物歸誰?貓抓人,人有錯嗎?主人死了,寵物能繼承遺產嗎? 據投資銀行高盛報告,2024年,中國寵物數量首次超過4歲以下嬰幼兒數量,預計到2030年將接近嬰幼兒數量的兩倍。隨之出現的是寵物的醫院、學校、食堂、樂園和交通工具……貓狗在這個社會上面臨的處境越來越「類人」,由此衍生出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稀奇。 很多人開始思考,當下的法條,該如何適用於年輕人的「新家人」。 分割不了的「財產」 崔燦幹了半年「寵物律師」就發現,解決的不只是法律問題,還要算清楚人情帳。 一名留學生向他諮詢。出國前,她把自己的寵物貓委託給一位朋友照顧。兩年後回國,朋友卻不願意歸還貓咪,提出這兩年餵養貓咪的罐頭是全世界最好的,「貓價值5000元,但兩年的飼養費用加起來幾萬元」。 從法律上來講很好分析,貓咪要返還,該留學生的朋友可以主張合理的飼養費用。 但實際上,這並非一個可以用法律完美解決的問題,「訴訟就算贏了,朋友如果堅持不給也沒辦法,藉口貓丟了,法官也不可能上門去抓貓」。 最後,該留學生接受調解,拿了兩萬元經濟補償,小貓還是交給朋友養。 發生在情侶或夫妻間的寵物撫養權爭奪也常常鬧到法庭,婚後購買的寵物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寵物不是可以「平均分割」的「財產」。 2024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發布《離婚後寵物歸屬協議模版》,用來解決離婚後寵物跟男方還是跟女方的問題。 協議模板中明確:「離婚後該犬按照男方×%,女方×%,按份共有,平時由男/女方保管,男/女方每月支付財產保管費×××元。男/女方每周×可使用該犬一次,每次上午×時自男/女方住所取走,下午×時送回。」同時明確在使用或管理期間,如該犬被損壞或丟失的,由使用或管理方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賠償責任。 這份像「子女撫養規定」的方案是上海二中院工作人員從司法實踐中獲取的靈感。但其實,作為財產的寵物並不能適用子女撫養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寵物歸屬協議模板」是一種變通的解決方式。 當下,這種「變通」不僅在解決寵物的撫養權問題。前不久,廣州一位52歲的女性立遺囑,劃出10多萬元遺產留給4隻撿來的寵物狗。這位女士指定兒子作為遺產管理人,負責小狗生活的專項費用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0條規定,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但是,動物不具有「人」或「組織」的屬性,是不能直接繼承遺產的。寵物狗雖然不能繼承遺產,但可以享受遺產。有律師提醒廣州那位女士,要對遺產管理人進行必要的監督,以保障寵物能夠享受到遺產。 在國外,寵物律師的業務甚至可以拓展至為寵物設置遺產管理細則及設立寵物遺產信託。 比如,麥可·傑克遜為他的寵物猩猩「泡泡」,留下200萬美元的遺產。之後又有義大利貓咪「託馬西諾」「繼承」主人瑪麗亞·阿孫塔的全部遺產約1566萬美元。 國內,崔燦尚未接觸過類似的委託。作為一名寵物的主人,他更傾向於為寵物找一個可託付的人,「寵物畢竟不會自己維權」。 單身女士安雨是崔燦的朋友,她打算把家裡的6隻寵物貓「更新」到遺囑裡,但又擔心是否能確保寵物使用到自己留給它們的遺產。 3年前,45歲的安雨決定接一隻小貓回家。「這是我有生之年最後一次陪伴貓咪完整一生的機會了。」 她把家裡所有需要大修的地方修了一遍,還把家門口樓道仔細刷了一遍,「萬一它跑出去了,會容易認門兒回來」。 在她生日那一天,她接回了小貓,取名「小滿」,「人生小滿勝萬全」。養了一段時間,又接回了「圓圓」。她給兩隻貓布置了貓別墅,貼上愛心貼紙和對聯,開始嗑起了CP。 有了貓之後,安雨也感受到了「人生小滿」。8個多月後,「圓圓」和「小滿」迎來了自己的「孩子」。安雨在布置產房,準備給「圓圓」坐月子過程中,沒有想過自己會開始長達兩年的維權之路。 算不清的「財產」價值 剛剛出生,還沒有回家的小貓「閃閃」死了。在醫生宣布搶救無效後,安雨在寵物醫院為小貓做了一個小時的心肺復甦,無力回天。 安雨起先並沒有意識到醫院可能存在問題,她還依據當時院長的建議,為「閃閃」選擇了寵物火化公司。 直到安雨在執業獸醫考試的官方網站、中國裁判文書網、店鋪團購App上交叉核對調查,才發現寵物醫院的醫生可能存在虛報診療年限,甚至無證診療的情況。並且,為小貓火化的殯葬機構可能存在「黑火化」嫌疑。為此,她辭去了工作,開始了兩年的舉報投訴,並創辦了公眾號,希望能為其他有相似遭遇的主人提供一些建議。 如今,崔燦手裡大部分案子都與寵物醫療相關。很多像安雨一樣的寵物主人找到他,還沒說話就開始流淚,偏要討個說法——到底哪一步做錯了,導致寵物意外死亡? 崔燦最近在接觸的當事人是一位60多歲的成都婆婆,女兒搬出去住,有兩隻小狗陪伴她和老伴。4年前婆婆患了癌症,領養來的小土狗陪著她去看病,鍛鍊。 後來這隻小狗生病了,婆婆帶它去寵物醫院,醫生說可以做個小手術,沒什麼風險。小狗卻死了。婆婆疑惑,一個小手術為什麼會致死。醫院的主治醫生告訴婆婆,如果覺得有問題,就去訴訟。 就這麼一句話,婆婆找到了崔燦,她始終忘不了醫生非常冷漠的態度。 打這個官司實在不划算,就算案子贏了,也賠不了多少錢給婆婆。崔燦算了筆帳,這隻土狗本身沒有什麼價值,它是領養的,甚至有些地區寵物的價格靠「斤」來計算,一斤幾十塊。「加起來賠個幾千塊錢,但是各種維權成本、情感方面的損失,都是巨大的。」 律師鄧凱和寵物打交道將近20年,從事流浪動物救助、流浪動物基地的管理以及涉及寵物法律問題的諮詢及訴訟。今年年初,鄧凱寫了一個報告,建議由農業農村部主導,在省、市設立第三方寵物司法鑑定機構。「目前有判例的鑑定機構非常貴,我所了解到的,有些人為了鑑定已經花了近10萬元了。」 一個案子動輒要打一兩年,如果一方對一審結果不滿意提出上訴還要經歷二審。委託律師時,這些主人已經知道,寵物只能按財產算,他們會說,窮盡所有途徑,輸了也沒關係,就要一個說法。這讓他意識到,「理性高於感性堅持不了這麼久的」。 寵物算是有特殊意義的財產,一般來講,律師會將寵物死亡造成的「精神損失費」寫到訴狀中。但是,精神損失的費用該怎麼算? 在法庭上,主人需要向法官證明這隻寵物和自己的情感羈絆,讓法官覺得「這個東西你要把它和桌子板凳論在一起,明顯不太正常」。 有人提供了小狗從出生到過世每一個階段的照片,朋友圈的錄屏——證明這隻狗陪自己度過了結婚、生子……每一個重要的時刻。有人提供了他和小狗一起吃飯、睡覺的合照。 一個小標的的案子,法官卻要聽一個10年的故事,有些法官願意,有些法官可能不見得。在崔燦看來,「法官對此類案子的看法也是中國社會的一個縮影」。 過去,這類精神損失的賠償通常是不被支持的,但近幾年的判例中,有所改變。主人可獲取的精神損失費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 被需要的律師 法官對精神損失費的支持從某一個側面映照了這些律師選擇成為一名「寵物律師」的原因。在國外,為動物打官司不算一個新鮮事。寵物律師的稱呼,在美國已出現多年,年薪大約為9萬美元。在我國,案件標的小,寵物律師並不算個賺錢的生意,還可能會被罵「狗律師」「不分青紅皂白替寵物說話的那些人」。 但這些律師發現,隨著人們對寵物的認知逐漸改變,與寵物相關的市場正在發生變化。半年前,崔燦和同行建立了一個寵物律師的交流群,很快,群成員就突破了1000人。 有律師發現寵物經濟越來越繁榮,這意味著這條產業鏈上的每一個公司都可能需要法律顧問,這賺得到錢。 有的人因為案源少,恰巧發現年輕人越來越捨得給寵物花錢,覺得這裡頭有法律業務。甚至有保險行業的從業者聯繫到寵物律師,發現這個領域糾紛多,想發明「寵物訴訟險」,補貼主人,也補貼律師。 崔燦在成為專職的寵物律師之前,先給自己維權了一把——買來的貓咪有嚴重的疾病,但賣家拒絕退押金。這是寵物律師經常面對的一類案子:寵物買賣,消費者可能遇到「貨不對板」「病貓病狗」等問題。 做了這行,崔燦才發現,很多賣家的繁育並不合規,還認為沒有人會因為一兩千塊錢跨市起訴。但偏偏崔燦是個認死理的人,「如果律師都不去維權,那說明普通人更加維權無門」。 和崔燦一起建立寵物律師群的律師安嘉然也曾辦過線上寵物買賣的案子。一個女孩購買了一隻絕育的公貓,收到的卻是一隻尚未絕育的母貓。賣家不予處理,並拉黑了她。還有寵物主人請人上門餵兔子,兩天後,兔子死了,維權時也同樣被拉黑。 安嘉然發現,找來維權的都是90後、00後,他們交易的渠道都是「線上」,提供的最主要證據都是聊天記錄。 「單獨留家,帶不走的寵物」造成的糾紛太多了,崔燦接過不少諮詢,上門餵養時被抓傷是誰的責任?代遛狗,狗咬傷了人,是狗主人承擔責任還是代遛人承擔?寵物樂園租用的狗狗模特咬傷了外來的人,責任應該是狗狗模特的主人來負還是樂園來擔?流浪貓在外抓傷了人,持續餵養流浪貓的人是不是要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當下城市生活中常見的糾紛。 畢馬威中國發布的《2025年中國寵物行業市場報告——「它經濟」的消費升級與市場洞察》顯示,2024年,我國城鎮寵物(犬貓)市場規模超過3000億元,預計至2027年有望突破4000億元。寵物正逐步從「功能性伴侶」向「家庭成員」的角色轉變。與此同時,寵物消費行業以「情感價值」為核心,向食品、醫療、服務、科技等多個產業鏈條輻射。 年輕人為寵物付出的金錢上限在不斷提高。為鸚鵡治病,為四肢斷裂的螃蟹餵蝦,為蜥蜴打造恆溫別墅,為救貓花3萬多元…… 崔燦為了救貓花過幾萬元,「寵物醫院太貴了」。他隱約察覺到了這個市場中的問題,而且這個行業的試錯伴隨著很多小動物生命的逝去。 呼籲合理構建規則的「狗律師」 寵物主人不都是對的。崔燦代理過寵物醫院的案子,有寵物被治療好了,主人反手一個舉報醫生違規用藥,進行醫鬧;或者寵物醫院遭遇職業打假人。崔燦認為,不僅是寵物醫院,其他寵物機構也面臨類似的問題,把「合規」做在前面,才能抵禦風險。 對提供服務的寵物機構是這樣,對寵物主人亦是如此。寵物律師鄧凱是一隻邊牧的主人,作為中型犬的飼養者,他希望「先管理、後福利」,只有寵物主人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在公共空間發生糾紛後主張自己的權利。 比如,泰國要求給寵物「上戶口」,寵物飼主不得虐待、隨意遺棄動物,不得放任寵物對他人、在公共場合造成困擾或破壞。雖然我國也要求主人持有狗證,但讓鄧凱感到為難的是,有些城市的養犬條例數十年未改。沉睡的條例已經不再能解決日益複雜的爭端了。 據他了解,目前不少地方性法規已經寫入「不得遺棄、虐待寵物」。但對違反此規定的處罰條款未做任何約定,導致沒有相應的處罰依據。 瑞士人曾提起一個法案,要求無論是豬、狗,還是魚,都有律師替它們發言。一位律師曾代理149隻貓被虐待的案件,主人被判罰款800瑞士法郎,律師費由政府承擔。 在我國,每當發生動物虐待的案件,很多人會發聲,對於寵物律師來說,他們希望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在法律沒有到位之前,築起一道牆。但這道牆始終是一道「矮牆」。 崔燦想到他們曾援助過的一個案子。一個虐殺流浪貓的人被網友發現,但因為流浪貓沒有主人,法律體系中沒有人可以起訴他,最後只被行政處罰,最嚴重的後果是15天。 律師曹靖爽也接過這樣一個案子,日常參與救助的熱心人士將小貓領養給一位「虐貓人」,卻只能以領養服務合同糾紛起訴,一審輸了,考慮到證據缺失的實際情況,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曹靖爽為其闡明繼續訴訟可能帶來的不利結果,但她仍然要堅持,「她覺得是自己的錯,總要做點什麼」。 在崔燦看來,虐待和遺棄如此常見就是因為「違法成本低」,但他又保持著樂觀,總不會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個又一個「全國首例」的判例出現,然後推動行業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的出臺。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趙皖平聯合31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的議案。 趙皖平指出,我國現行法律在伴侶動物管理方面呈「碎片化」狀態,導致虐待、遺棄、非法交易等惡劣現象屢禁不止。他建議通過立法明確飼養者責任、規範繁殖交易、建立流浪動物救助體系,並將虐待行為納入法律懲戒範圍,用法律的威嚴守護伴侶動物的權益。 寵物律師周雨婷正在期待那樣一天的到來。她和小區的朋友一起在小區裡餵養過4隻流浪貓幼崽,其中有兩隻因投毒致死。遺憾的是,周雨婷甚至連調取監控立案的資格都沒有,因為「小貓不是屬於我的財產」。她期待未來某時,哪怕僅以一名律師的身份,也可以為小貓的生命權訴訟。 (應受訪者要求,安雨為化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雪兒 實習生 趙家藝來源:中國青年報
「抓我當天就得放」,對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做到「寬容不縱容」? 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牽動著全社會的關注。近年來,每當低齡、惡性、暴力犯罪出現,關於「法律該不該嚴懲罪錯少年?」「未成年人保護原則與打擊犯罪的刑罰目標該如何權衡?」等一系列公共討論,總能掀起一輪又一輪的輿論聲浪。 這背後透視出,社會大眾對少年司法的根本理念還未能達成。就連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秦碩,也是在經歷了懷疑的迷霧後,才獲得了內心的確認。 少年搶劫: 並非缺錢 而是為了「證明自己」 秦碩接手的第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高中生佳佳(化名)進入一所大學校園裡持刀搶劫。在起訴前,佳佳已被取保候審。如此嚴重的犯罪行為,卻因為未成年人身份而即將採取相對溫和的強制措施,新任少年法庭法官秦碩對此持懷疑態度。 在成為少年法庭法官之前,秦碩已經有了十多年的刑事審判經驗,對於嚴重的暴力性犯罪,在量刑時必須嚴格把控從輕、減輕的量刑幅度。然而,看見這個持刀搶劫的少年後,秦碩困惑了。 秦碩回憶起與佳佳見面時的場景:「他一進來,白襯衫、淺色牛仔褲、白運動鞋,高高瘦瘦。當時你就會發現,這是個搶劫犯?這不可能,他能搶誰?」 17歲的佳佳如實供述了自己搶劫的行為。佳佳說,他搶劫不是因為缺錢,而是為了證明自己。 有一天佳佳回家正在看電視。媽媽對他說:「別看了,馬上高考了。高考完你就18歲了,18歲以後沒人養你,你得靠自己。」 就因為這句話,當天晚上,佳佳從家裡廚房拿了把刀,找到離他家最近的一所大學,在樹蔭裡等著。有個大學生路過,他拿著刀走過去說:「你給我200元錢,把手機留下。」他說,自己想證明給媽媽看,不好好學習也能活著。他還認為,只要不傷害對方,就不構成犯罪。 佳佳的犯罪動機乍聽上去令人哭笑不得,但與公眾直覺相反,在專業人士的眼中,可以從中讀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別於成年人犯罪、應該予以特殊處置的內在邏輯。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委會主任宋英輝分析,這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不計後果,用很極端的手段。 未成年人正處於一個充滿變化和成長的階段,他們不僅尚未成熟、自控力較弱,而且其行為極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 宋英輝:未成年人司法更多考慮的是,未成年人未來如何更好地融入社會,成為一個正常的社會的人。 宋英輝對比了多個國家的相關研究,結果顯示,若以成年人的刑罰標準來處理未成年人,並以增進公共安全為目的,將他們送入監獄進行改造,通常會導致他們出獄後的再犯率與預期相悖。 正因如此,我國刑事領域對待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秉承的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讓罪錯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矯治,回歸社會,不再危害社會,是減少被害人和對社會公共利益最好的保護,也是少年法庭對待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 在秦碩的回憶中,她本是抱著將持刀搶劫少年收監的想法出發,卻在深入調查了解時發現,在老師和同學們的評價中,佳佳不僅從來沒有劣跡行為,還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學生,甚至幾名受害大學生了解了前因後果,都寫了聯名信,希望秦碩能從輕處罰這個小朋友,再給他一次機會。 如何「寬容而不縱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講述,未成年犯罪有一個特點,好多人屬於二進宮、三進宮,重複犯罪,他們當時出現一種趨勢就是犯罪低齡化、手段成人化。 在這種情況下,上海長寧法院的法官感覺到,如果和以往一樣,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人一樣的話,可能不利於根治未成年人犯罪。 1984年10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與兩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分離,探索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理方式,注重犯罪原因的調查和教育疏導。這一改革,標誌著新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誕生。 緊隨其後,全國各地少年法庭、少年審判機構探索啟航。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也是探索的先行者。 區別於成人法庭威嚴的壓迫感,海澱法院少年法庭的U型法臺讓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等圍坐在U型內部,未成年被告人坐在U型開口的一側,形成一種環抱的姿態。這是自上世紀90年代初,就沿用至今的變形法臺,也是「圓桌審判」方式的起源,如今已發展為全國推廣的標準。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在觸法涉罪未成年人中,一旦我們清楚了他們的成長背景和犯罪動機,社會公眾通常能夠理解為何法律要對他們網開一面。然而,同樣可不忽視的是,那些雖然佔比不高,但性質極為惡劣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引發公眾對法律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力的質疑。 最高人民法院通報,2021至2024年,審結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2024年底,人民法院對未滿十四周歲邯鄲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屍案主犯依法頂格判處無期徒刑。 「訓誡幫教」 能否攔住滑向犯罪的「熊孩子」? 17歲的子奇(化名),因在某飯店打架鬥毆,造成人員傷害被警方抓獲。 子奇是未成年人,且監護人不在北京,按照北京市公安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執法流程,在來的路上,司法社工雷曉桐已做好準備,從子奇被帶進辦案中心開始,作為合適成年人,以臨時監護人角色,全流程陪同他完成案件辦理。 根據民警的前期調查和現場視頻監控記錄,子奇的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他拒不承認打傷了人,還覺得自己被抓實在冤枉。 按照分級幹預的行為劃分,子奇輟學、飲酒的行為已經越過了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毆打他人已經升級到了違法的階段。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子奇的違法行為較輕,不用執行拘留措施。 看著子奇在審訊室裡不以為然,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未成年人案件審查中隊原中隊長李洋和同事們知道這個孩子並未意識到,他距離犯罪觸刑僅一步之遙。 子奇在審訊室呈現出的心態並不特殊,甚至可以說很普遍。與成年人案件辦理時需要更多展現出法律的威嚴不同,這些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民警在審訊時,以「不施壓、不逼問、不強攻,重交流、重感化、重疏導」作為工作要求。而觸法涉罪少年們通常有他們的應對。 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開啟「訓誡幫教」試點,目標人群正是那些因不予處罰、肆無忌憚、反覆出現在公安執法視線中的問題少年。 子奇的案件走完不予處罰流程後,在這個專門設置的訓誡室裡,由司法社工陪同,民警對他進行了專門的訓誡教育,強調法律的嚴肅性。 這個被稱為「犯罪臨界預防機制」的訓誡措施,探索之初,只針對治安不予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如今,已經涵蓋所有未成年人觸法不予處罰的案件。訓誡,只是制度第一環節,被訓誡的未成年人將在司法社工的陪伴下,度過一個為期三個月至半年的幫教期。 李洋從事少年警務工作八年時間,因與太多「熊孩子」打交道,他的個人氣質都已經從「金剛怒目」轉化為「菩薩低眉」,有時候還多愁善感起來。 李洋:實際上我們現在最頭疼是14到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些人不觸及「八大罪」,也就是說小錯不斷、大錯不犯,他會利用自己未成年人身份去逃脫自己的罪責,會把自己罪責推到別人身上。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在實施特定嚴重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八大罪」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小敏(化名)第一次坐在審訊室李洋的對面時,年僅15歲,但她此前在各個區縣留下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的治安類違法前科多達20餘次。 李洋說,小敏自己很清楚,跟他說「我知道在14到16周歲,只要不觸犯『八大罪』,你們抓我當天就得放。」有一次李洋在抓獲她的時候,告訴她這個罪就叫搶劫,已經觸犯「八大罪」之一了,小敏說這叫尋釁滋事,在學校門口劫取少量財物,不叫搶劫。「後來我才發現實際上這些長期犯錯的青少年,他們開始懂法了,開始鑽法律的漏洞。」 從李洋的擔憂,可以透視當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治理工作的一個顯著的痛點。 2020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完成新一輪大修,引入分級幹預的思路,將未成年人相關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兩類,嚴重不良行為又進一步細分,以便制定不同的幹預和矯治措施。 今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條件:對於14至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執行拘留。同時,14至16周歲以及16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同樣可以依法執行拘留。以往這兩類未成年人通常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情況,將在未來發生改變。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通常發生在公安執法程序之前,當孩子的行為出現嚴重偏差,走上犯罪道路,背後往往存在一個出現了「問題」的家庭。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後,公檢法各部門都在探索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對家庭教育問題的關照辦法。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ID:cctvnewscenter)綜合《新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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