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遠離危險區域,特別注意用火、用電安全 孩子獨自在家,「安全弦」要繃緊 暑假期間,不少孩子獨自在家學習、玩耍。獨自在家可以鍛鍊孩子的自理能力,但是需做好安全教育,保障居家安全。 廚房、飄窗,都存在風險隱患 「很多家長認為,孩子外出不安全,待在家裡最安全。其實不然,家裡也有危險的地方,平時就要注意安全教育。」國家消防救援局河南機動隊伍一中隊中隊長王祺說。 作為一名消防員,王祺每年暑假都會遇到一些本可以避免的兒童安全事故。為了避免慘劇發生,他結合多年實戰經驗,給出了一份安全攻略。「廚房有刀具、電器和燃氣,是比較危險的地方。」王祺提醒家長,出門前最好把廚房門鎖住,讓孩子遠離廚房。他曾救援過一名獨自在家的11歲女孩,她本想煮麵吃,但由於不熟悉燃氣點火操作,打不著火,然後又忘記關閉閥門,導致燃氣洩漏。幸虧母親下班回家發現後報警,才避免一場大禍。 「對於年齡較大的孩子,家長應該教會孩子識別燃氣洩漏的氣味,聞到異味立即開窗、關閥、撤離、求助。」王祺說。另外,家裡應及時安裝或更新燃氣報警器和自動切斷裝置。打火機、火柴、藥品、化學製劑也應該鎖進柜子,防止孩子誤觸。一名8歲男孩在家用打火機燒紙玩兒,火苗躥到窗簾上,引發火災;一名7歲女孩把酒精消毒噴霧當水槍玩兒,消毒水流到手上後,又去揉眼睛,因家中無人耽誤救治……「這些慘痛的教訓都值得家長吸取。」王祺說。 對於家住高層的孩子來說,陽臺、飄窗處也存在隱患,為避免孩子墜落或高空拋物,「應該在陽臺、樓道加裝安全護欄,護欄間隙要小於11釐米。」王祺說。 注意用電安全,採取防觸電措施 暑期氣溫高,用電多,是家用電器故障高發期。哪些安全用電知識需要掌握? 一名孩童在家中感到悶熱,想要使用電風扇,便去插電源,不料遭遇了漏電事故,孩子被嚇哭。所幸,經家長檢查,小孩沒有受傷。這一事件提醒我們,在暑假期間,用電安全不容忽視。 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鄭州供電公司用電服務專責尚繼武提醒家長,如果留孩子獨自在家,離家前家長應做好以下用電檢查:了解家中用電設備的功率,確保家中電器負荷不超過電力線路承載能力;確保家用電器均為正規廠家生產的合格電器;確保家庭用電線路已經安裝合格的接地線,並選用與家中用電負荷相適應的熔斷絲;確保家中用電線路已安裝漏電保護器,並定期對漏電保護功能進行測試;確保家中不使用外殼破損、導線裸露的電器設備;不要在同一個電源插排上使用太多電器,不然有可能導致短路、跳閘,甚至引發火災。 去年,一名11歲女生暑期獨自在家使用電水壺燒水時,不慎用溼手觸碰了帶電的電源插頭,遭到電擊。她的左手中指瞬間劇烈刺痛,還被電擊出一個洞,家長懊悔不已。 尚繼武建議家長要提醒孩子注意用電安全,溼手、溼毛巾等不能觸摸、擦拭開關、插座等,溼手也不能插拔插頭和操作帶電的電器設備;使用電器時,應注意電源線不要被重物壓住,否則可能會造成電線折斷或絕緣層破損,導致短路或漏電;插拔電源插頭時要著力於插頭,不要拉拽電線,防止線路損壞產生危險;手機等電子產品不要放在床邊充電,一旦爆炸可能直接傷害到床上的人,也容易點燃床品,引發火災;手機充電時不要接打電話。 對於有年齡較小孩子的家庭,尚繼武建議給牆面較低位置的插座裝上保護罩,或安裝防觸電插座,防止孩子因好奇將手指或其他東西塞進插座孔內,引發觸電事故。 用好遠程監控,製作安全聯絡卡 河南省洛陽市嵩縣木植街鄉中心小學校長王予川十分關注農村留守兒童:「這些孩子的家長往往外出打工或務農,暑假期間孩子自己在家,容易出現安全事故。」 一名二年級的學生,常年和奶奶一起生活。奶奶一見老師就「訴苦」:「管不住,我出去幹活,就一個晌午的工夫,孫子就自己跑到院裡,摔了個『大馬趴』。」王予川建議有條件的家長,可以藉助科技手段保護獨自居家孩子的安全,比如安裝智能攝像頭。家長在外也能隨時關注、語音提醒,必要時撥打求救電話。 「可以給孩子配個電話手錶,暑期父母在外,有空就和孩子視頻通話,做到時常提醒,以確保孩子在家安全,還能聯絡感情。」王予川說。一名三年級學生和上高中的哥哥在家生活,父母都外出打工,每天他們的母親都會給他們打視頻電話,提醒安全問題,父母還決定給家裡安裝一套視頻監控系統。 王予川認為,除了上述安全教育和預防措施外,還應充分發揚鄰裡互助的傳統。「遠親不如近鄰,關鍵時刻有人幫。家長離家前,最好能和鄰居打個招呼,請鄰居時不時來家裡看看。」王予川說,「村委會也可以組建互助巡查網,志願者定期入戶查看,提前排除隱患。」 她還建議家長製作一張安全聯絡卡放在家中,上面寫清楚報警電話110、火警電話119、急救電話120,以及家庭住址,父母姓名、電話等。這樣,當孩子遇到緊急情況,可以撥打求救電話,並能說清楚位置和聯繫人電話。(記者 朱佩嫻)
日前,張女士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反映,2023年11月她駕車右轉時,與一位駕駛電動自行車直行的71歲老人發生碰撞,當時的她的車速是25km/h,老人的車速是24km/h。一年後老人在醫院去世。 交警認定,張女士駕駛車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及老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而共同造成。根據過錯嚴重程度,張女士被認定為主要責任,老人被認定為次要責任。 老人去年11月死亡後,張女士被控交通肇事罪。今年6月20日,她被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在該案中,老人的車輛購置於2016年,早於鄭州市現行的《鄭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實施細則》。警方根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工業和信息化局、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延長黃牌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的通告》,認定老人的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記者注意到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果顯示,老人的車輛重量為96.8公斤。 張女士表示,交警對老人駕駛的車輛是否是電動自行車的認定會影響這起事故的責任劃分,進而影響案件走向。老人駕駛的車輛整車重量超過國標規定,應被認定為機動車。若老人的車輛被認定為機動車,案件責任就應重新劃分。她已對該案提起上訴,法院已受理。 8月11日,記者為此聯繫到鄭州交警,一位民警稱,交通事故責任首先要看事故成因,與車輛性質具體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無關。 記者梳理發現,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對於涉案電動車認定情況不一。長期從事交通事故案件實務的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城表示,超標電動自行車市場保有量特別巨大,涉及數億人的交通出行、財產處置,各地政府在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施行前後,制定了相關的過渡期措施,有的地方還進行延長。 去世老人駕駛的電動車 被一審法院 認定為非機動車 在這起案件中,一審法院提到,採納司法鑑定中心對車輛的鑑定結果,這位老人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但又同時稱,依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通行防盜車牌的電動自行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上路行駛,並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及《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延長黃牌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的通告》,認定老人的電動車為非機動車。 判決書顯示,交警認定,張女士駕駛車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及老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而共同造成。根據過錯嚴重程度,張女士被認定為主要責任,老人被認定為次要責任。法院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女士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但張女士認為,這一案件中,交警對老人駕駛的車輛是否是電動車的認定影響事故責任劃分和案件走向。 張女士表示,根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老人駕駛的車輛車重超過55公斤,達到96.8公斤,屬於機動車。老人應該符合機動車駕駛條件,持有駕照,佩戴頭盔,在規定的道路上行駛,遵守機動車法律法規。事故判斷也應該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來認定,而不是非機動車。 日前,張女士已經對該案上訴,法院已經受理。 曾有多起交通肇事案 將超標電動車 認定為機動車 記者梳理發現,在不少案件中,超標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機動車。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案例顯示:2022年6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立馬電動兩輪車,撞到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愛瑪電動自行車的尾部,造成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於2022年6月22日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後經河南國信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後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愛瑪牌兩輪車轉向裝置、後制動裝置完整有效:前制動裝置未能有效制動:屬於非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範疇);立馬牌兩輪車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完整有效;相關參數符合機動車(電動兩輪輕便摩託車)類型標準。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認為,杜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經鑑定符合國家標準對電動兩輪輕便摩託車定義,屬於機動車範疇,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後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的情形,案件性質就由此升級了。 此外,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查詢到,在河南南陽一起駕駛電動三輪摩託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電動三輪摩託車也被認定為機動車。駕駛人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律師釋疑 如何認定涉案超標電動車性質? 是否會影響責任劃分? 按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其主要技術參數為最高車速不超過25km/h,裝配完整的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等。 現實中,為方便管理,交警把電動車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但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應該按照非機動車來認定事故責任? 長期從事交通事故案件實務的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城表示,根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公斤等。但各地情況錯綜複雜,鑑於超標電動自行車市場保有量特別巨大,涉及數億人的交通出行、財產處置,各地政府在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施行前後,還制定了相關的過渡期措施,有的地方還進行了延長。《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3修正)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臨時通行防盜車牌的電動自行車,在有效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並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認為,從技術標準層面,依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老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超重,應屬於機動車範疇。若認定為機動車,老人確實需要符合機動車駕駛條件,如持有駕照、佩戴頭盔、在規定道路行駛等。在此基礎上,事故認定和責任劃分也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不然對於機動車駕駛者而言不公平,可能使其承擔不應有的責任。 交警聲音 交通事故責任首先要看事故成因 與車輛性質無關 8月11日,記者為此聯繫到鄭州交警,一位民警稱,交通事故責任首先要看事故成因,與車輛性質具體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無關。 這位民警解釋,如果事故是因有人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就是不會開車的人開車造成,是要他負責。但是如果無證的人也是在正常行駛,是其他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與其相撞,導致交通事故,那也是違反交通事故的人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駛是違法,但不是事故成因。 另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民警也表示,事故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劃分,而不是因為行為人有行政違法因素,就推定其負有事故責任。比如,無證、酒駕、毒駕也是在正常行駛,他人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該根據事故原因定責。無證、酒駕、毒駕等違法行為,再另外追究法律責任。但現實中,為了考慮大多數人的法感情,會給上述的違法行為定一部分責任。 這位民警補充提到,交通肇事罪終究是刑事犯罪,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能簡單因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就判定他對事故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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