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4日電 (劉洋)8月14日,「萬裡同心——海外華僑與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紀念特展」在北京中國華僑歷史博物館(簡稱「僑博」)開幕。 本次展覽分為「為國呼號支援抗戰」「烽火僑心共赴國難」「同仇敵愾共衛和平」「歡慶勝利銘記歷史」四個篇章,共展出近400件館藏文物展品。從募集物資支援前線到投身戰場浴血奮戰,從傳遞抗戰信念到推動國際援華,展覽全景式展現華僑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的不朽功勳,深切緬懷海外華僑在中華民族生死存亡關頭與祖國血脈相連、休戚與共的赤誠情懷。 開幕式上,雲南德宏州民族歌舞團演出了以南僑機工李月美為原型創作的音樂劇《南僑花木蘭》片段。秘魯中華通惠總局名譽主席蕭孝權分享秘魯華僑華人的抗戰故事以及秘魯中山隆鎮隆善社保存的相關文物。 8月14日,觀眾參觀僑博展廳內部。劉洋 攝 自今年3月以來,僑博徵集華僑華人參與支持抗戰相關實物資料,受到海內外僑界人士積極響應。開幕式上,部分藏品捐贈人代表向僑博捐贈華僑抗戰文物。革命烈士雷德容親屬雷元捐贈雷德容的印尼身份證明書、《流亡日記》等珍貴文物;南僑機工後代溫阿榮捐贈父親溫祺芳的130多件實物資料。 博物館外牆新設置的16塊展示櫥窗也同期亮相,以抗戰歷史照片為內容,讓觀眾在館外即可了解這段歷史。 據悉,此次展覽是僑博開館11年來,首次以實物形式系統展示華僑參與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歷史。展覽將在廣州、潮州、黑河、德宏四個分館巡展。僑博還與廣東省僑聯合作,在全省21個地市60個場所同步啟動圖片巡展。(完)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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