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4日電(範宇斌)近日,由致公黨上海市委會、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指導,致公黨上海市委會對外聯絡委員會、致公黨上海市委會法治建設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主辦,上海市臺聯對外聯絡工作委員會協辦的「法治護航臺企發展2025」交流座談會在上海召開。 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副會長、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副主任馬屹表示,為應對複雜的跨法域及跨境商事糾紛,降低法律風險,了解並使用獨立、專業、高效的多元解紛方式對於臺企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多年來,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在服務臺企的實踐中充分發揮仲裁專業、高效、保密、國際化的優勢,最大程度維護臺企的合法權益。伴隨上海「五個中心」建設持續推進,滬臺民間經貿往來日趨緊密,法律界的深入交流將為兩岸交往注入新動能。展望未來,希望以法治共識築牢發展根基,把仲裁、調解實踐中形成的共識轉化為推動兩岸市場相通、規則相融的無形紐帶;搭建跨越海峽的法律人才共育平臺,以人才互通激活協同發展動能;以法律服務矩陣構建制度型開放高地,為兩岸經貿往來提供更具適應性、包容性的制度供給。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王唯駿以「風雨同舟:護航滬臺經貿合作的仲裁實踐」為題作主旨發言。她表示,優質的爭議解決法律服務能夠為兩岸商事主體提供高效、便捷、專業、公正的爭議解決服務,實現經貿糾紛的快速解決、保障合同和交易的順利履行,從而用法治保障兩岸的經貿交流合作。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就受理了第一宗涉臺商的仲裁案件。此後,涉臺案件的糾紛類型也從貿易和合資合同糾紛轉向代工生產(OEM)加工、技術許可、併購等類型,近年來出現了大量基金股權投資、倉儲物流和商業服務糾紛。對臺資企業在大陸投資的爭議解決法律服務需求,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始終關注如何快速化解投資轉型帶來的風險,為交易創新提供法律保障。 上海國際商事法庭審判長申智以「支持仲裁發展的司法實踐」為題作主旨發言。她表示,上海國際商事法庭自成立以來,聚焦仲裁司法審查、國際商事審判制度創新及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體系建設三大制度功能,推動仲裁實踐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致力於打造「專業化、國際化、數位化」的審判機制,並設立了一站式服務平臺,優化訴訟流程與證據保全機制,推動調解、仲裁與訴訟高效銜接。 本次會議特邀嘉賓——臺灣「國際洪門中華總會」理事長、時代法律事務所合伙人鄭光禮以「仲裁在兩岸經貿爭端解決運用的現況與未來」為題作主旨發言。他認為,兩岸區域間的經濟動能始終存在,仲裁是解決投資貿易糾紛的有效方式。他結合有關案例的分享,建議應加強頂層制度設定,降低程序和溝通成本;增強專業鑑定效能;促進交流,加強宣傳,共同推動執業律師的能力提升;利用上海臺北城市論壇,推動建設兩岸仲裁示範平臺。 應邀參會的臺胞企業負責人和律師代表結合各自從業經驗,進行了深入交流,提出意見建議。 會議現場。 致公黨上海市委會供圖 上海市臺聯黨組書記李海泳表示,要進一步加強法治護航臺企發展在機制上的探索,通過仲裁這一途徑拓寬臺籍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渠道,賦能臺企發展;要發揮聯動效應,積極運用案例庫加強對仲裁工作的宣傳推廣,引導臺企在發展中有更多權益維護的選擇機制;要繼續緊密結合上海建設國際科創中心的目標任務,更加積極地向臺企宣介上海的政策,共同推動上海營商環境不斷優化,助力臺企在上海更好地發展。 致公黨上海市委會專職副主委童麗萍表示,這次座談會聚焦兩岸經貿往來中的爭端解決機制開展專業性交流,旨在搭建平臺,進一步促進法治完善,合力推動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為臺胞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今年是中國致公黨成立100周年,也是致公黨上海組織建立45周年,希望發揮致公黨上海市委會獨特的僑海優勢和法律人才優勢,積極作為,就完善仲裁機制、優化營商環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進行深入研究並建言獻策,助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讓更多的港澳臺企業、僑胞企業能在上海深耕發展。(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入庫參考案例《吳某慧、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為實施誹謗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定性。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系江蘇省某中學教師,被告人吳某慧系朱某的親屬。吳某慧在與朱某發生矛盾後多次向被告人陳某強提及此事,陳某強提出可以通過獲取朱某個人信息並在網上發負面帖子抹黑朱某。吳某慧遂向陳某強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證信息,以便查詢朱某的個人信息。2020年5月,陳某強以人民幣13150元(幣種下同)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購買包含朱某及陳某強前女友楊某等人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購票記錄等信息1442條。其中涉及朱某、楊某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行程信息299條,其他與朱某、楊某等人具有時空交叉關聯人員一般身份信息1143條。 後被告人陳某強將獲取的信息發給被告人吳某慧,吳某慧從中挑選了部分與朱某同一時間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員信息(涉及在該中學就讀、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學生等共計20餘人),用於撰寫帖文,後由陳某強修改帖文並支付費用交由專門發負面帖子的鄧某等人(另案處理),將詆毀朱某的不實帖文以多個吸引流量的誇張標題在知名網絡發布。帖子發布後在上述網站迅速擴散,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後教育主管部門至江蘇省某中學調查此事,該中學在校學生也紛紛向老師詢問相關事件,學校專門對帖子涉及的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輔導,朱某的教學和生活均受到較大的困擾。 其間,同案被告人陳某、湯某良、丁某沙等購買並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買賣個人信息的消息,買賣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楊某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739條,售價從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案發後,被害人朱某等人沒有就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蘇0508刑71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吳某慧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陳某強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項略) 宣判後,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蘇05刑終26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丁某沙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在列舉「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情形外,還在第十項設置「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項。對此,可以綜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慧,陳某強非法獲取他人的公民個人信息後,撰寫詆毀他人的內容在網絡上發帖,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給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職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吳某慧,陳某強的行為雖不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類具體入罪標準,但綜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動機、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情節,可以認定其行為的危害性與《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當性,綜合考量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故吳某慧,陳某強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對於通過網絡「開盒」等方式公開曝光他人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結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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