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電 據國家醫保局網站消息,根據2025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以下分別簡稱基本醫保目錄和商保創新藥目錄)調整有關工作安排,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國家醫保局近期對申報藥品進行了初步形式審查,並對通過初審的藥品名單和主要信息進行公示。現就有關工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初步形式審查的作用和意義 形式審查是對申報藥品是否符合當年基本醫保目錄和商保創新藥目錄調整申報條件以及藥品信息完整性進行的審核。根據《2025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形式審查分為初審、初審結果公示、覆審、覆審結果公告四個步驟。本次公示的內容即為今年的初審結果。 通過對藥品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一方面可以確保申報的藥品符合申報條件,另一方面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核,有利於後續評審、測算階段相關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同時,為確保目錄調整公開透明,國家醫保局對通過初審的藥品名單和主要信息進行公示,本身也是主動接受監督的一種方式,我們歡迎社會各界幫助我們發現問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二、通過初步形式審查是否意味著已被納入基本醫保目錄或商保創新藥目錄?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和《2025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目錄調整分為企業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談判競價/價格協商等環節,形式審查只是企業申報後目錄調整所有程序中的第一步。一個藥品通過初步形式審查,只代表初審符合相應申報條件,還需要通過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即使藥品最終確定通過形式審查,也僅代表該藥品具備了參與目錄調整後續工作流程的資格,不代表其已經納入了基本醫保目錄或商保創新藥目錄。 三、2025年企業申報和初步形式審查結果與去年相比有什麼變化? 2025年7月11日至7月20日17時,國家醫保局共收到基本醫保目錄申報信息718份,涉及藥品通用名633個,經初步審核,534個通過形式審查。其中目錄外申報信息472份,涉及藥品通用名393個,通過初審的通用名310個,較2024年249個通過形式審查明顯增加。 同時,今年目錄調整中增設了商保創新藥目錄,與基本醫保目錄同步申報。國家醫保局共收到商保創新藥目錄申報信息141份,涉及藥品通用名141個,經初步審核,121個藥品通用名通過形式審查。有些藥品同時申報了基本醫保目錄和商保創新藥目錄,但因兩者申報條件不完全一致,會出現基本醫保目錄和商保創新藥目錄形式審查結果不一致的情況。 四、如何看待一些目前市場價格較為昂貴等明顯超出基本保障範圍的藥品通過了基本醫保目錄的形式審查? 自成立以來,國家醫保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始終牢牢把握基本醫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範圍;始終堅持穩健可持續,將醫保基金和參保群眾的承受能力作為基本醫保目錄調整工作的基礎,通過準入談判等方式大幅降低獨家藥品的價格;始終聚焦群眾基本醫療需求和臨床技術進步間的平衡,提升可及性,維護公平性。有一些價格較為昂貴明顯超出基本醫保保障範圍的藥品通過了基本醫保目錄初步形式審查,僅表示該藥品符合申報條件,獲得了進入下一個環節的資格。這類藥品最終能否進入基本醫保目錄,還需要經嚴格評審程序,通過專家評審的獨家藥品談判成功、非獨家藥品競價成功才能最終納入目錄。 五、本次公示後將進行哪些工作? 下一步,我們將根據公示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有關藥品信息進行覆核,確定最終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最終形式審查結果無論是否通過,均會通過2025年基本醫保目錄及商保創新藥目錄調整申報模塊向申報企業反饋。後續,國家醫保局將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緊推進專家評審、基本醫保目錄的談判競價及商保創新藥目錄的價格協商等工作。
8月1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範和加強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修訂印發了《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政策等確定。 第三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現階段,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學前教育擴優提質。 1.支持地方補足普惠性資源短板。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擴大普惠性資源供給,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理順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集體辦幼兒園辦園體制並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扶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等。 2.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3.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質量。改善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條件,配備適宜的玩教具和圖畫書。對能夠輻射帶動薄弱園開展科學保教的城市優質園和鄉鎮公辦中心園給予支持。 4.支持地方鞏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等群體的資助制度。資助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等接受學前教育。 (二)落實學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費政策。免除符合條件的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保育教育費。對在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幼兒園就讀的適齡兒童,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兒園免除保育教育費水平給予相應減免。 第五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提出的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提供的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資金預算、績效目標。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六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配公式為:某省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擴優提質補助資金+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 (一)擴優提質補助資金。首先結合資金預算確定分地區資金規模,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在此基礎上再按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省。其中: 基礎因素(權重80%)主要考慮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公辦園發展、教師隊伍建設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因素(權重20%)主要考慮地方財政努力程度、社會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係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計算公式為:某省擴優提質補助資金=(該省基礎因素/∑各省基礎因素×權重+該省投入因素/∑各省投入因素×權重)×擴優提質地區資金總額×績效調節係數 (二)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國家統一實施的免保育教育費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根據核定各省的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在園兒童人數及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核定中央財政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資金。其中,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負擔50%。各檔所包括地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7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按相關規定執行。 計算公式為:某省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該省符合條件的在園兒童人數×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第七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同步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以及監管局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等。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省工作目標,以及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八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預算,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省級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資金,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其中:擴優提質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傾斜,並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要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時足額撥付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確保幼兒園正常運轉。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幼兒園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縣級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監管,確保免保育教育費政策落實到位。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一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納入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範圍,各級財政部門依託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日常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財政部適時組織監管局對地方申報材料和政策落實情況開展抽查監督,發現問題依法依規處理,根據情況進一步採取約談、通報、扣減預算等措施,強化監督震懾。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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