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連雲港曾經的亂石山化身生態氧吧,江西樂安的古樟林相伴烏江兩岸,山西平順的太行山峽谷綠意盎然……一起來看大美中國。江蘇連雲港深谷山林化身生態氧吧眼下,在江蘇連雲港漁灣,滿眼青翠與潺潺流水的山澗成了生態氧吧,眾多市民在山水間消解暑熱、愜意納涼。走進連雲港漁灣,飛瀑如銀練垂落,砸在青石上濺起漫天水霧,陽光穿霧而過時,偶爾還會折射出七彩虹光。蜿蜒溪澗裡,澄澈泉水漫過腳踝,孩童們光著腳丫踩水追逐。曾經的連雲港漁灣是當地一處亂石山,植被稀少山石裸露,道路難走。近年來,當地保護生態基底,做足「水文章」,一方面保留了青苔覆石、古木參天的山林資源,另一方面依山勢打造了親水平臺、安全步道等設施,讓周邊居民近山更親山。江西樂安千年古樹伴烏江江西撫州樂安縣流坑鎮的古樟林,有「中國第一古樟林」之稱,1萬多株古樟猶如一條翠綠的飄帶鑲嵌在烏江兩岸,綿延十裡、蔚為壯觀。走進樂安古樟林,參天大樹身姿挺拔,陽光透過枝葉光影交錯,構成一幅天然畫卷。在林間遊覽,聽鳥鳴聲,聞樟樹香,深深吸上一口,樟樹清新的氣息瞬間沁入心肺,讓人感到無比舒暢。1200歲高齡的「三仙樟」是林中最負盛名的 「老壽星」,三大主枝在高空交織成穹頂,光影穿透枝葉,整個樟林宛若仙境。流坑千年古樟林有古樟1萬多株,其中500年樹齡以上的就有3000多株,1000年以上的有1000多株。近年來,當地林業部門將十裡古樟林全部列入國家生態公益林進行保護,對500年以上樹齡的古樟進行掛牌保護,規劃設定了古樟群落保護區,同時,充分利用古樟林的生態優勢,大力發展生態旅遊。樂安縣流坑鎮黨委委員 謝濤:對烏江兩岸1100畝的古樟林,實施生態修復。村民也自發守護了「綠色活化石」,未來將融合研學、生態旅遊,讓千年古樟在傳承中永續發展。山西平順碧水山間繞 峽谷綠意濃位於山西省長治市平順縣境內的太行山現在草木蔥蘢,生機勃發。峽谷間,碧水潺潺,美不勝收。從空中俯瞰,太行山高崖聳立,層林疊翠,萬木爭榮。太行山地區發育有多條河流水系,千百萬年流水作用使得太行山上形成了獨特的峽谷景觀。暑期,不少遊客選擇乘船遊覽,感受峽谷縱深,壁立千仞。太行山間碧水繞,遊客如遊畫中。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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