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的新疆奇臺縣,天山巍峨,綠洲廣闊,奔流的雪水在陽光下閃耀,滋養廣袤麥田,孕育出天山北麓的「綠洲糧倉」。秉承「測天下吉壤為我所種,匯天下好糧為我所用」的初心,汾酒此次溯流而上五千多裡,將「汾酒第一車間」深入北緯45°大麥產區,尋找中國白酒的黃金起點。 對於清香型代表汾酒而言,大麥是製作優質大曲的主要原料,它可以提供良好的麥香味與清香味。在制曲過程中,大麥的酶系發達、澱粉含量適中,十分適合固態發酵微生物的生長和繁殖,從而促進酒麴的發酵。新疆奇臺縣,是中國著名的「麥鄉」,此次汾酒「第一車間」選定新疆奇臺縣,正是用於汾酒制曲的專用大麥制種基地。 種子的高度,決定了美酒的天際線。天山腳下,對一粒好糧的朝聖之旅已然開啟。 溯源「大麥之鄉」 奇臺縣自然環境得天獨厚,耕作歷史長達4000多年。據記載,奇臺縣自漢代以來就擁有享譽塞外的「北部糧倉」之美譽,當下,奇臺堅持糧食安全「國之大者」,全縣有耕地220萬畝,是國家認證的「大麥之鄉」。 奇臺何以成為「綠洲糧倉」?國家大麥青稞產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郭剛剛介紹道,奇臺位於天山北麓,屬中溫帶大陸性半荒漠乾旱性氣候,氣候條件相對適宜同時,光照又相當充沛,年日照時間約3000小時,全年約160天的無霜期,加上雪水的澆灌、肥沃的土壤……為麥類作物的生長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 這種獨特的氣候條件仿佛為大麥量身定製,使其產量高、品質好,基於此,吸引汾酒千裡奔赴。 多年來,汾酒跨越數千公裡,以北緯36度到45度的「黃金種植地理帶」為基準,建設了適合高粱、大麥、豌豆生產的原糧基地,總規模達到140萬畝以上,形成了「土地一備案+五統一」的原糧基地種植管理模式,在此基礎上,汾酒千裡種糧、運糧,構建起「種、釀、藏」全產業鏈綠色品質長城。 一畝良田,關乎酒質,多年深耕,證明了汾酒對「糧心」的堅守歷久彌堅。如今,奇臺已然成為汾酒「品質長城」中的重要版圖,汾酒集團與國家大麥青稞產業技術體系聯合認證的新疆奇臺汾酒大麥制種基地,汾酒的到來,引起當地農戶、科研及產業力量的熱烈反響。 值得一提的是,與小麥、水稻、玉米、大豆等作物相比,大麥雖沒什麼機會以主食的身份「上桌」,但它卻抗旱耐逆性強,不與主糧爭地,廣泛應用於白酒、啤酒和威士忌的釀造中,被視為「世界第一酒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科學院作物研究所黨總支書記周安定表示,汾酒集團此次選定在新疆奇臺縣種植「汾酒大麥1號」,並以規模穩定的訂單模式去收購,他們十分歡迎,認為此舉是對大麥科研育種的有力支持,對全鏈條產業的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 在以汾酒為代表的釀造企業支持下,希望打造一個從優選品種、優良原料到優質產品、優秀品牌的完整路徑。對此,郭剛剛也表示期待,「像新疆這麼好的產區,產出這麼好的大麥,我們希望凸顯出它的品質優勢,賦能汾酒品牌及整個釀造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一粒科技力拉滿的定製麥 這一路徑的開端,始於優良品種。郭剛剛介紹:「農業生產中,種子是『晶片』,良種能保障糧食生產效率,讓單位面積產量更高、品質更好。」 而此次在奇臺麥田裡茁壯生長的,是汾酒專用制曲大麥「汾酒大麥1號」。據悉,「汾酒大麥1號」是由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培育,經汾酒集團測試認定,聯合國家大麥青稞產業技術體系示範推廣的專用新品種,不僅畝產高、抗逆性強,其核心指標更精準契合優質白酒釀造需求,為後續制曲糖化及發酵過程奠定了卓越的原料基礎。 頂尖育種團隊紮根奇臺,寒來暑往,只為育出那粒「最懂汾酒」的大麥。今年,「汾酒大麥1號」在新疆制種基地生產實驗,眼下已經到了收割的季節,郭剛剛站在金黃的麥田,彎腰輕捻著飽滿的麥穗,欣慰地感慨:「籽粒飽滿度、色澤等感官品質都過關,產量也不錯。」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白酒行業,由企業為主體為其原料農作物種子進行標準化命名,並投入定向培育驗證,實屬罕見。據了解,「1號」頗有打頭陣的意味,「汾酒大麥1號」的推廣,本身就是一個積極的信號,是企業深度參與種源創新的標誌,不僅是對育種方向的指引,更是對科研團隊和種植農戶的雙向激勵。 談及汾酒模式對新疆大麥產業的推動力,郭剛剛用了「雙向奔赴」這個詞,充滿讚許與期待。 龍頭企業承載種業振興使命 為什麼這麼說?放眼當下農業生產,豐產不豐收、價格波動大等問題,是懸在農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農戶的種植信心受挫。郭剛剛指出,汾酒模式提供了解法,即龍頭企業牽頭,以訂單的方式組織生產,讓生產者有穩定的價格預期,積極性更高。 在奇臺,這一模式正於種業一線結出碩果。種植戶李俊山表示,今年他首次為汾酒種上了1300畝大麥,「大麥耐旱耐瘠薄,只要價格穩定大家就願意種,人家給了定金,這就給我們吃了一顆定心丸」,看到長勢喜人的麥田,李俊山話語中充滿喜悅與期盼。 「種子質量好,播種也順利,老天給力,預期收成應該挺好。」他還希望,能帶動更多鄉親一起種,「讓大家都掙錢」。 從「第一車間」的田野,到千萬農戶的笑臉,再到區域產業的興旺,一條圍繞汾酒品質打造、互利共贏的價值鏈已然清晰呈現: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促進產業發展,為汾酒帶來優質原糧,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產品。 糧為酒之本,持續釀造至純、至清、至淨的品質汾酒,需要從源頭的涓涓細流開始。汾酒自2009年起,就在行業率先將糧食基地建設納入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並在10多年間,持續強化「第一車間」布局。 當下,站在「汾酒第一車間」IP第五個年頭的裡程碑上,回望汾酒由品質驅動的原糧徵程,更顯其格局與價值:其源於對自然的敬畏,成於科技的賦能,終於與家國情懷、時代擔當的同頻共振,不止於釀好酒,更是中國白酒行業構建現代化供應鏈、探索「品質立基、擔當立命、科技賦能、綠色護航」發展路徑的先行示範,為行業貢獻了極具價值的「汾酒方案」。(完)
花上萬餘元報名費,就能讓孩子身著奢侈品牌服裝走T臺,成為朋友圈最靚的崽,不少家長為此心動。但光鮮背後,秀場裡閃爍的奢侈品標誌可能從未獲得品牌授權。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借組織奢侈品牌走秀名義斂財的李某提起公訴。從釐清服務商標侵權的法律定性,到精準核查違法所得數額,再到穿透式審查確定犯罪主體,檢察官抽絲剝繭,讓這場童模走秀騙局水落石出。李某註冊成立某影視傳媒公司A公司,主營業務是與童模機構合作組織走秀活動。2023年至2024年間,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況下,李某組織多場含有奢侈品牌註冊商標的兒童時裝走秀活動,並收取報名費用。家長交的報名費從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換來的是孩子身著奢侈品牌服裝亮相的機會。活動中,李某全程未獲品牌授權,卻在宣傳海報、活動現場大屏及社交平臺視頻中大肆使用奢侈品牌Logo。直到2023年12月,D品牌發來律師函,李某才停用該品牌Logo,但仍繼續使用其他品牌商標。2024年4月,G商標品牌權利人報案,李某的侵權行為浮出水面。同年8月,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商標主要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品商標用於標識和區分有形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例如第25類的服裝鞋帽,保護對象針對實體商品。服務商標則用於識別服務的提供者,例如第41類教育娛樂,保護對象指向無形服務。根據202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服務商標已被正式納入刑法保護範疇。本案偵查初期,承辦檢察官在提前介入查核走秀活動侵權事實過程中,發現在李某自行主辦的走秀活動中,其直接使用涉案品牌Logo進行宣傳並收取費用的行為,可能構成對註冊服務商標的侵權,具體侵犯哪一類商標權,需要進一步審慎核查。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凡在我國合法註冊且處於有效期內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均受法律保護。據此,檢察機關當即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核查涉案品牌在上述服務類別上的商標註冊情況及有效期限。經查證,涉案的奢侈品牌均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服務上註冊了服務商標,其中有2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完整覆蓋了李某舉辦侵權活動的全部期間,另有1個商標的註冊有效期僅涵蓋部分走秀時段。隨著商標權屬及效力問題的釐清,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李某在未經奢侈品牌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組織的童模走秀活動中,擅自使用上述品牌的註冊商標開展走秀服務,刻意營造與品牌相關的商業氛圍,以此吸引參與者並收取費用,其行為已構成對上述3個奢侈品牌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若情節嚴重,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此外,鑑於童模走秀活動涉及到未成年人,承辦檢察官在辦案中特別關注未成年人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檢察官根據提取的活動資料及家長證言,重點核查活動時長強度、場地安全條件等要素,未發現未成年參與者休息權、受教育權、人格尊嚴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明確李某的行為侵犯服務商標後,如何精準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是判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關鍵,也是檢察官面臨的又一難點。為查清事實,承辦檢察官積極引導偵查機關開展偵查取證工作。一方面,依法調取A公司註冊信息、涉案品牌服務商標註冊證明、品牌走秀視頻等基礎證據;另一方面,將電子證據提取固定作為重點,同時聯繫參與童模走秀的家長核實具體情況。「報名費都是通過培訓機構統一支付的」「每次走秀活動包含品牌走秀和普通走秀,品牌走秀是指奢侈品牌服裝展示,普通走秀不含這些品牌,兩者交叉進行」……家長的陳述為案件突破提供了重要線索。經審查證據查明,參與李某所辦走秀活動的家長將費用交至培訓機構,再由培訓機構轉入李某公司或其個人帳戶,而李某舉辦普通走秀與未經授權開展品牌活動的資金均轉入上述帳戶。如何剝離李某舉辦普通走秀的合法收入,精準鎖定李某侵權活動的違法所得,成為新的難題。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際,承辦檢察官從李某被扣押的電腦中提取到一份人員參加情況表,表格行數存在明顯跳躍、並非連續排列的異常情況引起了他的注意。這些「消失」的行是否隱藏著關鍵信息?帶著疑問,檢察官嘗試點擊「取消隱藏」功能,一份詳盡記錄隨即赫然顯現——其中不僅完整登記了所有參與走秀兒童的身份信息、報名機構、收款方式及酒店登記情況,更通過備註清晰標註了報名類型:部分兒童僅參與品牌走秀,部分僅參與普通走秀,另有部分參與「套餐活動」即同時參與品牌秀與普通秀,且表格中還詳細列明了各類報名對應的具體繳費金額。為核實數據真實性,承辦檢察官立即聯繫相關兒童家長,確認其實際支付的活動費用與表格記錄完全一致,表格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得到進一步印證。承辦檢察官以此為依據,要求鑑定機構對涉案報名服務費收入重新審計,明確剔除套餐中單獨參與普通走秀的費用,並在扣除相關產品成本後,精準核算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假冒服務商標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需滿足以下條件: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該解釋同時明確,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所收費用應認定為「違法所得」;計算假冒服務商標的「違法所得數額」時,需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在最新審計結果基礎上,嚴格扣除活動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同時剔除個別品牌商標不在保護期內的兩次品牌走秀費用,最終確認李某的違法所得共計11萬餘元。1月,靜安公安分局將李某及其設立的A公司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李某在明知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多場含相關品牌元素的兒童時裝走秀活動,其行為已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相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然而,A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成為承辦檢察官審查本案的又一焦點。承辦檢察官對全案事實證據進行細緻審查後,發現A公司存在多項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一是組織架構虛化,除李某外僅一名設計師,案發前僅有一兩名銷售人員且無固定工資,難以認定為具備完整單位職能的組織;二是財產高度混同,李某雖以A公司名義租借場地、使用對公帳戶對外付款,但收取報名費時對公帳戶與個人帳戶混用,A公司收入與個人財產界限模糊;三是主營業務違法,A公司成立後,主要經營活動即為舉辦各類兒童時裝走秀,其中大部分涉及侵犯服務商標;四是違法所得歸個人支配,A公司違法收益實際由李某個人掌控使用。承辦檢察官指出,A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違法所得歸李某個人所有,不符合單位犯罪的認定條件,應以個人犯罪論處。李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日前,靜安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被告人李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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