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電 雖然保持日常清潔能減少部分體表細菌滋生,但身體異味成因複雜,單純增加洗澡頻率無法解決根本問題。醫學研究表明,體味異常可能源於代謝疾病、內分泌失調、遺傳性汗腺異常或慢性感染等病理因素。(來源:@科學闢謠 中國新聞網微博)
豢養的烈性犬自己躥出狗籠,撲咬路人致死,犬主應承擔哪些責任?犬主辯稱「人是被狗咬死的,純屬意外」,這有無道理?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高某在村頭附近的羊場內飼養了3隻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並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隻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躥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經現場勘查,該狗籠放置於土質地面上,底部無鐵網阻斷,籠底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輕鬆從中逃脫,籠子頂部也無鐵絲網,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 被告人高某認為,雖然被害人是被他的狗咬死的,但是他當時並不在現場,屬於意外事件。況且已經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適當的經濟賠償,不能構成犯罪。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豢養的3隻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案涉犬只雖然關於籠中,但案發前已經多次發生撲倒、咬傷路人事件。高某應當預見大型烈性犬疏於監管,會發生咬死他人這一現實危險,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高某的過失行為與馬某的死亡結果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案件承辦法官提醒,飼養犬只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管理人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遛狗不牽繩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可能面臨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故意或過失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 朱佩嫻 《人民日報》(2025年08月12日 第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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