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4日發布安全提示,當前,一些追求潮流、獵奇的寵物愛好者,掀起飼養「異寵」的熱潮。但「異寵」交易、飼養、救治、棄養等行為潛藏安全風險,關乎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需加以重視。 養「異寵」的人持續上升 「異寵」是「異域寵物」或「另類寵物」的簡稱,是指有別於傳統貓、狗等寵物之外,被人們當成寵物飼養、觀賞和經濟利用的外來野生動物,既包括昆蟲等無脊椎動物,也包括鳥、獸、兩棲、爬行等脊椎動物。 在我國,「異寵」需求和交易正快速增長,《2025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消費報告)》顯示,2024年,飼養「異寵」的人群持續上升;有數據統計,我國已有約1707萬人在飼養「異寵」,市場規模逼近百億元人民幣。 然而,人類飼養「異寵」的歷史普遍較短,對它們攜帶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在交易、養殖過程中可能造成的疫病傳播缺乏深入了解和有效對策,容易引發各種潛在風險。 「異寵」真的「易寵」嗎? 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將加強對「異寵」的管理納入其中,強調要「嚴厲打擊非法引入外來物種行為」「加強『異寵』交易與放生規範管理」。那麼,「外來物種」究竟如何定義,又是否等同於「外來入侵物種」呢? 外來物種。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布,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事實上,大多數受熱捧的「異寵」在國內沒有自然分布,屬於外來物種,它們可能在新環境中缺乏本土天敵等生物和非生物制約因素,在生存競爭中處於優勢,會搶奪和擠佔本土物種的食物資源和生存空間,導致本土物種的生存及其所在的生態系統受到衝擊。一旦這些「異寵」逃逸或被棄養,極有可能破壞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穩定,威脅我生物安全,甚至會引發生態災難。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異寵」可以寵,但不能隨意寵,在追求新奇與熱愛的路上,唯有理性和依規,方能使人與自然和諧共舞。 遵守法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任何公民和組織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異寵」交易、飼養、運輸和放生等,堅決築牢維護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人民防線。 理性飼養。「異寵」消費者購買前需確認物種是否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並核查商家資質。購買時應選擇合法養殖場,拒絕走私或野外捕獲的動物,同時要求商家提供檢疫證明,觀察動物是否活躍、有無異常分泌物等,慎養善養寵物。
近日,有網友爆料,福建泉州一家餐飲店老闆多次在外賣平臺以「會得癌」回懟顧客的差評。此事引發網絡熱議。 網帖顯示,涉事店鋪為泉州石獅當地一家售賣傳統特色小吃的餐飲店,可堂食或外賣。 在外賣20條差評中,商家針對其中兩條提出「煎包有問題」「餃子好鹹」的差評分別回覆: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這並非涉事商鋪老闆第一次辱罵詛咒顧客。 網友們認為,作為餐飲商家態度如此極端很影響觀感,也產生了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也有網友指出,老闆是針對「惡意評價」才做此言論,不必上綱上線,萬一存在不當商業競爭呢? 記者致電涉事店鋪了解此事。店鋪老闆申女士(化名)告訴記者,網帖發酵後,近一周以來店鋪的兩個公開電話已被打爆,嚴重影響了正常經營。 為何會以「要得癌」回復差評?申女士解釋,她認為那是惡意差評,故意搞破壞的評價。「(他們)想把我們的店搞倒閉。」針對店方是否存在辱罵顧客、詛咒顧客的情況,申女士並未正面回復,只回答:「我們在這裡開了八九年了,有問題我們還能開下去嗎?」 針對此事,該外賣平臺工作人員回應記者,對於有問題的商家,平臺不會包庇縱容。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平臺不允許商家以這樣的態度辱罵用戶。目前有顧客持續兩年一直反饋該商家言語不當,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邊馬上會有商家檢查組的同事前去核實。如果屬實,會對商家進行一個(扣)違約金的處罰。後續商家若沒有任何改進,平臺會考慮取消合作關係。」 記者注意到,如今,商家兩條回復已被摺疊,無法看到。 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近年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各地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費者的合理批評得到法院支持而贏得官司,也有消費者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差評而追究其責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曾關注到,當下,在外賣、二手交易等線上平臺,由於買賣雙方各執一詞,有年輕人化身「賽博判官」(在一些網絡平臺上受邀評判評論合理性、交易糾紛等的大眾評審員——記者注),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場面,作出自己的判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上述法條分別從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的角度確定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的權利。 人民法院報提醒,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乃至批評,相較於監督而言,其對經營者的影響程度更輕,更應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應容忍消費者的非惡意差評,把消費者的評價權、監督權視為鞭策和激勵,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網絡截圖 消費者在消費後進行評價是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應把握好評價的分寸和尺度,要基於事實發表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不惡意詆毀,不侮辱、誹謗等。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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