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年前,法國人羅傑·皮埃爾·勞倫斯保留了數百張照片,記錄下二戰期間日軍侵華的暴行。如今,他的外孫馬庫斯將塵封多年的618張照片,無償捐贈給中國。 日前,馬庫斯重訪中國,在好友陪同下來到黑龍江哈爾濱市,參觀了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罪證陳列館。 「日軍所犯下的暴行,遠超出我們的想像」 在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罪證陳列館,馬庫斯和兩位好友全程眉頭緊鎖,神情凝重。 參觀現場,馬庫斯頻頻落淚,他表示無法接受所看到的一切,「我們一直認為科學家應該是治癒世界的人,可他們多年研究的結果,卻是從事犯罪行為、殺害他人。日軍所犯下的暴行,遠遠超出了我們的想像,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們需要了解這段歷史。」 參觀完畢後,馬庫斯和好友分別用中文、英文、法文在留言板上寫下沉甸甸的——「和平與正義」。 當晚,馬庫斯一行人還觀看了電影《南京照相館》。觀影中,馬庫斯一度因影片中侵華日軍暴行畫面產生強烈不適而離場。「618張日軍侵華鐵證如今才歸還給中國,我為我和家人的膽小懦弱感到深深的抱歉。」 馬庫斯向中方捐贈 618張日軍侵華照片 8月4日,中國駐法國大使館舉辦了法國友人馬庫斯向上海淞滬抗戰紀念館捐贈抗戰歷史照片的交接儀式。馬庫斯無償捐贈了其外祖父羅傑·皮埃爾·勞倫斯生前收藏的618張歷史照片。 經鑑定,照片均為明膠銀鹽黑白相紙,洗印於20世紀30至50年代。這些照片真實記錄了中國百姓飽受日本侵略者摧殘的殘酷場景,更揭示了日本侵華戰爭的歷史真相。 據了解,馬庫斯在2021年收拾自己外祖父的車庫時,無意中發現了一本被保存在防水袋裡的相冊,其中包含一批老照片,部分照片甚至帶有血跡。他首批發現了170張相關照片,在後續的整理中又發現了一些,共計600多張相關照片。經過慎重考慮,馬庫斯決定將這些照片送往中國。 馬庫斯說,這些照片是外祖父羅傑上世紀30年代在上海拍攝的。當時,外祖父在上海法租界擔任種植園主管,他用相機記錄下日軍轟炸上海、屠殺中國百姓等暴行,大部分照片背後都有手寫的備註。 照片內容觸目驚心,有轟炸過後的殘垣斷壁、被遺棄街頭或江中的屍體、在廢墟上清理的人們……馬庫斯表示他不知道抗日戰爭,因為法國的教材裡沒有這段歷史。「從外祖父拍的照片中,我看到了真實的日本侵華歷史,害怕、震驚、無法入睡。」 參觀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罪證陳列館是馬庫斯一行在中國的第一站,接下來他們還將到北京、南京、杭州、上海等地尋訪參觀。 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ID:cctvnewscenter)綜合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 監製/王元 主編/米莎 總臺記者/王海樵 張耿生 穆冠豪
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豫法陽光」披露一起烈性犬傷人致死案件引發關注。高某在村頭羊場內飼養三隻大型烈性犬,其飼養的狼狗從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狗籠中竄出,將路過的馬某撕咬致死。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馬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這起案件引發公眾關注。 惡犬咬死路人,為何飼養者會被追究刑責?8月11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 烈性犬多次傷人仍未防範 撕咬路人致死後 法院判飼養人應負刑責 據案件披露,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在案發前已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他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案發當日,馬某路過高某羊場時,一隻狼狗從底部無鐵網阻斷、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的狗籠中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其當場死亡。現場勘查顯示,該狗籠不僅底部存在空隙,頂部也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無鐵絲網防護,犬只可輕鬆逃脫。 法院指出,高某豢養的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且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結合其此前多次發生犬只傷人事件仍疏於管理的情節,認定其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於高某提出的「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法院認為不能成立,因其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責任。 從拘留到判刑 烈性犬飼養的「法律雷區」有哪些? 針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嘉偉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解析。 胡磊介紹,我國法律對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有嚴格規範。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具體罰則,即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另外,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比如未牽繩、未戴嘴套而致使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於違法出售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導致動物傷害他人的,按上述標準處罰。 胡磊介紹,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需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胡磊提到,部分城市還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禁止飼養特定烈性犬種,例如阿拉斯加犬、羅威納犬等,飼養人需遵守當地禁養規定。若未遵守規定,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後果:行政層面,公安機關可對違規行為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沒收犬只;民事層面,飼養人需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行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致人損害仍需全額賠償;刑事層面,若因管理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上述案件,陳嘉偉認為,法院認定高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於其「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高某明知烈性犬具有攻擊性且已多次傷人,卻因疏忽大意未消除狗籠安全隱患,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 「動物飼養人對動物傷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管理過錯。」陳嘉偉強調,高某的辯解「人是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不能成立,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飼養人對動物負有管理義務,狗的傷人行為本質上是飼養人疏於管理的延伸。而「烈性犬多次傷人」「狗籠有安全隱患」等情節,既證明了高某主觀過錯的持續性,也加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定罪和量刑均起到關鍵作用。 胡磊認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因為即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胡磊表示,本案中,「烈性犬多次撲倒、咬傷路人」表明犬只具有明顯危險性,「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則反映飼養人長期疏於管理,這些情節共同證明高某主觀過失程度較深,且屬於「情節較重」情形,直接影響定罪並導致量刑加重。 胡磊介紹,除過失致人死亡罪外,動物傷人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意傷害罪適用於飼養人故意驅使動物傷人的情形,例如主動放開犬繩放任攻擊他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適用於在公共場所未採取措施,導致動物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情況,如烈性犬在人群密集區域失控。 陳嘉偉指出,若飼養人已採取合規安全措施(如使用合格狗籠、牽狗繩),但因意外導致傷人事件(如地震致狗籠損壞),可能認定為意外事件,減輕或免除責任;但因措施存在缺陷或未及時維護導致傷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但過錯程度可能較未採取措施的情形減輕。 陳嘉偉提醒,普通動物飼養人尤其是烈性犬飼養者需注意:嚴格遵守地方規定,不擅自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合法飼養需辦理相關證件;盡到嚴格管理義務,確保犬只不會脫離控制(如使用合規狗籠、外出牽繩);若犬只曾有傷人史,必須採取更嚴密的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傷人事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減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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