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入庫參考案例《吳某慧、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為實施誹謗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定性。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系江蘇省某中學教師,被告人吳某慧系朱某的親屬。吳某慧在與朱某發生矛盾後多次向被告人陳某強提及此事,陳某強提出可以通過獲取朱某個人信息並在網上發負面帖子抹黑朱某。吳某慧遂向陳某強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證信息,以便查詢朱某的個人信息。2020年5月,陳某強以人民幣13150元(幣種下同)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購買包含朱某及陳某強前女友楊某等人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購票記錄等信息1442條。其中涉及朱某、楊某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行程信息299條,其他與朱某、楊某等人具有時空交叉關聯人員一般身份信息1143條。 後被告人陳某強將獲取的信息發給被告人吳某慧,吳某慧從中挑選了部分與朱某同一時間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員信息(涉及在該中學就讀、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學生等共計20餘人),用於撰寫帖文,後由陳某強修改帖文並支付費用交由專門發負面帖子的鄧某等人(另案處理),將詆毀朱某的不實帖文以多個吸引流量的誇張標題在知名網絡發布。帖子發布後在上述網站迅速擴散,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後教育主管部門至江蘇省某中學調查此事,該中學在校學生也紛紛向老師詢問相關事件,學校專門對帖子涉及的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輔導,朱某的教學和生活均受到較大的困擾。 其間,同案被告人陳某、湯某良、丁某沙等購買並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買賣個人信息的消息,買賣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楊某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739條,售價從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案發後,被害人朱某等人沒有就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蘇0508刑71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吳某慧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陳某強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項略) 宣判後,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蘇05刑終26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丁某沙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在列舉「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情形外,還在第十項設置「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項。對此,可以綜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慧,陳某強非法獲取他人的公民個人信息後,撰寫詆毀他人的內容在網絡上發帖,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給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職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吳某慧,陳某強的行為雖不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類具體入罪標準,但綜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動機、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情節,可以認定其行為的危害性與《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當性,綜合考量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故吳某慧,陳某強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對於通過網絡「開盒」等方式公開曝光他人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結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新增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規定,新增投訴的回訪問效要求和市場監管部門的告知方式,刪除電子商務等具體的舉報管轄規定……8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發廣泛關注。 新規若施行,消費者投訴維權將迎來哪些變化?又有哪些注意事項?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張嚴方指出,《辦法》緊扣「誰可以投訴、投訴什麼、如何投訴」等核心問題,系統構建起一套以權利要件為基礎、以程序規範為支撐的受理機制,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鏈條。 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消費形態的深刻變化,我國消費維權活動呈現出複雜化、多元化趨勢。數據顯示,2025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995971件,同比增長27.23%,接待消費者來訪和諮詢33萬人次。面對如此龐大的投訴量,傳統的投訴舉報制度逐漸顯現出適應性不足問題。 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總局規章《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施行5年以來,實踐中逐漸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電子商務領域投訴總量大、增速快,管轄權爭議較多;12345、信訪等渠道導入的消費糾紛持續增長,適用程序不一;各地處理投訴舉報的數位化改革和多元化解提速,有必要完善配套制度支撐,進一步提升投訴舉報處理質效。 作為回應新時代消費者維權實踐需求的重要規章,《辦法》整體制度設計體現了程序治理導向下的法治化、規範化轉型路徑。記者發現,《辦法》共43條,此次修訂新增了8個條款,刪除了4個條款,並對13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旨在適應市場監管新形勢新要求、提升投訴舉報處理質效、助力優化消費環境和營商環境。 比如,為提高群眾消費維權獲得感和基層處理投訴舉報的可操作性,《辦法》新增回訪問效要求,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提高投訴處理效能,對投訴進行抽樣回訪,對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新增告知方式,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據工作實際,自主選擇網際網路、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途徑進行告知;強化源頭治理,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公示消費投訴信息及辦理結果。 2024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投訴舉報作出了一系列新規定,有些是對《辦法》原有條款的修改完善,有些是填補立法空白。為落實和細化上述條例,《辦法》進行了相應調整,例如在完善投訴處理流程方面,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對投訴不予受理時,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對電子商務領域,《辦法》專門優化了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管轄權,在保持消費者可以選擇「網店或者平臺」投訴的前提下,新增規定平臺未公示其真實經營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投訴移交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的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後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張嚴方強調,與投訴制度側重於個人維權不同,舉報側重於維護公共利益,兩者處理要求和程序不同,《辦法》對兩者分開設置。在主體範圍上,舉報不局限於消費者,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舉報內容也不限於與自身權利直接相關事項,而是聚焦於違法線索的發現。 舉報程序還體現出對信息來源多樣性與舉報人權益的重視。《辦法》鼓勵實名舉報,同時兼容匿名舉報,並提出相應的保護與激勵措施,增強舉報人信心,且舉報線索經核查可轉為行政立案,實現從社會發現到執法處置的閉環聯動。在投訴與舉報之間,也預留了程序轉換空間,體現出制度設計的靈活性與公眾參與的包容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不僅強調要暢通、也要規範群眾訴求渠道。「《辦法》在投訴處理環節設置了較為系統的程序保障機制,體現了從『被動受理』向『主動治理』的轉變導向。」張嚴方表示,整體機制設計既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也引導其理解程序規則、理性表達維權訴求。 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投訴的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僱於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義投訴……近年來,一些人濫用投訴舉報制度滋擾經營主體,損害營商環境和市場秩序,擠佔普通消費者維權渠道。 為此,《辦法》明確,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服務是受理投訴的前提,新增規定生活消費需要的判斷情形等,以回歸消費者投訴和行政調解制度本源,更好保障消費者維權資源。「其實質並非限制多次投訴、聯名投訴或小額維權,而是強調投訴行為應基於日常生活所需,體現真實、善意的維權動機。」張嚴方說。 比如,對於消費者投訴時應當提供的材料,將投訴人姓名改為真實身份信息,將具體的事實改為具體的事實依據。在規範投訴舉報行為方面,新增總體要求,並新增違法責任,對投訴舉報人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不過,相關條款不會提高消費者維權門檻,不能簡單理解為「買多了就不能投訴」,也不是一刀切排除特定人群的投訴權利,而是回歸制度本源。非生活消費需要的民商事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訴訟解決。「《辦法》對此細化,不是對維權權利的壓縮,而是對權利邊界的明確與規範。」張嚴方說。 《辦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制度配套、技術平臺與組織協同的整體支撐。比如,推動全國12315平臺功能擴展、數據共享與智能輔助判斷,就是制度數位化治理能力的一個重要突破口。《辦法》也新增規定,明確通過12345熱線、信訪等渠道轉來的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一套流程處理、一個尺度辦理」。 「《辦法》標誌著我國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制度正在邁向體系化、程序化與治理化的新階段。」張嚴方建議,在制度運行中更加注重程序友好性和解釋透明性,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尺度,並通過回訪問效等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 「未來,隨著數位化監管能力提升和消費者權利意識增強,投訴舉報制度將承載更多治理功能與社會期待。」張嚴方認為,唯有在法治框架下不斷增強制度的公開性、回應性與適應性,推動規則、程序與公眾之間的三維契合,才能真正構建起一個既能保護消費者權益又能維護市場秩序的現代化治理體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魏婉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5年08月12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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