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段時間,全國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職場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衝走並傷亡,算工傷嗎?一職工就不幸遇上此事,家屬認為其是工作途中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人社局不予認定,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最終會怎麼判? 員工:上班途中被洪水衝走死亡 紀某為河南某市某工廠員工。 2021年7月21日19時30分左右,天降暴雨。 21時左右,某鎮某村防汛工作人員在某路與某路交叉口往南過橋後200米處拉出警戒線,並設卡勸返行人和車輛。 22時左右,現場人員發現紀某從南向北駕駛電動自行車至某路口,防汛工作人員喊叫阻止其通過,並派鏟車上前救援,但水流太猛,救援未果,現場人員看到紀某被水衝走。水位下降後,紀某的遺體被發現。 不幸發生後,工廠為紀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不能算工傷 人社局認為—— ■該路段已由專人阻止,不得通行,紀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認識到自己將要通行的路段已無法通行,其本人對自身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其次,即使認為紀某是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其在該次交通事故中也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紀某應當意識到進入洪水有巨大的危險,其在防汛工作人員喊叫阻止其通過的情形下仍繼續前進,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紀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家屬:提起訴訟 紀某家屬不服,認為紀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是交通意外事故。紀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無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無過錯,本人無責任或次要責任,不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由於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積積水,有關責任方沒有設置危險標誌也未派人看守,天還一片漆黑,紀某為廠裡的利益冒著生命危險去上班不幸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隨後,紀某家屬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為工傷。 法院: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二審:均認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社局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紀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實均無異議。 ■關於紀某的死亡是否系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問題。 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紀某系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行至某市某路與某街路口時,因天降暴雨路面過水較深,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天降大雨導致路面過水較深致被洪水衝走亦是一種意外,故紀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車被洪水衝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人社局辯稱本案事故發生時紀某面對的是洪水而非道路,其進入洪水中受到傷害不屬於交通事故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於紀某對該次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的問題。 人社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故的發生系由於紀某本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造成,亦不能證明紀某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況且在當時夜間天降暴雨的情況下,紀某對前方路況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在此情況下無法苛責當事人準確快速作出反應,人社局認為紀某應當對危險有充分認識、受到傷害有其自身主動性,故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原審法院判決撤銷本案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 綜上,裁定如下:駁回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相關法律 工傷認定有哪些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在上下班路上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滿足3個條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傷原因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據央視網
北京8月8日電 題:徐泓緬懷老師許倬云:中國、中華民族在他心中格外大 記者 楊程晨 著名歷史學家許倬雲於當地時間8月3日在美國匹茲堡逝世。作為許倬雲任臺灣大學歷史學系任主任時期的學生,臺大歷史學系前主任徐泓第一時間在社交平臺發文:「我們的老師許倬雲先生走了,享年九十五歲。」 接受「東西問」專訪,徐泓回憶了不同時期與許倬雲的交往。談及家國情感的升華,徐泓坦言,許先生是有些自我矛盾的,他一方面非常愛國;一方面又不同意僅以中國為中心研究中國史。到晚年,中國、中華民族在他心中的地位不斷加強。這也是他在受訪時談到「但悲不見九州同」有那麼大情緒波動的原因。 現將訪談實錄摘要如下: 記者:您最近一次和許先生見面是什麼時候? 徐泓:大約是十年前,他回臺,在(臺灣)政治大學作講座教授,主持一個重新解釋中國歷史的研究計劃,請我幫忙參與一部分。這是我們線下見的最後一面,也是工作場合,只是簡單敘舊。 後來他身體一直不太好,不良於行,不能頻繁回來。雖很多年沒見面,但我們有郵件往來。我近期有一篇關於明代國號研究的文章,還去信諮詢過許先生的意見。 許倬雲肖像。許倬雲個人微博 記者:許先生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擔任臺大歷史學系主任,這和您在臺大歷史學系的求學時期高度重合。可以談談他對您治學等方面的影響嗎? 徐泓:老師是30多歲從芝加哥大學返臺任教,那時剛剛拿到博士學位。1964年,他開了一門中國上古史的課,我們這些學生都去選。後來他擔任系主任、所長,一直做到1970年,他開的課我基本都去上過。 他儘量利用考古研究材料和文獻來授課,每次課分三個課時,前兩個課時會請「中央研究院」的專家來上課,考古學家李濟之(李濟)先生來講了大部分,談過很多安陽考古的事。剩下一個課時許先生會進行總結整理,並把他自己的想法講給我們。國民黨當局來臺後,封禁大陸的很多老期刊、書籍,不讓我們看,我們上課一般是聽老師講、抄筆記,許先生指導我們讀期刊論文。 臺灣過去也有人開過中國上古史,但像他這樣系統運用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治史,教大家寫現代的期刊論文,是沒有的。他那時還編了一本《中國上古史論文選輯》,教我們用新方法學歷史。 那些年,許先生對我的影響,還有精神層面。他不良於行,但上課不會一味坐著,有時會拄拐站起身子。後來他在臺大改裝了一輛摩託三輪車,方便行動。許先生堅韌不拔的精神讓我們很敬佩,所有的困難他都想克服,學生要幫他,他不肯。在家時,他還洗碗,即便摔了還堅持洗。 許先生一輩子就是這麼一個性格,在我看來是了不起的。更了不起的,是他的夫人(孫曼麗女士),一輩子幫他、包容他。她和芝芝(徐泓夫人、世界史學者王芝芝)是同班同學,這也加深了一層我們的關係。 記者:1970年,許先生去了美國。之後就一直留在美國匹茲堡大學任教。在有這麼大影響力的時候卻選擇赴美,當年他做這個決定的原因是什麼? 徐泓:這和當時臺灣教育界發生的幾件事有一定關係。首先是當了快20年臺大校長的錢思亮在1970年卸任,學校氛圍出現變化,許先生覺得自己格格不入。另外,由於「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受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一些人指責臺灣史學界被美國控制,由臺大和「中研院」合聘的許倬雲是被重點批評的對象之一。 許先生當時仍參與了臺灣很多的文化、學術方面的公共事務,到美國後也經常在《中國時報》《聯合報》上發表文章。蔣經國去世後成立的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許是創始會員之一,資助了美國多所研究機構設立中國研究教職、提拔年輕學者。許先生不僅在史學界影響大,在社會層面影響也大。 許倬雲在網絡節目《十三邀》中感慨「但悲不見九州同」。《十三邀》視頻截圖 記者:去美國後,直到去世,許先生對於兩岸關係的看法以及對大陸的觀感是否發生了變化? 徐泓:許先生一直堅定反對「臺獨」。對大陸,許先生前後態度是有變化的。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後的大陸,他跟許多從大陸去美國讀書、工作的學者接觸,也看了很多新聞,慢慢對大陸的看法改觀,後來也去香港、去大陸。 但對於中國史研究的視角問題,他一直沒變。許先生主張將中國史放入世界史視野做研究,晚年出版的《萬古江河:中國歷史文化的轉折與開展》對這一觀點有系統性闡釋,許先生要尋找世界主義的中國。這與他的老師、同鄉錢賓四(錢穆)先生等人以中國為中心研究中國史的態度相左。 所以,許先生是有些自我矛盾的:一方面他非常愛國;另一方面他不同意僅以中國為中心看中國史,認為要以更大的歷史格局研究中國。到了晚年,可能是看到美國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暴露弊端,在他心中,中國、中華民族的地位不斷加強,這一塊的「面積」格外大了。我想這也是他之前在受訪時談到「但悲不見九州同」有那麼大情緒波動的原因。 許倬雲先生在江蘇無錫為自己準備的墓。受訪者供圖 另外,他在青少年時期經歷過抗日戰爭,見過中國人遭遇到的摧殘和磨難。另一位史學家何炳棣先生曾說,在抗戰中成長的中國人沒有不愛國的。我想這句話在許先生身上也是體現得淋漓盡致,尤其越到晚年對他的影響越大。許先生和何先生都是美國籍,但二人在晚年都表達過,百年之後希望將自己的墓地移回大陸老家,落葉歸根。據我所知,許先生生前已在無錫找好了墓園的地方。(完) 受訪者簡介: 徐泓。記者 楊程晨 攝 徐泓,現任臺灣暨南國際大學榮譽教授,曾任該校代理校長、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兼主任、香港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講座教授兼人文學部部長,2016年始先後在南開大學、廈門大學、浙江大學任職教書。徐泓專註明清社會史研究,在明清鹽業、社會風氣、婚姻與家庭、人口遷徙、城市發展等議題上著作等身,包括《明清社會史論集》《二十世紀中國的明史研究》《明代的私鹽》《明北京行部考》《明代社會風氣的變遷》。他還曾任「中國明代研究學會」理事長,在臺灣發起明代典籍研讀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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