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各部門堅持「當下改」與「長久立」相結合—— 完善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制度機制(鍥而不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以前,各種工作群裡的通知一個接一個;現在,工作群清清爽爽,大家更愛討論工作進度,說的都是實際問題。」談起近來工作上的變化,天津市河東區向陽樓街道翠韻裡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主任晏萍說。 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河東區制定為基層賦能10項措施和為基層減負10項舉措,印發《河東區區級2025年社區組織依法協助工作任務計劃清單》,為社區工作劃定清晰邊界,讓基層幹部進一步感受到「報表減了、會議短了,有更多時間為群眾辦實事了」。 紮實開展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各地區各部門堅持「當下改」與「長久立」相結合,完善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制度機制。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建設模範機關標兵單位和先進單位評選表彰辦法》,把切實克服「機關病」和「衙門」作風等要求列入其中。制定《中央和國家機關青年理論學習小組學習規則》,推動中央和國家機關年輕幹部修好理論學習、黨性鍛鍊、基層實踐三門課。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12368訴訟服務熱線的「民心線」「總客服」作用,完善熱線工單閉環管理機制,協調聯動相關部門及下級法院對群眾訴求做到快速響應、及時反饋,並暢通「不立案」投訴渠道,對群眾反映的各種形式「不立案」問題逐一督辦、堅決糾正,對群眾訴求做到「一號響應、接訴即辦」。 交通運輸部開展制發文件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實施精簡文件、精簡會議、督查檢查考核、創建示範活動、評比表彰項目「五個負面清單」。制定交通運輸部督查檢查考核事項「明白卡」,出臺調查研究工作管理、加強展會和論壇活動管理等相關制度,推動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工作真正取得實效。 國家安全部在堅持深入學習研討的基礎上,突出深入全面查、精準發力改、常治長效建,修訂完成一系列作風建設相關制度,建立基層減負蹲點調研機制和10個觀測點。推進風腐同查同治課題調研。 清華大學聚焦師生急難愁盼問題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紮實開展專項行動和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相關制度機制建設。圍繞部分部門單位發布工作通知過多,院系師生反映填表多、表格設計複雜等問題,持續推進通知、表格精簡,開發輔助填表系統,打通數據共享渠道,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從「解決一個問題」到「解決一類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將學習教育成果轉化成為民服務、促進發展的持久動能。 前不久,江西省九江市兩家定點向學校食堂供貨的企業被列入黑名單。這是當地實施《供應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後,首次向違規企業亮出紅牌。 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開展以來,九江市聚焦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著力構建採購、管理、監督、服務、評價等方面環環相扣的治理格局,推動校園餐實現從吃得安全到吃得營養、從規範管理到優化服務、從問題整改到源頭治理轉變。其中,九江市專門創建市直學校「食堂食材陽光智慧採購平臺」,支持學校通過平臺進行食堂物資集中採購與配送、食品安全預防管控、供應商管理、考核評價、採購資金結算等,扭轉了過去分散採購質量難控、價格虛高的局面,釋放的資金空間直接惠及學生餐盤。 「村裡的『摸黑路』換上了新路燈,亮堂多啦!」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道羅仙村抗美河附近的村民們看著新安裝的路燈讚不絕口。原先,這段路的路燈老化,照明差、燈杆鏽蝕傾斜,但因更換路燈牽涉多部門,街道和村黨委無法自行解決。 學習教育開展以來,花都區深化「10號工作室」聯繫服務群眾機制,以每月的10日為集中服務日,組織開展民情接待、走訪調研。區直相關部門現場辦公,調動社會熱心企業共同發力,於今年6月底為羅仙村安裝了60盞新型太陽能路燈。 針對有的年輕幹部「實戰歷練不足、攻堅能力薄弱」問題,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優化「揭榜破難」全鏈條機制,以改革創新任務為「賽馬場」,由任務牽頭部門領導任導師,考評結果與任用晉升掛鈎,激發年輕幹部的能動性與幹事熱情。 學習教育開展以來,重慶市南川區已迭代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25條,持續推出企業「近快辦」、企業事「一窗辦」、用地審批「一碼辦」、行政執法「綜合查一次」、水電氣領域「一表清」等服務舉措,以可感可及的實際成效贏得企業和群眾認可。 雲南省保山市聚焦深入查擺發現的管理漏洞,制定《關於加強黨員幹部「八小時外」活動監督的具體措施》,出臺交往圈、生活圈、娛樂圈3個方面共30條負面清單,通過明確重點監督行為,為黨員幹部「八小時外」活動劃定紅線。 (本報記者耿磊、朱磊、沈童睿、魏哲哲、吳月、亓玉昆、韓鑫、李家鼎、劉軍國、王欣悅、張馳)
本報記者 毛藝融 港交所IPO定價機制迎來重要改革。8月1日,港交所就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以下簡稱「新規」),新規在8月4日正式生效。 此次改革聚焦多個方向,包括優化新股配售比例分配、降低公眾持股量門檻、便利「A+H」股發行人。調整後,港股新股發售須分配至少40%的股份至建簿配售部分的投資者,同時保留基石投資者6個月禁售期,未作放寬。 早在去年12月份,港交所刊發有關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的建議諮詢文件(以下簡稱「原建議」),引發市場各方廣泛探討。今年2月份,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陳翊庭曾發文表示,此次改革建議可能是近三十年來對香港新股定價機制最全面、最深入的一次調整,旨在讓規則適應市場變化,提升香港新股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港交所認為,此次新規可以為發行人和投資者在新股定價和股份分配方面建立一個更靈活、清晰和透明的框架,進一步提升定價效率、吸引國際發行人和投資者,鞏固中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涉及多項變化 香港新股發售分為基石認購、建簿配售和公開認購三部分。此前,新股發售一般安排10%為公開認購(針對個人投資者),90%為國際認購(針對機構投資者,即「基石配售+建簿配售」),並根據超額認購倍數,可以將公開認購的比例最多回撥至50%。 在此規則下,新股發售在公開認購部分尚未完成時,機構投資者都無法確定可以在配售部分會獲分配多少股份,並失去預算。如果在公開認購踴躍的情況下,發行人可能會將多達50%的股份撥往公開認購部分。這也意味著,無論建簿配售熱烈與否、基石比例多高,香港公開認購組別的投資者可獲得的強制回撥最多為50%。 此次新規,港交所規定發行人將首次公開招股時初步擬發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即最低分配比例由原建議的50%下調至40%。 談及原因,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現在的新股交易規模往往要比以前大5倍至10倍,也有更多國際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其中。今年以來的大型新股,大多數基石投資者及配股部分的機構投資者都來自海外市場,因此制度上也要做出配合以滿足國際投資者的需要。」 有投行人士告訴記者,40%的建簿配售硬性要求有助於穩定大型IPO定價,避免散戶過度追捧導致的破發風險。 「目前香港市場的交易接近九成都來自機構投資者,有必要引入適當的規則調整,確保機構投資者、全球投資者與散戶投資者在新股發行的股份中取得平衡的分配比例。」伍潔鏇解釋說,如果新股定價機制中沒有足夠的定價者,定出來的價格就可能不夠準確,令公司上市後股價出現較大波動。因而,港交所現在要求新股發售須分配至少40%的股份至建簿配售部分的投資者,回補機制也作出修訂。 在公開認購部分,香港聯交所允許新上市申請人選用機制A或機制B,作為首次公開招股發售的分配機制。機制A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回撥百分比由原建議的20%上調至35%。對此,一位港股上市公司董秘對記者表示,新規之後,回撥給散戶的部分從原來最高可達50%的比例降低到35%了,將進一步限制那些賣不出股票想搞「惡意」回撥的小市值公司。 機制B下,引入新的機制選項,要求發行人事先選定一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比例,下限為發售股份的10%(上限為60%),並無回補機制。這意味著,機制B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百分比由原建議的50%上調至60%。對於機制B,前述董秘表示,對機構搶購的IPO項目來說,發行人普遍偏向於壓低公開配售比例,目前新規允許壓低公開配售比例,下限最低為10%,有利於控制上市當日的股價波動。 擬調整公眾持股量門檻 此外,香港聯交所就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今年10月底截止。 根據此前的規定,無論何時,上市公司應維持上市時的規定公眾持股量百分比,即25%或上市時規定的任何較低百分比(初始規定門檻)。 伍潔鏇表示,目前25%的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是多年前的規定,單一比例欠缺靈活性,要求也遠高於其他國際交易所。「我們的市場現在迎來越來越多市值龐大的公司上市,在這些情況下,25%的股份可能牽涉龐大的金額。」伍潔鏇表示。 港交所擬引入一個根據市值而設的層級式初始公眾持股量要求,為申請上市的企業提供更明確的參考指引,吸引企業來港上市。 此前,據陳翊庭介紹,設立公眾持股量要求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公開市場上有足夠的股票可供交易,防止股價操控和減少過度的股價波動。與其他國際證券交易所相比,港交所在這方面設定的門檻偏高,可能會削弱市場吸引力。 根據港交所的諮詢文件,普通類型的上市公司公眾持股比例除了可以選擇25%的初始規定門檻外,也可選擇替代方案,即達到10億港元市值及10%公眾持股量。對於「A+H」發行人,港交所建議,公眾持股比例調整為「公眾持有的H股必須達到10億港元市值或5%公眾持股量」。 今年以來,A股公司密集籌備赴港上市。部分發行人及機構認為,此前港交所對「A+H」股設定的發行比例過高,且單一的比例門檻欠缺靈活性。 「考慮到『A+H』發行人也須符合A股市場的公眾持股量規定,因此港交所對其在香港上市的初始公眾持股量要求也採用一個較靈活的標準。」伍潔鏇介紹。 港交所還引入了初始自由流通量規定,例如,適用於「A+H」發行人的初始自由流通量門檻由原建議中「佔H股總數的10%」降低為「佔A+H股總數的5%」。目的在於,確保這些企業在IPO之後有足夠股份在市場上交易。這些新的規定既符合國際慣例,也能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的吸引力。 退市機制方面,此前港交所規定,主板公司停牌18個月,GEM(香港創業板)公司停牌12個月,即可除牌。此次諮詢文件建議,若發行人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便加上股票標記;若發行人未能於18個月(GEM公司12個月)內恢復公眾持股量,即可除牌。 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於不斷優化香港《上市規則》,以滿足全球不同行業及不同規模發行人的需要。這次的建議為發行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方便其進行更好的資本管理,同時也引入了有力防止長期違規情況發生的措施,加強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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