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電 據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網站消息,國家疾控局近日發布關於印發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疾控局關於印發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疾控監測發〔202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 為規範開展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我局制定了《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疾控局 2025年7月30日 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和指導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防範和化解傳染病疫情風險,預防傳染病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傳染病疫情預警(以下簡稱預警)的形成、傳遞、應答和反饋。預警情形包括法定傳染病、新發傳染病、原因不明的傳染病以及其他重點傳染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公共衛生風險,需要提醒可能受影響人群、相關部門或機構提前採取一定的防範準備措施。 第三條 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遵循生命至上、預防為主、依法管理、屬地負責、及時預警、行動導向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包括健康風險提示、警示信息通報及預警決策建議。 (一)健康風險提示是指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公眾提示傳染病疫情風險,幫助公眾提高對傳染病的科學認識,引導採取必要、適當的防護措施,保護自身健康。 (二)警示信息通報是指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向風險關聯部門、風險關聯地區和屬地醫療衛生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風險信息,提示協同做好傳染病風險管控和疫情防控。 (三)預警決策建議是指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發布、調整、終止預警的決策建議。 第五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建立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制度,指導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省級及以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落實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制度,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機制,指導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下一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規範開展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進行警示信息通報、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決策建議。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收集多渠道傳染病監測信息,開展傳染病監測信息分析和風險評估。按照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工作需要,向公眾公布健康風險提示,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警示信息通報、預警決策建議等建議。 第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健康、教育、民政、農業農村、海關、移民、林草等有關部門,以及毗鄰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及時通報和會商傳染病監測信息、風險評估結果和措施建議,實現信息互通和預警聯動。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集多渠道傳染病監測信息,開展傳染病疫情風險評估,識別可能存在的公共衛生風險,評價疫情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極低風險、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四級。風險等級為低風險及以上的,形成健康風險提示,提出警示信息通報、預警決策建議等建議。風險等級為極低風險的,繼續做好常態化監測工作。 風險分級標準由國家疾控局另行組織制訂。 第八條 風險評估等級為低風險,需要公眾採取一定防護措施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公眾公布健康風險提示。 健康風險提示可包括傳染病病原特徵、流行病學特點、主要臨床症狀、近期監測結果、防治要點、重點人群防護措施和公眾防護建議等。健康風險提示應當科學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過於專業性語言,可通過各類渠道進行傳播。 第九條 風險評估等級為中風險,需要醫療衛生機構、風險關聯部門和地區採取一定專業防範措施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警示信息通報的建議,同步做好健康風險提示。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收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議後,應當及時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評價醫療秩序和經濟社會影響,確需進行警示信息通報的,應當及時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下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屬地醫療機構,以及風險關聯部門和風險關聯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進行通報。警示信息可包括傳染病危害、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等疫情情況,業務技術培訓、人員設備物資準備以及病例識別報告、重點機構健康管理、重點場所通風消毒、職業人群防護等措施建議。 警示信息通報應當保證時效性,以安全、內部的形式進行,並同時向屬地政府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建立進行警示信息通報的工作流程。 第十條 風險評估等級為高風險,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發布傳染病預警、依法採取預警措施的建議。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收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議後,應當組織多領域的風險評估專家組對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論證,對傳染病疫情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和綜合研判。確需人民政府發布預警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及時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依法採取相應預警措施的書面建議,同時報告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接到預警的單位依法採取健康監測、減少聚集、加強防護、資源準備、培訓演練等疫情風險管控措施,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病例排查、疫情報告和會商研判等工作,消除或降低疫情發生擴散的風險。人民政府發布預警的,各單位應當依法落實預警措施。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持續監測傳染病疫情發展趨勢,評估研判疫情及其風險的演變態勢,提供公共衛生專業支持。 第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風險溝通,主動收集公眾、醫療衛生機構、風險關聯部門預警應答情況,評估預警效果,發現沒有達到預期預警效果的,應再次預警。 第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據疫情風險發展態勢,動態調整預警類型和內容。對於政府已向社會發布預警、根據疫情變化應當予以調整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預警調整建議,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十四條 傳染病疫情發展擴散、構成一般及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提出應急響應建議,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部署,依法採取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對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健康風險提示,以及下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警示信息通報和預警決策建議加強指導,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予以督促調整。如果傳染病疫情未出現跨域擴散風險或風險等級未出現明顯變化的,原則上,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應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布的健康風險提示進行重複預警。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總結分析傳染病疫情預警經驗做法,不斷優化預警的形成、傳遞、應答和反饋機制,加強與應急響應協調聯動,實現預警工作的持續優化與改進。 第十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推動建立傳染病疫情預警指標閾值、疫情資料庫、算法模型庫,加強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研發應用,為實現多點觸發、智慧化預警提供支撐。 第十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為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設備設施和制度保障,加強跨部門、跨機構互聯互通。依託已有信息系統和網絡基礎,建設或依託國家級、省統籌區域傳染病監測預警與應急指揮信息平臺,支撐預警業務需要。 第十八條 預警內容應當清晰準確、權威專業,注意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擅自發布,不得隨意編造和傳播。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月1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範和加強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修訂印發了《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政策等確定。 第三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現階段,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學前教育擴優提質。 1.支持地方補足普惠性資源短板。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擴大普惠性資源供給,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理順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集體辦幼兒園辦園體制並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扶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等。 2.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3.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質量。改善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條件,配備適宜的玩教具和圖畫書。對能夠輻射帶動薄弱園開展科學保教的城市優質園和鄉鎮公辦中心園給予支持。 4.支持地方鞏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等群體的資助制度。資助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等接受學前教育。 (二)落實學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費政策。免除符合條件的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保育教育費。對在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幼兒園就讀的適齡兒童,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兒園免除保育教育費水平給予相應減免。 第五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提出的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提供的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資金預算、績效目標。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六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配公式為:某省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擴優提質補助資金+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 (一)擴優提質補助資金。首先結合資金預算確定分地區資金規模,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在此基礎上再按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省。其中: 基礎因素(權重80%)主要考慮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公辦園發展、教師隊伍建設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因素(權重20%)主要考慮地方財政努力程度、社會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係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計算公式為:某省擴優提質補助資金=(該省基礎因素/∑各省基礎因素×權重+該省投入因素/∑各省投入因素×權重)×擴優提質地區資金總額×績效調節係數 (二)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國家統一實施的免保育教育費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根據核定各省的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在園兒童人數及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核定中央財政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資金。其中,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負擔50%。各檔所包括地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7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按相關規定執行。 計算公式為:某省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該省符合條件的在園兒童人數×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第七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同步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以及監管局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等。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省工作目標,以及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八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預算,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省級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資金,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其中:擴優提質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傾斜,並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要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時足額撥付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確保幼兒園正常運轉。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幼兒園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縣級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監管,確保免保育教育費政策落實到位。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一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納入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範圍,各級財政部門依託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日常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財政部適時組織監管局對地方申報材料和政策落實情況開展抽查監督,發現問題依法依規處理,根據情況進一步採取約談、通報、扣減預算等措施,強化監督震懾。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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