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力源科技實際控制人沈萬中因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刑。力源科技成為今年7月第6家因財務造假涉刑的上市公司,折射出監管層「行刑銜接、立體追責」,以及嚴懲「首惡」的執法新態勢。 所謂財務造假「首惡」,是指在上市公司或經營主體財務造假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或主導作用的關鍵責任人,通常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這些主體因在造假中扮演核心角色,成為監管追「首惡」的重點對象,需承擔更嚴厲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力源科技案是嚴懲財務造假「首惡」的典型。一方面,造假存續1年就判刑。相較於傳統造假案動輒3年至5年的持續期,力源科技造假僅存續1年即被查處。力源科技實控人沈萬中除被處以330萬元罰金的行政處罰外,還面臨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刑事處罰。這標誌著資本市場違法成本顯著提高,充分體現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中「強化刑事追責」的導向。另一方面,案例處理速度明顯提升。2022年9月浙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後,證監會於2023年1月立案調查,同年6月作出行政處罰,最終在今年7月完成刑事判決。整個過程用時兩年九個月,案件處理周期縮短近半。這種快速查處的機制,能夠有效遏制造假者的僥倖心理。 與力源科技案形成呼應的,是近期「集中爆破」式執法的系列案件:瑞斯康達董事長因專網通信虛假業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ST東時實控人因操縱市場獲刑六年半,錦州港副總裁被依法逮捕……今年7月1日至8月7日,共有8家上市公司「首惡」被追究刑事責任,罪名涉及欺詐發行、違規披露、操縱市場等。 新證券法的修訂為此輪嚴監管提供了法律基石。對比舊法,新規將信息披露違法罰款上限從6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並新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造假」的從重處罰條款。更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與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形成政策聯動,加速構建「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追責」的立體追責體系。 儘管監管持續加碼,但仍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鋌而走險,背後原因值得深思。其一,利益驅動機制尚未根本改變;其二,公司治理失效;其三,中介機構失職。更需警惕的是,隨著註冊制改革深化,部分企業為達到上市標準,造假手段越發複雜隱蔽。如瑞斯康達參與的專網通信虛假業務,通過構建「生產型公司+墊資方」的複雜架構,形成虛假自循環鏈條,這給監管帶來更大挑戰。 治理財務造假亂象,破局之路是構建「不敢假」的市場生態。在監管和執法層面,需要強化刑事司法威懾,可以參照力源科技案,推動建立從證監會立案到公安機關介入的快速響應機制,縮短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的時間差。在上市公司層面,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審計委員會賦予實質性監督權力。在中介機構層面,探索建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終身追責」制度,對參與造假的機構處以市場禁入等處罰。在投資者層面,提升投資者保護力度,推廣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形成「造假必賠」的市場預期。 力源科技案猶如一面鏡子,既照見了資本市場的暗角,也折射出監管升級的曙光。當懲戒「首惡」從經濟處罰走向刑事制裁,當造假存續一年即被查處成為新常態,我國資本市場正以前所未有的決心重塑市場信心與制度權威,實現「市場有信、投資安心」的發展願景。(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趙東宇)
準備好了迎接工作,工作卻臨時「爽約」了——據封面新聞等媒體報導,今年以來,多地師範類應屆畢業生在籤好「三方協議」後,擬入職的學校以招生不足為由,或不再錄用,或暫緩入職,或調崗。這幾乎是雙輸的局面:師範生錯過了最佳求職期,維權困難;學校則說自己很無奈——招生規模低於預期,不需要那麼多老師。 此前,2024年,有媒體報導,不少企業與已籤好「三方協議」的應屆畢業生解約,且這些公司大部分在行業裡發展勢頭較好,如新能源汽車、通信軟體等。其中,一部分畢業生落戶也受到影響。 所謂「三方協議」,全稱叫《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籤署,明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問題。它不同於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畢業生拿著它去用人單位入職後,才會籤署勞動合同。 曾經,一些高校畢業生是三方協議的毀約方,一些用人單位通過約定天價違約金來制約大學生毀約。2019年,為了更好保障應屆畢業生的權益,讓他們在選擇有變時不必承受過重的代價,教育部提出建議,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如今,企業「違約」時,違約金也是5000元。有學生對媒體說,幾千元錢難以彌補他們的損失,雙方很可能產生更多糾紛和爭執。 應屆生的就業保障好不好,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有專家說,可以將「三方協議」納入勞動法,遇到糾紛時,啟動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機制。也有學校把違約的企業拉入校園招聘的黑名單。 在我看來,只有引導招聘市場良性發展,才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的利益。社會既要充分保障應屆生的權益,也要保護企業校園招聘的積極性。如果對企業的處罰過重,企業縮小校園招聘的規模和範圍,將進一步壓縮應屆生的就業空間。 營造一個和諧、友好的就業環境,不只是求職者和企業雙方的事,還需要法律體系能跟得上就業形勢的新變化;政府部門積極有為,及時調和雙方的矛盾;教育系統能為「被違約」的學生提供更多支持。 比如,當企業確實因經營問題,不得不違約時,政府部門可以介入,讓「被違約」的畢業生保有應屆生的身份,不會喪失應屆生原有的權益。對多次、頻繁違約的企業,政府部門則要加強監管。 目前,「三方協議」的違約更多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面對越來越多的違約情況,是否可以考慮拓寬申訴渠道,讓被違約的學生反映情況更方便?又是否能夠為被違約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就業指導,而不是讓他們陷入「自認倒黴」、不得不匆忙「落地」的境地?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經營狀況不佳要解約,也應該有更溫情、人性化的方式。比如,違約企業或許可以向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推薦這些「被違約」的應屆生,讓他們有被看見、被錄用的機會。 據媒體報導,一些民辦學校違約,是因為招生人數「嚴重背離預期」。也許,提前做好人力資源調研與規劃,明確當年用人需求,可以減少這種令人惋惜的錯位。 此外,「契約精神」不是「自覺」發生的,明確企業違約的賠償標準,也應是法治發力的方向。 對於那些即將離開校園卻忽然失去落腳點的年輕人,高校也不妨給予更多支持。比如,有能力的學校可以為「被違約」的畢業生提供宿舍暫住、幫助他們接觸新的工作機會。針對來校開展校園招聘的單位,學校應該開展充分的背景調查工作,並在籤好「三方協議」後,積極跟進畢業生的入職進展。 一篇名為《信用法治視角下企業違反就業三方協議的治理路徑》的論文提供了新解法:高校可以在合法範圍內收集違約企業的信用信息,提交給當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經審核後對外發布。 高校作為「三方協議」的一方,披露違約企業的行為具有一定公信力。高校公開披露的信息數據也可以被納入國家信用體系,作為考核企業管理的硬指標。 靠學生「認倒黴」、企業「認罰款」,不是系統性解決就業違約問題的思路。真心想為這些年輕人做點事,能想的辦法還有很多。 魏晞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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