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問症「秒開」處方,用藥安全咋保證? 記者調查處方藥線上銷售亂象 在電商平臺搜索藥品名,選中後點擊「開方購買」,再填寫用藥人信息、選擇確診疾病、勾選最下方的確認選項提交……一系列操作後,重慶某高校大學生張雪(化名)線上購藥成功。兩天後,因練習「科目二」頻頻手心冒汗、心跳加速的她,就收到了這款朋友推薦稱可以「緩解緊張」的處方藥。 拿到藥後,張雪在練車前直接服用了該藥,但在練車過程中卻出現了頭暈的症狀。她仔細查閱說明書,發現這款處方藥的其中一項副作用便是服用後運動時可能會出現低血糖的情況。 「在購藥過程中,頁面沒有任何顯著提示標明適用證和用藥風險。」張雪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處方藥竟然能隨便買。」用張雪的話來說,購買這款處方藥的過程非常「絲滑」,像在看菜單。比如,在開方購藥環節中,她可以直接在平臺給出的包括「心動過速」「心律失常」「高血壓」「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等確診疾病中進行勾選,也可以自行添加確診疾病。 張雪回憶說,買藥時她也曾猶豫過,害怕對身體有副作用。於是在醫生問診環節,她特意補充了一條留言:「請問防駕考緊張吃這個藥安全嗎?」 但這條「補充信息」並未得到開藥醫生的「重視」,在沒有任何回復的情況下,系統就彈出了電子處方:「審核通過,可以購買。」 從搜索到付款,整個過程不到30秒。直到收到藥,她的那條留言依然顯示「未讀」。 之後,張雪查閱資料發現,此藥是用於控制高血壓、勞力性心絞痛、甲亢引起的心率過快等疾病。她有些後怕:「如果這藥不適合我,或者吃出問題,誰來負責?」 最近身體不適的北京居民陳明(化名)在線上購買阿司匹林腸溶片(一種處方藥)時,也有類似經歷。「系統彈出提交訂單提示後又要求補充處方信息,我在補充信息中隨手填了頭痛,之後也不需要瀏覽處方開具過程中的各種確認事項,不到10秒鐘,頁面就跳轉到支付界面。」 半小時後,陳明就收到了藥品。「方便是方便,但平臺所謂的『審核』根本就是個擺設,連最基本的問診流程都省略了。用藥安全咋保證呢?」 伴隨網際網路醫療蓬勃發展,線上購藥因便捷高效已成為不少患者的新選擇。然而,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部分電商平臺處方藥銷售亂象頻發,嚴重威脅消費者用藥安全。在多家電商平臺網售處方藥過程中,患者無須上傳病歷、處方等資料,「醫生」在缺乏實質性醫療評估的情況下「秒開」處方,甚至存在「先藥後方」現象。 記者嘗試在某平臺購買處方藥時發現,藥品圖片左上方會有「RX處方藥」的標註,藥品名稱欄也會用灰色小字提醒「需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非質量問題不支持退換」。點擊右下角「開方購買」後,就跳轉到了「申請開藥」界面,填寫用藥人信息和確診疾病後,還要勾選「確認已線下就診並使用過該藥品,無不良反應」才能提交。 在「問診開方」環節,記者看到了平臺認證的醫生發來的模式化信息:「您好,我是××醫生,非常高興為您提供醫療諮詢服務。稍等一下,我正在看您填寫的病情記錄信息」「為了用藥安全,請確認用藥人××已在線下就診並使用過訂單中的藥品且無不良反應。請問您還有其他信息補充嗎」…… 隨後,記者又在數個電商平臺嘗試購買處方藥,發現大部分平臺開具處方藥的流程基本一致,基本是添加問診信息、網際網路問診,大約半分鐘內便可結束問診。這些平臺的購藥流程僅有細節性的不同,比如有的平臺需要先提交訂單,後補充處方信息並付款,有的平臺則是先補充處方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個別平臺的醫生在開方過程中甚至沒有要求記者再次確認線下使用過該藥物,也沒有信息補充這一環節。 通過這些相似的流程,記者可以輕易買到局部麻醉藥「利多卡因氣霧劑」、高警示降糖藥「格列齊特片」等處方藥。 調查中,記者還向15家線上藥店電話諮詢,其中大多數都表示「可以線上開處方」。記者問沒有醫院開的處方怎麼辦,有藥店回復稱「就說線下使用過此藥,不要說自己第一次購買」。 不少受訪者都表達了這樣一種擔憂——這種過於便捷的購藥渠道是否也會「培養」人們用藥的壞習慣:身體不舒服就直接上網買藥,處方藥隨便吃? 對於當前「秒開」處方的購藥流程,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邵穎芳評價說,雖然相關規定明確了處方藥管理的規範,但現在有的網際網路醫院、醫藥電商把「處方」簡化為「在線問診—自動生成」,這些幾秒鐘就開具出來的「處方」嚴格意義上僅是「購藥憑條」。 邵穎芳分析,部分藥品零售企業認為自己憑單銷售,將責任推給網際網路醫院,網際網路醫院認為自己憑處方銷售,又將責任推給平臺註冊的「多點執業醫師」,而這些醫師大多又是隨機分配接單,缺乏對患者的長期管理。看似責任落實,實則「三不管」,相互推卸責任。長此以往會造成處方藥被濫用,危害群眾的健康安全。 那麼,如何治理線上「秒開」處方藥的問題? 在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治研究與創新轉化中心主任鄧勇看來,根治需從兩方面破局:一是技術賦能合規。以全國處方共享平臺、區塊鏈追溯、AI動態風控重構線上診療基礎設施,確保開方、流通、使用全鏈條可控。二是社會共治生態構建。通過讓平臺連帶賠償、對公眾加強教育、藥師醫師參與審核形成防控網絡。 「只有讓違規者付出高於收益的代價,線上處方才能真正安全。」邵穎芳認為,可以從技術和違法成本等方面入手。 人臉識別阻斷「秒開處方」漏洞。患者及醫師開具處方前均需完成人臉識別,線上開方需提交線下病歷、檢查報告等資料,拒絕「患者選藥—醫生補方」的逆流程,必須憑處方購買。 加強AI識別攔截。對出現「促銷」「套餐」形式的處方藥及違規關鍵詞自動斷連結,對高風險類藥物進行二次人工覆核並留存審核處理資料,關聯處方、醫師、藥師、藥品批號,實現全程溯源。 明確責任閉環管理。出現違規銷售處方藥事件的,啟動醫師、藥師、平臺三方責任倒查。 加強監督宣傳。加強公眾教育,不在私域平臺進行處方藥物非法交易。建立統一監管平臺,實現處方碼可追溯。設立專項舉報通道,鼓勵社會監督。 「長期來看,還需依賴處方制度數位化升級與社會對精準醫療價值共識的重建,方能在滿足患者便利需求的同時,築牢用藥安全的銅牆鐵壁。」鄧勇說。 本報見習記者 丁一 / 本報記者 趙麗 / 本報實習生 張茗
央廣網北京8月12日消息(總臺中國之聲記者韓雪瑩 錢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報導,「一件代發」作為中間商賺差價的商業模式,常見於無貨電商商家。然而,該商業模式在運行過程中,極易在消費者信息保護、產品售後、服務保障等環節出現法律糾紛。 近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開具違約單引發的糾紛案,判決最終支持電商平臺對該商家作出的「惡意倒賣」的定性,認定了商家的違約行為。商家如何步步違約,構成了「惡意倒賣」?電商「惡意倒賣」有哪些危害? 2023年7月,廖某作為商家和甲公司籤訂服務協議,併入駐該公司旗下網購平臺經營網店,繳納保證金3000元。廖某和甲公司籤訂的服務協議由正文、公示於網購平臺的各項規則等共同組成。 案件承辦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葛法官介紹:「雙方當時的服務協議約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平臺以外店鋪商品完成自己店鋪內訂單交易的行為,明確為惡意倒賣行為,並約定了相應的違約後果。」 根據協議,惡意倒賣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運單信息顯示來源於其他平臺渠道、客戶收到來自第三方平臺或渠道的物流簡訊或售後電話等;店鋪多次發生「一般」程度違規視為違規程度「嚴重」,對於「嚴重」違規程度的店鋪,平臺可扣除違約金1萬元。儘管協議中有明確的約定,但廖某為了降低運營風險,仍然在此網購平臺上做起了「一件代發」的無貨買賣。 葛法官表示:「在實際銷售中,廖某在接到訂單之後,直接將客戶的訂貨信息等披露給了乙平臺公司旗下的一個入駐商家並且支付貨款,由該商家發貨給客戶,而物流簡訊顯示貨物是來自於乙公司旗下平臺。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發現了廖某這一行為,於是以惡意倒賣為由給予廖某兩次違規處理,但廖某仍沒有改正。甲公司在進行第三次違規處理時,向廖某開具了1萬元的違約單,後續扣除了廖某的3000元保證金用於抵扣違約金。廖某向平臺申訴,平臺審核後給出的結論是『商家違規情況屬實』。」 廖某不接受處理結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甲公司單方面對其收取1萬元違約金的處理決定,並主張甲公司應配合其完成退店程序以及應退還店鋪保證金3000元。廖某稱其店鋪是從工廠直接發貨,不存在惡意倒賣的情況,其未違反平臺規定。 甲公司則辯稱,廖某在甲公司平臺經營,應當遵守平臺規則。2024年3月以來,平臺獲取到廖某的店鋪向消費者發送的帶有乙公司平臺字樣的物流簡訊,能證明廖某的行為已違反甲公司平臺關於惡意倒賣的規則。且甲公司多次向廖某開具違約單後,廖某仍繼續違規,其按照約定作出處理,合理、合法。 葛法官進一步解釋:「法院經過審理之後認為,雙方籤訂的服務協議內容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雙方協議約定有效。其實平臺對於惡意倒賣行為在協議中的約定,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一方面是基於網購平臺自身商譽的建設。而廖某在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明確符合雙方關於惡意倒賣行為的約定,基於此,平臺給予廖某相應的違約處罰,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甲公司作出的處罰力度與廖某違約行為程度相當,符合比例性原則;同時,甲公司在作出案涉處理時遵守相關程序,給予了廖某申訴機會。因此,甲公司扣除廖某保證金3000元作為違約金的行為屬於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其平臺監管職責之舉,不應返還。因廖某尚未按照商家主動退店流程向甲公司平臺提出退店申請,故對其要求甲公司配合其關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廖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針對本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朱庭長表示,隨著數字經濟不斷發展,各電商平臺在經營模式、產品特色、物流服務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獨有特點,電商平臺以自身商譽作為商品信譽的依託,對潛在消費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在司法實踐中,惡意倒賣的危害關鍵在於經營行為的欺騙性,以及對商業秩序的擾亂。 朱庭長說:「惡意倒賣損害了消費者在商品價格、商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物流履約等方面的知情權和期待權,影響了消費者購物體驗。為了確保終端的消費者收到商品時對於貨物品質和來源不至於產生認知混淆,惡意倒賣行為被有關平臺所禁止,這既是平臺自身品牌建設的需要,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需要。」 對此,法院提示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應在正規電商平臺購買,避免通過不明來源的第三方賣家下單。 朱庭長表示:「購物下單前注意查看商家聲譽、評價記錄等,收到貨後要核實物流信息與訂單信息是否一致,如果遇到惡意倒賣情形的,應當立即保留證據,聯繫平臺客服進行投訴,必要時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防止因倒賣發生的商品質量瑕疵和因發貨地址不一致導致的維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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