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9日電 (記者 陳靜)今年正值豐子愷的第一本畫集《子愷漫畫》結集出版100周年,豐子愷去世50周年。記者9日獲悉,豐子愷去世前創作的書法作品——《回鄉偶書》在珍藏五十年之後首度與公眾見面。 《豐子愷城市生命》主題講座在滬舉行。(「靜安愛屋」文化月組委會供圖) 作為「靜安愛屋」文化月系列活動之一,在8日舉行的《豐子愷城市生命》主題講座上,豐子愷的外孫楊子耘和著名收藏家王金聲分別向公眾講述了豐子愷與上海城市之間的故事。他們講述了豐子愷在創作生涯中不為人知的故事和生活中的點滴趣事。 1924年7月,朱自清和俞平伯在新文學社團社刊《我們的七月》創刊號上,登載了豐子愷的古詩新畫《人散後,一鉤新月天如水》。1925年5月《文學周報》第172期開始逐期刊發豐子愷畫作,鄭振鐸將它們冠名為「子愷漫畫」,一經發表,廣受好評,「漫畫」一詞被大眾接受,豐子愷也因此被人們譽為現代中國「漫畫的鼻祖」。1925年12月,豐子愷的第一本畫集《子愷漫畫》結集出版,共收錄60幅作品。 楊子耘告訴記者:「這本畫集名字就叫《子愷漫畫》,裡面分兩個部分。前面一部分是豐先生用古詩詞作為題目創作的畫作,後面一部分畫的是豐老的子女與他的朋友。選畫作的時候來了好多人,有葉聖陶、鄭振鐸,還有胡愈之;編輯的時候,茅盾也參加了,編輯好之後很快出了第二版。」 1954年,豐子愷用6根「小黃魚」(金條)買下了最後的住所——陝西南路39弄長樂邨93號的三層樓房子,並把二樓書房並取名為「日月樓」。他在此完成了《護生畫集》以及多部譯著,直至生命終點,留下了「星河界裡星河轉,日月樓中日月長」的名聯。 1973年開始,豐老逐漸感覺身體不適,總想著回家鄉浙江桐鄉石門灣去看一看。著名收藏家王金聲向記者介紹,豐老曾經在一篇散文叫《家》中這樣寫過,時常惦記故鄉的「緣緣堂」,那裡有故鄉的環境,有惦記的親友,有自己的房子,有自己的書齋以及親手種的芭蕉、櫻桃和葡萄等。豐老非常喜歡畫的題材就是芭蕉和櫻桃,叫「綠了芭蕉紅了櫻桃」。 豐子愷為胡治均寫的《回鄉偶書》。(「靜安愛屋」文化月組委會供圖) 1975年4月13日,豐子愷在學生胡治均和次女豐林先的陪同下從上海回到了闊別39年的家鄉。他寫下了唐代詩人賀知章的《回鄉偶書》:「少小離家老大回,鄉音無改鬢毛摧。兒童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離鄉三十九年,乙卯百花時節重遊舊地,但見建築全新,園林昌茂,如入一新世界。寫賀知章贈親友留念。」後來,他又為胡治均寫了一幅《回鄉偶書》。王金聲說,詩中「鄉音無改鬢毛摧」中的「摧」為筆誤,賀知章的原文為「衰」,讀音為「cui」。因為現在這個版本是胡治均的,在家鄉書寫的因為沒有資料查詢到,無從考證是否有筆誤。 之後不久,豐老被送醫院檢查,已是肺癌晚期。9月15日,豐老在醫院去世,享年77歲。豐老過世後,胡治均一直珍藏這幅豐老作品。胡治均過世後,幾經周折,王金聲終於從胡治均後人手中得到。 「靜安愛屋」文化月系列活動中,還將舉辦「建築全新,園林昌茂」「陳雲與評彈」「靜安情話——七夕梁祝」等主題,邀請豐子愷家人、丁芷諾、王金聲、王池良等文化名人講述城市的故事。(完)
「抓我當天就得放」,對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做到「寬容不縱容」? 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牽動著全社會的關注。近年來,每當低齡、惡性、暴力犯罪出現,關於「法律該不該嚴懲罪錯少年?」「未成年人保護原則與打擊犯罪的刑罰目標該如何權衡?」等一系列公共討論,總能掀起一輪又一輪的輿論聲浪。 這背後透視出,社會大眾對少年司法的根本理念還未能達成。就連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秦碩,也是在經歷了懷疑的迷霧後,才獲得了內心的確認。 少年搶劫: 並非缺錢 而是為了「證明自己」 秦碩接手的第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高中生佳佳(化名)進入一所大學校園裡持刀搶劫。在起訴前,佳佳已被取保候審。如此嚴重的犯罪行為,卻因為未成年人身份而即將採取相對溫和的強制措施,新任少年法庭法官秦碩對此持懷疑態度。 在成為少年法庭法官之前,秦碩已經有了十多年的刑事審判經驗,對於嚴重的暴力性犯罪,在量刑時必須嚴格把控從輕、減輕的量刑幅度。然而,看見這個持刀搶劫的少年後,秦碩困惑了。 秦碩回憶起與佳佳見面時的場景:「他一進來,白襯衫、淺色牛仔褲、白運動鞋,高高瘦瘦。當時你就會發現,這是個搶劫犯?這不可能,他能搶誰?」 17歲的佳佳如實供述了自己搶劫的行為。佳佳說,他搶劫不是因為缺錢,而是為了證明自己。 有一天佳佳回家正在看電視。媽媽對他說:「別看了,馬上高考了。高考完你就18歲了,18歲以後沒人養你,你得靠自己。」 就因為這句話,當天晚上,佳佳從家裡廚房拿了把刀,找到離他家最近的一所大學,在樹蔭裡等著。有個大學生路過,他拿著刀走過去說:「你給我200元錢,把手機留下。」他說,自己想證明給媽媽看,不好好學習也能活著。他還認為,只要不傷害對方,就不構成犯罪。 佳佳的犯罪動機乍聽上去令人哭笑不得,但與公眾直覺相反,在專業人士的眼中,可以從中讀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別於成年人犯罪、應該予以特殊處置的內在邏輯。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委會主任宋英輝分析,這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不計後果,用很極端的手段。 未成年人正處於一個充滿變化和成長的階段,他們不僅尚未成熟、自控力較弱,而且其行為極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 宋英輝:未成年人司法更多考慮的是,未成年人未來如何更好地融入社會,成為一個正常的社會的人。 宋英輝對比了多個國家的相關研究,結果顯示,若以成年人的刑罰標準來處理未成年人,並以增進公共安全為目的,將他們送入監獄進行改造,通常會導致他們出獄後的再犯率與預期相悖。 正因如此,我國刑事領域對待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秉承的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讓罪錯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矯治,回歸社會,不再危害社會,是減少被害人和對社會公共利益最好的保護,也是少年法庭對待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 在秦碩的回憶中,她本是抱著將持刀搶劫少年收監的想法出發,卻在深入調查了解時發現,在老師和同學們的評價中,佳佳不僅從來沒有劣跡行為,還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學生,甚至幾名受害大學生了解了前因後果,都寫了聯名信,希望秦碩能從輕處罰這個小朋友,再給他一次機會。 如何「寬容而不縱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講述,未成年犯罪有一個特點,好多人屬於二進宮、三進宮,重複犯罪,他們當時出現一種趨勢就是犯罪低齡化、手段成人化。 在這種情況下,上海長寧法院的法官感覺到,如果和以往一樣,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人一樣的話,可能不利於根治未成年人犯罪。 1984年10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與兩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分離,探索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理方式,注重犯罪原因的調查和教育疏導。這一改革,標誌著新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的誕生。 緊隨其後,全國各地少年法庭、少年審判機構探索啟航。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也是探索的先行者。 區別於成人法庭威嚴的壓迫感,海澱法院少年法庭的U型法臺讓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等圍坐在U型內部,未成年被告人坐在U型開口的一側,形成一種環抱的姿態。這是自上世紀90年代初,就沿用至今的變形法臺,也是「圓桌審判」方式的起源,如今已發展為全國推廣的標準。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在觸法涉罪未成年人中,一旦我們清楚了他們的成長背景和犯罪動機,社會公眾通常能夠理解為何法律要對他們網開一面。然而,同樣可不忽視的是,那些雖然佔比不高,但性質極為惡劣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引發公眾對法律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力的質疑。 最高人民法院通報,2021至2024年,審結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2024年底,人民法院對未滿十四周歲邯鄲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屍案主犯依法頂格判處無期徒刑。 「訓誡幫教」 能否攔住滑向犯罪的「熊孩子」? 17歲的子奇(化名),因在某飯店打架鬥毆,造成人員傷害被警方抓獲。 子奇是未成年人,且監護人不在北京,按照北京市公安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執法流程,在來的路上,司法社工雷曉桐已做好準備,從子奇被帶進辦案中心開始,作為合適成年人,以臨時監護人角色,全流程陪同他完成案件辦理。 根據民警的前期調查和現場視頻監控記錄,子奇的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他拒不承認打傷了人,還覺得自己被抓實在冤枉。 按照分級幹預的行為劃分,子奇輟學、飲酒的行為已經越過了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毆打他人已經升級到了違法的階段。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子奇的違法行為較輕,不用執行拘留措施。 看著子奇在審訊室裡不以為然,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未成年人案件審查中隊原中隊長李洋和同事們知道這個孩子並未意識到,他距離犯罪觸刑僅一步之遙。 子奇在審訊室呈現出的心態並不特殊,甚至可以說很普遍。與成年人案件辦理時需要更多展現出法律的威嚴不同,這些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民警在審訊時,以「不施壓、不逼問、不強攻,重交流、重感化、重疏導」作為工作要求。而觸法涉罪少年們通常有他們的應對。 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開啟「訓誡幫教」試點,目標人群正是那些因不予處罰、肆無忌憚、反覆出現在公安執法視線中的問題少年。 子奇的案件走完不予處罰流程後,在這個專門設置的訓誡室裡,由司法社工陪同,民警對他進行了專門的訓誡教育,強調法律的嚴肅性。 這個被稱為「犯罪臨界預防機制」的訓誡措施,探索之初,只針對治安不予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如今,已經涵蓋所有未成年人觸法不予處罰的案件。訓誡,只是制度第一環節,被訓誡的未成年人將在司法社工的陪伴下,度過一個為期三個月至半年的幫教期。 李洋從事少年警務工作八年時間,因與太多「熊孩子」打交道,他的個人氣質都已經從「金剛怒目」轉化為「菩薩低眉」,有時候還多愁善感起來。 李洋:實際上我們現在最頭疼是14到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些人不觸及「八大罪」,也就是說小錯不斷、大錯不犯,他會利用自己未成年人身份去逃脫自己的罪責,會把自己罪責推到別人身上。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在實施特定嚴重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八大罪」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小敏(化名)第一次坐在審訊室李洋的對面時,年僅15歲,但她此前在各個區縣留下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的治安類違法前科多達20餘次。 李洋說,小敏自己很清楚,跟他說「我知道在14到16周歲,只要不觸犯『八大罪』,你們抓我當天就得放。」有一次李洋在抓獲她的時候,告訴她這個罪就叫搶劫,已經觸犯「八大罪」之一了,小敏說這叫尋釁滋事,在學校門口劫取少量財物,不叫搶劫。「後來我才發現實際上這些長期犯錯的青少年,他們開始懂法了,開始鑽法律的漏洞。」 從李洋的擔憂,可以透視當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治理工作的一個顯著的痛點。 2020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完成新一輪大修,引入分級幹預的思路,將未成年人相關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兩類,嚴重不良行為又進一步細分,以便制定不同的幹預和矯治措施。 今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條件:對於14至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執行拘留。同時,14至16周歲以及16至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同樣可以依法執行拘留。以往這兩類未成年人通常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情況,將在未來發生改變。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通常發生在公安執法程序之前,當孩子的行為出現嚴重偏差,走上犯罪道路,背後往往存在一個出現了「問題」的家庭。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後,公檢法各部門都在探索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對家庭教育問題的關照辦法。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ID:cctvnewscenter)綜合《新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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