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8月4日電 題:廣西平南縣:一條魚激活產業鏈 作者 莫舒華 黃豔梅 近日,記者走進廣西貴港市平南縣鎮隆鎮桂花魚項目基地,只見圓形大桶整齊排列,工人們在圓桶旁進行投喂,魚兒爭相露出水面搶食。 「目前投入使用的圓桶有200個。每個圓桶直徑8米,能盛水75立方米,養殖1萬尾魚。」前述基地管理人員周軍介紹,該項目於2024年12月試產,累計投苗桂花魚50萬尾、鱸魚250萬尾。今年5月底賣出第一批魚約1.65萬千克,銷往廣東。 這種高效益源於其採用的陸基魚池高密度養殖模式。該基地結合現代化的養殖手段,在有限土地上實現單位養殖密度和單位產出均比傳統魚塘的養殖模式高出數十倍。「一個圓桶的效益相當於原來一畝魚塘的效益,節省了土地、水源和成本。」周軍說。 圖為廣西龍曼生態循環養殖項目。莫舒華 攝 鎮隆鎮桂花魚項目基地是平南縣大力發展設施漁業的一個生動縮影。平南水域資源豐富,潯江過境,擁有大同江、大湟江、六陳水庫、官成水庫等河流水庫,水質優良,氣候適宜,年平均氣溫約21攝氏度至23攝氏度,為漁業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 立足這一資源稟賦,平南縣加快布局「一園一帶」現代漁業產業園。其核心園區位於上渡街道、武林鎮、大安鎮三鎮交匯區,重點推進廣東農墾集團鱖魚淡水魚種養基地和廣西龍曼生態循環養殖項目,建成後年產值將突破7億元(人民幣,下同)。 「一帶」則是指沿大新鎮至馬練瑤族鄉9個鄉鎮布局設施漁業經濟帶,形成陸基現代設施循環水養殖、牛蛙綠色模式養殖、稻蝦綜合種養和泉水魚、龜鱉等特色生態養殖四大板塊,目前已落地牛蛙項目8個、陸基高密度養殖項目13個和龜鱉類項目25個。 在核心園區內,廣西龍曼科技有限公司的鰻魚基地已全部完成建設,連片的白色養殖大棚拔地而起。記者跟隨工作人員進入大棚,譁譁的水聲縈繞耳邊,整齊排列的水車式增氧機高速運轉,濺起水花,為鰻魚不間斷供氧。昏暗的燈光下,一尾尾鰻魚在恆溫養殖池裡自在遊動。 「我們共建設98個養殖池,去年10月底投放了首批魚苗350萬尾,預計今年10月可收穫500噸成品鰻魚。年底計劃再投放200萬尾魚苗,實現滿產運行。」廣西龍曼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建斌介紹,項目總規劃面積約120畝,總投資約1.8億元,計劃建設5萬平方米微流水生態養殖大棚,項目建成後可年產活鰻2000噸,產值1.6億元,輻射帶動周邊區域發展紅蟲養殖、果蔬蔗蟲培殖、鰻魚產品加工等產業發展。 該項目推行工廠化生態養殖,推動鰻魚養殖規模化、科技化、生態化發展。「鰻魚基地可實現自動控溫、自動排汙、自動篩分等。」林建斌介紹,基地自動篩分系統能快速對鰻魚分級處理,有效減少人工,提高效率。 目前,平南縣鰻魚工廠化養殖面積達6萬平方米,已投苗1300萬尾,預計今年底產值達3.5億元。 而在平南縣北部山區,石窩養殖泉水魚成為當地一個特色傳統產業。在大鵬鎮思樂村,村民們就地取材用鵝卵石建設石窩魚池,魚池水面面積3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不等,目前全村共有68個魚池。 今年,平南縣出臺山泉魚生態養殖項目獎補政策,利用鄉村振興銜接資金480萬元,鼓勵大鵬鎮、國安瑤族鄉、馬練瑤族鄉、同和鎮等北部鄉鎮因地制宜發展「泉水魚」產業,進一步激發當地民眾的養殖熱情,掀起新一輪養魚熱潮。 目前,大鵬鎮共有570餘戶民眾投身漁業養殖,戶均年增收5000元至6000元。(完)
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豫法陽光」披露一起烈性犬傷人致死案件引發關注。高某在村頭羊場內飼養三隻大型烈性犬,其飼養的狼狗從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狗籠中竄出,將路過的馬某撕咬致死。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馬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這起案件引發公眾關注。 惡犬咬死路人,為何飼養者會被追究刑責?8月11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 烈性犬多次傷人仍未防範 撕咬路人致死後 法院判飼養人應負刑責 據案件披露,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在案發前已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他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案發當日,馬某路過高某羊場時,一隻狼狗從底部無鐵網阻斷、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的狗籠中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其當場死亡。現場勘查顯示,該狗籠不僅底部存在空隙,頂部也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無鐵絲網防護,犬只可輕鬆逃脫。 法院指出,高某豢養的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且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結合其此前多次發生犬只傷人事件仍疏於管理的情節,認定其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於高某提出的「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法院認為不能成立,因其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責任。 從拘留到判刑 烈性犬飼養的「法律雷區」有哪些? 針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嘉偉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解析。 胡磊介紹,我國法律對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有嚴格規範。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具體罰則,即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另外,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比如未牽繩、未戴嘴套而致使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於違法出售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導致動物傷害他人的,按上述標準處罰。 胡磊介紹,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需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胡磊提到,部分城市還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禁止飼養特定烈性犬種,例如阿拉斯加犬、羅威納犬等,飼養人需遵守當地禁養規定。若未遵守規定,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後果:行政層面,公安機關可對違規行為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沒收犬只;民事層面,飼養人需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行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致人損害仍需全額賠償;刑事層面,若因管理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上述案件,陳嘉偉認為,法院認定高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於其「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高某明知烈性犬具有攻擊性且已多次傷人,卻因疏忽大意未消除狗籠安全隱患,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 「動物飼養人對動物傷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管理過錯。」陳嘉偉強調,高某的辯解「人是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不能成立,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飼養人對動物負有管理義務,狗的傷人行為本質上是飼養人疏於管理的延伸。而「烈性犬多次傷人」「狗籠有安全隱患」等情節,既證明了高某主觀過錯的持續性,也加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定罪和量刑均起到關鍵作用。 胡磊認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因為即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胡磊表示,本案中,「烈性犬多次撲倒、咬傷路人」表明犬只具有明顯危險性,「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則反映飼養人長期疏於管理,這些情節共同證明高某主觀過失程度較深,且屬於「情節較重」情形,直接影響定罪並導致量刑加重。 胡磊介紹,除過失致人死亡罪外,動物傷人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意傷害罪適用於飼養人故意驅使動物傷人的情形,例如主動放開犬繩放任攻擊他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適用於在公共場所未採取措施,導致動物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情況,如烈性犬在人群密集區域失控。 陳嘉偉指出,若飼養人已採取合規安全措施(如使用合格狗籠、牽狗繩),但因意外導致傷人事件(如地震致狗籠損壞),可能認定為意外事件,減輕或免除責任;但因措施存在缺陷或未及時維護導致傷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但過錯程度可能較未採取措施的情形減輕。 陳嘉偉提醒,普通動物飼養人尤其是烈性犬飼養者需注意:嚴格遵守地方規定,不擅自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合法飼養需辦理相關證件;盡到嚴格管理義務,確保犬只不會脫離控制(如使用合規狗籠、外出牽繩);若犬只曾有傷人史,必須採取更嚴密的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傷人事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減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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