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力源科技實際控制人沈萬中因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刑。力源科技成為今年7月第6家因財務造假涉刑的上市公司,折射出監管層「行刑銜接、立體追責」,以及嚴懲「首惡」的執法新態勢。 所謂財務造假「首惡」,是指在上市公司或經營主體財務造假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或主導作用的關鍵責任人,通常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這些主體因在造假中扮演核心角色,成為監管追「首惡」的重點對象,需承擔更嚴厲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力源科技案是嚴懲財務造假「首惡」的典型。一方面,造假存續1年就判刑。相較於傳統造假案動輒3年至5年的持續期,力源科技造假僅存續1年即被查處。力源科技實控人沈萬中除被處以330萬元罰金的行政處罰外,還面臨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刑事處罰。這標誌著資本市場違法成本顯著提高,充分體現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中「強化刑事追責」的導向。另一方面,案例處理速度明顯提升。2022年9月浙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後,證監會於2023年1月立案調查,同年6月作出行政處罰,最終在今年7月完成刑事判決。整個過程用時兩年九個月,案件處理周期縮短近半。這種快速查處的機制,能夠有效遏制造假者的僥倖心理。 與力源科技案形成呼應的,是近期「集中爆破」式執法的系列案件:瑞斯康達董事長因專網通信虛假業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ST東時實控人因操縱市場獲刑六年半,錦州港副總裁被依法逮捕……今年7月1日至8月7日,共有8家上市公司「首惡」被追究刑事責任,罪名涉及欺詐發行、違規披露、操縱市場等。 新證券法的修訂為此輪嚴監管提供了法律基石。對比舊法,新規將信息披露違法罰款上限從6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並新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造假」的從重處罰條款。更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與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形成政策聯動,加速構建「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追責」的立體追責體系。 儘管監管持續加碼,但仍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鋌而走險,背後原因值得深思。其一,利益驅動機制尚未根本改變;其二,公司治理失效;其三,中介機構失職。更需警惕的是,隨著註冊制改革深化,部分企業為達到上市標準,造假手段越發複雜隱蔽。如瑞斯康達參與的專網通信虛假業務,通過構建「生產型公司+墊資方」的複雜架構,形成虛假自循環鏈條,這給監管帶來更大挑戰。 治理財務造假亂象,破局之路是構建「不敢假」的市場生態。在監管和執法層面,需要強化刑事司法威懾,可以參照力源科技案,推動建立從證監會立案到公安機關介入的快速響應機制,縮短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的時間差。在上市公司層面,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審計委員會賦予實質性監督權力。在中介機構層面,探索建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終身追責」制度,對參與造假的機構處以市場禁入等處罰。在投資者層面,提升投資者保護力度,推廣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形成「造假必賠」的市場預期。 力源科技案猶如一面鏡子,既照見了資本市場的暗角,也折射出監管升級的曙光。當懲戒「首惡」從經濟處罰走向刑事制裁,當造假存續一年即被查處成為新常態,我國資本市場正以前所未有的決心重塑市場信心與制度權威,實現「市場有信、投資安心」的發展願景。(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趙東宇)
花上萬餘元報名費,就能讓孩子身著奢侈品牌服裝走T臺,成為朋友圈最靚的崽,不少家長為此心動。但光鮮背後,秀場裡閃爍的奢侈品標誌可能從未獲得品牌授權。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借組織奢侈品牌走秀名義斂財的李某提起公訴。從釐清服務商標侵權的法律定性,到精準核查違法所得數額,再到穿透式審查確定犯罪主體,檢察官抽絲剝繭,讓這場童模走秀騙局水落石出。李某註冊成立某影視傳媒公司A公司,主營業務是與童模機構合作組織走秀活動。2023年至2024年間,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況下,李某組織多場含有奢侈品牌註冊商標的兒童時裝走秀活動,並收取報名費用。家長交的報名費從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換來的是孩子身著奢侈品牌服裝亮相的機會。活動中,李某全程未獲品牌授權,卻在宣傳海報、活動現場大屏及社交平臺視頻中大肆使用奢侈品牌Logo。直到2023年12月,D品牌發來律師函,李某才停用該品牌Logo,但仍繼續使用其他品牌商標。2024年4月,G商標品牌權利人報案,李某的侵權行為浮出水面。同年8月,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商標主要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品商標用於標識和區分有形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例如第25類的服裝鞋帽,保護對象針對實體商品。服務商標則用於識別服務的提供者,例如第41類教育娛樂,保護對象指向無形服務。根據202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服務商標已被正式納入刑法保護範疇。本案偵查初期,承辦檢察官在提前介入查核走秀活動侵權事實過程中,發現在李某自行主辦的走秀活動中,其直接使用涉案品牌Logo進行宣傳並收取費用的行為,可能構成對註冊服務商標的侵權,具體侵犯哪一類商標權,需要進一步審慎核查。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凡在我國合法註冊且處於有效期內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均受法律保護。據此,檢察機關當即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核查涉案品牌在上述服務類別上的商標註冊情況及有效期限。經查證,涉案的奢侈品牌均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服務上註冊了服務商標,其中有2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完整覆蓋了李某舉辦侵權活動的全部期間,另有1個商標的註冊有效期僅涵蓋部分走秀時段。隨著商標權屬及效力問題的釐清,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李某在未經奢侈品牌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組織的童模走秀活動中,擅自使用上述品牌的註冊商標開展走秀服務,刻意營造與品牌相關的商業氛圍,以此吸引參與者並收取費用,其行為已構成對上述3個奢侈品牌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若情節嚴重,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此外,鑑於童模走秀活動涉及到未成年人,承辦檢察官在辦案中特別關注未成年人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檢察官根據提取的活動資料及家長證言,重點核查活動時長強度、場地安全條件等要素,未發現未成年參與者休息權、受教育權、人格尊嚴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明確李某的行為侵犯服務商標後,如何精準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是判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關鍵,也是檢察官面臨的又一難點。為查清事實,承辦檢察官積極引導偵查機關開展偵查取證工作。一方面,依法調取A公司註冊信息、涉案品牌服務商標註冊證明、品牌走秀視頻等基礎證據;另一方面,將電子證據提取固定作為重點,同時聯繫參與童模走秀的家長核實具體情況。「報名費都是通過培訓機構統一支付的」「每次走秀活動包含品牌走秀和普通走秀,品牌走秀是指奢侈品牌服裝展示,普通走秀不含這些品牌,兩者交叉進行」……家長的陳述為案件突破提供了重要線索。經審查證據查明,參與李某所辦走秀活動的家長將費用交至培訓機構,再由培訓機構轉入李某公司或其個人帳戶,而李某舉辦普通走秀與未經授權開展品牌活動的資金均轉入上述帳戶。如何剝離李某舉辦普通走秀的合法收入,精準鎖定李某侵權活動的違法所得,成為新的難題。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際,承辦檢察官從李某被扣押的電腦中提取到一份人員參加情況表,表格行數存在明顯跳躍、並非連續排列的異常情況引起了他的注意。這些「消失」的行是否隱藏著關鍵信息?帶著疑問,檢察官嘗試點擊「取消隱藏」功能,一份詳盡記錄隨即赫然顯現——其中不僅完整登記了所有參與走秀兒童的身份信息、報名機構、收款方式及酒店登記情況,更通過備註清晰標註了報名類型:部分兒童僅參與品牌走秀,部分僅參與普通走秀,另有部分參與「套餐活動」即同時參與品牌秀與普通秀,且表格中還詳細列明了各類報名對應的具體繳費金額。為核實數據真實性,承辦檢察官立即聯繫相關兒童家長,確認其實際支付的活動費用與表格記錄完全一致,表格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得到進一步印證。承辦檢察官以此為依據,要求鑑定機構對涉案報名服務費收入重新審計,明確剔除套餐中單獨參與普通走秀的費用,並在扣除相關產品成本後,精準核算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假冒服務商標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需滿足以下條件: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該解釋同時明確,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所收費用應認定為「違法所得」;計算假冒服務商標的「違法所得數額」時,需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在最新審計結果基礎上,嚴格扣除活動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同時剔除個別品牌商標不在保護期內的兩次品牌走秀費用,最終確認李某的違法所得共計11萬餘元。1月,靜安公安分局將李某及其設立的A公司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李某在明知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多場含相關品牌元素的兒童時裝走秀活動,其行為已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相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然而,A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成為承辦檢察官審查本案的又一焦點。承辦檢察官對全案事實證據進行細緻審查後,發現A公司存在多項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一是組織架構虛化,除李某外僅一名設計師,案發前僅有一兩名銷售人員且無固定工資,難以認定為具備完整單位職能的組織;二是財產高度混同,李某雖以A公司名義租借場地、使用對公帳戶對外付款,但收取報名費時對公帳戶與個人帳戶混用,A公司收入與個人財產界限模糊;三是主營業務違法,A公司成立後,主要經營活動即為舉辦各類兒童時裝走秀,其中大部分涉及侵犯服務商標;四是違法所得歸個人支配,A公司違法收益實際由李某個人掌控使用。承辦檢察官指出,A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違法所得歸李某個人所有,不符合單位犯罪的認定條件,應以個人犯罪論處。李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日前,靜安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被告人李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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