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當下存在的信息泛濫與資訊過載,我們如何重新定義閱讀?2025上海書展暨「書香中國」上海周昨天開幕,「書香上海·東方閱讀盛典」作為書展重要組成部分,以「語言·情感·時代·文明·視野」為主題,匯聚熊月之、孫甘露、田崇雪、毛尖、徐滬生、李仲謀等名家圍談,許多讀者提前在友誼會堂「蹲守」,現場座無虛席。多位作家學者直言,平時也會刷短視頻看直播,其中不乏有趣的表達,但並不擔心其對紙質書或長內容的衝擊。「不拒絕新媒體的便捷,也不放棄深度思考的價值。但要警示碎片信息導致的知識失衡與精神淺薄化。深度閱讀的價值在於,學會從碎片中尋找系統,在信息洪流中守護清醒的頭腦與豐盈的精神世界。」江蘇師範大學教授、百家講壇主講人田崇雪說。跳出「信息繭房」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大眾生活方式已然發生深刻變革,被海量信息包圍、算法推薦、知識付費成為常態。傳統意義上的「深度閱讀」——比如系統閱讀經典、沉浸式思考,在新媒體時代似乎面臨挑戰。打開手機、電腦或手持電子書閱讀器享受海量書籍內容,是「Z世代」的閱讀新常態。短視頻、公眾號、音頻等碎片化內容正重塑閱讀方式。「閱讀的選擇最終取決於讀者自身的主體性。無論買課還是逛書店,關鍵在於是否真正投入思考、獲得啟發。新媒介未必導致思想簡化,但需小心語言退化。」田崇雪剖析算法對認知多元性的限制,認為「流量至上」容易擠壓內容深度,警惕文化被「景觀化」「消費化」,避免讓閱讀成為「身份標籤」。但新環境也給文化傳承創新帶來新機遇。「一條」創始人兼CEO徐滬生談到新媒介作為「閱讀入口」的可能性,探討音頻、解讀類內容相對降低了經典門檻,有助於打破傳播壁壘,發掘多元聲音的價值。在他看來,或許新媒體不是敵人,而是橋梁,關鍵在於我們能否從「被動接收」轉向「主動篩選」,讓碎片成為通往深度的階梯。走向城市深處「上海是我的偶像。年輕時,是一位戀人;父母離世後,就像我的父母。」上海市作家協會主席孫甘露與華東師範大學教授毛尖圍繞「寫作與上海」展開對談,孫甘露形容上海的邊界仿佛就是世界的邊界,上海不僅是地理意義上的城市,更是文學創作中鮮活的精神符號,滋養著與它共生的寫作者。這座城市的多元與包容,為創作提供了源源不斷的靈感。優質閱讀與寫作,需跳出浮光掠影,潛入城市深處。此前創作長篇小說《千裡江山圖》,孫甘露多次走訪歷史遺蹟,參考當時上海的城市地圖、報紙新聞、檔案、風俗志等,重現20世紀30年代上海的建築、街道、飲食、風俗和文化娛樂等,建構出令人身臨其境的小說空間感。在他看來,城市生活中磨礪出的韌性,會從日常處世滲透到創作裡。他回憶道,做郵遞員的經歷塑造了他對城市的認知。「書寫上海時,作家會不自覺地將個人記憶與城市肌理交織,讓作品呈現出獨特時代印記。」毛尖認為,上海獨特之處在於其既能承載宏大敘事,又充滿市井煙火氣,這種雙重特質為寫作者提供了廣闊表達空間。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熊月之以《在文物、藝術與歷史的交融中citywalk——談上海六千年》為題,分享從事上海歷史研究和知識分享的心得。新書《上海六千年:海納百川的文明之路》正在上海書展展出,還「走」進了上海地鐵「文化長廊」展區,供乘客讀者駐足閱覽。「漫步上海六千年文明之路,既是對這座城市精神品格的深度解碼,也是對學科壁壘的跨越性突破。」熊月之說。「2025上海書展東方悅讀· Metro大都會城市文化地標徵集活動」同期啟動。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入庫參考案例《吳某慧、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為實施誹謗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定性。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系江蘇省某中學教師,被告人吳某慧系朱某的親屬。吳某慧在與朱某發生矛盾後多次向被告人陳某強提及此事,陳某強提出可以通過獲取朱某個人信息並在網上發負面帖子抹黑朱某。吳某慧遂向陳某強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證信息,以便查詢朱某的個人信息。2020年5月,陳某強以人民幣13150元(幣種下同)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購買包含朱某及陳某強前女友楊某等人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購票記錄等信息1442條。其中涉及朱某、楊某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行程信息299條,其他與朱某、楊某等人具有時空交叉關聯人員一般身份信息1143條。 後被告人陳某強將獲取的信息發給被告人吳某慧,吳某慧從中挑選了部分與朱某同一時間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員信息(涉及在該中學就讀、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學生等共計20餘人),用於撰寫帖文,後由陳某強修改帖文並支付費用交由專門發負面帖子的鄧某等人(另案處理),將詆毀朱某的不實帖文以多個吸引流量的誇張標題在知名網絡發布。帖子發布後在上述網站迅速擴散,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後教育主管部門至江蘇省某中學調查此事,該中學在校學生也紛紛向老師詢問相關事件,學校專門對帖子涉及的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輔導,朱某的教學和生活均受到較大的困擾。 其間,同案被告人陳某、湯某良、丁某沙等購買並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買賣個人信息的消息,買賣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楊某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739條,售價從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案發後,被害人朱某等人沒有就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蘇0508刑71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吳某慧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陳某強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項略) 宣判後,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蘇05刑終26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丁某沙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在列舉「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情形外,還在第十項設置「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項。對此,可以綜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慧,陳某強非法獲取他人的公民個人信息後,撰寫詆毀他人的內容在網絡上發帖,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給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職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吳某慧,陳某強的行為雖不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類具體入罪標準,但綜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動機、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情節,可以認定其行為的危害性與《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當性,綜合考量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故吳某慧,陳某強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對於通過網絡「開盒」等方式公開曝光他人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結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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