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8月10日電 (董易鑫 李朵)8月2日至10日,2025「凌雲音樂獎」中國聲樂作品演唱比賽及民族器樂演奏比賽(下稱:2025「凌雲音樂獎」)在浙江省金華市浦江縣舉行,近1400位參賽選手參賽,還吸引了眾多聲樂、器樂教師,音樂愛好者觀摩學習。 當國家級音樂大賽與浙江中部縣城相遇,舞臺與田野相連、技藝與民心共振——這不僅是一個選手比拼專業技藝的舞臺,更是一次國樂文化的「返鄉實踐」。 活動期間,一場音樂會在浦江縣橫山村的智慧農業葡萄基地上演。(浦江縣官方供圖) 當國樂從舞臺至田野 一邊是來自北京的中國廣播民族樂團奏響的「中西合璧」交響樂,另一邊則是由十餘位文化特派員自編自導的「鄉村音樂會」——活動期間,在浦江縣黃宅鎮橫山村的智慧農業葡萄基地,兩場風格迥異的音樂會輪番上演,為當地村民送去聽覺盛宴。 「國樂的誕生與中國的田野有緊密聯繫,這次我們在縣城辦賽、採風、演出就是印證了一句話——讓本土音樂『重回』土地。」中國音樂學院聲樂歌劇系教授曲學選說。 據悉,2025「凌雲音樂獎」在傳統聲樂類比賽的美聲、民族唱法大類基礎上創新開設中國古曲與古詩詞藝術歌曲、中國傳統民歌與改編作品、中國藝術歌曲等五個賽道單元,旨在讓參賽選手擁有獲得更多展示機會,也讓更多中國聲樂作品得以傳播和推廣。 同期,涵蓋多場主題音樂會、雅集、研學等活動的「萬年上山·詩畫浦江」國風音樂周也在當地舉行:浦江縣演出了傳承千年的春節民間習俗——板凳龍。鑼鼓聲中,評委們忍不住加入舞龍隊伍、喊起號子。 從公益課堂到比賽現場、從光鮮舞臺到廣闊田間,專家和村民學在一起、玩在一起、樂在一塊。 男高音歌唱家戴玉強介紹:「我們並非單純舉辦比賽,而是希望舉辦類似於音樂夏令營的活動,用豐富的形式將比賽和採風有機融合起來。讓年輕人利用珍貴的時間學習、成長。」 「本屆『凌雲音樂獎』設立了多個聲樂、民族器樂的單項賽道同時展開,目標是讓專業藝術的實踐平臺下沉到基層,與民眾的文化審美相互融合、助力,漸進式創新,實現中國傳統音樂藝術與時代同步發展;讓音樂學子們能夠打破專業壁壘,互相聽見、相互看見,對音樂藝術有更廣闊的視野。同時,我們也希望通過專業的比賽、精彩的音樂會以及豐富的音樂活動,為國內外音樂精英和愛樂者提供交流分享的平臺,促進民族音樂行業的蓬勃發展。」中國音樂家協會副主席、中國胡琴表演藝術家宋飛說。 「韻起浦江—凌雲音樂獎」開幕式音樂會在浦江中學報告廳啟幕。董易鑫 攝 讓音樂成為城市「標配」 「一個賽事可以帶動一個城市的文化發展。我們更看重的是,如何通過賽事這顆『種子』拉動浦江大中小學美育的發展建設,增強賽事舉辦地的孩子們對藝術的審美以及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認同感。」曲學選說。 浦江舉辦國家級音樂大賽並非首次。2023年,當地曾承辦「敦煌杯」中國彈撥樂(琵琶/阮/柳琴)演奏比賽。彼時,浦江官方提出「背著樂器就能免費坐公交」「活動期間所有酒店不允許漲價」等暖心舉措,不僅保障了比賽順利舉行,還拉動了當地文旅產業發展。 「前年我們之所以把『敦煌杯』放在這裡舉辦,起初是因為浦江籍青年音樂人才張輝的極力舉薦和牽線搭橋。這次的2025『凌雲音樂獎』也是因為上次辦賽效果不錯,我們才再次選擇這裡。」承辦方相關負責人杜怡璇介紹。 此外,浦江的「城市氣質」也成為國樂賽事接踵而至的重要原因之一。 活動期間,浦江縣浦陽街道同樂村熱鬧非凡,來自2025「凌雲音樂獎」的專家評委與優秀青年選手、當地村民歡聚一堂,用音樂對話。(浦江縣官方供圖) 「浦江素有『文化之邦』『書畫之鄉』『詩詞之鄉』等美譽,綠水青山串接起萬年上山、千年鄭義門和月泉吟社,以及百年書畫興盛地的文化脈絡,也孕育了根深葉茂的浦江民間藝術。」浦江縣委常委方淵說,在音樂藝術方面,浦江亂彈唱腔高亢激越,表演粗獷奔放,深受百姓歡迎,至今仍以旺盛的生命力活躍於各種舞臺。 據悉,浦江官方正以此次活動為起點,融入了建設「國樂之城」的長遠考量,嘗試推動名家進村入企開展藝術交流、聯動省市縣文化特派員和浙江省文藝賦美工程,冀以文化振興賦能鄉村振興。 「多年前,中國樂器協會曾提出『讓樂器成為家庭的標配,讓音樂成為生活的剛需』的目標。這次活動,我們看到浦江很多老百姓對音樂文化有內在需求,也證明這個目標正一步步走向現實。」中國樂器協會常務副會長孫瑞勇說。(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8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是指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發生後,為查明災害起因、經過、性質、影響、損失、責任等開展的相關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充分考慮自然災害特點規律,總結經驗教訓,剖析問題,舉一反三,提出防範應對等整改措施建議。 第四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組織開展。 原則上,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務院派出調查評估組,或者按照《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較大、一般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視情組織實施。 對未達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但具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等情形的,採取提級調查評估或者對調查評估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章 調查評估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成立調查評估組開展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六條 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由國務院決定啟動調查評估工作,或者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啟動調查評估工作。在調查評估工作啟動前,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派出工作組開展前期工作。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八條 對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公眾質疑災害原因或者傷亡人數、相關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等的重大自然災害,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提級調查評估。 第九條 對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有關典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並視情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調查評估實施 第十條 調查評估組由調查評估牽頭部門、涉災部門、應急處置相關部門以及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若干工作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等內容,以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迴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組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勘查探測、檢驗檢測鑑定、模擬推演等,為調查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災害發生後,應當及時組織收集、匯總和報告相關災情、應急處置等信息數據,配合調查評估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應當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及時組織開展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訪座談、徵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工作,並運用必要的技術手段深入開展統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客觀、審慎綜合分析災害不可抗力與人為過錯等對災害損失的影響。對調查評估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需要追責問責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的,應當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有關機關查處。對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調查評估中發現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災害造成更大損失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安排,遵守調查評估組工作制度和紀律。 調查評估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四章 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災害基本情況、災害經過、災害防治、應急準備、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問題、責任、教訓、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等內容。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調查評估報告上簽名。對支撐調查評估報告的證據材料、專項調查評估報告等應當嚴格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形成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過程中開展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十九條 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提級調查評估的,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經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調查評估報告經批准後,調查評估組應當向災害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印發調查評估報告,提出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的要求。必要時召開警示教育會,開展案例剖析,吸取災害教訓,推動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第二十一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向社會公布,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調查評估報告的要求,組織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印發調查評估報告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評估的單位牽頭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落實。 第五章 調查評估保障 第二十三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專業力量和技術服務保障,做好技術服務機構培育發展和規範工作,發揮其在調查評估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二十四條 建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資金保障機制。國家層面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共享,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確保調查評估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提高調查評估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化建設,做好綜合數據歸集,實現調查評估信息資料數位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海洋、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由於因災重傷7日內經搶救或者重症監護救治無效死亡等,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發生變化,導致災害等級變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評估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調查評估組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大及以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的具體辦法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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