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晚,「書香金山 人文華章——『金山人文叢書』新書發布會」在上海展覽中心友誼會堂舉行,現場發布了「金山人文叢書」最新研究成果,包括《王鴻緒集》《金山錢氏家刻書目》《亭林周氏後來雨樓劫餘書目》《湖樓校書記:守山閣學案》《亭林周氏後來雨樓藏南社詩文合編》《文史耀金》,吸引眾多學者、讀者與文化愛好者參與。據介紹,「金山人文叢書」分為「新守山閣」叢書和「看見金山」書系兩個系列。其中,「新守山閣」叢書以歷史文獻整理為主,注重經典的現代性轉化,著眼於藏之名山、傳諸後世。「看見金山」書系以文化普及讀物為主,注重講好金山故事,著眼於重塑形象、擴大影響。發布會上,復旦大學教授李天綱發表主旨演講時表示,金山是「人文大區」,摸索中國近代社會變遷之進程,理解華夏文明之特徵,金山「守山閣」是一個難得的標本。作為江南文化重鎮,其文獻整理對長三角學術研究具有重要價值。在隨後的嘉賓對談中,《湖樓校書記》編者分享了「守山閣」學派學術精神的當代啟示。現場讀者踴躍提問,圍繞「如何讓古籍走近年輕人」「金山文脈傳承發展」等話題展開互動,氣氛熱烈。金山是上海最早成陸、最早有先人生活軌跡、最早有行政建制的地區。從南朝顧野王著《輿地誌》啟江南地理之學,到唐代船子和尚吟《撥棹歌》傳禪意悠遠;從明代「我朝羲之」沈度揮毫潑墨,到近代「帖學宗師」白蕉筆走龍蛇;從南社巨擘高燮、姚光輯錄詩文、弘揚國粹,到守山閣藏書樓纂輯校勘、薪火相傳……千百年來,金山不僅承載著江南文化的溫婉厚重,更有閃耀歷史長河中璀璨群星。搶救與整理金山浩如煙海的地方文獻,不僅是對歷史的尊重,更是對未來的擔當。「金山人文叢書」的研究編纂,讓典籍走出高閣,讓文化浸潤生活,為金山持續打響「上海灣區」城市品牌,推進「轉型新發展、塑造新形象」提供更深厚的文化滋養和精神支撐。「金山人文叢書」的發布,標誌著金山在系統梳理地方文脈、活化利用文化遺產、助推文旅商體展農融合發展等方面邁出堅實一步。未來,「金山人文叢書」將陸續推出更多研究成果。金山區博物館也將配套舉辦文化講座、展覽展示等宣傳活動,進一步推動地域文化的傳播與創新。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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