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進入8月後,某些明星演唱會一票難求的景象再度上演。某男子演唱組合所屬公司採取會員制,用戶充值298元能獲得優先購票特權,這一做法遭到廣泛質疑。在消費者第一時間上網「拼手速」的同時,「線下黃牛」與「線上代搶」等熱門演唱會常見的交易也捲土重來,不僅製造消費焦慮,也帶來個人信息洩露等風險。 人們不禁疑惑,規則本該簡單、交易理應透明的購票行為,為何仍會讓人焦慮?某種隱形權力的壓榨、剝削、不公正,這些附加於演唱會消費行為的體驗,實在讓人太不舒服。「既然買不到票,不去看不就行了?」這樣的局外人話語,顯然無法說服長期浸潤於粉絲文化中的消費者。一擁而上的搶購潮,助長了演唱會某些環節的傲慢與有恃無恐。雖有糾錯舉措,卻每每無功而返,這意味著利益之網中「暗影」的強大與根深蒂固。 在公開購票平臺上一票難求,但當有用戶加價,甚至花費數倍票價時,那些「消失」的票卻神奇地出現了。主辦方與票務平臺被指預留票源(通常20%-30%)流向二級市場,將約三成票源分給所謂「合作」黃牛,誇大「工作票」需求並將之轉售牟利,這些票務潛規則,雖屢經媒體報導並被證實,但仍頑固存在或換成新花樣繼續。票務資源掌控者的精明與貪婪,普通購票者的無奈與「待宰」狀態,構成了鮮明的對比。 買不到熱門演唱會的票,不能簡單將其視為娛樂消費市場火爆的正常狀況,它其實是由人為營造的心理壓迫構建出來的。眾人爭搶門票,強化了明星光環,推升了其商業價值,為持續的收益奠定了用戶基礎,這便是利益相關方的核心目的。因此,除了人為製造票務的緊缺性、神秘感、並注入「抽獎」式幸運因素外,利益方還持續利用「錯過即是遺憾」的話術,刺激用戶非理性消費(如加價購票、借貸購票),並通過羞恥綁架,灌輸「真愛粉就該不計代價」的扭曲價值觀,來操縱用戶的消費心理。這一充斥著欺騙與誘導的狂熱亂象,無法形成積極、健康的市場。 普遍存在的高額加價票,對許多低收入者和無收入者(如學生),已構成了一種實質性的文化權利剝奪。非正規渠道的天價門票,築起一道不斷增高的消費壁壘,將一部分渴望參與的觀眾拒之門外。而所謂的「價格反映真實供需」「技術限制無法杜絕黃牛」,不過是用以粉飾的謊言,其結果是使部分演唱會異化為奢侈社交場,對公眾平等的文化消費權益造成損害。若任由此類操作長期存在,會被誤認為存在即合理,並可能被其他行業效仿,為潛規則披上一層「閃閃發光」的皇帝新裝,貽害深遠。 演唱會的熱度不減,除了粉絲對明星及其作品的鐘愛,還源於複雜的社會文化心理因素驅動:人們需要沉浸式的現場感與同在感,渴望線下互動帶來的情感宣洩與歸屬感;當孤獨蔓延時,個體亦需要在群體中尋求認同與共鳴;歌手與作品作為一種具象化的價值觀符號,觀眾通過消費演唱會,亦是對自身身份與理念的一次強效表達……然而,這些複雜而奇妙的體驗元素,正被粗暴人為的破壞手法(票務亂象)刺穿。資本與平臺的逐利本性暴露得越快、越赤裸,就越容易毀掉這塊難得再度繁榮起來的市場。 強有力的監管,不留情的懲罰,高透明度的技術保障,這些其實都不是根治一票難求問題的終極方案。最本質的做法,是督促資本、平臺、渠道、創作者等各方構成的利益共同體達成共識:真心尊重每一位用戶,珍惜他們的熱愛以及為此付出的情感與金錢,呵護他們拴繫於一場演唱會身上的夢想、願望、憧憬。唯有如此,演唱會所能承載的美好價值才會得以充分地釋放與傳承。 然而,從目前的狀況來看,一些演唱會一票難求背後所體現的對消費者的系統性剝削,其嚴重危害並沒有被充分意識到,亦缺乏徹底根治的證據。當輿論疾呼行業弊病亟待整治時,演唱會行業理應主動起來,深刻意識到自身的責任與義務,恪守高標準的市場規則,信守與消費者憑票籤訂的「契約」,以重新構建雙方的信任關係。此舉意義重大:它所維護的,不僅是市場秩序,還關乎整個文娛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激活創作生態,淡化明星的商業屬性,提高演唱會的文化屬性。所以,是時候停止刻意製造「秒沒」的假象遊戲,杜絕人為的一票難求,讓演唱會回歸純粹。 韓浩月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5年08月08日 07版
央廣網北京8月12日消息(總臺中國之聲記者韓雪瑩 錢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報導,「一件代發」作為中間商賺差價的商業模式,常見於無貨電商商家。然而,該商業模式在運行過程中,極易在消費者信息保護、產品售後、服務保障等環節出現法律糾紛。 近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開具違約單引發的糾紛案,判決最終支持電商平臺對該商家作出的「惡意倒賣」的定性,認定了商家的違約行為。商家如何步步違約,構成了「惡意倒賣」?電商「惡意倒賣」有哪些危害? 2023年7月,廖某作為商家和甲公司籤訂服務協議,併入駐該公司旗下網購平臺經營網店,繳納保證金3000元。廖某和甲公司籤訂的服務協議由正文、公示於網購平臺的各項規則等共同組成。 案件承辦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葛法官介紹:「雙方當時的服務協議約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平臺以外店鋪商品完成自己店鋪內訂單交易的行為,明確為惡意倒賣行為,並約定了相應的違約後果。」 根據協議,惡意倒賣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運單信息顯示來源於其他平臺渠道、客戶收到來自第三方平臺或渠道的物流簡訊或售後電話等;店鋪多次發生「一般」程度違規視為違規程度「嚴重」,對於「嚴重」違規程度的店鋪,平臺可扣除違約金1萬元。儘管協議中有明確的約定,但廖某為了降低運營風險,仍然在此網購平臺上做起了「一件代發」的無貨買賣。 葛法官表示:「在實際銷售中,廖某在接到訂單之後,直接將客戶的訂貨信息等披露給了乙平臺公司旗下的一個入駐商家並且支付貨款,由該商家發貨給客戶,而物流簡訊顯示貨物是來自於乙公司旗下平臺。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發現了廖某這一行為,於是以惡意倒賣為由給予廖某兩次違規處理,但廖某仍沒有改正。甲公司在進行第三次違規處理時,向廖某開具了1萬元的違約單,後續扣除了廖某的3000元保證金用於抵扣違約金。廖某向平臺申訴,平臺審核後給出的結論是『商家違規情況屬實』。」 廖某不接受處理結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甲公司單方面對其收取1萬元違約金的處理決定,並主張甲公司應配合其完成退店程序以及應退還店鋪保證金3000元。廖某稱其店鋪是從工廠直接發貨,不存在惡意倒賣的情況,其未違反平臺規定。 甲公司則辯稱,廖某在甲公司平臺經營,應當遵守平臺規則。2024年3月以來,平臺獲取到廖某的店鋪向消費者發送的帶有乙公司平臺字樣的物流簡訊,能證明廖某的行為已違反甲公司平臺關於惡意倒賣的規則。且甲公司多次向廖某開具違約單後,廖某仍繼續違規,其按照約定作出處理,合理、合法。 葛法官進一步解釋:「法院經過審理之後認為,雙方籤訂的服務協議內容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雙方協議約定有效。其實平臺對於惡意倒賣行為在協議中的約定,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一方面是基於網購平臺自身商譽的建設。而廖某在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明確符合雙方關於惡意倒賣行為的約定,基於此,平臺給予廖某相應的違約處罰,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甲公司作出的處罰力度與廖某違約行為程度相當,符合比例性原則;同時,甲公司在作出案涉處理時遵守相關程序,給予了廖某申訴機會。因此,甲公司扣除廖某保證金3000元作為違約金的行為屬於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其平臺監管職責之舉,不應返還。因廖某尚未按照商家主動退店流程向甲公司平臺提出退店申請,故對其要求甲公司配合其關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廖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針對本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朱庭長表示,隨著數字經濟不斷發展,各電商平臺在經營模式、產品特色、物流服務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獨有特點,電商平臺以自身商譽作為商品信譽的依託,對潛在消費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在司法實踐中,惡意倒賣的危害關鍵在於經營行為的欺騙性,以及對商業秩序的擾亂。 朱庭長說:「惡意倒賣損害了消費者在商品價格、商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物流履約等方面的知情權和期待權,影響了消費者購物體驗。為了確保終端的消費者收到商品時對於貨物品質和來源不至於產生認知混淆,惡意倒賣行為被有關平臺所禁止,這既是平臺自身品牌建設的需要,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需要。」 對此,法院提示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應在正規電商平臺購買,避免通過不明來源的第三方賣家下單。 朱庭長表示:「購物下單前注意查看商家聲譽、評價記錄等,收到貨後要核實物流信息與訂單信息是否一致,如果遇到惡意倒賣情形的,應當立即保留證據,聯繫平臺客服進行投訴,必要時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防止因倒賣發生的商品質量瑕疵和因發貨地址不一致導致的維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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