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長寧區華陽路街道第三綜合網格的陶安小區,抬頭望去,湛藍天空下是整潔的樓棟外牆,清風拂過帶來陣陣愜意。誰能想到,這個清爽敞亮的售後公房小區,三個多月前還被密密麻麻的架空線纜纏繞,如一張巨大的「蜘蛛網」橫亙在樓棟之間,既礙眼又藏著安全隱患。而這翻天覆地變化的背後,是一場治理困局的突圍。基層治理遭遇「九龍治水」困局陶安小區始建於20世紀90年代,10棟居民樓裡住著193戶近400位居民。「這『網』,我們盼著拆好多年了。」業委會主任胡錫祺提起曾經的「蛛網」滿是無奈。樓棟外牆上各類線纜盤根錯節,不僅成了視覺「牛皮癬」,風吹日曬後垂落的線纜更成了懸在頭頂的安全隱患。居民的抱怨早已通過「四百」大走訪傳到社區,但難題遲遲無解。「一根線背後牽扯著公安、供電、三大通信商等多個主體。」陶家宅居委會主任吳江遠坦言,過去社區想管卻沒抓手,只能挨個打電話請部門來現場,可往往是A說歸B管,B等C規劃,一圈溝通下來問題又回到原點。這種「九龍治水、各管一段」的治理碎片化,讓「蛛網之困」在小區盤踞數年。基層幹部大量精力耗在跨部門協調上,居民看著懸而未決的問題心有不甘,社區工作者也倍感乏力。直到黨建引領「多格合一」機制的推進,才為破解這一難題帶來轉機。 3號樓改造前 3號樓改造後聚合力,分散的「指頭」攥成有力的「拳頭」華陽路街道以「多格合一」為契機,打破條塊壁壘,構建「一核四維、力量融合」的網格運行新機制,陶安小區成為首批「試驗田」。「一核統領」吹響協同「集結號」。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擔任第三綜合網格長,啟動網格黨建聯席會議,依託「吹哨報到」機制召集長寧區房管局、公安分局、供電公司、通信運營商及街道相關部門、社區、物業、業委會等多方力量,在小區現場召開辦公會。「隔空對話」變「把脈會診」,很快達成「政府主導、多方協同、入管入網、清理收歸」的共識,過去分散的「指頭」攥成了有力的「拳頭」。社區幹部的角色也悄然轉變。居民區黨總支書記朱必贇不再疲於請示匯報,轉而成為監督員,直接對接施工方推進進度。網格站建立「問題處置清單」機制,通過「雙周一碰、一事一議」推動問題閉環銷號。同時,「四百」大走訪聚焦源頭減量,社區幹部從「救火隊」回歸服務本職,深入樓棟傾聽居民意見。工程方案形成後,居民區黨總支通過「陶粟鄰議事會」召開居民座談會,線纜走向、埋管位置、施工時間等細節全程聽取民意。一支由黨員、退休幹部、樓組長組成的「居民監督小組」每日巡查,既盯工程質量,又向居民答疑解惑,最終實現施工全程居民「零投訴」。5號樓改造前 5號樓改造後治理效能升級今年5月,陶安小區的「蜘蛛網」被徹底清除,地下管線統一排布,天空重歸清朗。這場「微更新」帶來的不僅是顏值提升,更彰顯了治理效能的「級數」躍升。小區的紅色業委會更是借「蛛網入地」行動,釐清矛盾、公開成本,推動物業費調價方案,贏得近八成業主支持,建立起「按質論價」的長效機制。數據顯示,第三綜合網格市民熱線萬人工單量從3月的20.64降至6月的1.97,降幅達90.46%,解決率和滿意率雙提升。基層治理從「救火隊」式被動應對,蛻變為「聯合艦隊」式主動作為。「現在我們敢直面難題了,背後有『一張網』支撐。」社區幹部們的狀態煥然一新,從「疲於奔命」到「遊刃有餘」,幹事創業熱情被極大激發。「以前覺得這事兒不可能解決,沒想到真辦成了!」居民的獲得感更為真切,一位在小區居住三十餘年的老人仰望著久違的清爽天際感慨,「天清爽了,心裡也亮堂了。」
花上萬餘元報名費,就能讓孩子身著奢侈品牌服裝走T臺,成為朋友圈最靚的崽,不少家長為此心動。但光鮮背後,秀場裡閃爍的奢侈品標誌可能從未獲得品牌授權。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借組織奢侈品牌走秀名義斂財的李某提起公訴。從釐清服務商標侵權的法律定性,到精準核查違法所得數額,再到穿透式審查確定犯罪主體,檢察官抽絲剝繭,讓這場童模走秀騙局水落石出。李某註冊成立某影視傳媒公司A公司,主營業務是與童模機構合作組織走秀活動。2023年至2024年間,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況下,李某組織多場含有奢侈品牌註冊商標的兒童時裝走秀活動,並收取報名費用。家長交的報名費從數千元到上萬元不等,換來的是孩子身著奢侈品牌服裝亮相的機會。活動中,李某全程未獲品牌授權,卻在宣傳海報、活動現場大屏及社交平臺視頻中大肆使用奢侈品牌Logo。直到2023年12月,D品牌發來律師函,李某才停用該品牌Logo,但仍繼續使用其他品牌商標。2024年4月,G商標品牌權利人報案,李某的侵權行為浮出水面。同年8月,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商標主要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品商標用於標識和區分有形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例如第25類的服裝鞋帽,保護對象針對實體商品。服務商標則用於識別服務的提供者,例如第41類教育娛樂,保護對象指向無形服務。根據2021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服務商標已被正式納入刑法保護範疇。本案偵查初期,承辦檢察官在提前介入查核走秀活動侵權事實過程中,發現在李某自行主辦的走秀活動中,其直接使用涉案品牌Logo進行宣傳並收取費用的行為,可能構成對註冊服務商標的侵權,具體侵犯哪一類商標權,需要進一步審慎核查。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凡在我國合法註冊且處於有效期內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均受法律保護。據此,檢察機關當即建議公安機關重點核查涉案品牌在上述服務類別上的商標註冊情況及有效期限。經查證,涉案的奢侈品牌均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服務上註冊了服務商標,其中有2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完整覆蓋了李某舉辦侵權活動的全部期間,另有1個商標的註冊有效期僅涵蓋部分走秀時段。隨著商標權屬及效力問題的釐清,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李某在未經奢侈品牌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組織的童模走秀活動中,擅自使用上述品牌的註冊商標開展走秀服務,刻意營造與品牌相關的商業氛圍,以此吸引參與者並收取費用,其行為已構成對上述3個奢侈品牌在第41類「組織時裝表演」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若情節嚴重,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此外,鑑於童模走秀活動涉及到未成年人,承辦檢察官在辦案中特別關注未成年人權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檢察官根據提取的活動資料及家長證言,重點核查活動時長強度、場地安全條件等要素,未發現未成年參與者休息權、受教育權、人格尊嚴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明確李某的行為侵犯服務商標後,如何精準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是判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關鍵,也是檢察官面臨的又一難點。為查清事實,承辦檢察官積極引導偵查機關開展偵查取證工作。一方面,依法調取A公司註冊信息、涉案品牌服務商標註冊證明、品牌走秀視頻等基礎證據;另一方面,將電子證據提取固定作為重點,同時聯繫參與童模走秀的家長核實具體情況。「報名費都是通過培訓機構統一支付的」「每次走秀活動包含品牌走秀和普通走秀,品牌走秀是指奢侈品牌服裝展示,普通走秀不含這些品牌,兩者交叉進行」……家長的陳述為案件突破提供了重要線索。經審查證據查明,參與李某所辦走秀活動的家長將費用交至培訓機構,再由培訓機構轉入李某公司或其個人帳戶,而李某舉辦普通走秀與未經授權開展品牌活動的資金均轉入上述帳戶。如何剝離李某舉辦普通走秀的合法收入,精準鎖定李某侵權活動的違法所得,成為新的難題。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際,承辦檢察官從李某被扣押的電腦中提取到一份人員參加情況表,表格行數存在明顯跳躍、並非連續排列的異常情況引起了他的注意。這些「消失」的行是否隱藏著關鍵信息?帶著疑問,檢察官嘗試點擊「取消隱藏」功能,一份詳盡記錄隨即赫然顯現——其中不僅完整登記了所有參與走秀兒童的身份信息、報名機構、收款方式及酒店登記情況,更通過備註清晰標註了報名類型:部分兒童僅參與品牌走秀,部分僅參與普通走秀,另有部分參與「套餐活動」即同時參與品牌秀與普通秀,且表格中還詳細列明了各類報名對應的具體繳費金額。為核實數據真實性,承辦檢察官立即聯繫相關兒童家長,確認其實際支付的活動費用與表格記錄完全一致,表格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得到進一步印證。承辦檢察官以此為依據,要求鑑定機構對涉案報名服務費收入重新審計,明確剔除套餐中單獨參與普通走秀的費用,並在扣除相關產品成本後,精準核算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假冒服務商標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需滿足以下條件: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該解釋同時明確,通過收取服務費、會員費、廣告費等方式營利的,所收費用應認定為「違法所得」;計算假冒服務商標的「違法所得數額」時,需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在最新審計結果基礎上,嚴格扣除活動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同時剔除個別品牌商標不在保護期內的兩次品牌走秀費用,最終確認李某的違法所得共計11萬餘元。1月,靜安公安分局將李某及其設立的A公司移送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李某在明知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多場含相關品牌元素的兒童時裝走秀活動,其行為已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相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然而,A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成為承辦檢察官審查本案的又一焦點。承辦檢察官對全案事實證據進行細緻審查後,發現A公司存在多項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一是組織架構虛化,除李某外僅一名設計師,案發前僅有一兩名銷售人員且無固定工資,難以認定為具備完整單位職能的組織;二是財產高度混同,李某雖以A公司名義租借場地、使用對公帳戶對外付款,但收取報名費時對公帳戶與個人帳戶混用,A公司收入與個人財產界限模糊;三是主營業務違法,A公司成立後,主要經營活動即為舉辦各類兒童時裝走秀,其中大部分涉及侵犯服務商標;四是違法所得歸個人支配,A公司違法收益實際由李某個人掌控使用。承辦檢察官指出,A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違法所得歸李某個人所有,不符合單位犯罪的認定條件,應以個人犯罪論處。李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日前,靜安區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被告人李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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