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12日消息(總臺中國之聲記者韓雪瑩 錢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報導,「一件代發」作為中間商賺差價的商業模式,常見於無貨電商商家。然而,該商業模式在運行過程中,極易在消費者信息保護、產品售後、服務保障等環節出現法律糾紛。 近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開具違約單引發的糾紛案,判決最終支持電商平臺對該商家作出的「惡意倒賣」的定性,認定了商家的違約行為。商家如何步步違約,構成了「惡意倒賣」?電商「惡意倒賣」有哪些危害? 2023年7月,廖某作為商家和甲公司籤訂服務協議,併入駐該公司旗下網購平臺經營網店,繳納保證金3000元。廖某和甲公司籤訂的服務協議由正文、公示於網購平臺的各項規則等共同組成。 案件承辦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葛法官介紹:「雙方當時的服務協議約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平臺以外店鋪商品完成自己店鋪內訂單交易的行為,明確為惡意倒賣行為,並約定了相應的違約後果。」 根據協議,惡意倒賣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運單信息顯示來源於其他平臺渠道、客戶收到來自第三方平臺或渠道的物流簡訊或售後電話等;店鋪多次發生「一般」程度違規視為違規程度「嚴重」,對於「嚴重」違規程度的店鋪,平臺可扣除違約金1萬元。儘管協議中有明確的約定,但廖某為了降低運營風險,仍然在此網購平臺上做起了「一件代發」的無貨買賣。 葛法官表示:「在實際銷售中,廖某在接到訂單之後,直接將客戶的訂貨信息等披露給了乙平臺公司旗下的一個入駐商家並且支付貨款,由該商家發貨給客戶,而物流簡訊顯示貨物是來自於乙公司旗下平臺。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發現了廖某這一行為,於是以惡意倒賣為由給予廖某兩次違規處理,但廖某仍沒有改正。甲公司在進行第三次違規處理時,向廖某開具了1萬元的違約單,後續扣除了廖某的3000元保證金用於抵扣違約金。廖某向平臺申訴,平臺審核後給出的結論是『商家違規情況屬實』。」 廖某不接受處理結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甲公司單方面對其收取1萬元違約金的處理決定,並主張甲公司應配合其完成退店程序以及應退還店鋪保證金3000元。廖某稱其店鋪是從工廠直接發貨,不存在惡意倒賣的情況,其未違反平臺規定。 甲公司則辯稱,廖某在甲公司平臺經營,應當遵守平臺規則。2024年3月以來,平臺獲取到廖某的店鋪向消費者發送的帶有乙公司平臺字樣的物流簡訊,能證明廖某的行為已違反甲公司平臺關於惡意倒賣的規則。且甲公司多次向廖某開具違約單後,廖某仍繼續違規,其按照約定作出處理,合理、合法。 葛法官進一步解釋:「法院經過審理之後認為,雙方籤訂的服務協議內容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雙方協議約定有效。其實平臺對於惡意倒賣行為在協議中的約定,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一方面是基於網購平臺自身商譽的建設。而廖某在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明確符合雙方關於惡意倒賣行為的約定,基於此,平臺給予廖某相應的違約處罰,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甲公司作出的處罰力度與廖某違約行為程度相當,符合比例性原則;同時,甲公司在作出案涉處理時遵守相關程序,給予了廖某申訴機會。因此,甲公司扣除廖某保證金3000元作為違約金的行為屬於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其平臺監管職責之舉,不應返還。因廖某尚未按照商家主動退店流程向甲公司平臺提出退店申請,故對其要求甲公司配合其關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廖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針對本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朱庭長表示,隨著數字經濟不斷發展,各電商平臺在經營模式、產品特色、物流服務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獨有特點,電商平臺以自身商譽作為商品信譽的依託,對潛在消費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在司法實踐中,惡意倒賣的危害關鍵在於經營行為的欺騙性,以及對商業秩序的擾亂。 朱庭長說:「惡意倒賣損害了消費者在商品價格、商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物流履約等方面的知情權和期待權,影響了消費者購物體驗。為了確保終端的消費者收到商品時對於貨物品質和來源不至於產生認知混淆,惡意倒賣行為被有關平臺所禁止,這既是平臺自身品牌建設的需要,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需要。」 對此,法院提示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應在正規電商平臺購買,避免通過不明來源的第三方賣家下單。 朱庭長表示:「購物下單前注意查看商家聲譽、評價記錄等,收到貨後要核實物流信息與訂單信息是否一致,如果遇到惡意倒賣情形的,應當立即保留證據,聯繫平臺客服進行投訴,必要時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防止因倒賣發生的商品質量瑕疵和因發貨地址不一致導致的維權難。」
閱讀提示 入職時以為是做普通銷售,卻因公司涉嫌詐騙成為「從犯」;面試時宣稱「低門檻高回報」,實則暗藏違法陷阱……一些企業以高薪崗位誘騙求職者「入局」,導致勞動者在不知情或「半推半就」的情況下陷入「公司犯法,員工擔責」泥潭。專業人士建議,求職者增強法律意識,掌握「避坑」指南,識別「高危崗位」。 「公司被查,自己竟成了「從犯」。」不久前,小夏就職僅1個月的公司,因為涉嫌欺詐消費者,被有關部門「一鍋端」。作為前員工,她也因涉嫌詐騙罪被判緩刑,留下案底。 入職時以為只是做普通銷售,卻因公司涉嫌詐騙成為「從犯」;面試時宣稱「低門檻高回報」,實則暗藏違法陷阱……小夏的遭遇並非個例。一些企業以高薪崗位誘騙求職者參與非法業務,導致勞動者在不知情或「半推半就」的情況下陷入「公司犯法,員工擔責」泥潭。 「不知情」就能免責嗎?員工是否擔責的判罰關鍵是什麼?求職者該如何「避坑」?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公司被查,員工成「從犯」 2024年7月,小夏線上接觸到了一家主營國學業務的公司,面試兩次後,被錄用。工作內容聽上去與違法犯罪毫不沾邊——線上給客戶答疑,根據對方膚質推薦護膚品。 記者採訪獲悉,打著國學幌子,利用人們對健康、外貌的重視心理,推銷保健品、化妝品,是這類公司的常見套路。 僅僅在公司工作了1個月,小夏就感覺到「不對勁」——每周開會時,組長會對業績墊底的員工大加批評,還要求大家集體喊口號。入職1個月,她就提出了離職。 然而,半年後,小夏卻收到了公安機關的電話,稱她涉嫌詐騙罪,需要立刻到案自首。第一次接到電話,小夏還以為是騙子,本打算置之不理。直到眾多前同事也表示收到了類似通知,她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 到案後,小夏得知,她此前向客戶推薦的「一對一配比」的高端護膚品,其實是偽劣產品。老闆甚至還成立了空頭公司,用來轉移資金。 作為新員工,小夏在第1個月拿到了約3500元工資,業績倒數。法院考慮其較低的「涉案金額」,屬於「從犯」,最終判決「緩刑」。 小夏的遭遇在社交媒體引發共鳴。從事保健品銷售、教育培訓等職業的勞動者,也現身說法,訴說自己身為普通員工,因不慎加入涉嫌犯罪的公司,結果面臨刑罰的遭遇。 記者採訪發現,這些「踩坑」的勞動者以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居多,有的甚至還是在校大學生,往往被低門檻、高薪資的虛假招聘廣告吸引,主動聯繫「入局」。 此前,在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審結的多起網絡詐騙案中,有多名剛畢業大學生及在校大學生因為「高薪兼職」,淪為詐騙團夥「幫兇」被判刑。 是否有直接責任是判罰關鍵 重慶市人大代表、合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魯磊表示,常能在法庭上聽到法官、檢察官這樣提問嫌疑人:你怎麼可能不知道公司的業務有問題? 魯磊坦言,在一些新產業、新領域,企業的經營、盈利模式變化很快,一些經營手段確實具有迷惑性、隱蔽性,導致勞動者無法識別其中隱藏的違法犯罪風險。 不過,勞動者對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否知情,在很多時候並不對案件判罰起決定性作用。 「由於一般員工都會或多或少地參與公司運營,因此區分是否有直接責任是認定是否有罪的關鍵。」北京德恆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分析說,公司犯法,員工是否會被牽連,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員工在違法行為中的角色、知情程度、參與程度以及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一般而言,職位越高、入職時間越久,對犯罪活動提供的幫助越大,量刑就會相對更重。 多位受訪者都提到,建議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管與整治。 記者注意到,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面向社會公開徵集人力資源服務領域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其中就包括發布虛假招聘信息侵害求職者權益,誘騙求職者從事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等內容。 「一些勞務中介的「遊擊戰」策略極具迷惑性,他們往往短期租賃辦公室,收取費用後立即註銷營業執照。」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管局紀委副書記張載榮坦言,「等我們接到投訴上門,往往只剩空殼公司。」 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一旦被追究刑責,也就意味著留下了案底。 魯磊表示,為了讓輕罪人員經過社會矯正後,以「乾淨的檔案」重新回到社會,重新走上崗位,今年以來,全國多地開始試點成人輕罪封存制度——部分犯罪人在符合條件後,法院依職權或經申請,將其犯罪記錄封存。被封存後,本人可順利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或沒有犯罪記錄記載的「信用代證」。這一制度或將幫助輕罪人員及親屬獲得人生「重啟」機會。 求職「避坑」指南,請收好 採訪中,重慶工商大學新聞文學院教授朱東給出了一份畢業生求職「避坑」指南。 他建議,畢業生在求職前對公司背景進行充分調查,查明企業涉訴記錄、股東資質等關鍵信息,特別要警惕資金盤推廣、跨境結算等「高危崗位」。同時,注意留存勞動合同、工作記錄、工資流水等證據,一旦發現公司業務異常,立即提出書面質疑,並保留證據。 此前,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曾發表文章《求職警示錄》,對不法公司的常見手段進行總結。 文中指出,這類企業首先會拋出「低門檻高薪」誘惑,以「無經驗要求」「輕鬆賺錢」「抓住時代紅利」等為噱頭。同時,偽裝正規公司,偽造營業執照,甚至籤訂「勞動合同」迷惑員工。接著,企業會誘導員工實施「溫水煮青蛙式」犯罪。比如,初期安排簡單工作,如客服、答疑崗位,隨後逐步誘導其參與詐騙環節,並運用提成激勵誘使勞動者深陷其中。 該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提醒求職者,明知他人實施偽造身份、虛構效果等詐騙行為,仍提供幫助,即構成共同犯罪,「法律不會因「不懂法」或「被蒙蔽」而免除責任」。 李建進一步建議,求職者應增強法律意識,明確自身責任和義務,無論是求職前還是入職後,都要判斷公司業務是否合法合規,即使是單純提供技術支持的公司,也要留意其業務是否涉嫌違法。一旦發現公司涉嫌犯罪,應儘早辭職並向當地派出所反映情況,員工主動報案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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