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記者在河南某縣調研時,發現一件怪事:民政部早在2017年叫停的「村章鄉管」,竟在當地出現新變種「鐵箱鎖章」。一些鄉鎮竟把下轄全部村委會的公章鎖進鐵箱,村民蓋章,需先經層層審批,再找鄉鎮幹部拿鑰匙開鎖。有村幹部吐槽:「鄉鎮政府把村章鎖起來,那麼縣政府是不是也能把鎮政府的章鎖起來?」受訪基層幹部、村民表示,此舉是以管制代替治理,用「蠻」辦法解決基層治理難題,不僅違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也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 村章就在眼前,卻蓋不成 在當地一村便民服務中心,半月談記者遇到一位來此辦理養老金手續的村民閃大爺,他要蓋村委會公章。按照當地規定,他費盡周折找街(片區)會計、街長籤字後,返回便民服務中心已是17時36分,卻被告知已到下班時間,儘管章就在眼前,卻蓋不成,要等到第二天。 一問才知,村委會公章被鎮政府鎖進了鐵箱,上了兩把鎖,一把鑰匙在村裡,另一把鑰匙由鄉鎮幹部保管。記者看到,所謂的鐵箱就在便民服務中心的柜子上放著,想打開,並不容易,需找鄉鎮包村幹部拿鑰匙,而此時鄉鎮包村幹部已下班。 眼見村章蓋不上,閃大爺唉聲嘆氣,直呼「太麻煩了」。採訪中,有村民向半月談記者吐槽,之前村章放在鄉鎮,實行「村章鄉管」,蓋章麻煩,去年9月,鄉鎮把村章還回來了,卻鎖進了鐵箱,蓋章依然麻煩。 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在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產生活中辦理參軍、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必須使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村級公章應由村裡專人保管,便於村民自治和群眾辦事。 早在2017年2月,民政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村民委員會印章由指定的符合條件的村民保管,這既是村民自治的具體事務,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直接體現。無論出於什麼初衷或者目的,把村公章收歸鄉鎮政府,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精神,也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幹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 「上邊一直給我們找麻煩」 在當地另一個村,半月談記者見到值班的村監委會王主任,攀談中了解到,該村的村委會公章被鎖進了街道辦統一發放的黑色鐵箱,鐵箱固定在便民服務中心的文件櫃裡,鑰匙由街道辦包村幹部掌管。 當問及村裡辦事蓋章怎麼辦?王主任說,全街道都是這樣,不是針對某個村,先由分管村幹部或村支書在用章審批單上簽字,再找鄉鎮包村幹部拿鑰匙開鎖、蓋章。由於蓋章事項較多,包村幹部一周至少來個兩三次。他介紹,原來村章在鄉鎮,去年還回村裡,有時感覺還沒「村章鄉管」時方便,「從便民服務的角度講,村章歸村裡管比較快捷,便民服務就是要快,是不是?」 半月談記者又隨機來到另一個村,村委會公章同樣被鎖在鐵箱裡,不同的是,鐵箱沒有固定,上了兩把鎖,一把鎖的鑰匙由村幹部保管,另一把鑰匙由鄉鎮包村幹部保管。該村黨支部書記介紹,有時包村幹部到村裡開鎖,有時村幹部提著鐵箱去鄉鎮開鎖。 採訪中,一位村支書吐槽,「我們怕麻煩,上邊一直給我們找麻煩」,並反問,以後鎮裡的章是不是由縣裡鎖住? 針對把村章鎖進鐵箱的做法,這個縣的縣委社會工作部表示:「鑰匙由村幹部與包村鄉幹部分別保管,導致群眾蓋章需鄉幹部在場,不利於村委充分行使自治權。」 以管制代替治理,根子是官僚主義 對於鐵箱鎖章亂象,當地部分鄉鎮幹部的解釋是,公章放在村裡後,怕村幹部蓋人情章、黑屋章,因此想到用這種方式加強用章監管。但受訪群眾、基層幹部表示,時至今日,個別地方政府在處理基層治理難題時,仍然採取「鐵箱鎖章」這樣簡單粗暴的做法,不可思議,根子是漠視基層群眾訴求,是懶政,是官僚主義作祟。 為了規範村章管理,當地縣委社會工作部於2024年9月專門出臺內部文件,強調了村章在保管、審批、存放、追責等方面的規定。遺憾的是,上級文件未能真正規範村章管理。 「這個事肯定是違法的,不符合文件要求,一定要整改。」當地縣委社會工作部負責人說。但問及鐵箱鎖村章亂象,該部門是否掌握情況,或者是否進行過調查時,他均回復不清楚。 半月談記者了解到,當前組織、紀檢、社會工作部、屬地鄉鎮等從人員選配、紀律檢查、制度建設、村級帳戶、合同審查等多方面對村幹部群體進行監管,再加上村監委會和村民監督,對村幹部的監督已覆蓋多層。在換屆選舉等節點,上級黨委政府還會從選人、管錢兩方面加強把關,選人用人、三資管理、監督巡查等各項制度也比較規範,村幹部違規操作空間已比較小。 半月談記者於近期接到當地縣委社會工作部反饋,當地紀委聯合社會工作部召開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會議,責令存在「雙鎖」管控的村在24小時內拆除鐵箱,將鑰匙全部交還村委會。 半月談記者:孫清清 韓朝陽 來源:半月談微信公眾號
閱讀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是,開展背景調查應確保流程標準、渠道合規,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視原則。 「因為背調結果顯示『黃燈』,我們無法進行下一步了。」 不久前,應聘某食品公司的羅女士,突然接到該公司HR發來的這則不予錄用通知。經過反覆溝通,羅女士才得知自己被背調公司標為「黃燈」的原因——「有過訴訟記錄」「曾經是被告」,羅女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 近年來,背調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招聘流程中,在有的背調中出現了訴訟記錄、婚戀情況、職場「緋聞」等信息。多位受訪專家呼籲,用人單位開展背調須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視原則,同時明確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保護求職者個人隱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因有訴訟記錄,背調「亮黃燈」 「接到背調結果時人是懵的,想了很久都沒想到我什麼時候成過被告。」羅女士告訴記者,她後來推斷出唯一可能的訴訟記錄,「2018年,我們小區的業主跟物業有過糾紛。當時物業公司起訴了很多業主,估計我也是其中之一。」 後來,羅女士查閱案件公開信息發現,該案中,自己的確被列入了被告名單。最後,羅女士放棄了入職該食品公司的機會。 記者了解到,一些背調公司受用人單位委託對求職者開展背調,並在背調報告中標註「綠燈、藍燈、黃燈、紅燈」,以此代表求職者的「風險」由小至大。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中,求職者張先生也因有訴訟記錄被用人單位拒絕錄用。 2024年4月,張先生接到一家軟體開發公司的錄用函。在與原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張先生在軟體開發公司旁租房、租車位,積極為入職做準備。 讓張先生未曾料到的是,當月,該軟體開發公司突然聯繫他,表明公司需要背調結果為「綠燈」或「藍燈」的候選人,而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是「黃燈」,不符合其錄用標準。 後來,張先生從背調公司處得知,自己拿到「黃燈」評價的原因是其存在訴訟記錄。對此,張先生提出異議稱,訴訟記錄是其曾因被騙取錢財而發起的維權訴訟,且自己是原告。此後,背調公司將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改為「藍燈」,但該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絕錄用。 「誠信是勞資關係的基石,訴訟記錄本身並非拒絕錄用的正當理由。」對於該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楊鋒分析認為,訴訟作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是解決糾紛的司法途徑,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 「勞動者若因行使訴訟權利而被拒絕錄用,等於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使得勞動者在就業與維權之間進退兩難。」楊鋒說。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軟體開發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誠信原則。綜合考慮張先生支出的房租等費用,並結合後續張先生入職的工資報酬酌定的失業賠償,判處該公司向張先生賠償1.32萬元。 背調信息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 用人單位開展背調有何依據和意義?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勝國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其目的主要是降低用工風險,保障用人單位利益」。 在背調程序方面,北京澤盈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屾提出,開展背調的相關主體應遵循6大程序,分別為籤署授權、確定範圍、多源驗證、結果反饋、加密存檔、到期銷毀,以此確保流程標準、渠道合規。 記者梳理公開案例發現,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背調提供的個人信息範圍、真實性、客觀性等產生爭議。 因前同事的一句「生活作風存在問題」評價被寫入背調報告,求職者王先生入職新單位後每月工資減少約5000元。該案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後,法院認為,案涉背調公司在未確認王先生前同事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的情況下,直接給其標註「黃燈」,並將該信息寫進背調報告,導致其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最終,法院判決背調公司停止侵權,向王先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背調不能侵犯個人隱私權,須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原則。」胡勝國指出,相關主體應通過個人授權和法律規制兩個程序保障權利侵入最小化,即沒有勞動者授權不得調查,即使獲得授權也應遵守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定。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看來,用人單位開展背調還須遵循必要性原則、非歧視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基於招聘必要進行背調,搜集、調查的信息也是基於招聘崗位的需要,且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利用搜集的信息對勞動者作出歧視性的僱傭決策。」他說。 明確背調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 對於用人單位開展背調的邊界,林屾提出,應考量兩個標準下的邊界定義,即「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 林屾進一步分析稱,在「法律邊界」方面,可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的「最小必要原則」這一導向原則。一方面,「最小」指的是信息範圍,即法律僅允許開放最小限度的、與公共生活相關的、可能與他人和服務對象有必要關聯的個人信息,「所有的商業調查行為,均須在這個範圍內開展」。另一方面,「必要」是指信息相對必要,對調查者的權限做出限制。 對於「公德邊界」,在林屾看來,用人單位和背調機構在開展背調時應最大程度地保護被調查者的社會性利益。 範圍建議,勞動行政部門應明確背調具體規範,包括調查前提、調查獲取信息的範圍、調查獲取信息的引用等。此外,對於濫用背調等違法行為,應該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用人單位濫用背調、侵害求職者勞動就業權的,應該對求職者的權益予以保障,如認定用人單位違法拒絕錄用的締約過失責任等。」他說。 「可以利用區塊鏈存證、算法歧視治理等方式強化監管技術的應用。」林屾舉例稱,比如應強制授權書、調查過程上鏈固化,供勞動監管部門實時查驗,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公開AI背調模型邏輯,防止關於年齡、性別等的隱性歧視。 此外,林屾提出,對於不同用途的背調行為可採取的手段、可提供給需方的信息,可以實施精細化的分類、分級管理。與此同時,確保勞動者擁有信息刪除權。通過立法明確勞動者離職後可要求相關主體刪除背調數據,用人單位亦需設立自動清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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