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暴雨天氣,不少停放在低洼地帶的車輛和行進中的車輛不慎被水淹,甚至有車輛被大水衝走。當車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可能以「強降雨系突發事件」為由主張免責。保險公司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嗎?車主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降低損失? 投保車損險涉水 車輛獲賠付保障 因突降暴雨,車主李某駕駛小汽車經過積水的橋洞時熄火,導致車輛被水泡。事發後,李某迅速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報案,並拍照記錄了車輛泡水情況。後經鑑定評估,該車發動機電腦、線路受損,達到報廢的標準。李某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以強降雨系突發事件為由主張免責。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鑑定費用。 近段時間進入汛期,多地強降雨頻發。不少停放在停車場、低洼地帶的車輛和行進中的車輛不慎被水淹,甚至有車輛被大水衝走。根據2020年9月發布的《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原需單獨購買的「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及其附加條款的保險責任,已直接納入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即車損險)的保障範圍。這就意味著,只要車主投保了商業車險中的車損險,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車輛損失,原則上都屬於車損險保障範圍。 車損險並非萬無一失 五種情況應避免 車主投保了車損險,是不是就萬無一失,車輛涉水一定能夠獲得賠償?其實不然,涉水車輛理賠也需要注意例外情況。這些免賠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因此,車輛涉水事故後,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應當及時報案,儘快向保險公司告知車輛涉水等情況,以便在保險公司指導、配合下進行處理。實踐中不同保險公司有不同要求,但報案時間多在48小時以內,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精準辦理。報案的同時,還要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現場證據固定,及時留存包含車牌或周邊參照物的事故車輛全景照、能夠清晰顯示水位的局部照、發動機進氣口等受損部位特寫,有條件的還可以錄視頻,連續拍攝車輛編號、水位變化及施救過程,保證時間、地點可追溯。 2.車輛涉水後二次點火。《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車輛涉水被淹後,若擅自二次啟動,由此造成的發動機等部件損壞,一般不在車損險理賠範圍內。車輛涉水熄火後,發動機可能已進水,若二次啟動,水流會通過進氣口進入氣缸,造成活塞、連杆等部件嚴重損壞。這種操作屬於「人為擴大損失」,保險合同一般都明確將其列為免責條款,不予賠付。當然,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救災防損義務,必須以被保險人的應知、能知以及能夠採取措施為前提,而不能強人所難片面加重被保險人的義務。 3.車輛未按期年檢或年檢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其目的是為了確保通行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通行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危害。因此,多數商業險條款將「車輛未按規定檢驗」列為免責條款,如果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車輛違反法定上路條件即使發生了水淹事故,保險公司也可依據保險合同相關規定整體拒賠。 4.駕駛人存在違法行為。若駕駛人在車輛涉水時存在酒駕、毒駕、無證駕駛、故意駛入深水區等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上述這些行為都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行為,保險合同一般也都會將其作為免責條款。具有這些情形時,如果支持機動車商業保險賠付,無異於鼓勵違法行為的存在,與法律原則的要求不相符。 5.車輛零部件自然老化損壞。因暴雨導致車輛零部件如電路、線路等自然老化、鏽蝕、損壞,通常認為這是車輛本身自然損耗的結果,而非暴雨直接造成的突發、意外損失,可能不予理賠。另外,即使是在暴雨積水中行駛導致輪胎、輪轂損壞,車損險通常也不賠單獨的車輪損失。 格式條款或無效 保險公司難脫責 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公司免賠或者免責條款多數是基於合同的約定,這就存在因為格式條款被認定無效的可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因此,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需履行「雙重義務」,即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提示義務是指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顏色或者其他明顯標誌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相關內容作出提示,提醒其注意這些免責條款。例如採取較大字號、特殊字體、黑體、加粗、加框、特殊顏色等辦法,使得被保險人能夠輕鬆識別應當注意的條款。明確說明義務則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籤訂保險合同之時,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一般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以使投保人明確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司法實踐中,還要求保險公司對已盡到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及明確說明義務進行舉證,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不能據此免賠。 文/何昌(故宮博物院法律處) 王蘇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這個暑假,「體育外賣」的授課方式正在一些城市興起:不少青少年上體育培訓班不用接送,家長們從手機上下單,教練帶著器材上門,最近的場地可能就在自己家樓下。 扛器材擠地鐵送「體育外賣」,對於在杭州工作的00後劉晨來說不算什麼,做上門教練以來,根據課程需要,他帶過跨欄、障礙桶、彈力帶、啞鈴等工具。這讓他常常惹人注目,在不同小區之間轉場總有人來問聯繫方式;小區上課現場,也有家長先是在遠處觀望,再來諮詢:「能不能拼團(課)?」 這種新型體育培訓模式吸引著一些年輕人投身其中。石家莊一家上門體育機構負責人孫文表示,目前不到30人的教練團隊跑不完全市的上門課程,所以公司還在持續招人,每天近百人通過招聘網站向他求職,但可能只篩出一兩個合適的教練。 他們帶著器械上門教體育 劉晨是一名前摔跤運動員,他所在的杭州市臨平區是2021年才成立的,離市中心較遠,不少雙職工父母自己都很難有空鍛鍊,更沒有時間陪著孩子去其他區的大機構進行體育培訓,但孩子的體育鍛鍊卻「拖不得」——肥胖、體能差、視力弱問題困擾著不少家長,「有的孩子下樓去買個東西,可能回來都會氣喘籲籲」。靈活、便利的「體育外賣」,於是應運而生。 孫文在石家莊從事體育培訓十餘年,有一家超過200平方米、面向青少年的運動場館,開始轉型時,「上門體育」這個名詞還沒有出現。現在,他的禹創體育團隊已經把「上門體育」作為主要業務。他解釋:「家長沒有時間來回接送孩子(到場館),就會導致孩子的訓練頻率降低,斷斷續續的,效果不理想。」教練上門為家長減少了時間成本,而脫離場館,在綠植多的公園、小區運動,「視野開闊,運動狀態和心理是不一樣的」。 不同學段的體育測試,是當下很多家長為孩子下單「體育外賣」的一大原因。近年來,多地出臺政策對中考體育增加過程性考核,比如,北京各中小學校,將四、六、八年級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結果計入中考;河北則將七年級下學期至九年級上學期共4個學期的成績之和,作為過程性考核成績。 孫文稱,很多家長轉變了思路,不像之前,在體育測試前「臨陣磨槍」,平時訓練、提升成績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了,也不再滿足於原有的體育培訓模式。 北京樂時運動聯合創始人陳學利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介紹,做「上門體育」的機構有些也是從體育場館轉型而來,開發「上門體育」線上平臺的僅兩三家。2024年年底「樂時運動」小程序上線,目前覆蓋了100多個城市,已有3000餘名專業教練入駐平臺。陳學利表示,做「上門體育」是一種輕資產創業,沒有場館這種重資產的投入,而且覆蓋範圍很大。「不像一個場館,只能覆蓋周邊10公裡左右範圍。教練直接對接家長,收入也比在場館高。」 這也是曲阜師範大學體育教育專業大二學生薛銳眼中,「上門體育」的吸引力所在,不拿「死工資」、工作自由,憑個人能力賺錢。他做過田徑、籃球、夏令營體育培訓兼職,從今年上半年開始做上門教練,組了一個4人團隊,正在考慮創辦公司。「發展得好,畢業就可以接著做下去。」他了解到,在山東濟寧曲阜這座縣級市,大型體育場館都離市中心較遠,但他們送課到客戶家樓下,家長「透過窗戶就能看到」。90分鐘的課程收費100多元,是當地家長能接受的價格。 陳學利介紹,「樂時運動」的上門體育課程定價與授課人數相關,但客單價比場館更低,一對一課程低40%左右,4-6人的班課則會低70%左右。「很多孩子願意一塊拼著去上課,這種團課在平臺上銷量非常好。」陳學利說,有家長發起拼團後,會把團課連結發到自己的小區群裡,為孩子尋找上課的「搭子」。 得益於輕資產投入,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的「上門體育」從業者均表示,他們採取小課包或一次一付的收費方式。孫文介紹,他接觸的家長對傳統機構的「大課包」式預付消費心存顧慮,非常看重「上門體育」課程機構的穩定性。就像陳學利所說,一次一付的模式下,家長交完錢幾個小時以後,教練就上門來授課了。 面對新的市場需求,創業者們也在摸索。自媒體就是一個宣傳渠道,薛銳的團隊裡由他負責出鏡,拍攝帶孩子訓練的視頻,「有教練出鏡、指導的視頻流量,就會高一些」。通過和家長們的私信互動,薛銳得知一些體能測試的培訓需求很大,於是開始研究推出相關課程。 「南方沿海城市和北京,家長(對上門體育)接受度比較高,其他城市不少家長還是比較傳統,我們也在慢慢推廣,這需要有一個過程。」陳學利說。 上門體育「因地制宜」 暑假裡,清晨和傍晚是上課黃金時段,應家長要求,劉晨團隊的教練有的在早上6點上課,有的晚上10點半才下課,通常一天上4節課,下雨、颱風天就在小區地下層教。找到合適的場地不算困難。「新小區裡面配套都蠻好的」,跑道和體育廣場適合訓練。如果碰上老小區,劉晨會帶上孩子去附近的體育公園,通常走800米左右就能抵達。薛銳則習慣在每次課前「踩點」找好訓練場地,通常20分鐘以內能找到。 「在場館裡上課與上門去戶外上課,具體的實施、注意事項是有所區別的。」孫文說,教練首先會對場地的安全作一個判斷。場館內有運動地膠、周邊牆體有軟包,細微處都有保護設計,但「上門體育」需要靠教練選擇場地。「檢查周邊是否有高空墜物風險、稜角、過往車輛,這些都得注意到。」同時,戶外教學對教練的專業性要求更高,沒有地膠的情況下,跳躍的動作不規範,教練更要及時糾正,防止對孩子的膝蓋造成損傷。 在業內人士看來,場地需求與體育培訓項目密切相關。孫文以體測的立定跳遠項目舉例,教練會帶跳遠墊上門,對膝蓋起到緩衝作用,防止孩子受傷。而長跑訓練,由於未必能就近找到開放的標準跑道,則需要將訓練拆分:日常通過體能訓練提升心肺耐力、糾正跑姿,測試則必須去專業跑道。他希望更多運動設施向公眾開放,「無論對於上門體育,還是家長自己帶著孩子去運動鍛鍊,都是一種便利」。 在做夏令營教練時,薛銳第一次意識到,體育教育不是嚴肅的,而是有趣的,他在那次兼職裡學會如何融入孩子群體。「上門體育」往往是家長主導了課程報名,但孩子會慢慢喜歡訓練,也會在休息時和他分享喜歡的動漫角色和校園裡發生的事。 同一個項目也要根據目的來選擇上課方式。孫文談到:「比如籃球,如果要學專業的,我會建議去專業的室內場館,如果說把籃球當作興趣愛好,培養孩子的基礎能力,再穿插著體能訓練,我們可以說(上門)沒問題。」 劉晨覺得,體育不僅影響一個人的身體,更重要的是心理。他遇到過一個五年級體重已經有70多公斤的男孩,拍攝時男孩很抗拒鏡頭,也不願意訓練。於是,劉晨就和他約定不再用手機記錄,「就好好訓練,這一個半小時的時間就屬於我們倆」。現在,男孩在訓練後瘦了5公斤,慢慢喜歡上了運動。 除了喜歡給孩子上課之外,劉晨還希望「通過創業的方式,讓教練走進千家萬戶,讓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推廣體育」。 「體育外賣」也需品控 武漢體育學院教授、中國青少年體育與體教融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負責人柳鳴毅向記者指出,隨著大眾體育健身意識的不斷提高,包括「體育外賣」在內的各種體育教學、體育鍛鍊形態隨之多元化發展。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等部門提供了基本的公共體育服務,但個體的需求存在差異,因此市場提供了個體化、定製化的課程。家長和孩子在選擇課程時,也需要注意防範孩子在體育運動中的運動損傷風險。 對於劉晨來說,選擇註冊公司還有一個重要因素:買保險。做個體教練時,劉晨只能在上課前一天請孩子父母買好保險、截圖發給他,「我們有言在先,如果沒有給孩子購買保險,第二天的課我們就不上」。現在,他可以以公司的名義,批量為孩子購買保險。 劉晨還發現,被訓練場景吸引來的家長除了關注課程內容和價格,也對專業資質非常看重。他告訴家長,浙江省內從業教練員通過在該省體育培訓監督管理數位化平臺「浙體培」獲得「電子認證」,可以通過小程序查看教練的資質證書。 為進一步完善課外體育培訓監管,國家體育總局於2021年12月印發了《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範》,規定執教人員應持有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等6種證書的至少一種。 陳學利介紹,各地的教練需通過「身份證+資質證書+教學案例+人臉識別」四重嚴格審核,才可以入駐「樂時運動」平臺接單。其中,教學案例指的是教練此前訓練的孩子的視頻,「能看出他的教學水平,還有對待孩子的態度」。 「我們現在是放慢了推廣速度,在控制教練的數量和質量。」陳學利透露,在作為大本營的北京,「樂時運動」設計標準化的課程流程,如果得到家長歡迎,孩子又比較適應的話,就會慢慢往外去複製。 「品控」也是孫文正在考慮的事情,他為團隊的每個教練都配置了一整套器材。因為「體育外賣」業務鋪得廣,他的確遇到沒辦法實時掌握教練上課情況的問題,他想到的方法是隨機巡課、與家長教練建立三方溝通、定期培訓,「也在思考有沒有更加系統性的管理方式來提高課程品質」。 孫文在期待相關行業標準的出臺,他坦言,對於教練的執教能力,僅靠證書無法直觀展現。在面試教練時,他要求上門教練性格外向、有耐心,且擁有一到兩年的實際授課經驗。「我們得對家長負責、對孩子負責,也對教練的未來負責,不能讓教練拿孩子練手,這裡邊的風險性、不可控性太大了。」 柳鳴毅認為:「僅依靠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外賣』等體育健身服務項目進行管理、監督、扶持,力度是不夠的。我們要呼籲多部門圍繞『體育外賣』等體育健身服務的標準設置、場地、師資、營業資質等,提出合理且有助於市場發展的監管體系。」他也提醒,公眾應增強安全防範意識,選擇有資質和經驗、靠得住的機構。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陳宇龍 記者 王聰聰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5年08月14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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