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記者在河南某縣調研時,發現一件怪事:民政部早在2017年叫停的「村章鄉管」,竟在當地出現新變種「鐵箱鎖章」。一些鄉鎮竟把下轄全部村委會的公章鎖進鐵箱,村民蓋章,需先經層層審批,再找鄉鎮幹部拿鑰匙開鎖。有村幹部吐槽:「鄉鎮政府把村章鎖起來,那麼縣政府是不是也能把鎮政府的章鎖起來?」受訪基層幹部、村民表示,此舉是以管制代替治理,用「蠻」辦法解決基層治理難題,不僅違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也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 村章就在眼前,卻蓋不成 在當地一村便民服務中心,半月談記者遇到一位來此辦理養老金手續的村民閃大爺,他要蓋村委會公章。按照當地規定,他費盡周折找街(片區)會計、街長籤字後,返回便民服務中心已是17時36分,卻被告知已到下班時間,儘管章就在眼前,卻蓋不成,要等到第二天。 一問才知,村委會公章被鎮政府鎖進了鐵箱,上了兩把鎖,一把鑰匙在村裡,另一把鑰匙由鄉鎮幹部保管。記者看到,所謂的鐵箱就在便民服務中心的柜子上放著,想打開,並不容易,需找鄉鎮包村幹部拿鑰匙,而此時鄉鎮包村幹部已下班。 眼見村章蓋不上,閃大爺唉聲嘆氣,直呼「太麻煩了」。採訪中,有村民向半月談記者吐槽,之前村章放在鄉鎮,實行「村章鄉管」,蓋章麻煩,去年9月,鄉鎮把村章還回來了,卻鎖進了鐵箱,蓋章依然麻煩。 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在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產生活中辦理參軍、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必須使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村級公章應由村裡專人保管,便於村民自治和群眾辦事。 早在2017年2月,民政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村民委員會印章由指定的符合條件的村民保管,這既是村民自治的具體事務,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直接體現。無論出於什麼初衷或者目的,把村公章收歸鄉鎮政府,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精神,也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幹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 「上邊一直給我們找麻煩」 在當地另一個村,半月談記者見到值班的村監委會王主任,攀談中了解到,該村的村委會公章被鎖進了街道辦統一發放的黑色鐵箱,鐵箱固定在便民服務中心的文件櫃裡,鑰匙由街道辦包村幹部掌管。 當問及村裡辦事蓋章怎麼辦?王主任說,全街道都是這樣,不是針對某個村,先由分管村幹部或村支書在用章審批單上簽字,再找鄉鎮包村幹部拿鑰匙開鎖、蓋章。由於蓋章事項較多,包村幹部一周至少來個兩三次。他介紹,原來村章在鄉鎮,去年還回村裡,有時感覺還沒「村章鄉管」時方便,「從便民服務的角度講,村章歸村裡管比較快捷,便民服務就是要快,是不是?」 半月談記者又隨機來到另一個村,村委會公章同樣被鎖在鐵箱裡,不同的是,鐵箱沒有固定,上了兩把鎖,一把鎖的鑰匙由村幹部保管,另一把鑰匙由鄉鎮包村幹部保管。該村黨支部書記介紹,有時包村幹部到村裡開鎖,有時村幹部提著鐵箱去鄉鎮開鎖。 採訪中,一位村支書吐槽,「我們怕麻煩,上邊一直給我們找麻煩」,並反問,以後鎮裡的章是不是由縣裡鎖住? 針對把村章鎖進鐵箱的做法,這個縣的縣委社會工作部表示:「鑰匙由村幹部與包村鄉幹部分別保管,導致群眾蓋章需鄉幹部在場,不利於村委充分行使自治權。」 以管制代替治理,根子是官僚主義 對於鐵箱鎖章亂象,當地部分鄉鎮幹部的解釋是,公章放在村裡後,怕村幹部蓋人情章、黑屋章,因此想到用這種方式加強用章監管。但受訪群眾、基層幹部表示,時至今日,個別地方政府在處理基層治理難題時,仍然採取「鐵箱鎖章」這樣簡單粗暴的做法,不可思議,根子是漠視基層群眾訴求,是懶政,是官僚主義作祟。 為了規範村章管理,當地縣委社會工作部於2024年9月專門出臺內部文件,強調了村章在保管、審批、存放、追責等方面的規定。遺憾的是,上級文件未能真正規範村章管理。 「這個事肯定是違法的,不符合文件要求,一定要整改。」當地縣委社會工作部負責人說。但問及鐵箱鎖村章亂象,該部門是否掌握情況,或者是否進行過調查時,他均回復不清楚。 半月談記者了解到,當前組織、紀檢、社會工作部、屬地鄉鎮等從人員選配、紀律檢查、制度建設、村級帳戶、合同審查等多方面對村幹部群體進行監管,再加上村監委會和村民監督,對村幹部的監督已覆蓋多層。在換屆選舉等節點,上級黨委政府還會從選人、管錢兩方面加強把關,選人用人、三資管理、監督巡查等各項制度也比較規範,村幹部違規操作空間已比較小。 半月談記者於近期接到當地縣委社會工作部反饋,當地紀委聯合社會工作部召開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會議,責令存在「雙鎖」管控的村在24小時內拆除鐵箱,將鑰匙全部交還村委會。 半月談記者:孫清清 韓朝陽 來源:半月談微信公眾號
本報記者 毛藝融 港交所IPO定價機制迎來重要改革。8月1日,港交所就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以下簡稱「新規」),新規在8月4日正式生效。 此次改革聚焦多個方向,包括優化新股配售比例分配、降低公眾持股量門檻、便利「A+H」股發行人。調整後,港股新股發售須分配至少40%的股份至建簿配售部分的投資者,同時保留基石投資者6個月禁售期,未作放寬。 早在去年12月份,港交所刊發有關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的建議諮詢文件(以下簡稱「原建議」),引發市場各方廣泛探討。今年2月份,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陳翊庭曾發文表示,此次改革建議可能是近三十年來對香港新股定價機制最全面、最深入的一次調整,旨在讓規則適應市場變化,提升香港新股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港交所認為,此次新規可以為發行人和投資者在新股定價和股份分配方面建立一個更靈活、清晰和透明的框架,進一步提升定價效率、吸引國際發行人和投資者,鞏固中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涉及多項變化 香港新股發售分為基石認購、建簿配售和公開認購三部分。此前,新股發售一般安排10%為公開認購(針對個人投資者),90%為國際認購(針對機構投資者,即「基石配售+建簿配售」),並根據超額認購倍數,可以將公開認購的比例最多回撥至50%。 在此規則下,新股發售在公開認購部分尚未完成時,機構投資者都無法確定可以在配售部分會獲分配多少股份,並失去預算。如果在公開認購踴躍的情況下,發行人可能會將多達50%的股份撥往公開認購部分。這也意味著,無論建簿配售熱烈與否、基石比例多高,香港公開認購組別的投資者可獲得的強制回撥最多為50%。 此次新規,港交所規定發行人將首次公開招股時初步擬發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即最低分配比例由原建議的50%下調至40%。 談及原因,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現在的新股交易規模往往要比以前大5倍至10倍,也有更多國際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其中。今年以來的大型新股,大多數基石投資者及配股部分的機構投資者都來自海外市場,因此制度上也要做出配合以滿足國際投資者的需要。」 有投行人士告訴記者,40%的建簿配售硬性要求有助於穩定大型IPO定價,避免散戶過度追捧導致的破發風險。 「目前香港市場的交易接近九成都來自機構投資者,有必要引入適當的規則調整,確保機構投資者、全球投資者與散戶投資者在新股發行的股份中取得平衡的分配比例。」伍潔鏇解釋說,如果新股定價機制中沒有足夠的定價者,定出來的價格就可能不夠準確,令公司上市後股價出現較大波動。因而,港交所現在要求新股發售須分配至少40%的股份至建簿配售部分的投資者,回補機制也作出修訂。 在公開認購部分,香港聯交所允許新上市申請人選用機制A或機制B,作為首次公開招股發售的分配機制。機制A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回撥百分比由原建議的20%上調至35%。對此,一位港股上市公司董秘對記者表示,新規之後,回撥給散戶的部分從原來最高可達50%的比例降低到35%了,將進一步限制那些賣不出股票想搞「惡意」回撥的小市值公司。 機制B下,引入新的機制選項,要求發行人事先選定一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比例,下限為發售股份的10%(上限為60%),並無回補機制。這意味著,機制B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百分比由原建議的50%上調至60%。對於機制B,前述董秘表示,對機構搶購的IPO項目來說,發行人普遍偏向於壓低公開配售比例,目前新規允許壓低公開配售比例,下限最低為10%,有利於控制上市當日的股價波動。 擬調整公眾持股量門檻 此外,香港聯交所就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今年10月底截止。 根據此前的規定,無論何時,上市公司應維持上市時的規定公眾持股量百分比,即25%或上市時規定的任何較低百分比(初始規定門檻)。 伍潔鏇表示,目前25%的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是多年前的規定,單一比例欠缺靈活性,要求也遠高於其他國際交易所。「我們的市場現在迎來越來越多市值龐大的公司上市,在這些情況下,25%的股份可能牽涉龐大的金額。」伍潔鏇表示。 港交所擬引入一個根據市值而設的層級式初始公眾持股量要求,為申請上市的企業提供更明確的參考指引,吸引企業來港上市。 此前,據陳翊庭介紹,設立公眾持股量要求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公開市場上有足夠的股票可供交易,防止股價操控和減少過度的股價波動。與其他國際證券交易所相比,港交所在這方面設定的門檻偏高,可能會削弱市場吸引力。 根據港交所的諮詢文件,普通類型的上市公司公眾持股比例除了可以選擇25%的初始規定門檻外,也可選擇替代方案,即達到10億港元市值及10%公眾持股量。對於「A+H」發行人,港交所建議,公眾持股比例調整為「公眾持有的H股必須達到10億港元市值或5%公眾持股量」。 今年以來,A股公司密集籌備赴港上市。部分發行人及機構認為,此前港交所對「A+H」股設定的發行比例過高,且單一的比例門檻欠缺靈活性。 「考慮到『A+H』發行人也須符合A股市場的公眾持股量規定,因此港交所對其在香港上市的初始公眾持股量要求也採用一個較靈活的標準。」伍潔鏇介紹。 港交所還引入了初始自由流通量規定,例如,適用於「A+H」發行人的初始自由流通量門檻由原建議中「佔H股總數的10%」降低為「佔A+H股總數的5%」。目的在於,確保這些企業在IPO之後有足夠股份在市場上交易。這些新的規定既符合國際慣例,也能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的吸引力。 退市機制方面,此前港交所規定,主板公司停牌18個月,GEM(香港創業板)公司停牌12個月,即可除牌。此次諮詢文件建議,若發行人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便加上股票標記;若發行人未能於18個月(GEM公司12個月)內恢復公眾持股量,即可除牌。 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於不斷優化香港《上市規則》,以滿足全球不同行業及不同規模發行人的需要。這次的建議為發行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方便其進行更好的資本管理,同時也引入了有力防止長期違規情況發生的措施,加強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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