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輔助系統致死事故特斯拉被美國法院判賠2.4億美元 「智駕險」是否真能「兜底」? 「用智能輔助駕駛出了事故,誰來負責?」這個問題近期因特斯拉的「敗訴」再度引發熱議:8月初,美國法院以2.4億美元的罰單判定特斯拉需為2019年一起涉及駕駛輔助系統的致死事故承擔部分責任。 一紙罰單,讓特斯拉和馬斯克再陷爭議,也再次給國內的智能輔助駕駛敲響警鐘。隨著國內智能輔助駕駛技術飛速發展,安全性問題今年屢被主管部門「點名」。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前7個月,已有比亞迪、鴻蒙智行、小鵬等7家企業主動推出相關「智駕險」或權益,為智能輔助駕駛「託底」。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車主理賠失敗,顯示出智駕責任判定與保障問題的複雜性。 逾數十家車企推出智能輔助駕駛兜底服務 「智能泊車出事故,我賠。」今年7月,比亞迪官宣的一項承諾引發業內關注。比亞迪承諾,對所有「天神之眼」車輛的中國用戶在智能泊車場景下的安全及損失全面兜底。本地經銷商也告訴記者:「不用走保險,直接聯繫售後就行,全額賠付,而且不會影響到第二年的保費。」智能泊車,正是近年國內車企熱推的智能輔助駕駛技術的其中一個重要內容。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約有11家車企先後推出了諸如「智駕險」「智駕保」「智駕無憂服務」等,額度從100萬元到600萬元不等的輔助駕駛兜底方案。為開展此類服務,有的車企直接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但仍有個別車企並未公開合作保險公司信息,保障形式更類似延保服務。 在收費方面,如廣汽、華為(鴻蒙智行)等以首年免費的形式贈送給車主;小鵬汽車則是採取239元/年的收費制。 以上形形色色的智駕險、智駕保障或服務,目的都是為智駕系統提供風險保障,免除消費者在使用智駕服務時的後顧之憂。 焦點1 車企做裁判,責任認定存在「模糊地帶」 「智駕險」類的權益看起來很香,但在實際執行中,消費者還是遇到了困難。「車企說我不符合理賠條件。因為我動了方向盤,導致輔助駕駛系統退出,默認駕駛員來接管,出事就跟智駕沒關係了。」今年4月,某新能源車主因智能輔助駕駛系統黑屏、碰撞預警失效等故障,對車企發起智駕賠付,卻遭遇了拒賠,他的經歷也在網上發酵。艱難的協商經歷,讓該車主對智駕功能和智駕險產生了嚴重的不信任感。 業內指出,該車主的遭遇折射出對智駕事故責任認定的核心矛盾:車企既是規則制定者,又是裁判者。中國質檢協會汽車專委會副理事長、中車檢董事長王旭東告訴記者:「當前智駕系統的日誌數據由車企掌控,車主難以獲取原始數據。甚至在第三方鑑定機構嘗試調取某車企的智駕日誌時,也會被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 他表示,在過往相關檢測機構受委託承擔第三方檢測時,會遇到主機廠、4S店設置障礙,不提供數據的不配合行為。這些必然會對車輛事故的權責判定帶來不客觀的鑑定結果。此外,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尚未明確智能駕駛系統的法律地位。 焦點2 所謂「智駕險」,其實是增值服務權益 「由於當前智能駕駛事故的樣本量不足、傳統精算模型能力有限等因素,保險公司暫時並未開發出面向個人的獨立智駕險種。」有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保險業務僅限持牌保險公司經營。從目前市場的智駕險產品來看,大部分車企推出的「智駕險」,並不屬於備案的保險業務,其性質實為「服務承諾」或「責任兜底協議」,「更像是一種增值的服務權益。」 公開資料顯示,大多車企「智駕險」的權益服務,以車主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為前提,甚至是要求投高額的「全險」,「智駕險」只是作為補充保障服務。業內指出,這種定性的差異或導致賠付效力大打折扣,尤其車企的單方承諾可能因格式條款無效、免責聲明模糊等問題失效。 業內觀察 「智駕險」需構建多方共治體系 把方向盤交給智能輔助駕駛,而將風險交給保險公司——這隱隱勾勒出「智駕險」的未來走向。隨著自動駕駛技術朝著L3、L4乃至L5級別邁進,傳統車險所提供的風險保障愈發捉襟見肘,人們愈發需要「智駕險」,而不僅僅是「訂閱付費+延保服務」的組合。 從特斯拉的天價賠償到國內車主的理賠案例,因智能輔助駕駛引發的每一起事故都在倒逼制度完善。業內指出,智能駕駛事故賠付的困局,本質上是技術革新與制度滯後的碰撞。要打破當前的僵局,需要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第三方監督的多方共治體系。尤其是監管層面需加快立法進程,明確智駕系統的責任劃分標準,建立數據共享機制,要求車企向監管部門和第三方機構開放脫敏後的事故日誌。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鄧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8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是指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發生後,為查明災害起因、經過、性質、影響、損失、責任等開展的相關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充分考慮自然災害特點規律,總結經驗教訓,剖析問題,舉一反三,提出防範應對等整改措施建議。 第四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組織開展。 原則上,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務院派出調查評估組,或者按照《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較大、一般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視情組織實施。 對未達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但具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等情形的,採取提級調查評估或者對調查評估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章 調查評估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成立調查評估組開展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六條 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由國務院決定啟動調查評估工作,或者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啟動調查評估工作。在調查評估工作啟動前,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派出工作組開展前期工作。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八條 對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公眾質疑災害原因或者傷亡人數、相關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等的重大自然災害,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提級調查評估。 第九條 對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有關典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並視情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調查評估實施 第十條 調查評估組由調查評估牽頭部門、涉災部門、應急處置相關部門以及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若干工作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等內容,以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迴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組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勘查探測、檢驗檢測鑑定、模擬推演等,為調查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災害發生後,應當及時組織收集、匯總和報告相關災情、應急處置等信息數據,配合調查評估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應當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及時組織開展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訪座談、徵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工作,並運用必要的技術手段深入開展統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客觀、審慎綜合分析災害不可抗力與人為過錯等對災害損失的影響。對調查評估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需要追責問責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的,應當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有關機關查處。對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調查評估中發現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災害造成更大損失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安排,遵守調查評估組工作制度和紀律。 調查評估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四章 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災害基本情況、災害經過、災害防治、應急準備、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問題、責任、教訓、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等內容。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調查評估報告上簽名。對支撐調查評估報告的證據材料、專項調查評估報告等應當嚴格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形成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過程中開展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十九條 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提級調查評估的,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經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調查評估報告經批准後,調查評估組應當向災害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印發調查評估報告,提出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的要求。必要時召開警示教育會,開展案例剖析,吸取災害教訓,推動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第二十一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向社會公布,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調查評估報告的要求,組織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印發調查評估報告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評估的單位牽頭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落實。 第五章 調查評估保障 第二十三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專業力量和技術服務保障,做好技術服務機構培育發展和規範工作,發揮其在調查評估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二十四條 建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資金保障機制。國家層面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共享,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確保調查評估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提高調查評估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化建設,做好綜合數據歸集,實現調查評估信息資料數位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海洋、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由於因災重傷7日內經搶救或者重症監護救治無效死亡等,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發生變化,導致災害等級變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評估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調查評估組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大及以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的具體辦法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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