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電 據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網站消息,國家疾控局近日發布關於印發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疾控局關於印發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疾控監測發〔202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 為規範開展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我局制定了《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疾控局 2025年7月30日 傳染病疫情預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和指導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防範和化解傳染病疫情風險,預防傳染病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傳染病疫情預警(以下簡稱預警)的形成、傳遞、應答和反饋。預警情形包括法定傳染病、新發傳染病、原因不明的傳染病以及其他重點傳染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公共衛生風險,需要提醒可能受影響人群、相關部門或機構提前採取一定的防範準備措施。 第三條 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遵循生命至上、預防為主、依法管理、屬地負責、及時預警、行動導向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包括健康風險提示、警示信息通報及預警決策建議。 (一)健康風險提示是指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公眾提示傳染病疫情風險,幫助公眾提高對傳染病的科學認識,引導採取必要、適當的防護措施,保護自身健康。 (二)警示信息通報是指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向風險關聯部門、風險關聯地區和屬地醫療衛生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風險信息,提示協同做好傳染病風險管控和疫情防控。 (三)預警決策建議是指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發布、調整、終止預警的決策建議。 第五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建立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制度,指導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省級及以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落實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制度,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機制,指導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下一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規範開展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進行警示信息通報、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決策建議。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收集多渠道傳染病監測信息,開展傳染病監測信息分析和風險評估。按照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工作需要,向公眾公布健康風險提示,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警示信息通報、預警決策建議等建議。 第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健康、教育、民政、農業農村、海關、移民、林草等有關部門,以及毗鄰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和聯絡員制度,及時通報和會商傳染病監測信息、風險評估結果和措施建議,實現信息互通和預警聯動。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集多渠道傳染病監測信息,開展傳染病疫情風險評估,識別可能存在的公共衛生風險,評價疫情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極低風險、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四級。風險等級為低風險及以上的,形成健康風險提示,提出警示信息通報、預警決策建議等建議。風險等級為極低風險的,繼續做好常態化監測工作。 風險分級標準由國家疾控局另行組織制訂。 第八條 風險評估等級為低風險,需要公眾採取一定防護措施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公眾公布健康風險提示。 健康風險提示可包括傳染病病原特徵、流行病學特點、主要臨床症狀、近期監測結果、防治要點、重點人群防護措施和公眾防護建議等。健康風險提示應當科學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過於專業性語言,可通過各類渠道進行傳播。 第九條 風險評估等級為中風險,需要醫療衛生機構、風險關聯部門和地區採取一定專業防範措施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警示信息通報的建議,同步做好健康風險提示。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收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議後,應當及時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評價醫療秩序和經濟社會影響,確需進行警示信息通報的,應當及時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下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屬地醫療機構,以及風險關聯部門和風險關聯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進行通報。警示信息可包括傳染病危害、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等疫情情況,業務技術培訓、人員設備物資準備以及病例識別報告、重點機構健康管理、重點場所通風消毒、職業人群防護等措施建議。 警示信息通報應當保證時效性,以安全、內部的形式進行,並同時向屬地政府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建立進行警示信息通報的工作流程。 第十條 風險評估等級為高風險,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發布傳染病預警、依法採取預警措施的建議。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收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議後,應當組織多領域的風險評估專家組對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論證,對傳染病疫情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和綜合研判。確需人民政府發布預警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及時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依法採取相應預警措施的書面建議,同時報告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接到預警的單位依法採取健康監測、減少聚集、加強防護、資源準備、培訓演練等疫情風險管控措施,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病例排查、疫情報告和會商研判等工作,消除或降低疫情發生擴散的風險。人民政府發布預警的,各單位應當依法落實預警措施。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持續監測傳染病疫情發展趨勢,評估研判疫情及其風險的演變態勢,提供公共衛生專業支持。 第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風險溝通,主動收集公眾、醫療衛生機構、風險關聯部門預警應答情況,評估預警效果,發現沒有達到預期預警效果的,應再次預警。 第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據疫情風險發展態勢,動態調整預警類型和內容。對於政府已向社會發布預警、根據疫情變化應當予以調整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預警調整建議,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十四條 傳染病疫情發展擴散、構成一般及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報請衛生健康部門,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提出應急響應建議,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部署,依法採取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對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健康風險提示,以及下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警示信息通報和預警決策建議加強指導,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予以督促調整。如果傳染病疫情未出現跨域擴散風險或風險等級未出現明顯變化的,原則上,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應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布的健康風險提示進行重複預警。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總結分析傳染病疫情預警經驗做法,不斷優化預警的形成、傳遞、應答和反饋機制,加強與應急響應協調聯動,實現預警工作的持續優化與改進。 第十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推動建立傳染病疫情預警指標閾值、疫情資料庫、算法模型庫,加強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研發應用,為實現多點觸發、智慧化預警提供支撐。 第十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為傳染病疫情預警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設備設施和制度保障,加強跨部門、跨機構互聯互通。依託已有信息系統和網絡基礎,建設或依託國家級、省統籌區域傳染病監測預警與應急指揮信息平臺,支撐預警業務需要。 第十八條 預警內容應當清晰準確、權威專業,注意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擅自發布,不得隨意編造和傳播。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8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是指水旱、氣象、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發生後,為查明災害起因、經過、性質、影響、損失、責任等開展的相關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充分考慮自然災害特點規律,總結經驗教訓,剖析問題,舉一反三,提出防範應對等整改措施建議。 第四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組織開展。 原則上,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務院派出調查評估組,或者按照《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較大、一般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視情組織實施。 對未達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但具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等情形的,採取提級調查評估或者對調查評估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章 調查評估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授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成立調查評估組開展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六條 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由國務院決定啟動調查評估工作,或者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提出調查評估啟動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啟動調查評估工作。在調查評估工作啟動前,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派出工作組開展前期工作。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二)因自然災害因素引發的垮塌、塌方、垮壩、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礎設施損毀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的; (三)地震、暴雨、洪澇、颱風、風雹、雪災和低溫冷凍等,以及多災複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 第八條 對性質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公眾質疑災害原因或者傷亡人數、相關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可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等的重大自然災害,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牽頭提級調查評估。 第九條 對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有關典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並視情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調查評估實施 第十條 調查評估組由調查評估牽頭部門、涉災部門、應急處置相關部門以及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評估工作。調查評估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若干工作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等內容,以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迴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調查評估組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勘查探測、檢驗檢測鑑定、模擬推演等,為調查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災害發生後,應當及時組織收集、匯總和報告相關災情、應急處置等信息數據,配合調查評估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應當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及時組織開展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訪座談、徵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工作,並運用必要的技術手段深入開展統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十五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客觀、審慎綜合分析災害不可抗力與人為過錯等對災害損失的影響。對調查評估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需要追責問責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礎設施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相關人員在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職瀆職的,應當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有關機關查處。對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調查評估中發現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災害造成更大損失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安排,遵守調查評估組工作制度和紀律。 調查評估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四章 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災害基本情況、災害經過、災害防治、應急準備、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問題、責任、教訓、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等內容。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在調查評估報告上簽名。對支撐調查評估報告的證據材料、專項調查評估報告等應當嚴格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形成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評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過程中開展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十九條 由國務院成立調查評估組,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提級調查評估的,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掛牌督辦的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經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調查評估報告經批准後,調查評估組應當向災害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印發調查評估報告,提出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的要求。必要時召開警示教育會,開展案例剖析,吸取災害教訓,推動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第二十一條 調查評估報告應當由調查評估組向社會公布,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調查評估報告的要求,組織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印發調查評估報告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評估的單位牽頭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落實。 第五章 調查評估保障 第二十三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專業力量和技術服務保障,做好技術服務機構培育發展和規範工作,發揮其在調查評估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二十四條 建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資金保障機制。國家層面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的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共享,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確保調查評估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提高調查評估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化建設,做好綜合數據歸集,實現調查評估信息資料數位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海洋、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由於因災重傷7日內經搶救或者重症監護救治無效死亡等,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發生變化,導致災害等級變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評估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調查評估組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大及以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的具體辦法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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