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女士向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反映,2023年11月她駕車右轉時,與一位駕駛電動自行車直行的71歲老人發生碰撞,當時的她的車速是25km/h,老人的車速是24km/h。一年後老人在醫院去世。 交警認定,張女士駕駛車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及老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而共同造成。根據過錯嚴重程度,張女士被認定為主要責任,老人被認定為次要責任。 老人去年11月死亡後,張女士被控交通肇事罪。今年6月20日,她被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在該案中,老人的車輛購置於2016年,早於鄭州市現行的《鄭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實施細則》。警方根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工業和信息化局、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延長黃牌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的通告》,認定老人的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記者注意到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果顯示,老人的車輛重量為96.8公斤。 張女士表示,交警對老人駕駛的車輛是否是電動自行車的認定會影響這起事故的責任劃分,進而影響案件走向。老人駕駛的車輛整車重量超過國標規定,應被認定為機動車。若老人的車輛被認定為機動車,案件責任就應重新劃分。她已對該案提起上訴,法院已受理。 8月11日,記者為此聯繫到鄭州交警,一位民警稱,交通事故責任首先要看事故成因,與車輛性質具體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無關。 記者梳理發現,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對於涉案電動車認定情況不一。長期從事交通事故案件實務的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城表示,超標電動自行車市場保有量特別巨大,涉及數億人的交通出行、財產處置,各地政府在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施行前後,制定了相關的過渡期措施,有的地方還進行延長。 去世老人駕駛的電動車 被一審法院 認定為非機動車 在這起案件中,一審法院提到,採納司法鑑定中心對車輛的鑑定結果,這位老人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但又同時稱,依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通行防盜車牌的電動自行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上路行駛,並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及《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延長黃牌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的通告》,認定老人的電動車為非機動車。 判決書顯示,交警認定,張女士駕駛車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及老人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而共同造成。根據過錯嚴重程度,張女士被認定為主要責任,老人被認定為次要責任。法院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女士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但張女士認為,這一案件中,交警對老人駕駛的車輛是否是電動車的認定影響事故責任劃分和案件走向。 張女士表示,根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老人駕駛的車輛車重超過55公斤,達到96.8公斤,屬於機動車。老人應該符合機動車駕駛條件,持有駕照,佩戴頭盔,在規定的道路上行駛,遵守機動車法律法規。事故判斷也應該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來認定,而不是非機動車。 日前,張女士已經對該案上訴,法院已經受理。 曾有多起交通肇事案 將超標電動車 認定為機動車 記者梳理發現,在不少案件中,超標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機動車。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案例顯示:2022年6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立馬電動兩輪車,撞到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愛瑪電動自行車的尾部,造成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於2022年6月22日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後經河南國信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後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愛瑪牌兩輪車轉向裝置、後制動裝置完整有效:前制動裝置未能有效制動:屬於非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範疇);立馬牌兩輪車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完整有效;相關參數符合機動車(電動兩輪輕便摩託車)類型標準。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認為,杜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經鑑定符合國家標準對電動兩輪輕便摩託車定義,屬於機動車範疇,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後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的情形,案件性質就由此升級了。 此外,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查詢到,在河南南陽一起駕駛電動三輪摩託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電動三輪摩託車也被認定為機動車。駕駛人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律師釋疑 如何認定涉案超標電動車性質? 是否會影響責任劃分? 按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其主要技術參數為最高車速不超過25km/h,裝配完整的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等。 現實中,為方便管理,交警把電動車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但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應該按照非機動車來認定事故責任? 長期從事交通事故案件實務的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城表示,根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公斤等。但各地情況錯綜複雜,鑑於超標電動自行車市場保有量特別巨大,涉及數億人的交通出行、財產處置,各地政府在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施行前後,還制定了相關的過渡期措施,有的地方還進行了延長。《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3修正)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臨時通行防盜車牌的電動自行車,在有效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並參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認為,從技術標準層面,依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老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超重,應屬於機動車範疇。若認定為機動車,老人確實需要符合機動車駕駛條件,如持有駕照、佩戴頭盔、在規定道路行駛等。在此基礎上,事故認定和責任劃分也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不然對於機動車駕駛者而言不公平,可能使其承擔不應有的責任。 交警聲音 交通事故責任首先要看事故成因 與車輛性質無關 8月11日,記者為此聯繫到鄭州交警,一位民警稱,交通事故責任首先要看事故成因,與車輛性質具體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無關。 這位民警解釋,如果事故是因有人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就是不會開車的人開車造成,是要他負責。但是如果無證的人也是在正常行駛,是其他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與其相撞,導致交通事故,那也是違反交通事故的人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駛是違法,但不是事故成因。 另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民警也表示,事故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劃分,而不是因為行為人有行政違法因素,就推定其負有事故責任。比如,無證、酒駕、毒駕也是在正常行駛,他人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該根據事故原因定責。無證、酒駕、毒駕等違法行為,再另外追究法律責任。但現實中,為了考慮大多數人的法感情,會給上述的違法行為定一部分責任。 這位民警補充提到,交通肇事罪終究是刑事犯罪,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能簡單因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就判定他對事故有責任。
近日,有網友爆料,福建泉州一家餐飲店老闆多次在外賣平臺以「會得癌」回懟顧客的差評。此事引發網絡熱議。 網帖顯示,涉事店鋪為泉州石獅當地一家售賣傳統特色小吃的餐飲店,可堂食或外賣。 在外賣20條差評中,商家針對其中兩條提出「煎包有問題」「餃子好鹹」的差評分別回覆: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這並非涉事商鋪老闆第一次辱罵詛咒顧客。 網友們認為,作為餐飲商家態度如此極端很影響觀感,也產生了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也有網友指出,老闆是針對「惡意評價」才做此言論,不必上綱上線,萬一存在不當商業競爭呢? 記者致電涉事店鋪了解此事。店鋪老闆申女士(化名)告訴記者,網帖發酵後,近一周以來店鋪的兩個公開電話已被打爆,嚴重影響了正常經營。 為何會以「要得癌」回復差評?申女士解釋,她認為那是惡意差評,故意搞破壞的評價。「(他們)想把我們的店搞倒閉。」針對店方是否存在辱罵顧客、詛咒顧客的情況,申女士並未正面回復,只回答:「我們在這裡開了八九年了,有問題我們還能開下去嗎?」 針對此事,該外賣平臺工作人員回應記者,對於有問題的商家,平臺不會包庇縱容。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平臺不允許商家以這樣的態度辱罵用戶。目前有顧客持續兩年一直反饋該商家言語不當,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邊馬上會有商家檢查組的同事前去核實。如果屬實,會對商家進行一個(扣)違約金的處罰。後續商家若沒有任何改進,平臺會考慮取消合作關係。」 記者注意到,如今,商家兩條回復已被摺疊,無法看到。 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近年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各地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費者的合理批評得到法院支持而贏得官司,也有消費者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差評而追究其責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曾關注到,當下,在外賣、二手交易等線上平臺,由於買賣雙方各執一詞,有年輕人化身「賽博判官」(在一些網絡平臺上受邀評判評論合理性、交易糾紛等的大眾評審員——記者注),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場面,作出自己的判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上述法條分別從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的角度確定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的權利。 人民法院報提醒,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乃至批評,相較於監督而言,其對經營者的影響程度更輕,更應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應容忍消費者的非惡意差評,把消費者的評價權、監督權視為鞭策和激勵,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網絡截圖 消費者在消費後進行評價是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應把握好評價的分寸和尺度,要基於事實發表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不惡意詆毀,不侮辱、誹謗等。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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