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同根同源、同書同文,通過書法這一共同的文化載體,來自寶島臺灣的「小小書法家」再次跨越海峽,在上海相聚。他們以筆墨為媒,與上海同齡孩子們一起書寫文化認同。昨日,「2025臺灣·上海青少年書法交流活動」在上海圓滿收官,來自臺北、雲林、高雄三地的青少年書法交流代表團成員在滬參加了書法工作坊、書法展覽、文博場館參觀等活動,在交流中增進了對中華文化的理解。此次交流活動和展覽由上海市書法家協會與中華書法教育學會共同主辦,展覽舉辦於上海文藝會堂。參觀上海筆墨博物館,了解吳昌碩、趙之謙、沈尹默、張大千等大師的用筆習慣開營之日,上海市文聯副主席、上海市書協主席丁申陽為兩地青少年們帶來了主題書法講座。講座伊始,丁申陽點讚了臺灣青少年書法教育中使用白宣書寫,因為這種書寫方式能夠鍛鍊和體現青少年對筆墨的掌控力,是培養書法基本功的重要途徑。丁申陽從書法發展歷史切入,深入講解了「碑學」與「帖學」的傳統淵源及其形成背景,並通過分析不同的握筆姿勢、書體運筆,以及「三筆字」「刻字」等形式,闡述了書法表達中的技巧和逸趣。滬臺兩地書法作者以筆墨會友為78件兩地青少年的作品舉辦一場展覽,是此次交流行程的重要成果,其中,來自上海的39件作品是第30屆青少年書法篆刻作品展中獲獎作品。來自中國臺灣的青少年作者的一筆一畫皆展現出紮實的基本功與良好的藝術素養。青少年作者在書法家的指導下,書寫「兩岸一家親」「我愛上海」「振興中華」等書法作品丁申陽表示:「書法學習不僅要重視技巧訓練,更要結合個人性格特點。青少年學習書法應注重從傳統碑帖裡汲取養分。書法不僅是技藝的體現,更是文化與歷史的承載,與文學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青少年在練習書法的同時,也應注重文學素養的積累與提升,為書法創作注入更深層次的文化內涵。」兩地青少年以筆墨會友,同敘友情在此次交流活動中,來自臺灣的青少年書法交流代表團走進了上海博物館(東館)、上海筆墨博物館、上海韓天衡美術館等上海的文博機構,深入了解中國傳統筆墨文化,感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魅力。在筆墨博物館,孩子們了解了從古代至現代毛筆與墨的製作工藝發展歷程,對筆墨文化的傳承有了更加直觀和深刻的認識,看到了海派書畫大師的愛筆。丁申陽作書法講座中華文化藝術總院書法院院長楊旭堂除了宣紙上的交流,兩地青少年還展示了在藝術領域的多元才華,來自上海的張詩悅帶來了古箏獨奏《行者》,上海的徐梓萌獻上詩朗誦《尋找中國》,餘忞悅帶來的京劇選段《梨花頌》展現了傳統戲曲的獨特魅力。臺灣的13位青少年代表則深情朗誦余光中詩歌《鄉愁》,情感真摯、打動人心。中華文化藝術總院書法院院長楊旭堂表示,本次展覽為兩地青少年提供了一個交流互鑑、共同成長的平臺,讓他們在觀摩中激發靈感、在對話中增進理解,為臺灣、上海兩地書法藝術的傳承與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近日,有網友爆料,福建泉州一家餐飲店老闆多次在外賣平臺以「會得癌」回懟顧客的差評。此事引發網絡熱議。 網帖顯示,涉事店鋪為泉州石獅當地一家售賣傳統特色小吃的餐飲店,可堂食或外賣。 在外賣20條差評中,商家針對其中兩條提出「煎包有問題」「餃子好鹹」的差評分別回覆: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這並非涉事商鋪老闆第一次辱罵詛咒顧客。 網友們認為,作為餐飲商家態度如此極端很影響觀感,也產生了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也有網友指出,老闆是針對「惡意評價」才做此言論,不必上綱上線,萬一存在不當商業競爭呢? 記者致電涉事店鋪了解此事。店鋪老闆申女士(化名)告訴記者,網帖發酵後,近一周以來店鋪的兩個公開電話已被打爆,嚴重影響了正常經營。 為何會以「要得癌」回復差評?申女士解釋,她認為那是惡意差評,故意搞破壞的評價。「(他們)想把我們的店搞倒閉。」針對店方是否存在辱罵顧客、詛咒顧客的情況,申女士並未正面回復,只回答:「我們在這裡開了八九年了,有問題我們還能開下去嗎?」 針對此事,該外賣平臺工作人員回應記者,對於有問題的商家,平臺不會包庇縱容。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平臺不允許商家以這樣的態度辱罵用戶。目前有顧客持續兩年一直反饋該商家言語不當,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邊馬上會有商家檢查組的同事前去核實。如果屬實,會對商家進行一個(扣)違約金的處罰。後續商家若沒有任何改進,平臺會考慮取消合作關係。」 記者注意到,如今,商家兩條回復已被摺疊,無法看到。 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近年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各地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費者的合理批評得到法院支持而贏得官司,也有消費者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差評而追究其責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曾關注到,當下,在外賣、二手交易等線上平臺,由於買賣雙方各執一詞,有年輕人化身「賽博判官」(在一些網絡平臺上受邀評判評論合理性、交易糾紛等的大眾評審員——記者注),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場面,作出自己的判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上述法條分別從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的角度確定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的權利。 人民法院報提醒,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乃至批評,相較於監督而言,其對經營者的影響程度更輕,更應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應容忍消費者的非惡意差評,把消費者的評價權、監督權視為鞭策和激勵,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網絡截圖 消費者在消費後進行評價是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應把握好評價的分寸和尺度,要基於事實發表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不惡意詆毀,不侮辱、誹謗等。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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