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是,開展背景調查應確保流程標準、渠道合規,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視原則。 「因為背調結果顯示『黃燈』,我們無法進行下一步了。」 不久前,應聘某食品公司的羅女士,突然接到該公司HR發來的這則不予錄用通知。經過反覆溝通,羅女士才得知自己被背調公司標為「黃燈」的原因——「有過訴訟記錄」「曾經是被告」,羅女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 近年來,背調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招聘流程中,在有的背調中出現了訴訟記錄、婚戀情況、職場「緋聞」等信息。多位受訪專家呼籲,用人單位開展背調須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視原則,同時明確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保護求職者個人隱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因有訴訟記錄,背調「亮黃燈」 「接到背調結果時人是懵的,想了很久都沒想到我什麼時候成過被告。」羅女士告訴記者,她後來推斷出唯一可能的訴訟記錄,「2018年,我們小區的業主跟物業有過糾紛。當時物業公司起訴了很多業主,估計我也是其中之一。」 後來,羅女士查閱案件公開信息發現,該案中,自己的確被列入了被告名單。最後,羅女士放棄了入職該食品公司的機會。 記者了解到,一些背調公司受用人單位委託對求職者開展背調,並在背調報告中標註「綠燈、藍燈、黃燈、紅燈」,以此代表求職者的「風險」由小至大。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中,求職者張先生也因有訴訟記錄被用人單位拒絕錄用。 2024年4月,張先生接到一家軟體開發公司的錄用函。在與原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張先生在軟體開發公司旁租房、租車位,積極為入職做準備。 讓張先生未曾料到的是,當月,該軟體開發公司突然聯繫他,表明公司需要背調結果為「綠燈」或「藍燈」的候選人,而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是「黃燈」,不符合其錄用標準。 後來,張先生從背調公司處得知,自己拿到「黃燈」評價的原因是其存在訴訟記錄。對此,張先生提出異議稱,訴訟記錄是其曾因被騙取錢財而發起的維權訴訟,且自己是原告。此後,背調公司將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改為「藍燈」,但該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絕錄用。 「誠信是勞資關係的基石,訴訟記錄本身並非拒絕錄用的正當理由。」對於該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楊鋒分析認為,訴訟作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是解決糾紛的司法途徑,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 「勞動者若因行使訴訟權利而被拒絕錄用,等於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使得勞動者在就業與維權之間進退兩難。」楊鋒說。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軟體開發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誠信原則。綜合考慮張先生支出的房租等費用,並結合後續張先生入職的工資報酬酌定的失業賠償,判處該公司向張先生賠償1.32萬元。 背調信息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 用人單位開展背調有何依據和意義?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勝國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其目的主要是降低用工風險,保障用人單位利益」。 在背調程序方面,北京澤盈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屾提出,開展背調的相關主體應遵循6大程序,分別為籤署授權、確定範圍、多源驗證、結果反饋、加密存檔、到期銷毀,以此確保流程標準、渠道合規。 記者梳理公開案例發現,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背調提供的個人信息範圍、真實性、客觀性等產生爭議。 因前同事的一句「生活作風存在問題」評價被寫入背調報告,求職者王先生入職新單位後每月工資減少約5000元。該案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後,法院認為,案涉背調公司在未確認王先生前同事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的情況下,直接給其標註「黃燈」,並將該信息寫進背調報告,導致其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最終,法院判決背調公司停止侵權,向王先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背調不能侵犯個人隱私權,須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原則。」胡勝國指出,相關主體應通過個人授權和法律規制兩個程序保障權利侵入最小化,即沒有勞動者授權不得調查,即使獲得授權也應遵守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定。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看來,用人單位開展背調還須遵循必要性原則、非歧視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基於招聘必要進行背調,搜集、調查的信息也是基於招聘崗位的需要,且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利用搜集的信息對勞動者作出歧視性的僱傭決策。」他說。 明確背調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 對於用人單位開展背調的邊界,林屾提出,應考量兩個標準下的邊界定義,即「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 林屾進一步分析稱,在「法律邊界」方面,可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的「最小必要原則」這一導向原則。一方面,「最小」指的是信息範圍,即法律僅允許開放最小限度的、與公共生活相關的、可能與他人和服務對象有必要關聯的個人信息,「所有的商業調查行為,均須在這個範圍內開展」。另一方面,「必要」是指信息相對必要,對調查者的權限做出限制。 對於「公德邊界」,在林屾看來,用人單位和背調機構在開展背調時應最大程度地保護被調查者的社會性利益。 範圍建議,勞動行政部門應明確背調具體規範,包括調查前提、調查獲取信息的範圍、調查獲取信息的引用等。此外,對於濫用背調等違法行為,應該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用人單位濫用背調、侵害求職者勞動就業權的,應該對求職者的權益予以保障,如認定用人單位違法拒絕錄用的締約過失責任等。」他說。 「可以利用區塊鏈存證、算法歧視治理等方式強化監管技術的應用。」林屾舉例稱,比如應強制授權書、調查過程上鏈固化,供勞動監管部門實時查驗,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公開AI背調模型邏輯,防止關於年齡、性別等的隱性歧視。 此外,林屾提出,對於不同用途的背調行為可採取的手段、可提供給需方的信息,可以實施精細化的分類、分級管理。與此同時,確保勞動者擁有信息刪除權。通過立法明確勞動者離職後可要求相關主體刪除背調數據,用人單位亦需設立自動清理機制。
據媒體報導,巴掌大小的萬能遙控器近期在網絡平臺公開售賣,號稱能打開所有小區道閘、捲簾門甚至學校大門,實現「出入自由」。部分商家藉機牟利,公然售賣並演示破解效果,此類工具泛濫引發社會關注。那麼,生產、銷售萬能遙控器是否合法?網絡平臺有沒有監管責任呢? 生產商私自生產涉嫌刑事犯罪 此類萬能遙控器具備對小區道閘、學校門禁等系統的破解、控制功能,這類工具的出現,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更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近年來,因非法生產此類具有侵入、控制功能的設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屢見不鮮。 郭某成立了一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他設計並生產出一種具有射頻對拷功能的遙控器,其未經授權便能輕鬆獲取停車場道閘系統的控制信號數據,從而輕鬆開啟車閘,逃避停車費。隨後,郭某對該類遙控器進行生產銷售,劉某從郭某處購進遙控器後加價在網絡店鋪售賣,並將部分產品批發給芮某,非法獲取利益20餘萬元。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郭某、劉某、芮某提供專門用於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的工具,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分別判處上述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並處相應罰金。 生產萬能遙控器的行為可能觸犯多項罪名。首先,若明知生產的遙控器具有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並提供給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可能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相應罰金。其次,部分萬能遙控器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等需行政許可的領域,而生產者未取得相關許可擅自從事此類活動,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面臨刑事處罰。最後,若生產者在明知下遊人員將萬能遙控器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向其提供產品,還可能與使用者構成相應罪名的共同犯罪。例如,明知使用者實施盜竊、詐騙、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行為,還為其製造萬能遙控器並提供實施犯罪,可能構成相應犯罪的共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提示 生產者作為工具的源頭製造者,必須嚴守法律底線,絕不能為追求利潤而生產具有非法控制、侵入功能的設備。萬能遙控器看似是「便捷工具」,實則可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其生產行為不僅會讓生產者付出沉重的刑事代價,更會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任何試圖規避法律、投機取巧的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網購平臺和銷售商都需擔責 對於銷售商而言,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違反該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無相關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除銷售商外,網絡購物平臺作為商品交易的重要場所,對平臺內商品的合法性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若對萬能遙控器的銷售和相關內容發布放任不管,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平臺自身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萬能遙控器如果存在威脅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話,平臺明知其銷售卻不幹預,無疑將與賣家構成連帶責任。部分萬能遙控器可直接用於違法犯罪,且宣傳品中明確有不正當引導性宣傳的,顯然屬於法律禁止交易的商品範疇內,平臺允許其上架銷售,或違反相關規定。 對於平臺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平臺若對萬能遙控器的銷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停業整頓的後果。 此外,平臺還負有主動監管和及時處置的義務。若發現平臺內存在萬能遙控器的違法銷售信息時,應當立即採取下架商品、屏蔽連結等必要措施,阻止違法交易的繼續,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若平臺怠於履行這一義務,導致損害擴大或違法後果蔓延,還將加重其法律責任。 法律提示 電商平臺不能以「技術中立」為藉口逃避監管責任。對於萬能遙控器這類明顯具有違法風險、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商品,平臺應當建立主動篩查和快速處置機制,從源頭阻斷其銷售渠道。平臺從交易中獲取利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若為了短期利益放任違法商品流通,不僅會面臨法律的嚴懲,更會喪失消費者的信任,最終也會損害自身的長遠發展。 不當使用者面臨多重法律責任 不當使用萬能遙控器可被追究侵權責任。因為使用者往往會對小區物業、停車場管理方、學校等第三方造成損害,使用者及相關生產者、銷售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可以提請賠償的「被侵權人」,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購買並使用缺陷產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產品但受到損害的其他人。這一裁判規則同樣適用於萬能遙控器引發的侵權糾紛。當使用者利用萬能遙控器破解各類門禁等系統,導致物業方的設施損壞、管理成本增加,或因秩序混亂造成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時,受損的物業、學校、其他業主等非直接購買者,均有權向使用者、生產者及銷售者主張賠償。 擾亂秩序或將承擔行政責任。擾亂公共秩序或侵犯公私財物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日常生活中,存在利用萬能鑰匙開啟小區道閘導致車輛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屬於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此處有必要提示的是,利用遙控器非法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作業的行為,同樣面臨著相應處罰。江蘇省某工業園區裡管理道閘系統、汽車鑰匙等頻繁失靈,經無線電管理部門監測發現,幹擾源為工業園區一門衛使用未經型號核准的「無線電遙控終端」,該設備佔用某頻段導致周邊無線電設備無法正常工作。根據我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產生有害幹擾的設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相關規定,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需要取得型號核准並完成銷售備案,否則構成違法。 情節嚴重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萬能遙控器不當使用的行為一旦突破法律紅線,便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臨刑事處罰。從逃避小額費用到實施侵入行為,看似微小的操作背後,潛藏著觸犯刑法的巨大風險。戴某等人通過網購的小區停車場「無人值守破解器」,多次逃避地下車庫停車費。其中,戴某逃費1.05萬元,羅某、胡某等5人分別逃費3000元至9000元不等。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對戴某等6人定罪判刑並處罰金。這一案例表明,利用萬能遙控器實施的逃避費用、非法控制等行為,並非小事,當情節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時,必然會受到刑事制裁。 除了上述罪名外,如果利用萬能遙控器破解居民住宅門禁、門鎖等,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侵入後若實施其他犯罪,則可能構成相應罪名,數罪併罰後承擔更加嚴重的刑事責任。 法律提示 消費者要正確認識萬能遙控器,不購買、不使用具有「非法控制功能」可以隨意破解他人系統的遙控器產品。如果發現他人銷售、使用此類產品實施違法活動,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法官有話說 應從源頭遏制違法工具流入市場 看似便捷的萬能遙控器,實則隱藏著違法風險。 從產品供給角度來講,一是生產商要明確產品適用標準,特別是要在產品說明中明確禁止非法使用,並建立銷售臺帳,拒絕向用途可疑的買家出售。二是銷售平臺要更加完善產品上線審查標準,建立健全平臺銷售歸責和處罰機制,防止商家通過「換連結」「改關鍵詞」等方式規避監管。三是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非法生產者的打擊力度,從源頭遏制違法工具流入市場,要加大對電商平臺專項檢查力度,對監管不力的平臺依法處罰並公開曝光。 從使用者的角度來講,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商品時要警惕標註「萬能破解」「全頻段適配」等模糊描述的設備。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使用範圍,只能用於自家合法所有的設備,切記不要隨意用於控制公共設施和他人財物。發現遙控器控制其它設備要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繫有關人員排除故障,禁止使用遙控器複製他人設備信號。此外,遙控器在出現故障時,要聯繫正規維修機構處理,不要私自隨意修改頻段、加裝破解模塊等,以免佔用幹擾其它電子系統。 (陶奮鵬 馬玥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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