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歷史學家許倬雲先生8月4日在美國去世,享年95歲。許倬雲(Cho-Yun Hsu)1930年9月2日(農曆七月初十)出生於福建廈門鼓浪嶼。1948年底隨家到中國臺灣,1953年從臺灣大學史學系畢業;1956年獲文科碩士學位,後入芝加哥大學進修;1962年畢業於芝加哥大學,獲人文科學哲學博士學位 ;1970年赴美任匹茲堡大學歷史系教授、校聘教授;1986年當選為美國人文學社榮譽會士。作為華語世界有影響力的史學大家之一,許倬雲精通上古史、經濟史、文化史、考古學、社會學。學術代表作「古代中國三部曲」《西周史》《中國古代社會史論》《漢代農業》,數十年來已經成為研究古代中國的典範之作。另有「中國文化三部曲」《萬古江河》《說中國》《中國文化的精神》等大眾史學著作數十種行世,海內外行銷百萬冊。新版《許倬雲學術著作集》從政治思想、文化轉型、經濟結構多個角度展開解讀。正如許倬雲在《總序》中指出的那樣,從《西周史》《形塑中國》到《漢代農業》,雖然成書次序有先後,但這三部著作卻是聯結為一的。其中,《西周史》《形塑中國》敘述古代中國自西周建立封建制度以來,經過春秋、戰國列國並存的階段,終於經過秦、漢而實現大一統。這一宏闊的歷史進程,先聚後散,然後又再行拼合,最終凝聚成為東亞的大一統國家。在此階段的中國,政制統一。《漢代農業》又接續陳述了整個過程中經濟因素的成分及其融合。最終,中國發展出世界上最早的「精耕細作式農業」,先民們將農舍工業與農業的收穫相結合,凝聚為以農業產品為商品的交換經濟。這是經濟、社會兩方面的整合,與國家治理互相配合,進而熔鑄為一個巨大的共同體。六卷本中的另外三本,《水擊三千》《熔鑄華夏》以及《我者與他者》,其主旨也正是澄清上述巨大「共同體」的形塑過程,以及各個構成單元之間的互相依存。前三部側重於時間軸線上的進程,而後三部則著力在平面發展上的「互聯性」。整套著作集都是從政治思想、文化轉型、經濟結構多個角度,見證周、秦、漢「天下秩序」的形塑過程,讀懂「何以華夏」「何以中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入庫參考案例《吳某慧、陳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為實施誹謗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定性。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系江蘇省某中學教師,被告人吳某慧系朱某的親屬。吳某慧在與朱某發生矛盾後多次向被告人陳某強提及此事,陳某強提出可以通過獲取朱某個人信息並在網上發負面帖子抹黑朱某。吳某慧遂向陳某強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證信息,以便查詢朱某的個人信息。2020年5月,陳某強以人民幣13150元(幣種下同)的價格向被告人陳某購買包含朱某及陳某強前女友楊某等人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購票記錄等信息1442條。其中涉及朱某、楊某的住宿記錄、民航、鐵路行程信息299條,其他與朱某、楊某等人具有時空交叉關聯人員一般身份信息1143條。 後被告人陳某強將獲取的信息發給被告人吳某慧,吳某慧從中挑選了部分與朱某同一時間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員信息(涉及在該中學就讀、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學生等共計20餘人),用於撰寫帖文,後由陳某強修改帖文並支付費用交由專門發負面帖子的鄧某等人(另案處理),將詆毀朱某的不實帖文以多個吸引流量的誇張標題在知名網絡發布。帖子發布後在上述網站迅速擴散,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後教育主管部門至江蘇省某中學調查此事,該中學在校學生也紛紛向老師詢問相關事件,學校專門對帖子涉及的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輔導,朱某的教學和生活均受到較大的困擾。 其間,同案被告人陳某、湯某良、丁某沙等購買並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買賣個人信息的消息,買賣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楊某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739條,售價從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案發後,被害人朱某等人沒有就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蘇0508刑714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吳某慧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陳某強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項略) 宣判後,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蘇05刑終26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丁某沙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在列舉「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情形外,還在第十項設置「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項。對此,可以綜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慧,陳某強非法獲取他人的公民個人信息後,撰寫詆毀他人的內容在網絡上發帖,閱讀、轉發及跟帖回復人數總計超過200萬,給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職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吳某慧,陳某強的行為雖不符合《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類具體入罪標準,但綜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動機、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情節,可以認定其行為的危害性與《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當性,綜合考量信息類型和數量、造成的危害等,可以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故吳某慧,陳某強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對於通過網絡「開盒」等方式公開曝光他人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結合行為人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動機、獲取方式、具體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節予以考量,綜合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對於所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其他列明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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