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月12日電 (記者 李姝徵)記者12日從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獲悉,今年3月及7月,警方連續破獲兩起針對「蜂花」品牌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打掉兩個犯罪團夥,累計抓獲17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獲假冒「蜂花」產品3000餘瓶、標籤4萬餘張,涉案金額逾1000萬元。 警方清點假冒「蜂花」產品。(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供圖) 今年年初,上海蜂花日用品公司通過閔行公安「一站式」警企在線服務平臺反映,其電商部門發現多個電商平臺存在店鋪未經授權銷售「蜂花」洗髮水、護髮素等產品。經企業鑑定,相關商品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產品,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損害品牌聲譽。 接報後,警方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經查,30餘家店鋪使用「正品國貨」標籤並配以「蜂花」產品圖片,上架銷售多款洗護產品,其中「生薑健發」「石榴滋養」洗髮露及兩款「柔順營養」護髮素為假冒高發品類。這些假冒產品在外包裝、香型等方面與正品高度相似,普通消費者難以有效識別。部分店鋪還同時混售其他日化用品,以「魚目混珠」方式幹擾平臺監管和消費者判斷。據統計,涉案店鋪的假冒「蜂花」產品銷售金額均超過5萬元。 偵查過程中,專案組還發現犯罪團夥為製造「原產地」的假象,刻意將發貨面單標註為「上海」,企圖利用「蜂花」作為本土老字號「原產地」的公眾認知,為假冒商品披上「正品」外衣,而實際發貨地則為外省某地。 經深入調查,專案組確定犯罪團夥具有明顯「家族化」特徵。其中,犯罪嫌疑人遊某負責拓展下線,其妻王某負責接單發貨,其母楊某負責資金管理,由王某堂兄楊某的日化加工廠生產假冒「蜂花」產品,最後通過電商渠道銷售。據此,警方還鎖定了以陳某、郭某為首的下遊銷假團夥。 圖為抓捕現場。(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供圖) 3月,專案組在多地同步開展收網,抓獲遊某、王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並當場查獲完整制假生產線及相關設備。 專案組持續深挖擴線,於7月鎖定並抓獲另一10人犯罪團夥。經查,犯罪嫌疑人楊某松夥同他人,從外省採購假冒「蜂花」成品,以當地承租的倉庫作為儲藏、貼標、物流中轉的據點,並通過線上店鋪銷售牟利。據嫌疑人交代,一款市場價30餘元的洗髮水,在其網店的售價低至半價,而採購成本僅為3元至4元,仍具可觀利潤空間。 此外,為規避電商平臺監管和消費者投訴,嫌疑人楊某松還頻繁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換殼」開設新網店,數量達20餘家。 目前,上述兩起案件中的1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已被閔行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3人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完)
「求知若渴」還是專業掏「心」 ——《反間諜法》普法提示(十七) 隨著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高度關注我國經濟發展新動向,委託境外諮詢機構對我高科技等重點產業領域開展有針對性的間諜行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發現,部分背景複雜的境外諮詢機構以「專業訪談」為名,大肆搜集我國重點產業領域敏感信息,為境外勢力制裁我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精準「靶位」,威脅企業生存發展,危害我國家安全。 離職受訪惹官司 國家安全機關接到群眾舉報,我重點產業某頭部企業技術人員王某,在離職後以電話方式多次接受境內外諮詢機構所謂「專業訪談」,透露了原就職企業的重要敏感信息,並獲酬金。經調查,某背景複雜的境外諮詢機構通過其在華子公司,對王某原就職企業開展「調查諮詢」,因王某離職前是該企業骨幹技術人員而被納入視線。在高額諮詢報酬誘惑下,王某未能守住底線,接受了對方的「專業訪談」邀約,致使相關敏感信息外洩。掌握充足證據後,國家安全機關果斷採取措施,阻止了事態進一步擴大,等待王某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專業訪談」套路深 為了搜集我國重點產業領域的敏感信息,為境外勢力制定遏制我國產業發展政策提供精確信息支持,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通常會將目標鎖定於我高新技術領域的頭部企業及研究機構等高價值目標,如人工智慧、量子技術、集成電路、無人設備等領域,並巧立名目開展有償「專業諮詢」,通常具有以下幾類特徵。 ——時間選擇敏感性強。此類商業間諜行為通常在企業經營的關鍵節點出現,尤其在企業產品換代、遭遇制裁、訂單暴增或驟減等時機。例如上述案例中,在該企業被某國納入制裁清單前,與其相關的有償諮詢需求顯著增加,背後實則是境外勢力為精準制定製裁措施而進行的搜情行為。 ——行為手段隱蔽性強。背景複雜的境外諮詢公司在接到搜情要求後,通常以指示在華子公司開展業務、層層轉包委託國內諮詢公司等隱蔽手段搜集敏感信息。在諮詢過程中,大多包裝為專家、學者訪談交流等形式,以降低受諮詢方的戒備心。 ——諮詢方式誘導性強。諮詢方式上,提問往往由表及裡,以周邊問題為切入點,試探受諮詢方對公司生產經營的了解程度。內容設置往往由淺入深,層層誘導,以非敏感問題為起始點,逐漸誘導套取目標企業重要敏感信息。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不管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手段如何花樣百出、隱蔽細膩,都繞不開獲取涉密敏感信息或要求目標人員協助實施危害我國家安全行為的最終目的。一旦察覺境外人員對有關工作崗位、內部信息、項目進度等敏感情況有著異乎常人的興趣時,一定提高警惕、堅持原則、當機立斷,不給「惡意採訪」可乘之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四條規定,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於間諜行為。 相關人員如遇以「專業訪談」「有償諮詢」等為名要求搜集提供涉密敏感信息的可疑情況,應及時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 (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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