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三伏臨近尾聲,醫院的三伏貼門診熱潮開始退去,但網上商家的營銷卻進入白熱化。繼揭露「球加膠布」式三伏貼亂象後,北京商報記者持續追蹤引發市場熱議的「三伏貼」網購迷局。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網購平臺上銷量動輒數萬、標榜「醫院同款」的三伏貼,其本質竟多為普通日用品。在被問及功效時,商家客服更聲稱「和醫院差不多」,但遭到專業醫生「純屬誤導」的反駁。這些僅執行企業標準的日用品,在成分、工藝、安全性及療效上與真正的醫用三伏貼存在天壤之別,卻因商家刻意利用消費者對中醫藥知識和產品標識的認知不足進行誤導,才得以大行其道。 「不可替代藥品」卻暗示療效 三伏貼「宣傳超綱」已成網購普遍現象,許多商家為了吸引顧客,不惜誇大三伏貼的功效。 以淘寶平臺上「可孚醫療器械旗艦店」銷售的一款「艾草三伏貼」為例,其銷量已超10萬件。產品宣稱適用於成人和兒童,成分包含艾葉、元胡、細辛、白芥子、甘遂、麝香等傳統中草藥,乍看之下與醫院使用的配方相似。然而,從外包裝提供的信息來看,該店售賣的這款「艾草三伏貼」屬於日用品,並註明「不可替代藥品或醫療器械使用」。其執行標準為Q/ NJJJ016,但這是一項企業標準,而非國家或行業對醫療器械或藥品的強制性標準。 北京商報記者諮詢該店客服,店鋪客服人員明確表示該產品屬於「日用品」。當被問及是否能「治療」相關疾病時,客服人員採用了模糊話術:「堅持使用可以緩解症狀,一般半個月左右可見效,具體效果需視個人情況而定。」當記者進一步追問該產品與醫院三伏貼是否功效相同時,客服人員回應「差不多」。 北京某三甲醫院針灸科醫生張驥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這個「差不多」純屬誤導。醫院使用的三伏貼,其配方比例、藥物濃度、透皮技術、安全性驗證、禁忌症管理以及必須由醫師操作等關鍵環節,與一個執行企業標準的日用品「艾草貼」有著天壤之別。後者所謂的「緩解」效果缺乏科學依據,安全性和有效性均無保障。 張驥稱,三伏貼是依據中醫「冬病夏治」理論,在三伏天這一特定時間段,將調配好的中藥膏劑貼敷於特定穴位。三伏天人體陽氣最為旺盛,此時通過藥物刺激穴位,可增強機體免疫力,調整陰陽平衡,對慢性支氣管炎、過敏性鼻炎等冬季易發作的疾病具有較好的預防和治療作用。 企業標準門檻低 北京商報記者通過全國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了解到,Q/NJJJ016標準由南陽玖灸久艾業有限公司提出並負責起草,最早發布於2020年6月。 北京商報記者就是否存在誤導消費者等相關問題向淘寶可孚醫療器械旗艦店經營公司可孚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去採訪函,對方回應稱,「艾草三伏貼類產品當前沒有明確的國家標準和監管政策,艾草類產品屬於河南地區的特色產品,屬於傳統中醫產業。公司銷售的『艾草三伏貼』產品採用的是企業標準,生產企業為南陽玖灸久艾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在河南省保健用品行業商會辦理了生產條件評估論證備案,公司按照內部質量控制要求對產品進行過第三方委託檢測,評估產品的安全性」。 醫藥行業分析師朱明軍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企業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並備案,主要用於規範其內部生產和產品質量。對於僅執行企業標準(非藥品、非醫療器械)的日用品而言,其要求通常低於國家或行業對藥品、醫療器械的強制性標準。這類產品僅遵循企業標準,通常以字母「Q」開頭,既不屬於藥品,也不屬於醫療器械。部分產品會明確標註為日用品,而有些則未作標註,使得此類產品更具迷惑性,更容易被缺乏藥品知識的人群誤當作藥物使用。 客服稱產品「和醫院差不多」「堅持使用可緩解症狀」;商品頁面突出中草藥成分,引導消費者聯想醫療功效。在商家的宣傳中,「冬病夏治」這一中醫傳統療法被簡化為「三伏天貼了就有效」,成為營銷非藥產品的工具。 北京市中醫藥管理局明確劃定了三伏貼的適用範圍:僅限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如支氣管炎、哮喘)、過敏性鼻炎及體虛易感冒人群。但市場上的產品宣傳幾乎涵蓋了全年齡段、全病種,從「兒童咳喘」到「成人三高」,從「婦科產後」到「風溼骨病」,仿佛一張三伏貼就能包治百病。「這種無邊界的宣傳,本質上是對中醫『辨證施治』原則的無視。」張驥直言。 商家對中醫理論的濫用還體現在「禁忌模糊」上。醫用三伏貼有明確的禁用人群:皮膚有創傷者、過敏體質者、急性發熱患者、孕婦、糖尿病患者等均不適合使用。但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市場上的產品說明書大多語焉不詳。一款「成人通用三伏貼」的溫馨提示僅寫了「對本品過敏者禁用」,對糖尿病患者、過敏體質者等情況隻字未提。當記者詢問客服「糖尿病患者能否使用」時,對方回復「建議諮詢醫生」,將判斷責任推給消費者,規避了自身的告知義務。 以「醫院同款」「非遺傳承」引流 消費者對「權威」的信任,成為商家虛假宣傳的突破口。「醫院同款」「非遺傳承」等背書,讓原本普通的貼劑搖身一變成為「養生神藥」,而這些背書大多經不起推敲。 「醫院同款」是最常見的虛假背書。例如,北京商報在此前三伏貼市場亂象調查報導中提及的「淘寶眾知堂旗艦店」,在商品圖中突出「藥監認證」「醫院同款」字樣,客服稱「很多醫院、門診、理療店都在用我們的產品」。但北京商報記者核實發現,醫院使用的三伏貼均為院內自製製劑,需憑處方領取,且成分、工藝均與電商平臺的產品不同。張驥表示:「醫院三伏貼含白芥子等中藥,貼敷時間、穴位都要根據患者體質調整,與電商上的『同款』根本不是一回事。」 「非遺傳承」的噱頭也被濫用。一些商家打著「非遺傳承」的旗號,聲稱其三伏貼產品源自古老的中醫秘方,具有神奇療效。然而,北京商報記者調查了解到,這些所謂的「非遺傳承」產品大部分為砭貼,甚至部分為「三無」產品。 北京某頭部醫療器械營銷人員李偉明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所謂的「醫院同款」「非遺傳承」只是商家引流的幌子。監管部門的抽查通常聚焦於:產品包裝標註信息是否與備案一致、是否完成正規報批流程。即便涉及成分核查,也多以包裝上的成分表為依據。而對於產品實際成分是否與宣稱相符、是否暗藏未標註藥物成分等實質性內容,則缺乏常態化的深度抽檢機制。因此,網絡銷售渠道成為監管盲區——淘寶、抖音等平臺上,多數三伏貼產品通過電商店鋪、個人賣家等形式流通,跨區域銷售的特性進一步增加了監管難度。 更需警惕的是,部分商家銷售的實際上是膠布,卻在商品名稱上強行蹭三伏貼概念。例如,抖音平臺的可孚醫療器械旗艦店售賣的一款「透氣膠貼」,在宣傳頁面上明確標註「醫用三伏貼」。該店面的宣傳頁面還圍繞「冬病夏治」的概念、對應穴位位置圖以及「冬病夏治」的三伏時間線等內容進行詳細介紹。然而,北京商報記者查閱該商品的備案信息發現,其預期用途僅限於為創面敷料、繃帶等提供粘貼力,以起到固定作用。 北京商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消費者,發現多數消費者難以區分「藥準字」「械字號」和「企標產品」的差異,一部分受訪者誤認為「械字號就是藥品」,而更多人則認為「有執行標準的產品就安全有效」。這種認知誤區為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機,例如,用「企業標準」冒充「國家標準」,將「醫療器械備案」包裝成「醫療認證」,甚至將「物理刺激」混淆為「中藥療效」。 一位購買過「械字號」三伏貼的消費者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看到『醫院同款』就買了,貼了一個三伏天,哮喘還是犯了,才知道被騙了。」此類案例並非個例。每年三伏天過後,醫院皮膚科都會接診不少因使用劣質三伏貼而導致皮膚過敏甚至灼傷的患者。 北京商報記者 王寅浩 實習記者 宋雨盈
8月1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範和加強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修訂印發了《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政策等確定。 第三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現階段,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學前教育擴優提質。 1.支持地方補足普惠性資源短板。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擴大普惠性資源供給,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理順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集體辦幼兒園辦園體制並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扶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等。 2.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3.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質量。改善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條件,配備適宜的玩教具和圖畫書。對能夠輻射帶動薄弱園開展科學保教的城市優質園和鄉鎮公辦中心園給予支持。 4.支持地方鞏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等群體的資助制度。資助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等接受學前教育。 (二)落實學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費政策。免除符合條件的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保育教育費。對在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幼兒園就讀的適齡兒童,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兒園免除保育教育費水平給予相應減免。 第五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提出的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提供的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資金預算、績效目標。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六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配公式為:某省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擴優提質補助資金+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 (一)擴優提質補助資金。首先結合資金預算確定分地區資金規模,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在此基礎上再按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省。其中: 基礎因素(權重80%)主要考慮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公辦園發展、教師隊伍建設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因素(權重20%)主要考慮地方財政努力程度、社會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係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計算公式為:某省擴優提質補助資金=(該省基礎因素/∑各省基礎因素×權重+該省投入因素/∑各省投入因素×權重)×擴優提質地區資金總額×績效調節係數 (二)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國家統一實施的免保育教育費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根據核定各省的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在園兒童人數及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核定中央財政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資金。其中,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負擔50%。各檔所包括地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7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按相關規定執行。 計算公式為:某省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該省符合條件的在園兒童人數×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第七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同步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以及監管局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等。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省工作目標,以及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八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預算,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省級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資金,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其中:擴優提質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傾斜,並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要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時足額撥付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確保幼兒園正常運轉。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幼兒園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縣級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監管,確保免保育教育費政策落實到位。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一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納入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範圍,各級財政部門依託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日常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財政部適時組織監管局對地方申報材料和政策落實情況開展抽查監督,發現問題依法依規處理,根據情況進一步採取約談、通報、扣減預算等措施,強化監督震懾。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項目資金審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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