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文匯報記者獲悉,2025上海書展將首次推出「長三角品牌實體書店展區」。今年上海書展入駐20家書店有來自江蘇的大眾書局、小石頭書店、句容弘毅書城、慧源書城;來自浙江的曉風書屋、南宋書房、島上書店、安定書院;來自安徽的元·書局、前言後記、徽州書局、黃山孔乙己書店;來自上海的朵雲書院、鍾書閣、混知書店、大隱書局、悅悅書店、讀者·文創空間、博林書店、香蕉魚書店參展,充分體現「一店一主題、家家有亮點」特色,共同營造書香氛圍。上海市書刊發行行業協會聯合江蘇省出版物發行業協會、浙江省出版物發行業協會、安徽省出版協會出版物發行工作委員會(簡稱四地協會)邀請四地20家品牌實體書店在上海展覽中心的東西平臺展示形象。 為更好打造「長三角品牌實體書店展區」,上海市書刊發行行業協會將設置展區專屬直播間,將開展35場直播,有書店主理人劉軍、羅紅、金鐘書、蔡利萍等講述書店「前世今生」,有「帶你逛書展」介紹地域文化特質的圖書和文創特產等……上海書展「長三角品牌實體書店展區」以出版物發行業融合發展為具體體現,聚焦對地域文化的發掘發揚、融合當地文化元素、IP概念,結合直播等業態發展融合經營模式,弘揚有情懷、有堅守、有責任的「小而美」書店,讓「最美書店」背後的故事激勵更多從業者奮勇向前,具有實操、前瞻價值。這也將有助於進一步拓寬視野、增強創新能力,促進長三角區域發行業高質量發展。據悉,四地協會自2019年開始強化以出版物發行業融合發展為具體目標,協力四地同業人連續發力,開展一系列交流合作,如聯合舉辦四屆店長培訓,鍛造人才隊伍;聯合開展六年「最美書海報」評選,增強圖書推廣力度;進行多次圖書互展,擴大市場份額;推動書店跨省開店,實施品牌輸出;開展融合書集,提升知名度與行業影響力,展示各自在推進文商旅融合運營中的成果,尋求互補,共同提升;以社會組織的形式拓寬行業視野、增強創新能力,打造實體書店融合發展新路徑,促進長三角區域發行業高質量發展。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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