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0日電 題:學者史海鉤沉十五年再現鄭振鐸抗戰期間搶救珍本古籍 記者 應妮 歷時十五年深入日本各大圖書館、藏書機構,挖掘眾多日方視角的新文獻,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教授吳真完成了著作《暗鬥:一個書生的文化抗戰》,重現一介書生鄭振鐸在1937年至1945年留守上海的日常生活史,講述他在深陷被敵偽追捕、生計無著的極端環境中,如何為國家搶救珍本古籍周旋於各方勢力之間,堅守在文化抗戰的第一線。 日前接受記者專訪時,吳真坦言這本書的寫作思路是書籍史角度下的文化抗戰。「書籍同樣是戰爭的受難者,從中可以看到書籍和人的命運的共振。」 鄭振鐸個人資料照片。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供圖) 為什麼聚焦鄭振鐸? 2009年,吳真在日本東京大學做研究期間偶然看到一條日寇隨軍記者關於戰時搜集與匯總中國珍稀圖書的記載,激發了她探究抗戰時期中國古籍遭受「書厄」的好奇心,並隨之不斷積累資料。其中一個重要個案是在1938年,稀世孤本《脈望館鈔校本古今雜劇》驚現於亂世,幾經易手,最終在鄭振鐸的努力之下收歸國有,她由此將目光聚焦在這位文化大家身上,再延展到以鄭振鐸為中心的、以往少為人知的地下文獻保護工作。 事實上,淞滬會戰爆發,時任暨南大學文學院院長的鄭振鐸面臨著抉擇:走,還是不走?他任教的暨南大學依然堅持在上海辦學,而且他的家裡上有老祖母、下有剛剛出生的小兒子,全家十口人一起撤退不太現實。他決定,不躲、不逃、不撤退,留居上海,等待天亮。 吳真告訴記者,面對日軍的文化暴行,鄭振鐸意識到自己應該有所作為,他為自己選擇的報國途徑是「收異書於兵荒馬亂之世,守文獻於秦火魯壁之際」。 這一決定並非抗戰時期一般知識分子認為應該擔負的責任,而是鄭振鐸自覺承擔起來的文化責任。站在更深遠的人類文明長河中拼命打撈這些古籍文物,鄭振鐸認為文物古籍散佚了就不可復得,毀滅了就無從彌補。吳真指出,當責任落到個人的肩膀上,而且還是在上海「孤島」苦守的個人身上時,又多加了一層「萬一失敗則成罪人」的歷史負擔。 《暗鬥:一個書生的文化抗戰》書影。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供圖) 「暗鬥」既是一個人的抗戰,也是一幅書生報國的文化群像。作者將形形色色的人物置於抗戰風雲之下,又串聯起一部由鄭振鐸勾連起的抗戰群像史:開明書店文人圈、「文獻保存同志會」、唐弢、許地山,一同搭建了購買、貯藏、運輸、保存的線路,也構成了互相幫扶、沉默抵抗的團體。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該書還披露了2023年面世的鄭振鐸1939年日記的內容,為理解其抗戰生活提供了更完整的鮮活資料。 鄭振鐸寫於1949年的文章曾總結:「抗戰中為國家得宋元善本明清精槧一萬五千餘種。」事實上,「一種」古籍可能是幾十冊,也可能是上百冊。「通過這些年的研究,根據不同數據來源,我的統計是這一萬五千餘種大約是6萬冊」,吳真引用鄭振鐸《求書日錄》中的話,「我從劫灰裡救全了它,從敵人手裡奪下了它……我在躲藏裡所做的事,也許要比公開的訪求者更多更重要。」(完)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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