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8月8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從五部分提出司法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具體舉措,旨在破解民營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難題,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精神內涵、基本理念和相關規則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過程、各環節,《指導意見》全面總結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裁判規則,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致力解決實際問題,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統一適用,從總體要求、依法平等對待、引導守法規範經營、嚴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等五個方面,提出了深入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25條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以依法平等保護增強信心。既多措並舉,保證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又堅持問題導向,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拓寬融資渠道,促進解決帳款拖欠問題,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科技創新,促進新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是引導規範經營夯實基礎。通過頒布司法解釋、發布典型案例、調研指導、案件審理等方式,懲治民營經濟組織內部腐敗等犯罪行為,引導民營經濟組織規範內部治理、誠信合法經營,規範用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安全「出海」。 三是以嚴格公正司法穩定預期。要求依法加強產權司法保護,規範處置涉案財產,依法糾正涉企冤錯案件,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格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 四是以善意文明司法激發活力。在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優化訴訟服務,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解紛脫困成本。完善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紮實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有力有效整治不規範執行行為,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提升涉外審判效能、加強法治宣傳,不斷增強司法服務供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做好《指導意見》的落實工作,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規則之治激發市場活力,以權益保障釋放發展動能,全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促推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落實落細。 法發〔2025〕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起草了《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予以貫徹落實。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出臺,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標誌性舉措,充分彰顯了黨和國家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為深入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嚴格公正司法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系列重要論述,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不斷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司法政策措施,推動落實「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的要求,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完善裁判規則,健全工作機制,紮實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強審判監督指導,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堅持依法平等對待,保障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1.嚴格落實「非禁即入」政策。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在涉及建設工程、房地產、礦產資源以及水、電、氣、熱力等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準確把握自然壟斷行業、服務業等市場準入放寬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審理與經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協議、行政允諾等案件,依法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破除區域壁壘和地方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2.完善行政訴訟審理制度機制。依法審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與民營經濟組織之間籤署的招商引資協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協議等行政協議類案件,完善行政協議案件司法裁判規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依法公正解決投資收益分配、責任風險分擔問題,助力營造良好的投資和市場環境。依法審理涉及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促進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規範適用,防止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加強涉及對民營經濟組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依法糾正「小過重罰」以及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的行政處罰。加強涉民營經濟組織的徵收、徵用財產等行政案件審理,監督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程序辦理並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持續落實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3+N」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完善針對性強的涉全國統一大市場、市場監督管理、證券期貨、金融監管等領域的規範性文件,積極預防化解涉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爭議。 3.依法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力度,依法規制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依法審理科技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準確認定智慧財產權正常行使行為與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界限,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獲得創新資源,實現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積極助推統一大市場建設。 4.依法助力拓寬融資渠道。落實民法典關於功能擔保的規定,依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託供應鏈產業鏈拓展新的融資擔保方式,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穩定金融機構的法治預期,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有效利用自身資產資源獲得信貸融資。持續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等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好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更新企業涉訴涉執情況,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影響企業獲得正常融資。會同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時修覆信用。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依法規範利息收取,協同推動政策落實落地。依法規範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為,確保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為,嚴懲民間借貸犯罪活動,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5.著力促進解決拖欠民營經濟組織帳款問題。嚴格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關於帳款支付剛性條款、《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及《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等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特別是中小企業帳款獲得及時支付。依託清理帳款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拖欠民營經濟組織帳款預防和清理機制,全面落實快立、快保、快審、快執「綠色通道」工作要求,強化對拖欠主體的強制執行,積極運用交叉執行加大對拖欠民營經濟組織帳款案件執行力度。 6.強化科技創新司法保護。既要加大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又要遏制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行為,優化創新創業法治環境。依法審理涉高新技術領域智慧財產權案件,提升關鍵領域、核心技術等科技創新成果司法保護水平。研究制定懲罰性賠償適用指導意見,完善裁判規則,細化認定標準,切實發揮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懲戒侵權行為、有效救濟權利、激勵創新創造的制度價值。積極破解專利民行交叉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問題以及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努力實現專利民行交叉案件審理程序銜接和結果協調;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健全案件審理協同機制,加快推進與專利民事案件關聯的專利確權行政程序,促進實質解紛。加大力度統籌智慧財產權批量維權案件審理工作,通過印發典型案例、指導規範等方式統一全國批量維權案件裁判尺度。 7.保障新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研究起草數據產權司法保護指導意見,妥善處理數據權益糾紛,推動數據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糾紛案件,支持人工智慧依法應用,引導人工智慧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依法引導守法規範經營,促推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8.依法懲治民營經濟組織內部腐敗等犯罪行為。準確把握涉民營經濟組織腐敗犯罪案件法律適用標準,適時發布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助力常態化開展法治宣傳進民營經濟組織活動。加強調研指導,依法懲治、有力遏制串通投標犯罪,充分發揮案例警示、震懾、教育作用,引領、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9.推動完善內部治理。對民營經濟組織股東之間的爭議,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積極引導通過股權轉讓、股權回購、減資分立等途徑實質性化解經營僵局,防止內部治理失序阻滯企業生產經營。嚴格遵循法人財產獨立原則,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的規範,依法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關聯交易「掏空」企業、非經營性佔用企業資金、違規擔保向企業轉嫁風險等濫用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法維護股東與公司之間財產相互獨立、責任相互分離、產權結構明晰的現代企業產權結構,切實維護中小股東權益。 10.引導誠信守法經營。依法公正審理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負債所引發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持續引導增強民營經濟組織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協作,進一步完善非正常經營企業清算、註銷等市場退出機制,強化相關清算義務主體怠於履職的法律責任,依法打擊逃廢債務等違法失信行為。依法懲治企業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稅收徵管、侵犯智慧財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犯罪,針對突出違法犯罪問題完善司法裁判規則、加大依法懲治力度。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防止以汙染為代價發展,推動民營經濟組織發展方式轉型升級。 11.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注重依法平衡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發揮仲裁與訴訟銜接機製作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推動「一函兩書」工作落實,引導企業規範用工,促推勞動爭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持續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發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規範新就業形態發展。 12.依法審理涉消費糾紛案件。發布網絡消費典型案例,引導經營主體規範經營,促進網絡經濟、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落實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規制「知假買假」,既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依法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依法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既依法支持預付式消費融資功能發揮,降低經營成本,促進投資,又依法打擊經營者「捲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13.助力民營經濟組織安全「出海」。研究制定關於推進國際商事法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健全訴訟和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著力發揮跨境商事調解職能,以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國際商事解紛機制,服務保障各類民營經濟組織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適時發布當事人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指導性案例。發布涉外商事審判報告和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指導「走出去」企業積極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其依法合規經營。 四、堅持嚴格公正司法,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 14.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堅持全鏈條打擊,依法嚴厲懲處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等犯罪。研究出臺審理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釋,深入開展有關合同詐騙罪法律問題調研指導,在堅持嚴格依法公正審判的基礎上,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界限,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 15.規範處置涉案財產。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的意見》,健全規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機制,既充分利用刑事追贓退賠手段,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作為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又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合法財產,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涉案人財產與案外人財產,確保企業合法經營不受影響,個人合法權益、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6.依法糾正涉企冤錯案件。依法再審糾正涉企冤錯案件,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嚴格審查。及時發布再審糾錯典型案例,堅決做到有錯必糾、依法糾錯。健全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檯帳,積極開展專項評查。加大上級法院提審和直接審理力度,完善指令異地法院再審制度,防止程序空轉。加強對指令再審、發回重審案件的跟蹤指導監督,著力提升裁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 17.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格權益。依法嚴懲網暴傷企違法行為,依法打擊侵犯民營經濟組織名譽權和經營者人格尊嚴、隱私權等犯罪。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和行為保全制度功能,及時制止惡意詆毀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名譽等違法行為,積極發布典型案例和推送案例入庫,進一步發揮公正裁判示範引領作用。深化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指導嚴格規範適用民法典人格權編。 五、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持續提升司法保障效能 18.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完善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機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規範化建設,做實指導調解職能,促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商會調解、律師調解等行業專業調解,更好發揮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效能。深化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強涉訴信訪化解工作。深化「總對總」機制建設,紮實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密切與工商聯等單位配合,切實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解紛脫困成本。 19.持續優化訴訟服務。堅持立案登記制不動搖,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優化現場立案、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等立體化、多元化服務。發揮先行調解、多元解紛機製作用,可以先行調解的案件,應通過相關工作機制開展好矛盾糾紛非訴解決、多元化解工作。加大起訴狀、答辯狀示範文本應用推廣力度,積極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使用示範文本、依法表達訴求,不斷提升各類經營主體應用示範文本便捷高效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獲得感。 20.規範適用保全措施。依法穩慎開展訴訟保全工作,嚴禁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儘量採用「活封活扣」方式,減少對民營經濟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完善立案、審判與執行協調銜接機制,全面履行立案階段調解職能,及時向訴訟保全的當事人釋明調解高效快速化解糾紛優勢,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實質解紛,做實「以保促調」、「以保促執」。依法審理涉訴訟保全賠償糾紛案件,明確追償規則,依法確認保全錯誤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保全權利,懲治濫用訴權行為,防範因錯誤保全引發糾紛。 21.依法規範執行工作。規範財產調查,避免錯誤查封案外人財產。規範財產查封,嚴禁明顯超標的查封,優先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規範財產處置,對已查控到的財產依法及時啟動變價程序,依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拍賣變賣過程中全面真實披露已查明的財產信息,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允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規範強制措施和間接執行措施,採取罰款、拘留措施的,嚴格審批流程,依法規範適用;採取限制出境、信用懲戒、限制消費等措施的,應當嚴格審查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出現解除情形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解除。 22.健全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合理確定失信懲戒範圍和力度,要精準區分「失信」與「失能」,發揮失信懲戒分級分類及守信激勵作用,對存在輕微失信行為但積極糾正的經營主體,在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情況下暫不納入失信名單。對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可以給予寬限期,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併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經營主體資產。積極運用失信懲戒寬限期、單次解禁等制度,促進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裁判義務、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實現「雙贏、共贏」。建立失信等級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情況,每半年對其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調整。進一步暢通信用修復渠道,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裁判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及時幫助其修覆信用,出具證明材料,讓經營主體及時回歸正常生產經營軌道。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金融機構、市場監管等單位的銜接聯動,推動信用評級機構優化民營經濟組織的評級方法,推動修復結果互享互認,增加信用評級有效供給。 23.堅決糾治涉企審判執行中的突出問題。紮實開展規範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持續鞏固深化專項行動成果,切實以依法平等保護增強信心、以嚴格公正司法穩定預期,以善意文明司法激發活力。堅持「法定管轄為原則,指定管轄為例外」的基本原則,嚴防趨利性執法,堅決糾治對涉民營經濟案件擴張管轄、人為製造異地管轄。有力有效整治涉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不規範執行行為,最大限度減少執行措施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24.提升涉外審判效能。健全跨境訴訟便利機制,加快推進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涉外編的修改,進一步完善涉外管轄、送達等程序規則。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建立高水平專業化的外國法律查明工作體系。探索建立小額涉外糾紛快審快辦機制,防止因訴訟影響中小微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完善國際條約和慣例準確適用機制,健全仲裁裁決、民商事判決跨境承認和執行機制,加強審判監督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切實提升涉外審判能力水平。進一步提高司法協助案件辦理質效,通過司法協助渠道幫助民營經濟組織更好維護海外合法權益。 25.加強普法宣傳。立足司法審判實際,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充分闡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和規範引導作用,切實做好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普法宣傳工作。強化以案釋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領示範、教育警示作用,讓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看得懂、用得上」。 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落實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要加強條線指導,充分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庫和法答網等平臺,做實審判監督指導。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民營經濟相關案件時,要結合實際援引民營經濟促進法相關規定,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細化完善落實措施,確保務實管用、落地見效。要將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情況作為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的重要內容,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落實落細。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健全黨校(行政學院)培訓體系和工作機制,發揮黨校(行政學院)教育培訓幹部和黨員的主渠道、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重要陣地作用,對于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全黨,培養造就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認真落實辦黨校(行政學院)、管黨校(行政學院)、建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責任,抓好《條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和督促檢查,確保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堅持黨校姓黨根本原則,自覺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更好為黨育才、為黨獻策,推動新時代黨校(行政學院)事業高質量發展。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5年8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全面領導,提高新時代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是黨領導的培養黨的領導幹部的學校,是黨委的重要部門,是教育培訓幹部和黨員的主渠道,是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重要陣地,是黨和國家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重要智庫。 第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自覺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黨育才、為黨獻策,培養造就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執政骨幹隊伍,當好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生力軍,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校姓黨,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融入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全過程各方面,牢牢把握正確辦學方向; (二)堅持實事求是,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強化問題導向,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 (三)堅持質量立校,積極探索和遵循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規律、幹部成長規律,提高教學、科研、決策諮詢、人才培養引進、管理和服務水平; (四)堅持守正創新,繼承和發揚辦學治校的光榮傳統,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增強辦學活力; (五)堅持從嚴治校,大力弘揚學習之風、樸素之風、清朗之風; (六)堅持系統觀念,注重統籌謀劃、整合資源,不斷增強工作的整體性和協同性。 第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年輕幹部、理論宣傳骨幹、高層次人才、基層幹部、黨員,開展黨校(行政學院)師資培訓; (二)加強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研究,重點研究宣傳闡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三)承辦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舉辦的專題研討班; (四)開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諮詢服務,為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貢獻力量; (五)以培養馬克思主義理論人才為主要目標,在國家批准的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內開展學位研究生教育; (六)開展同國(境)內外有關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七)參與黨委關於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政策以及幹部培訓計劃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對學員的教育培訓目標是: (一)堅持對黨忠誠,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鍛造過硬黨性,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提升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運用能力,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增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意識,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 (四)敢於擔當作為,勇於開拓創新,發揚鬥爭精神,增強鬥爭本領,善於分析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 (五)全面提高履職能力,增強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要求、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六)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設置和體制 第七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分別設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各師(市)黨委設立黨校(行政學院)。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可以設立黨校。 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應當設立黨校。 第八條 堅持全黨辦黨校。各級黨委是辦黨校(行政學院)、管黨校(行政學院)、建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兼任黨校(行政學院)校長(院長)的黨委負責同志是主要責任人。黨委應當加強對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領導: (一)把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研究黨校(行政學院)工作; (二)制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把幹部的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三)選優配強黨校(行政學院)領導班子,把優秀幹部充實到班子中來; (四)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到黨校(行政學院)講課、作報告和與學員座談的制度,每學期領導幹部講課總課時佔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總課時的比例不低於20%; (五)加強黨校(行政學院)人才培養、經費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支持黨校(行政學院)實施綜合性的教學、科研、決策諮詢、管理和服務創新; (六)定期召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會議,總結經驗,部署工作; (七)將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委黨的建設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列入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內容。 第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實行校(院)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院)委會〕領導體制。校(院)委會全面領導校(院)工作,委員由同級黨委(政府)任命。校(院)委會工作由校長(院長)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主持。 第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校長(院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組織部部長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選配並一般作為同級黨委成員提名人選。主管教學、科研的副校長(副院長)一般應當具有教學、科研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 上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的業務指導: (一)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進行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師資培訓等工作進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制定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和辦法,指導下級黨校(行政學院)開展評估工作; (四)市(地)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牽頭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黨校(行政學院)業務工作規劃; (五)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的課程設置與開發、教材編寫、學科建設、科研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十二條 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成為培訓黨的基層幹部和普通黨員的主渠道、主陣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統籌推進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和辦學模式創新。 整合縣域教育培訓資源,統籌用好黨校(行政學院)資源,提升縣級黨校(行政學校)辦學水平。基礎薄弱、辦學條件差的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可以通過加掛市(地)級黨校(行政學院)分校牌子等方式,多措並舉開展辦學。 第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所設立分校的業務指導和工作統籌,幫助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四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之間應當加強在教學、科研、決策諮詢、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資源共建共享機制,發揮整體優勢。 第三章 班次和學制 第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常態化培訓特別是基本培訓要求,開展好基本培訓和其他重要培訓。開展基本培訓應當落實下列要求: (一)科學制定培訓方案,明確培訓的對象、內容、方式、學制、周期等關鍵要素; (二)堅持應訓盡訓,儘量擴大受益面,努力做到全覆蓋,避免重複培訓、多頭調訓和多年不訓;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運用線上線下、直播錄播相結合等方式,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 (四)堅持集中學習,有條件的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做到集中住校培訓,嚴格規範管理; (五)健全基本培訓機制,持續提升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育培訓質量。 第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常態化培訓特別是基本培訓對象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主要開設進修班、培訓班、專題研討班、理論研修班和師資培訓班等。 第十七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舉辦進修班。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進修班主要培訓中管幹部、廳局級幹部、縣(市、區、旗)委書記等。主要開設中管幹部進修班、廳局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2個月;市(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修班、廳局級正職任職進修班、縣委書記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3周。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進修班主要培訓廳局級幹部、縣處級幹部、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等。主要開設廳局級幹部進修班、縣處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廳局級副職任職進修班、縣處級正職任職進修班、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3周。 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進修班主要培訓縣處級幹部、鄉科級幹部、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等。主要開設縣處級幹部進修班、鄉科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縣處級副職任職進修班、鄉科級正職任職進修班、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2周。 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進修班主要培訓鄉科級幹部、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黨員等。主要開設鄉科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3周;鄉科級副職任職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2周;基層黨組織書記進修班,學制一般5天。有條件的還可以舉辦基層黨組織班子成員進修班。培訓黨員的班次、學制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第十八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開設中青年幹部培訓班。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和部分縣處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4個月。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縣處級和部分鄉科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3個月。 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鄉科級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2個月。 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主要培訓基層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 第十九條 圍繞學習貫徹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精神、中央全會精神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根據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黨校(行政學院)舉辦各類專題研討班。學制一般為3-5天。 第二十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可以開設相應的民族幹部班次。 第二十一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可以舉辦主要以從事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工作的廳局級、縣處級幹部和哲學社會科學教研骨幹為對象的理論研修班,以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和管理骨幹為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等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相關培訓。 第二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可以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視頻培訓班,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國黨校(行政學院)的培訓資源。 第二十四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以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管理。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教學是黨校(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布局應當堅持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和首要任務,著眼於提高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覺悟、政治能力和執政本領,以掌握黨的理論創新最新成果為重點夯實學員的理論基礎,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觀念和改進作風為重點加強學員的黨性修養,以全面提高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為重點增長學員的履職本領。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充實和創新教學內容,優化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布局,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可以開設體現地方特色的教學課程。 第二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教學應當突出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的主業主課地位,加強履職能力培訓。 黨的理論教育應當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培訓,重點抓好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 黨性教育應當深入開展理想信念、黨的宗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革命傳統、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正確政績觀、黨風廉政等教育,把黨章黨規黨紀學習教育作為黨性教育的重要內容,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履職能力培訓應當圍繞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開展,重點提升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眾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 市(地)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總體教學安排中,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每學期總課時的70%。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班次都應當設置黨性教育課程,黨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每學期總課時的20%,1個月以上的班次應當安排學員進行黨性分析。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舉辦的黨性教育培訓班次中,課堂教學的比重不低於總課時的50%。 第二十七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提升教學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學術水平、專業水平,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努力創新教學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和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訪談式等互動式教學方法,加大案例教學力度,推進案例庫建設。加強網絡培訓平臺建設,用好網絡直播課堂、在線課堂等教學模式。省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有針對性地開發一批精品網絡課程,推動優質資源直達基層。 第二十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學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教學實施和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學習考核體系和教學效果評估體系。 第三十條 學科建設是黨校(行政學院)提高教學科研質量、提升師資水平的基本建設。黨校(行政學院)應當重點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加強中共黨史黨建學學科以及黨性教育相關學科建設,積極扶持教學急需且相對薄弱學科,逐步形成突出黨校(行政學院)特色、滿足黨員幹部培訓需要的學科體系。 第三十一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學科建設規劃。加強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學科建設的協作,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學科建設。 第三十二條 教材建設是教學的基礎工程。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組織編寫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最新成果、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點的教學大綱和系列教材,建立與教育培訓目標、教學布局相適應的黨校(行政學院)教材體系。 第五章 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科研是黨校(行政學院)的基礎工作。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工作應當密切關注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加強理論研究、對策研究,重點加強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體系化、學理化研究闡釋,加強重大現實問題研究,為提高教學質量服務,為推進黨的理論創新服務,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十四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經批准設立的地方黨校(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基地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應當在推進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的學習研究宣傳闡釋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決策諮詢工作應當聚焦黨和國家中心工作、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重要思想理論動態,提出有價值的對策建議,推動教學、科研與決策諮詢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發揮好智庫作用。 第三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政治立場堅定性和科學探索創新性的有機統一,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恪守學術道德,加強科研誠信建設。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體現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學術規範。 第三十七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有組織科研,創新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符合黨校(行政學院)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鼓勵教職工、學員參與決策諮詢工作,統籌優化科研和決策諮詢成果的考核和評價,推動決策諮詢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三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應當面向社會,加強與黨委和政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科研和決策諮詢工作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是黨的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前沿陣地。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創新思想文化宣傳方式方法,用好圖書、報刊、新媒體等傳播媒介,積極發聲、正確發聲,切實發揮思想引領作用,當好黨的創新理論的積極宣講者、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堅定維護者、用黨的意識形態引導社會思潮的可靠排頭兵。 第六章 開放辦學 第四十一條 開放辦學是提高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水平的重要途徑。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對外工作大局,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遵循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互學互鑑原則,統籌各方面資源,發展對外開放辦學,在國際傳播工作中積極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以多種方式開展同國(境)外學術研究機構、智庫、政黨等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發展中國家交流與合作,構建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治國理政經驗交流、學術理論傳播、文明交流互鑑和國際合作平臺。 第四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通過選派教學、科研和管理人員等赴國(境)外學習、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邀請國(境)外學者和知名人士到黨校(行政學院)訪問、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舉辦或者參加國際會議、論壇等方式,加強對外合作交流。 第四十四條 開展國際和港澳培訓工作,創新培訓機制和方式,完善培訓課程體系,編制培訓教材,提高培訓實效。 第四十五條 積極參與對外話語體系建設,注重用中國話語和中國敘事體系講好中國故事、中國共產黨故事,宣介好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開展國際傳播知識培訓,提高國際傳播理論研究水平。 第七章 學員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員管理是實現黨校(行政學院)培養目標的重要環節。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領導、強化培訓、嚴格管理、注重實效,堅持從嚴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七條 學員管理包括黨性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和生活管理。黨性教育應當貫穿學員管理全過程。學習管理應當加強導學、促學、督學,引導學員完成學習任務。組織管理應當嚴肅培訓期間黨內政治生活,完善並且嚴格學籍、考勤等制度,注重發揮學員臨時黨支部和班委會作用。生活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校規校紀,開展健康文體活動。 第四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各個班次設專職組織員或者班主任,負責學員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員或者班主任由相應級別的幹部擔任。 第四十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各個班次一般應當成立學員臨時黨支部。在校(院)委會領導下和學員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學員開展政治學習,對學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第五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與黨委組織部門、學員派出單位的協調配合,形成嚴格管理、有效監督的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一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學員培訓情況的考核,全面考核評價學員的學習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性修養、作風養成和遵規守紀情況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考核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反饋。 學員在校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由黨校(行政學院)視情節輕重,商組織人事部門,給予約談提醒、通報批評、責令退學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嚴格執行學員請銷假制度。學員在培訓期間,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時的1/7,超過的應予退學。 第五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學業證書是學員在校學績的憑證。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學業證書。因故未按照規定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學業證書。 第八章 隊伍建設 第五十四條 隊伍建設是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發展的關鍵。黨校(行政學院)應當適應新時代幹部教育培訓要求,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需要,統籌加強教師、管理和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批政治強、信念堅、業務精、作風正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第五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堅持人才強校戰略,深入實施「名師工程」,突出抓好教師隊伍建設。黨校(行政學院)教師應當做到: (一)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忠誠於馬克思主義,熱愛黨校(行政學院)事業,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黨性修養,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紮實,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專業基礎知識深厚,注重調查研究,勇於理論創新,堅持教研與實踐相貫通,具有較強的教學、科研與決策諮詢能力; (三)學風嚴謹,品德高尚,學為人師,行為世範,遵規守紀。 第五十六條 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黨校(行政學院)教師隊伍建設。專職教師佔校(院)職工總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加強對教師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業務培訓,完善教師知識更新、實踐鍛鍊等機制,突出做好青年教師全鏈條培養;營造在教學方式方法和理論研究上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的良好環境;主動引進政治素質好的高水平專家學者等;選聘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善於課堂講授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和先進模範人物、優秀基層幹部按照規定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健全兼職教師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 建設既區別於公務員又不同於普通事業單位,符合黨校(行政學院)發展特點的教師管理體系。突出政治素質考察考核,把政治要求貫穿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管理始終。建立健全師資招聘、教師授課等方面的準入機制,建立健全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教師考核評價體系、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制度、師資退出機制,有序推行教師競聘上崗,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納入符合規定的有關人才政策支持範疇,享受國家規定的同級國民教育教師有關的各種待遇。落實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建立健全與教學、科研等崗位職責目標相適應的黨校(行政學院)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幫助黨校(行政學院)做好優秀教師和管理人員選調工作,建立黨校(行政學院)教師和管理人員內外交流制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為黨校(行政學院)輸送和引進人才提供條件。 第九章 校風、教風和學風建設 第五十九條 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是黨校(行政學院)事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堅持嚴以治校、嚴以治教、嚴以治學,把從嚴治校的要求貫徹到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全過程各方面,不斷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強化校規校紀,嚴格落實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的原則和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第六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教師承擔著教育培訓領導幹部和黨員的重要責任,應當堅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嚴格要求自己,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弘揚教育家精神,自覺做到潛心治學、虔誠問道、悉心育人,用實際行動影響和帶動學員。對師德師風不良或者不適宜從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調離黨校(行政學院)。 第六十一條 弘揚理論聯繫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倡導崇尚學習、勤奮學習的風氣。聚焦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鼓勵教師與學員之間、學員相互之間切磋交流,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第十章 機關黨的建設 第六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建立機關基層黨組織。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校(院)委會領導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實現黨建工作與教學、科研等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為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第六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應當由本單位黨員負責人擔任。黨員人數和所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六十四條 校(院)委會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機關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黨組織書記是機關黨建工作直接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建工作。 第十一章 辦學保障 第六十五條 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是黨校(行政學院)各項工作運轉的重要保障。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按照管理科學化和服務規範化的要求深化改革創新,堅持勤儉辦學、力戒鋪張浪費,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所需必要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做好基層幹部教育培訓經費保障,具備條件的地方黨委可以使用留存的黨費,對黨校(行政學院)開展基層黨員培訓進行適當補充。 第六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視黨校(行政學院)的教室、圖書館(室)、宿舍、食堂、信息化設施等幹部教育培訓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實用、安全、有效、節約的原則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做好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高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數位化水平。 第六十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圖書館(室)建設,做好紙質文獻和數字資源的採集、整理、保護和開發,積極推進數字資源建設工作。 第七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校(院)文化建設,用好紅色資源,開展形式多樣、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突出黨性教育主題的文化活動。 第十二章 執行與監督 第七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應當嚴格執行和遵守本條例,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本條例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地方黨校(行政學院)設立的分校,按照本條例執行。黨政部門、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組織設立的黨校,參照本條例執行。具有黨校(行政學院)性質的其他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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