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何以中國·和合共生」網絡主題宣傳系列活動走訪了「津一·park」城市更新項目。這裡原是天津第一工具機廠的舊址,曾見證新中國工業化的鏗鏘歲月,誕生出眾多新中國工業領域的「第一」,它也曾在產業更替中沉寂多年。如今,這片「工業鏽帶」蝶變為「生活秀帶」,既保留了厚重的工業記憶,又引入了豐富的商業、文創和公共空間,成為天津工業遺存城市更新項目的創新地標。 「津一·park」的更新並非推倒重來,而是在原有肌理上修繕打磨,通過小幅更新與細緻設計,讓老廠區在保留「骨骼」的同時煥發「血色」。這種方式,比起完全的「另起爐灶」,更能傳遞一種文化自信——它讓歷史成為城市底色,讓記憶與當下同頻共振。 城市更新的意義,不僅在於「舊貌換新顏」,更在於讓陳舊煥發活力,讓靜止重新流動。它不僅關乎空間形態的改變,更關乎生活方式的再造、精神氣質的延續。衡量一次更新是否成功,不應只看地價的提升、商業的繁榮,還要看它能否以人為尺度,讓城市真正成為承載美好生活的容器。 「津一·park」案例體現著更新不等於拆除重建,更不是單純的資本運作的更新理念。城市更新應當尊重城市的歷史文脈,保護原有的空間格局和文化印記;應當注重公共性,讓更新成果惠及更多市民;應當引入多元業態,使空間在功能上更複合、在運營上更可持續。 今年7月,時隔十年,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再度召開,明確提出要轉變城市發展理念,在以人為本、節約高效、特色發展、統籌協調等方面做出切實改變。這一方向,與天津在「津一·park」上的探索不謀而合。即以人為核心,充分利用原有資源,避免浪費,尊重在地特色,通過精細治理提升整體品質。 更重要的是,城市更新不僅是一項空間工程,更是一場文化工程、情感工程。它能夠為我們提供文化養料,增強發展的信心。當我們在煥新的街區漫步,在修舊如舊的廠房裡品咖啡、看展覽,不只是消費空間,更是在與城市對話,在與歷史握手。這種親近感、歸屬感,會潛移默化地進入我們的生活方式,甚至影響下一代的價值認同。 一座城市的氣質,往往蘊藏在它對舊物的態度裡。是任其廢棄,還是細心呵護;是將其抹去,還是讓其與現代生活相融。選擇後者,需要耐心、智慧與責任感,也正是這種選擇,讓城市不僅有了更美的外表,還有了更深邃的靈魂。 隨著各地城市更新步伐加快,我們更應倡導一種「留痕更新」的理念:保留歷史的質感,賦予空間新的功能,提升公共參與度,讓更新不僅是地理坐標的變化,更是人心坐標的提升。真正的城市更新,不是把我們搬進一棟棟嶄新的建築,而是讓生活在熟悉與新鮮的交織中,變得更有溫度、更有品質。 從天津「津一·park」出發,我們看見了文化自信的延續,也看見了生活美學的生長,這正是城市更新最動人的意義,讓歷史與現代同臺共舞,讓更新成果走進每個人的內心深處。 (範傑遜) 來源:交匯點新聞
央廣網北京8月12日消息(總臺中國之聲記者韓雪瑩 錢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報導,「一件代發」作為中間商賺差價的商業模式,常見於無貨電商商家。然而,該商業模式在運行過程中,極易在消費者信息保護、產品售後、服務保障等環節出現法律糾紛。 近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開具違約單引發的糾紛案,判決最終支持電商平臺對該商家作出的「惡意倒賣」的定性,認定了商家的違約行為。商家如何步步違約,構成了「惡意倒賣」?電商「惡意倒賣」有哪些危害? 2023年7月,廖某作為商家和甲公司籤訂服務協議,併入駐該公司旗下網購平臺經營網店,繳納保證金3000元。廖某和甲公司籤訂的服務協議由正文、公示於網購平臺的各項規則等共同組成。 案件承辦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葛法官介紹:「雙方當時的服務協議約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平臺以外店鋪商品完成自己店鋪內訂單交易的行為,明確為惡意倒賣行為,並約定了相應的違約後果。」 根據協議,惡意倒賣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運單信息顯示來源於其他平臺渠道、客戶收到來自第三方平臺或渠道的物流簡訊或售後電話等;店鋪多次發生「一般」程度違規視為違規程度「嚴重」,對於「嚴重」違規程度的店鋪,平臺可扣除違約金1萬元。儘管協議中有明確的約定,但廖某為了降低運營風險,仍然在此網購平臺上做起了「一件代發」的無貨買賣。 葛法官表示:「在實際銷售中,廖某在接到訂單之後,直接將客戶的訂貨信息等披露給了乙平臺公司旗下的一個入駐商家並且支付貨款,由該商家發貨給客戶,而物流簡訊顯示貨物是來自於乙公司旗下平臺。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發現了廖某這一行為,於是以惡意倒賣為由給予廖某兩次違規處理,但廖某仍沒有改正。甲公司在進行第三次違規處理時,向廖某開具了1萬元的違約單,後續扣除了廖某的3000元保證金用於抵扣違約金。廖某向平臺申訴,平臺審核後給出的結論是『商家違規情況屬實』。」 廖某不接受處理結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甲公司單方面對其收取1萬元違約金的處理決定,並主張甲公司應配合其完成退店程序以及應退還店鋪保證金3000元。廖某稱其店鋪是從工廠直接發貨,不存在惡意倒賣的情況,其未違反平臺規定。 甲公司則辯稱,廖某在甲公司平臺經營,應當遵守平臺規則。2024年3月以來,平臺獲取到廖某的店鋪向消費者發送的帶有乙公司平臺字樣的物流簡訊,能證明廖某的行為已違反甲公司平臺關於惡意倒賣的規則。且甲公司多次向廖某開具違約單後,廖某仍繼續違規,其按照約定作出處理,合理、合法。 葛法官進一步解釋:「法院經過審理之後認為,雙方籤訂的服務協議內容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就是說雙方協議約定有效。其實平臺對於惡意倒賣行為在協議中的約定,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一方面是基於網購平臺自身商譽的建設。而廖某在經營過程中的行為明確符合雙方關於惡意倒賣行為的約定,基於此,平臺給予廖某相應的違約處罰,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甲公司作出的處罰力度與廖某違約行為程度相當,符合比例性原則;同時,甲公司在作出案涉處理時遵守相關程序,給予了廖某申訴機會。因此,甲公司扣除廖某保證金3000元作為違約金的行為屬於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其平臺監管職責之舉,不應返還。因廖某尚未按照商家主動退店流程向甲公司平臺提出退店申請,故對其要求甲公司配合其關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廖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針對本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朱庭長表示,隨著數字經濟不斷發展,各電商平臺在經營模式、產品特色、物流服務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獨有特點,電商平臺以自身商譽作為商品信譽的依託,對潛在消費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在司法實踐中,惡意倒賣的危害關鍵在於經營行為的欺騙性,以及對商業秩序的擾亂。 朱庭長說:「惡意倒賣損害了消費者在商品價格、商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物流履約等方面的知情權和期待權,影響了消費者購物體驗。為了確保終端的消費者收到商品時對於貨物品質和來源不至於產生認知混淆,惡意倒賣行為被有關平臺所禁止,這既是平臺自身品牌建設的需要,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需要。」 對此,法院提示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應在正規電商平臺購買,避免通過不明來源的第三方賣家下單。 朱庭長表示:「購物下單前注意查看商家聲譽、評價記錄等,收到貨後要核實物流信息與訂單信息是否一致,如果遇到惡意倒賣情形的,應當立即保留證據,聯繫平臺客服進行投訴,必要時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防止因倒賣發生的商品質量瑕疵和因發貨地址不一致導致的維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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